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第一批经营性设备材料采购项目01包(电能表、集中器)
采 购 文 件
(项目编号:YHZX-2025-015-1)
采 购 人:吉林省地方电力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吉林亿华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关于供应商违规行为处理的告知函
各供应商:
为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采购市场秩序,保障本次采购项目的合法合规推进及采购人合法权益,现就供应商违规行为及处理措施明确告知如下,请各供应商务必仔细阅读并严格遵守:
一、明确违规情形
若供应商在本次采购活动中存在以下任一违规情形,将被认定为违约违规行为:
1.提供虚假材料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提供伪造、变造的业绩证明、资质文件、财务数据、人员信息等,或隐瞒与采购相关的重要真实信息。
2、实施不正当竞争或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恶意低价(低于成本价)竞争、以次充好(提供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或服务)、围标(与其他供应商串通联合以排挤竞争对手)等行为。
二、违规处理措施
若经核查确认供应商存在上述任一违规情形,采购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采购文件约定,采取以下处理措施,且处理结果不可撤销:
公开公示:通过采购人集团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等公开渠道,对供应商的违规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违规事实、处理依据等信息进行公示。
永久禁用:将该违规供应商(含其关联企业)或个人纳入采购人集团 “黑名单”,永久禁止其参与采购人集团及下属所有分子公司的各类招投标、采购、合作等交易活动,且不接受任何形式的申诉或解禁申请。
联合惩戒:若违规情节严重(如造成采购人重大经济损失、引发恶劣社会影响、涉嫌刑事犯罪等),采购人将同步将违规信息及相关证据材料推送至 “信用中国” 平台(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或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并移交公安机关等相关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请各供应商秉持诚信原则参与本次采购活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次采购相关规定,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
目 录
第一卷
第一章 采购公告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 评审办法(综合评估法)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二卷
第五章 供货要求
第三卷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1. 采购条件
本采购项目2025年第一批经营性设备材料采购项目,采购人为吉林省地方电力有限公司 ,采购项目资金来自 企业自有资金 。该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采购。
2. 项目概况与采购内容
2.1项目编号:YHZX-2025-015
2.2项目名称:2025年第一批经营性设备材料采购项目
2.3采购内容:
包号 |
品目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拦标单价(元) |
拦标总价 (元) |
01 |
电能表、集中器 |
详见附件 |
详见附件 |
详见附件 |
详见附件 |
1,602,638.00 |
02 |
中压线路载波通信成套设备 |
2,299,000.00 |
||||
合计 |
3,901,638.00 |
|||||
注:供货方所供货物须响应技术规范及供货时间,如果产品不合格或延期,采购人有权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供货方承担,并索赔因此带来的影响上线运行、电力经营所有损失。
2.4交货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完成供货。
2.5质保期:验收合格投运后1年。
2.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
2.7本项目共分2个包,供应商可对多个包进行响应,但不可同时中选多个包,仅能中选1个包。
3. 供应商资格要求
1、经依法登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01包:有能力为本项目提供工程材料的制造商。
02包:有能力为本项目提供工程材料的制造商或吉林省授权代理商。
3、供应商2024年财务状况良好。
4、01包:供应商近三年(2022年至今)具有“国家电网公司”市级及以上单位的供货业绩。
02包:供应商近三年(2022年至今)具有地方水电及其分、子公司或国网公司供货业绩。
5、本次采购仅面向已纳入吉林省地方水电集团有限公司供应商库的供应商开展。非库内供应商参与流程:对于尚未纳入吉林省地方水电集团有限公司供应商库,但有意参与本次采购的供应商,需通过平方网(https://www.m2.com.cn)办理入库手续,若届时审批未完成或未通过,将失去参与资格;未通过审批擅自参与的供应商,其报价无效。
4. 采购文件的获取
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9时00分前均可下载。
方式:通过平方网招采平台(https://www.m2.com.cn)进行报名并下载采购文件。
5. 响应文件的递交
5.1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开通会员可解锁*9时00分,供应商可通过腾讯会议APP参加线上会议(会议号详见采购文件),请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届时参加。
5.2本次采购采用线上参与响应的方式,通过平方网招采平台(www.m2.com.cn)进行线上报价、上传附件:(1)响应文件签字盖章完整版PDF扫描件;(2)报价表签字盖章扫描件;(3)报价表Excel电子版本;(4)签字盖章版技术规格书。注: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后应自行下载已提交的附件,对规范性和完整性进行自查,如开标出现附件类问题与软件平台及采购方无关。
5.3 到响应截止时间,系统自动关闭,供应商将无法报价及上传响应文件,未入吉林省地方水电集团有限公司资源库的供应商报价无效。
6. 公告期限
*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
7.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采购公告同时在平方网(www.m2.com.cn)、中国采购与招标网(www.chinabidding.com.cn)、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www.cebpubservice.com)上发布。
8. 联系方式
8.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吉林省地方电力有限公司
地 址:长春市通化路855号
联系方式:王海*开通会员可解锁*
8.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吉林亿华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长春市净月区泰豪深蓝国际4栋7层
联系方式:关家伟*开通会员可解锁*
8.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关家伟
电 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8.4监督管理部门信息
名 称:吉林省地方水电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通会员可解锁*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1.2 |
采购人 |
名 称:吉林省地方电力有限公司 地 址:长春市通化路855号 联系人:王海 电 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
1.1.3 |
代理机构 |
名 称:吉林亿华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长春市净月区泰豪深蓝国际4栋7层 联系人:关家伟 电 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
1.1.4 |
采购项目名称 |
2025年第一批经营性设备材料采购项目01包(电能表、集中器) 项目编号:YHZX-2025-015-1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企业自有资金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采购内容 |
详见采购公告 |
1.3.2 |
交货期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完成供货 |
1.3.3 |
交货地点 |
采购人在施工现场指定地点,落地接货。 |
1.3.4 |
质量标准指标 |
满足国家标准,及采购文件技术规范要求 |
1.4.1 |
供应商资质条件、能力、信誉 |
