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Q25066)慈溪现代农业示范园区(森林公园)二期盆景园租赁网络竞价公告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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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05-22
发布于
浙江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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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现代农业示范园区(森林公园)二期盆景园租赁网络竞价公告

编号:CQ25066

经慈溪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宁波慈溪文旅集团有限公司审核批准,受慈溪市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委托,本中心将对慈溪现代农业示范园区(森林公园)二期盆景园五年承租权进行公开网络竞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标的概况

标的位于慈溪现代农业示范园区(森林公园)二期,银杏大道以西,樱花大道以北,土地总面积约为30000平方米,管理用房面积为129.6平方米,后勤用房面积为213.4平方米。五年租金底价:0万元,竞价保证金:5万元。

租赁起止日期:*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每年租金以成交价平均计,第一年租金必须一次付清,以后每年的租金必须在前一年的租期到期日前一个月内一次性向出租方付清。

标的只能用作盆景展示、制作和销售,不得进行其他经营性活动。

原承租人在价格相同的条件下有优先承租权,若未办理竞价登记的,则视为自动放弃优先承租权。

本项目由宁波禾盈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甬禾评报字【2025】第019号。

二、竞价人资格要求

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三、报名时间及方式

本次竞价采用网络竞价方式进行(在互联网上,多次网络报价的方式进行公开竞价交易)。

网络报名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上午9:00至6月6日下午4:30。

网络竞价网址为:慈溪市产权交易电子化平台https://125.72.113.90/。

四、竞价登记

有意参加的竞价人请于报名时限内先将竞价保证金通过银行卡、网银、存折转账等方式足额一次性缴入本中心账户,随后进入网络按系统提示进行竞价登记。本中心开户银行:浙商银行宁波慈溪支行,账号:332*开通会员可解锁*,收款单位:慈溪市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保证金专户。本中心地址:慈溪市白沙路街道南二环东路1355号。

五、看样时间及联系方式:*开通会员可解锁*(工作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王女士。

六、网络竞价时间:202569日上午930

七、竞价人须于竞价时限内登入网站进行竞价,逾期视作自动放弃竞价资格。

八、咨询电话

出租方:慈溪市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开通会员可解锁*王女士;

委托代理方:慈溪市产权交易中心,89595833许先生;

慈溪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监督电话:63032032。

标的详细信息及具体竞价规定可登录慈溪市产权交易电子化平台查阅。

慈溪市产权交易中心

*开通会员可解锁*

慈溪现代农业示范园区(森林公园)二期盆景园租赁网络竞价须知

编号:CQ25066

经慈溪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宁波慈溪文旅集团有限公司审核批准,受慈溪市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委托,本中心将对慈溪现代农业示范园区(森林公园)二期盆景园五年承租权进行公开网络竞价,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标的概况

标的位于慈溪现代农业示范园区(森林公园)二期,银杏大道以西,樱花大道以北,土地总面积约为30000平方米,管理用房面积为129.6平方米,后勤用房面积为213.4平方米。五年租金底价:0万元,竞价保证金:5万元。

租赁起止日期:*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每年租金以成交价平均计,第一年租金必须一次付清,以后每年的租金必须在前一年的租期到期日前一个月内一次性向出租方付清。

标的只能用作盆景展示、制作和销售,不得进行其他经营性活动。

原承租人在价格相同的条件下有优先承租权,若未办理竞价登记的,则视为自动放弃优先承租权。

本项目由宁波禾盈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甬禾评报字【2025】第019号。

二、竞价人资格要求

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三、报名须知

1、本次竞价采用网络竞价方式进行(在互联网上,多次网络报价的方式进行公开竞价交易)。

2、网络报名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上午9:00至6月6日下午4:30。

3、网络竞价网址:慈溪市产权交易电子化平台https://125.72.113.90/。

4、有意参加的竞价人请于报名时限内先将竞价保证金通过银行卡、网银、存折转账等方式足额一次性缴入本中心账户(竞价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竞价人缴纳保证金需考虑银行间转账时间)。本中心开户银行:浙商银行宁波慈溪支行,账号:332*开通会员可解锁*,收款单位:慈溪市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保证金专户。

