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18日苏州市生态环境局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昆山市)
发布时间:
2025-07-18
发布于
江苏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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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通会员可解锁*苏州市生态环境局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昆山市)

来源: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 *开通会员可解锁* 21:47 访问量: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下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从即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通会员可解锁*

邮箱:szskssthjjhpk@163.com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1

昆山航往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五金产品加工项目

昆山市锦溪镇昆开路99号3号房

昆山航往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环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因企业发展需求,需进行生产建设,公司租赁厂房建筑面积约3510平方米,拟购剪板机、喷砂机、静电喷粉生产线、烤箱、前处理喷淋线等设备,预计年加工环保设备3500套、金属零配件1000吨、智能门窗金属框架5.5万平方米及智能制冷设备(半成品)5000套,主要用于环保设备、智能门窗系统等。

1.本项目预脱脂、主脱脂、水洗槽废水、硅烷化处理废水、车间清洁用水经厂区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生活污水接管至昆山市锦溪污水厂有限公司,执行昆山市锦溪污水处理厂有限公司接管标准;

2.本项目焊接烟尘经车间通风后无组织排放,喷砂颗粒物经密闭收集后通过滤筒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6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有组织排放的颗粒物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 1 标准,静电粉体自动喷涂颗粒物经喷粉房收集旋风除尘器+脉冲滤筒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6米高的排气筒(DA002)排放,手动喷涂颗粒物经喷粉房收集旋风除尘器+脉冲滤筒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6米高的排气筒(DA003)排放,烘干固化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经固化炉经集气罩收集、烤箱经密闭管道收集后通过喷淋塔+除雾器+二级活性炭处理后通过1根19米高排气筒(DA004)排放,有组织排放的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执行江苏省《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 1 标准,天然气燃烧废气经密闭收集后通过1根19米高排气筒(DA004)排放,执行江苏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 1 标准,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 3 标准,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的总悬浮颗粒物浓度限值执行江苏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 3标准,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执行江苏省《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 3 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2

苏州翎风新材料有限公司高性能前缘保护膜生产项目

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花桥镇金柏路36号20栋302室

苏州翎风新材料有限公司

苏州常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年产高性能前缘保护膜30吨

1.本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接管至昆山建邦环境投资有限公司花桥污水处理厂,执行昆山建邦环境投资有限公司花桥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2.本项目挤出工段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甲苯二异氰酸酯(TDI)、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异佛尔酮二异氰酸酯(IPDI)、多亚甲基多苯基异氰酸酯(PAPI)经车间整体抽风收集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1根15米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有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TDI、MDI、IPDI、PAPI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 2024 年修改单)表5标准,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 2024 年修改单)表9标准,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 2 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3

1.本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接管至昆山建邦环境投资有限公司花桥污水处理厂,执行昆山建邦环境投资有限公司花桥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2.本项目挤出工段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甲苯二异氰酸酯(TDI)、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异佛尔酮二异氰酸酯(IPDI)、多亚甲基多苯基异氰酸酯(PAPI)经车间整体抽风收集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1根15米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有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TDI、MDI、IPDI、PAPI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 2024 年修改单)表5标准,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 2024 年修改单)表9标准,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 2 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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