1、经依法登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有能力为本项目提供工程材料的制造商。 3、供应商2024年财务状况良好。 4、供应商近三年(2022年至今)具有“国家电网公司”市级及以上单位的供货业绩。 5、本次采购仅面向已纳入吉林省地方水电集团有限公司供应商库的供应商开展。非库内供应商参与流程:对于尚未纳入吉林省地方水电集团有限公司供应商库,但有意参与本次采购的供应商,需通过平方网(https://www.m2.com.cn)办理入库手续,若届时审批未完成或未通过,将失去参与资格;未通过审批擅自参与的供应商,其报价无效。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响应 |
þ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
1.4.3 |
供应商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
详见总则 |
1.9.1 |
投预备会 |
þ不召开 |
1.10.1 |
分包 |
þ不允许 |
1.11.1 |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符合技术规格参数要求 |
1.11.3 |
其他可以被接受的技术支持资料 |
无 |
1.11.4 |
偏差 |
þ不允许 |
2.1 |
构成采购文件的其他资料 |
采购文件澄清、修改通知 |
2.2.1 |
供应商要求澄清采购文件 |
时间:响应截止时间10日前 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信函或传真) |
2.2.2 |
采购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
书面形式(包括信函或传真)通知所有购买采购文件的供应商。 |
2.2.3 |
供应商确认收到采购文件澄清 |
时间:在收到相应修改文件后24小时内 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信函或传真) |
2.3.1 |
采购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 |
书面形式(包括信函或传真)通知所有购买采购文件的供应商。 |
2.3.2 |
供应商确认收到采购文件修改 |
时间:在收到相应修改文件后24小时内 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信函或传真) |
3.1.1 |
构成响应文件的其他资料 |
无 |
3.2.1 |
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 |
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 |
3.2.4 |
最高采购限价 |
□无 þ有,最高采购限价1,602,638.00元,供应商报价不得超过拦标单价及拦标总价。 |
3.2.5 |
响应报价的其他要求 |
本项目只允许有唯一报价,且不超过最高采购限价及拦标单价。 |
3.3.1 |
响应有效期 |
自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计90日历天。 |
3.4.1 |
响应保证金 |
响应保证金的形式:现金(转账)、支票、汇票、保函。 响应保证金的金额:1.6万元 收取响应保证金账号:*开通会员可解锁*5200003207 转入单位名称:吉林亿华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行: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志街支行 其他要求:响应保证金以现金方式递交的应在开标截止时间前从供应商的基本账户转入到采购文件要求的指定账户,并注明项目名称和标段。 以保函方式递交的响应保证金应在开标截止时间前将保函原件递交(邮寄)给代理机构(保函扫描件放入响应文件),响应保证金交纳凭证发送至代理机构报名邮箱jlyhzb@163.com。 以现金方式提交响应保证金未按规定时限足额转入、非供应商基本账户汇出的,保证金无效;以保函方式提交的响应保证金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限和交纳方式,保函无效。违反上述要求其响应文件按无效标处理。 |
3.5 |
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求 |
无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
2024年 |
3.5.3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的时间要求 |
2022年--至今 |
3.5.5 |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时间要求 |
2022年--至今 |
3.6.1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方案 |
不允许 |
3.7.3(B) |
响应文件签字或盖章要求 |
响应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响应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均为原件扫描件,并采用单位和个人数字证书,按采购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公司印章。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加盖印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印章的,应附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即供应商编制响应文件后进行打印,形成纸质版并加盖公章、法人章、签字,然后彩色扫描形成一个PDF文件进行上传。 |
4.1.1(B) |
响应文件加密要求 |
无 |
4.1.2 |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不涉及) |
采购人名称: 采购人地址: (项目名称) 响应文件 采购项目编号: 在 年 月 日 时前不得开启 |
4.2.1 |
响应截止时间 |
*开通会员可解锁*9时00分 |
4.2.2(B) |
递交响应文件 地点 |
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和电子交易平台平方网(www.m2.com.cn)的要求递交响应文件。 供应商成交后须提供一正二副的纸质响应文件,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递交(邮寄)至采购代理公司。 |
4.2.3 |
响应文件是否 退还 |
否 |
5.1(B)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启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9时00分 开启地点:平方网(www.m2.com.cn),供应商可通过腾讯会议APP参加会议,腾讯会议号为:551-686-9447 |
6.1.1 |
评审委员会的组建 |
评审委员会构成: 5人 其中采购人代表 1人,相关技术、经济专业专家4人; 评审专家确定方式:在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6.3.2 |
评审委员会推荐成交候选人的人数 |
本项目推荐三名成交候选人。 |
7.1 |
成交结果公示媒介及期限 |
成交结果公示媒介:平方网(www.m2.com.cn)、中国采购与招标网(www.chinabidding.com.cn)、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www.cebpubservice.com) 公示期限:不少于3天 |
7.4 |
是否授权评审委员会确定成交供应商 |
否 |
7.6.1 |
履约保证金 |
是否要求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 þ要求,履约保证金的形式:现金、支票、汇票、保函。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合同签约价款的5 %。 履约担保的提交时间:成交供应商收到成交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提交后持成交通知书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
9 |
是否采用电子采购平台 |
¨否 ☑是,具体操作请登录平方网(www.m2.com.cn)-帮助中心-搜索《投标流程操作说明》 |
10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 |
类似业绩 |
具有所参与设备材料的业绩,详见评审标准 |
10.2 |
成交服务费 |
由成交供应商领取成交通知书前向采购代理公司进行支付,为1.6222万元。 |
10.3 |
其他要求 |
(1)合同签订: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日内,使用单位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 (2)交货要求:采购人施工现场指定地点,落地接货;如果采用木质包装运输需要附带《植物检疫证书》,货证同行。如果供货方未在采购文件要求的供货期限内供货或仅供部分货物,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不予以结算货款,并索赔因此带来的影响上线运行、电力经营所有损失。 (3)监造:出厂前,应提前通知采购人共同对货物进行出厂前检验,检验方式方法按照国家、电力行业规程执行。出厂试验前卖方通知买方监造。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日内,签订二方技术协议(使用方、供货方)。供货方要保证在3日内起草技术协议并发至相关方指定邮箱。 (4)按照协议规定分两个年度结算。 |
10.4 |
样品或演示 |