5、竞价保证金到账后,竞价人可进入系统进行网络报名。

6、竞价人须认真阅读报名须知并按系统要求填写《竞价人登记表》。

7、系统会发送验证码到竞价人手机上,竞价人输入正确的验证码进入标的选择界面,选择需要竞价的标的点击确认。

8、系统会自动对比所选标的竞价保证金金额,如果竞价保证金金额大于等于所选标的金额,则提示报名成功。系统会发送竞价凭证(用户名及密码)到竞价人的手机号码上。反之,则报名不成功。

四、竞价须知

1、参与竞价活动的竞价人应提前熟悉竞价环境,尽量采用高带宽、高性能、安全的网络坏境,并注意竞价凭证的安全,离开终端时应及时退出竞价系统。

2、竞价人报名成功后,凭竞价凭证(用户名及密码)在竞价截止时间内登录竞价系统,并仔细核对当前用户名。竞价人需认真阅读竞价须知并按系统要求进行确认,然后开始竞价。

3、竞价人在竞价过程中如果退出了竞价系统或关闭了报价页面,再次进入时必须重新登录竞价系统。

4、竞价交易的时间以竞价交易系统服务器的时间为准。

5、竞价报价和结算的货币为人民币,单位为万元。

6、本次网络竞价采用延时竞价方式,竞价人的报价一经确认提交并经网络交易服务器记录,系统即时公布竞价人报价,不得修改或撤回,竞价结束前,竞价人可多次报价。

7、本次竞价按照时间优先、价格优先及最高报价为竞得人的竞价原则。

8、取得竞价资格的竞价人可参与竞价,初次报价不得低于标的底价。报价以增价方式进行,每次加价幅度不得小于1000元的整数倍。当竞价人的报价超过当前最高报价的两倍时,报价就不能提交,竞价人需调整加价幅度后重新提交。

9、网络交易竞价开始后,初次竞价时限为15分钟,当竞价人在最后2分钟内提交新的报价后,系统即从接受新的报价起重新计时,以后重新计时的竞价时限均为2分钟,如在竞价时限内无人报价,本次竞价结束,系统将自动显示本项目交易结束并发布成交结果公示。

10、原承租权人要取得优先承租权,必须在网络报名成功后将系统发送的用户名告知本中心。原承租人可以按当前显示的最高价报价,也可以增价报价。

11、报价一旦提交即认为是竞价人真实意思的表达。

12、竞价人应对其竞价凭证安全负责,任何使用竞价人竞价凭证(用户名及密码)登录慈溪市产权交易电子化平台的用户,在竞价平台的一切行为均视为该竞价人本人的行为,由竞价人负责。因竞价人原因导致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一切后果,本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13、竞价过程中,如遇网络系统发生故障,由本中心视具体情况作出中止或调整报名及竞价时间的决定。

14、采取中止竞价活动的,慈溪市产权交易中心将按照《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规定重新竞价。决定重新竞价的,在竞价平台发布相关公告,竞价人因不及时关注公告而未能及时参与竞价的,慈溪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慈溪市产权交易中心有权及时中止或终结竞价活动:

1、服务器硬件或软件等出现系统故障的;

2、起始价、加价幅度、竞价期结束时间等网上设置错误的;

3、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管理部门认为需要中止或终结竞价活动的情形。

六、竞价保证金的处理

1、竞得人的竞价保证金可抵作履约保证金。

2、其他未竞得的竞价保证金在竞价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由本中心退还到原账户。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方有权取消竞得(价)人竞得(价)资格,其交纳的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由本中心直接划转至委托方指定账户。同时,本次交易项目作流标处理且导致项目流标的竞得(价)人不得参与该项目重新发布后的竞价:

(1)竞得人未能按规定日期足额支付第一年租金及中介服务费的;

(2)竞得人未能按规定日期签订《产权租赁合同》的;

(3)竞价人相互串通,故意抬高或者压低标价,及对其他竞价人采取欺骗、威胁等非法手段的;

(4)竞价人提供虚假资料的。

4、因竞价保证金处置引起的纠纷,由交易各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直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竞价人须遵守竞价要求,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八、中介服务费收取

竞得人支付3000元交易项目中介服务费,出租方按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的金额支付交易项目中介服务费。

九、签约时间及付款方式

竞得人于*开通会员可解锁*付清第一年租金及中介服务费,并签订产权租赁合同。

以上价款均通过本中心账户交割结算,收款单位:慈溪市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农行慈溪浒山支行,账号:395*开通会员可解锁*524。

