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4日苏州市生态环境局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昆山市)
发布时间:
2025-03-04
发布于
江苏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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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通会员可解锁*苏州市生态环境局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昆山市)

来源: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 *开通会员可解锁* 18:43 访问量: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下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从即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通会员可解锁*

邮箱:szskssthjjhpk@163.com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1

昆山新生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吸塑盘生产项目

昆山市周市镇黄浦江北路688号7#厂房

昆山新生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苏州晓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现因公司发展需要,拟投资200万元搬迁至昆山市周市镇黄浦江北路688号,租赁昆山华芯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7#厂房进行生产,租赁建筑面积为1758平方米。搬迁后公司生产规模为年生产吸塑盘750吨。

1.该项目实施后,生活污水接管至昆山市建邦环境投资有限公司北区污水处理厂,执行昆山市建邦环境投资有限公司北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2.该项目实施后,吸塑成型废气由集气罩收集经一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28米高排气筒排放。

非甲烷总烃、甲苯、乙苯、苯乙烯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2024年修改单表5标准,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厂界非甲烷总烃、甲苯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2024年修改单表9标准,苯系物无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苯乙烯、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2

海亿通包装材料(昆山)有限公司珍珠棉加工项目

昆山市周庄镇高勇路 8 号

海亿通包装材料(昆山)有限公司

苏州博宏环保有限公司

海亿通包装材料(昆山)有限公司租赁位于昆山市周庄镇高勇路8号2号楼,租赁厂房建筑面积2940平方米,拟购置切角机、热熔胶机、开槽机、排废机等设备共计 59 台/套。预计年加工珍珠棉 2625 吨。

1.本项无生产废水产生及排放,生活污水接管至昆山市锦溪污水厂有限公司,执行昆山市锦溪污水处理厂有限公司接管标准;

2.本项目开槽、热切、冷烫、热熔工序产生的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后通过1根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 2024 年修改单)表 5、表9标准,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 2 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3

江苏龙灯化学有限公司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扩建项目

周市镇宋家港路233号

江苏龙灯化学有限公司

江苏汇盛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随着国家农业政策的调整和倾斜,为应对越发激烈的海内外竞争,提升产品质量,强化产品竞争力,原环评申报原辅料种类、用量、实际工艺等已不能满足公司发展和实际研发需要,为此江苏龙灯化学有限公司拟投资500元增加实验仪器及实验用化学原材料,在现有的实验室支持制剂研发、生产服务及工艺化学实验室的基础上进行扩建。项目建成后,形成配方开发、分析检测、原药解析等领域的研发试验能力,预计全厂年研究相关配方/实验报告合计250份。

1.该项目实施后,生活污水接管至昆山建邦环境投资有限公司北区污水处理厂,执行昆山建邦环境投资有限公司北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实验室后段清洗废水由槽车或以IBC吨桶的方式经货车运送至江苏龙灯化学有限公司龙灯路厂区废水处理站处理,执行江苏省《化学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939-2020)表1直接排放限值接管标准。

2.该项目实施后,对原有项目六套废气治理设施进行改造或拆除。改造后,全厂实验室废气由通风橱+微负压收集+吸风罩或吸风口收集后分别经二套水喷淋+碱液喷淋塔+除雾+活性炭吸附装置、一套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3根25米高排气筒(DA001、DA002、DA003)排放。

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氯化氢、氨有组织排放执行《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7-2020)表1标准,硫酸雾、氮氧化物有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氯化氢、氨无组织排放执行《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7-2020)表3标准,硫酸雾、氮氧化物无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执行《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7-2020)表C.1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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