□不需要提供样品 R需要提供样品 1、递交样品的时间:成交供应商须在签订合同前按采购人要求提供整体或截取一部分样品。 递交样品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递交样品联系人:关家伟 递交样品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2、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符合规格参数要求 3、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要求:不要求 样品的封存及退回:成交供应商的样品将由采购人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 ☑不需要提供演示 £需要提供演示 1、演示时间: 演示地点: 演示顺序: 2、演示要求: (内容、设备等要求) |
10.5 |
现场考察 |
采购人将对成交候选人进行现场考察,考察内容包括生产工艺与设备、质量管理体系、供应链与管理、技术能力与售后服务,如第一成交候选人未通过采购人现场考察,第一成交候选人将失去成交资格,由采购人决定是否对第二成交候选人考察或重新采购。 |
10.6 |
特殊说明 |
1、本项目共分2个包,供应商可对多个包进行响应,但不可同时中选多个包,仅能中选1个包。 2、不同供应商响应文件上传IP一致的、文件编制错误一致的、联系人信息一致的、联系电话一致的、由同一台电脑(文档软件信息或账号)编制文件的等异常现象视为串通响应,将被否决其响应,同时上报上级部门。 |
注:采购公告与采购文件有不一致的以采购文件内容为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与供应商须知不一致的,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为准。 |
||
1. 总则
1.1 采购项目概况
1.1.1根据有关规定,本采购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对设备材料采购进行采购。
1.1.2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3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4采购项目名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5工程项目名称:即采购项目所属的工程建设项目,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 采购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资金来源及比例: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2资金落实情况: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 采购内容、交货期、交货地点和技术性能指标
1.3.1采购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2交货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3交货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4技术性能指标: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 供应商资格要求
1.4.1 供应商应具备承担本采购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5)其他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供应商为代理经销商的,对供应商的资质要求包含对制造商的资质要求,对供应商的业绩要求包含对投材料的业绩要求。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 3.5 款的规定。
1.4.2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响应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采购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成交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采购项目中响应,否则各相关响应均无效。
1.4.3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
(2)与本采购项目的其他供应商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3)与本采购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4)与本采购项目其他供应商代理同一个制造商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材料响应;
(5)为本采购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6)为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或者与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7)为本采购项目的代建人;
(8)为本采购项目的代理机构;
(9)与本采购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0)与本采购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1)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响应资格;
(12)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4)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5)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6)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7)在近三年内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以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出具的查询结果为准);
(18)法律法规或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供应商准备和参加响应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采购活动的各方应对采购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采购响应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预备会
1.9.1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预备会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预备会,澄清供应商提出的问题。
1.9.2 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采购人,以便采购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9.3 预备会后,采购人将对供应商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采购文件的供应商。该澄清内容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
1.10分包
1.10.1 供应商拟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材料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非主体材料外,其他工作不得分包。
1.10.2 成交供应商不得向他人转让成交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成交供应商应当就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1 响应和偏差
1.11.1 响应文件应当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采购人的响应,否则,供应商的响应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1.2 供应商应根据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材料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技术支持资料及相关服务计划等内容以对采购文件作出响应。
1.11.3 响应文件中应针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中列明的技术要求提供响应材料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技术支持资料以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允许的其他形式为准,不符合前述要求的,视为无响应材料质量标准的详细描,其响应将被否决。
1.11.4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了可以偏差的范围和最高偏差项数的,偏差应当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偏差范围和最高项数,超出偏差范围和最高偏差项数的响应将被否决。
1.11.5 响应文件对采购文件的全部偏差,均应在响应文件的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中列明,除列明的内容外,视为供应商响应采购文件的全部要求。