十、履约保证约定

标的成交后,竞得人需缴纳5万元履约保证金,承租期满并结清水电费等相关费用后无息一次性退还。

十一、实物交割及相关规定

1、出租方应于*开通会员可解锁*下午4时前完成交割。

2、出租方如未能按规定日期交割(由竞得人引起的原因除外),向竞得人支付与竞价保证金相同金额的违约金,本次交易结束。

十二、特别事项说明

1、租赁场地只能用作盆景展示、制作和销售,不得进行其他经营性活动。

2、竞得人在场地内放置的盆景数量不少于300盆,盆景植物品种不少于50种,其中:

(1)大型盆景(高度120cm以上)不少于30盆,每盆价值在5万元以上;

(2)中型盆景(高度60cm以上)不少于200盆,其中的20盆,每盆价值在5万元以上;其中的50盆(不包含前面价值5万元以上的20盆),每盆价值在2万元以上;剩余的中型盆景,每盆价值在1万元以上;

(3)小型盆景(高度30cm以上)不少于70盆,每盆价值在1万元以上。

3、精品盆景、山水盆景和树桩盆景应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搭配,不做特别要求。

4、竞得人须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按上述第2、3条要求出具盆景园的布置方案、运行方案及服务承诺,并在交割后一个月内将盆景园布置到位,由出租方组织5名专家成立专家组在布置到位后10个工作日内对竞得人的盆景数量、品种、价值按评分表(详见附件:评分表)进行实地验收,盆景数量、品种、价值都符合约定要求的且盆景园布置方案、运行方案及服务承诺完善的,由专家组出具评审合格书面证明;不符合相关要求的,由专家组出具需整改的书面建议,竞得人须在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整改,整改后评审合格的,由专家组出具评审合格书面证明,仍不符合要求的,合同终止且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已付第一年租金按实际天数折算后退还。不论是否合格,专家费用均由竞得人承担。竞得人的布置方案、运行方案及服务承诺作为合同的补充。

5、在合同期的经营过程中,若发现有一种规格(大、中、小规格)盆景数量在80%以下的,或者盆景(规格、价值)不符合要求的,第一次发现作要求整改处理,整改期限为一周;第二次发现或第一次未整改完成的,出租方有权终止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已交当年租金按实际天数折算后退还,由竞得人自行承担造成的损失。

十三、其他约定事项

1、租赁期起始后一个月内,除专家组审核所需的盆景布置等工作外,竞得人不得进行装修、经营等活动,盆景园内房屋不得擅自拆、搭建,如有上述行为发生,一经发现,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已交当年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均不予退还。

2、标的面积如与实际存在差异,以实际为准,且竞得人须服从园区统一协调管理。

3、为了更好的经营管理盆景园,竞得人需配备盆景专业人员1名,生产管理人员2-3名。

4、租赁期间房屋室内装修由竞得人自理,装修方案须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竞得人不得改变房屋结构、用途,不得转租、转借他人。竞得人若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转借、转租给他人的,出租方有权提前收回标的并终止协议,已交当年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均不予退还。租赁期满,竞得人投资的动产自行处理,固定性装潢不得拆卸,出租方不承担作价补偿义务。

5、竞得人确因装修需要改变房屋结构的(非承重结构)须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并在租赁期满后无条件将其恢复原状。

6、盆景园白天必须免费向公众开放,如未在白天免费向公众开放或向公众设置条件才能进入,发现一次,出租方即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已交当年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均不予退还。

7、竞得人在经营期间,不得在地面种植苗圃和树木,且须负责好盆景园内的绿化和各类盆景养护,以及水面、道路、厕所等保洁工作,费用由竞得人自行承担。同时应对租赁区块内的绿化、电箱、水管等公共设施有负责看管的义务,若损坏,又不能举证,应于7个工作日内修复原状或照价赔偿。

8、租赁期间竞得人应自行做好安全保卫及消防设施的配备安装,并自觉接受出租方的监督和管理,在租赁期间发生安全生产责任和人身及财产安全责任由竞得人承担。竞得人因使用不当导致标的毁损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9、车辆进出必须服从出租方管理,为保障园区安全,原则上不允许竞得人的客户车辆进出,出租方可限制工作车辆进出,竞得人若有需求应提前向出租方登记报备后方可进入。

