成都市新都区中医医院中药类药品采购项目(二次)招标公告
招标
发布时间:
2025-12-18
发布于
四川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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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采购包1:

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监狱企业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投标人提供的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享受本招标文件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投标人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采购包2: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采购包1:

(1)①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参与投标,提供有效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电子印章; ②中药饮片经营企业参与投标,提供有效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电子印章,同时提供所投产品生产企业有效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电子印章; ③所投产品如涉及实行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其提供的产品须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批准文号,并于交货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提供承诺函并加盖投标人电子印章,承诺函格式自拟)。

采购包2:

(1)投标人提供有效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扫描件,并同时具有中药饮片和颗粒剂生产范围(加盖投标人电子印章);(2)联合体参与时,提供联合体协议书,且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本项目资格要求,非联合体参加直接视为满足本条资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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