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下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从即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通会员可解锁*
邮箱:szskssthjjhpk@163.com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 1 |
昆山业海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硅胶制品加工项目 |
昆山市张浦镇同创路135号6号房 |
昆山业海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
苏州绿之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企业拟投资300万元,租赁昆山市张浦镇同创路135号的6号厂房,租赁建筑面积1300m2,项目建成后年加工硅胶制品2000万件。 |
1.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接管至吴淞江污水处理厂处理,执行吴淞江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2.成型、固化、改质废气经活性炭吸附设施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有组织非甲烷总烃、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5、表6标准,厂内挥发性有机废气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
|
| 2 |
江苏曼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豆磷脂生产安全环保提升改造项目 |
昆山市千灯镇致威支路28号 |
江苏曼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苏州金棕榈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
进行安全环保提升改造,保留2条(粉状大豆磷脂生产线1条、口服级大豆脑磷脂生产线1条)在东南厂区D3厂房内主要利用现有设备生产;另外2条(注射用大豆磷脂生产线1条、口服规格大豆乳化剂生产线1条)迁至西北厂区1#厂房利用新增配套连续式带式干燥设备、萃取提纯分离等相关2条生产线设备生产。产线调整后年产粉状大豆磷脂144吨、口服规格大豆乳化剂36吨、注射用大豆磷脂10吨、口服级大豆脑磷脂100吨的产能不变。 |
1.该项目实施后,生产废水经厂内废水处理站(隔油+沉淀+水解酸化+SBR+砂滤)处理后剩余2588t/a接管至昆山市千灯火炬污水处理有限公司。pH、COD、SS、氨氮、总氮、总磷接管执行昆山市千灯火炬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接管标准限值;动植物油接管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标准。蒸汽冷凝水作为冷却塔补充水循环使用,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中冷却水补充水标准。本项目不新增生活废水排放。 2.该项目实施后,D3厂房的乙醇冷凝回收、溶剂精馏回收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和粉碎、包装产生的颗粒物经密闭管道收集后由1套干式过滤器+二级水喷淋+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1)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1#厂房的萃取,冷凝回收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和投料产生的颗粒物经密闭管道收集后由1套干式过滤器+二级水喷淋+二级活性炭装置(TA002)处理后通过1根24m高排气筒(DA002)排放。颗粒物、非甲烷总烃、TVOC有组织排放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2标准;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臭气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C.1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