10、租赁期间竞得人必须自行办妥工商、税务登记等合法经营手续,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承担经营活动中的一切经济和民事责任,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11、租赁期间竞得人自理水、电、物业等与租房相关的一切费用。水、电费按照园区规定进行收取,费用由竞得人自行承担。每半年一交,须在约定时间内按时付给出租方。若逾期未付,出租方经催讨未果,出租方有权停止水、电供给。

12、租赁期间,房地产如遇市政建设拆迁、土地被收储以及不可抗力影响等情形出现时,竞得人应无条件服从,已付租金折算后退还,并不作任何补偿。

13、租赁期间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房屋毁损和造成竞得人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4、对于房屋渗漏水,外立面损坏,房屋设施设备破损等情况,由竞得人自行维护维修,并承担相关费用。

15、竞得人的履约保证金在承租期满并结清水电费等后无息一次性退还。竞得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以后每年租金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照每年租赁费用的千分之五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个自然日的,出租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并要求竞得人赔偿因此给出租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竞得人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以后每年租金,但中途自行终止合同的,须结清水电费用,已交当年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均不予退还。

16、租赁期限届满或合同提前解除的,竞得人需无条件腾空并搬离盆景园,固定性装潢不得拆卸;竞得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搬离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按每日500元收取场地占用费,逾期10个自然日仍不搬离的,视为已自动放弃盆景园内的一切物品、绿植、设备、设施、装修的所有权,出租方有权自行清理或委托他人清理盆景园内的一切物品、绿植、设备、设施和垃圾,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及损失均由竞得人承担。

十五、有关考核

1、考核期限:每年一次。

2、考核评分:年度考核总分100分,年度考核90分及以上为合格,90分以下为不合格,若一次考核不合格,则扣除3万元履约保证金,竞得人须在7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补足履约保证金,否则,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竞得人承担违约责任;若竞得人连续两个年度未达到合格分,出租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保留追究竞得人因此给出租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违约责任。

考 核 表

序号

考核内容

标准分

评分标准

得分

1

从事除盆景展示、制作和销售以外的其他经营性活动

/

发现一次,出租方即可单方解除合同,已交当年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均不予退还

/

2

未在白天免费向公众开放,或向公众设置条件才能进入

/

/

3

未及时缴纳水电等费用

10

发现一次扣2分

4

未按园区车辆管理规定规范行车或停车,在园区其他区域行车或停车

10

发现一次扣2分

5

未及时做好区块内的环境卫生和保洁工作

5

发现一次扣2分

6

未配齐相应的盆景专业人员和生产管理人员

5

发现一次扣2分

7

盆景规格数量与要求不符

10

发现一次扣5分

8

对区块内的绿化、电箱、水管等公共设施没有做好看管义务,或修复、赔偿不及时

10

发现一次扣5分

9

未做好安全保卫及消防设施的配备安装,或消防器材的检查和维护记录不到位

10

发现一次扣5分

10

不服从管理,造成严重影响

10

发现一次扣10分

11

在重大活动或各种应急情况下不配合,造成重大影响的

10

发现一次扣10分

12

因竞得人原因造成园区发生信访投诉并产生重大影响的

10

发现一次扣10分

13

因竞得人管理原因,造成意外事故,并产生重大后果的

10

发现一次扣10分

本中心对标的物用“公告”、“须知”等任何方式所作的介绍、说明及评价,仅供竞价人参考,不构成本中心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竞价人在竞价前应向本中心咨询、查阅相关资料,到现场亲自察看,还可向出租方提出质询,充分了解标的物之品质、缺陷、现状、界址等,竞价人一旦参与竞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情况,并承诺遵守本竞价转让须知的相关规定,对其竞价行为自行承担责任。

慈溪市产权交易中心

*开通会员可解锁*

合同格式

产 权 租 赁 合 同

合同编号:CQ25066

本合同当事人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住所:

机构类型: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住所:

企业类型: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有偿”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标的

标的位于慈溪现代农业示范园区(森林公园)二期,银杏大道以西,樱花大道以北,土地总面积约为30000平方米,管理用房面积为129.6平方米,后勤用房面积为213.4平方米。

第二条 甲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1、对出租标的拥有合法、有效的处分权;

2、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完整的;

3、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本合同成立的前提及先决条件均已满足;

第三条 乙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1、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2、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各项授权、审批,以及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

3、承租方承租标的没有违反对承租方具有约束力的合同、协议等所有法律文件。

第四条 租赁方式、租赁期限、租赁价格、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

1、租赁权取得方式:竞价方式。

2、租赁期限: 年,自20 日—20 日止。

3、租赁价格:甲方将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标的以 年租金成交价人民币(大写) 元整;即:人民币(小写)¥ .00出租给乙方。

4、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乙方采用按年度一次性付款方式,以成交价款的平均值分 次支付,第一年的租金必须于签订本合同之日汇入慈溪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以后每年的租金由乙方在前一年租期到期日前一个月内一次性向甲方付清。

第五条 特别事项说明

1、租赁场地只能用作盆景展示、制作和销售,不得进行其他经营性活动。

2、乙方在场地内放置的盆景数量不少于300盆,盆景植物品种不少于50种,其中:

(1)大型盆景(高度120cm以上)不少于30盆,每盆价值在5万元以上;

(2)中型盆景(高度60cm以上)不少于200盆,其中的20盆,每盆价值在5万元以上;其中的50盆(不包含前面价值5万元以上的20盆),每盆价值在2万元以上;剩余的中型盆景,每盆价值在1万元以上;

(3)小型盆景(高度30cm以上)不少于70盆,每盆价值在1万元以上。

3、精品盆景、山水盆景和树桩盆景应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搭配,不做特别要求。

4、乙方须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按上述第2、3条要求出具盆景园的布置方案、运行方案及服务承诺,并在租赁期起始后一个月内将盆景园布置到位,由甲方组织5名专家成立专家组在布置到位后10个工作日内对乙方的盆景数量、品种、价值按评分表(详见附件:评分表)进行实地验收,盆景数量、品种、价值都符合约定要求的且盆景园布置方案、运行方案及服务承诺完善的,由专家组出具评审合格书面证明;不符合相关要求的,由专家组出具需整改的书面建议,乙方须在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整改,整改后评审合格的,由专家组出具评审合格书面证明,仍不符合要求的,合同终止且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已付第一年租金按实际天数折算后退还。不论是否合格,专家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乙方的布置方案、运行方案及服务承诺作为本合同的补充。

5、在合同期的经营过程中,若发现有一种规格(大、中、小规格)盆景数量在80%以下的,或者盆景(规格、价值)不符合要求的,第一次发现作要求整改处理,整改期限为一周;第二次发现或第一次未整改完成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已交当年租金按实际天数折算后退还,由乙方自行承担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 双方约定事项

1、租赁期起始后一个月内,除专家组审核所需的盆景布置等工作外,乙方不得进行装修、经营等活动,盆景园内房屋不得擅自拆、搭建,如有上述行为发生,一经发现,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已交当年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均不予退还,。

2、标的面积如与实际存在差异,以实际为准,且乙方须服从园区统一协调管理。

3、为了更好的经营管理盆景园,乙方需配备盆景专业人员1名,生产管理人员2-3名。

4、租赁期间房屋室内装修由乙方自理,装修方案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乙方不得改变房屋结构、用途,不得转租、转借他人。乙方若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转借、转租给他人的,甲方有权提前收回标的并终止协议,已交当年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均不予退还。租赁期满,乙方投资的动产自行处理,固定性装潢不得拆卸,甲方不承担作价补偿义务。

5、乙方确因装修需要改变房屋结构的(非承重结构)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在租赁期满后无条件将其恢复原状。

6、盆景园白天必须免费向公众开放,如未在白天免费向公众开放或向公众设置条件才能进入,发现一次,甲方即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已交当年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均不予退还。

7、乙方在经营期间,不得在地面种植苗圃和树木,且须负责好盆景园内的绿化和各类盆景养护,以及水面、道路、厕所等保洁工作,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同时应对租赁区块内的绿化、电箱、水管等公共设施有负责看管的义务,若损坏,又不能举证,应于7个工作日内修复原状或照价赔偿。

8、租赁期间乙方应自行做好安全保卫及消防设施的配备安装,并自觉接受甲方的监督和管理,在租赁期间发生安全生产责任和人身及财产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因使用不当导致标的毁损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9、车辆进出必须服从甲方管理,为保障园区安全,原则上不允许乙方的客户车辆进出,甲方可限制工作车辆进出,乙方若有需求应提前向甲方登记报备后方可进入。

10、租赁期间乙方必须自行办妥工商、税务登记等合法经营手续,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承担经营活动中的一切经济和民事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11、租赁期间乙方自理水、电、物业等与租房相关的一切费用。水、电费按照园区规定进行收取,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每半年一交,须在约定时间内按时付给甲方。若逾期未付,甲方经催讨未果,甲方有权停止水、电供给。

12、租赁期间,房地产如遇市政建设拆迁、土地被收储以及不可抗力影响等情形出现时,乙方应无条件服从,已付租金折算后退还,并不作任何补偿。

13、租赁期间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房屋毁损和造成竞得人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4、对于房屋渗漏水,外立面损坏,房屋设施设备破损等情况,由乙方自行维护维修,并承担相关费用。

15、乙方的履约保证金在承租期满并结清水电费等后无息一次性退还。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以后每年租金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照每年租赁费用的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个自然日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乙方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以后每年租金,但中途自行终止合同的,须结清水电费用,已交当年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均不予退还。

16、租赁期限届满或合同提前解除的,乙方需无条件腾空并搬离盆景园,固定性装潢不得拆卸;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搬离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按每日500元收取场地占用费,逾期10个自然日仍不搬离的,视为已自动放弃盆景园内的一切物品、绿植、设备、设施、装修的所有权,甲方有权自行清理或委托他人清理盆景园内的一切物品、绿植、设备、设施和垃圾,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及损失均由竞得人承担。

第七条 有关考核

1、考核期限:每年一次。

2、考核评分:年度考核总分100分,年度考核90分及以上为合格,90分以下为不合格,若一次考核不合格,则扣除3万元履约保证金,乙方须在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补足履约保证金,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若乙方连续两个年度未达到合格分,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保留追究乙方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违约责任。

考 核 表

序号

考核内容

标准分

评分标准

得分

1

从事除盆景展示、制作和销售以外的其他经营性活动

/

发现一次,甲方即可单方解除合同,已交当年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均不予退还

/

2

未在白天免费向公众开放,或向公众设置条件才能进入

/

/

3

未及时缴纳水电等费用

10

发现一次扣2分

4

未按园区车辆管理规定规范行车或停车,在园区其他区域行车或停车

10

发现一次扣2分

5

未及时做好区块内的环境卫生和保洁工作

5

发现一次扣2分

6

未配齐相应的盆景专业人员和生产管理人员

5

发现一次扣2分

7

盆景规格数量与要求不符

10

发现一次扣5分

8

对区块内的绿化、电箱、水管等公共设施没有做好看管义务,或修复、赔偿不及时

10

发现一次扣5分

9

未做好安全保卫及消防设施的配备安装,或消防器材的检查和维护记录不到位

10

发现一次扣5分

10

不服从管理,造成严重影响

10

发现一次扣10分

11

在重大活动或各种应急情况下不配合,造成重大影响的

10

发现一次扣10分

12

因乙方原因造成园区发生信访投诉并产生重大影响的

10

发现一次扣10分

13

因乙方管理原因,造成意外事故,并产生重大后果的

10

发现一次扣10分

第八条 产权交易中介服务费

乙方向市产权交易中心交纳支付3000元交易中介费,于签订本合同之日付清。

第九条 交割

甲方应于20 日下午4点前完成交割。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一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本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的。

2、另一方丧失实际履约能力的。

3、另一方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或有其它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送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租赁纠纷的处理

甲、乙双方如产生履约争议,在自行协商不成时,可依法向租赁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如未能按规定日期交割(由乙方引起的原因除外),向乙方支付累计 万元的违约金,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并无须承担其它违约责任。

2、本合同生效且交割完成后,甲乙任何一方无故提出终止合同,应向对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 万元,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第一年租金的,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以后每年租金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照每年租赁费用的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个自然日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乙方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以后每年租金,但中途自行终止合同的,须结清水电费用,已交当年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均不予退还。

4、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被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为无效时,由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均有过错的,则由双方按责任大小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慈溪市产权交易中心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2025年 日 2025年

鉴证方:慈溪市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25年

说明: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签订的合同(包括补充合同)不得违反公告或须知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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