2. 采购文件
2.1 采购文件的组成
本采购文件包括:
(1)采购公告(或邀请书);
(2)供应商须知;
(3)评审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供货要求;
(6)响应文件格式;
根据本章第 1.9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采购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采购文件的澄清
2.2.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采购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 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采购人,要求采购人对采购文件予以澄清。
2.2.2 采购文件的澄清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采购文件的供应商,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响应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响应截止时间。
2.2.3 供应商在收到澄清后,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2.4 除非采购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采购人有权拒绝回复供应商在本章第 2.2.1 项 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采购文件的修改
2.3.1 采购人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采购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采购文件的供应商。修改采购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响应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修改内 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响应截止时间。
2.3.2 供应商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2.4 采购文件的异议
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采购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响应截止时间 10 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采购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采购活动。
3. 响应文件
3.1 响应文件的组成
3.1.1 响应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响应函;
(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授权委托书(适用于有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4)响应保证金;
(5)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6)分项报价表;
(7)资格审查资料;
(8)响应材料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
(9)技术支持资料;
(10)相关服务计划;
(1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供应商在评审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响应的,或供应商没有组成联合体的,响应文件 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响应保证金的,响应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4)目所 指的响应保证金。
3.2 响应报价
3.2.1 响应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供应商应按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的要求在响应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分项报价表。
3.2.2 供应商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响应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响应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响应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响应报价;如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 分项报价之中。供应商在响应截止时间前修改响应函中的响应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响应文件 “分项报价表”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4 采购人设有最高采购限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采购限价,最高采购限价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响应报价的其他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3 响应有效期
3.3.1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响应有效期为90 天。
3.3.2 在响应有效期内,供应商撤销响应文件的,应承担采购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响应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延长响应有效期。供应商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响应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 或被允许修改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响应失效,但供应商有权收回其响应保证金 及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响应保证金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 响应保证金
3.4.1 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的同时,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规定的响应保证金格式递交响应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境内供应商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响应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响应文件中附上基本账户开户证明。联合体响应的,其响应保证金可以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 规定。
3.4.2 供应商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响应保证金的,评审委员会将否决其响应。
3.4.3 采购人最迟将在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未成交的供应商和成交供应商退还响应保证金。响应保证金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还应退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响应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响应有效期内撤销响应文件;
(2)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响应保证金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前,发生可能影响其响应资格的新情况的,应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且没有实质性降低。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 1.4 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应附供应商及其制造商(适用于代理经销商响应的情形)资格或 者资质证书副本和响应材料检验或认证等材料的复印件以及:
(1)供应商为企业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按照“三证合一”或“五 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2)供应商为依法允许经营的事业单位的,应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供应商的成立时间少于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成交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材料进场验收证书等的复印件,具体时间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供货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成交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供应商败诉的材料买卖合同的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时间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5.6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响应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5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响应方案
3.6.1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供应商不得递交备选响应方案,否则其响应将被否决。
3.6.2 允许供应商递交备选响应方案的,只有成交供应商所递交的备选响应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审委员会认为成交供应商的备选响应方案优于其按照采购文件要求编制的响应方案的,采购人可 以接受该备选响应方案。
3.6.3 供应商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响应报价,或者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供货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响应文件的编制
3.7.1 响应文件应逐页小签且按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3.7.2 响应文件应当对采购文件有关供货期、响应有效期、供货要求、采购内容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响应文件在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采购文件要求更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
3.7.3(A)(1)响应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响应函及对响应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的要求。响应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
(2)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右上角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供应商应根据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电子版文件。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或电子版文件和纸质正本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文件为准。
(3)响应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并编制目录,响应文件需分册装订的,具体分册装订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
3.7.3(B)响应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均为原件扫描件,并采用单位和个人数字证书,按采购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电子印章。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 负责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署 的授权委托书。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 响应
4.1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A)响应文件应正本与副本分别密封包装,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及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正本与副本分别密封包装后,再密封统包在一起,所有响应文件均应加盖骑缝章,未满足以上要求视为无效响应。开标一览表及响应文件电子版分别密封包装在信封中,混入响应文件统包中视为无效响应。
4.1.1 (B)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和电子交易平台的要求加密响应文件,具体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1.2 响应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要求密封的响应文件,采购人将予以拒收。
4.2 响应文件的递交
4.2.1 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响应截止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4.2.2 (A)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的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2.2 (B)供应商通过下载采购文件的电子交易平台递交电子响应文件。
4.2.3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4.2.4 (A)采购人收到响应文件后,向供应商出具签收凭证。
4.2.4 (B)供应商完成电子响应文件上传后,电子交易平台即时向供应商发出递交回执通知。递交时间以递交回执通知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
4.2.5 (A)逾期送达的响应文件,采购人将予以拒收。
4.2.5 (B)逾期送达的响应文件,电子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4.3 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响应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响应文件, 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
4.3.2 (A)供应商修改或撤回已递交响应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A)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采购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供应商出具签收凭证。
4.3.2 (B)供应商修改或撤回已递交响应文件的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B)项的要求加盖电子印章。电子交易平台收到通知后,即时向供应商发出确认回执通知。
4.3.3 供应商撤回响应文件的,采购人自收到供应商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已收取 的响应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响应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A)
采购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响应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B)
采购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响应截止时间(开标时间),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公开开标,所有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响应截止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名称;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A)检查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采购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响应保证金的递交情况、响应报价、交货期、交货地点及其 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4)(B)供应商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对已递交的电子响应文件进行解密,公布采购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响应保证金的递交情况、响应报价、交货期、交货地点及其他内容, 并记录在案;
(5)(A)供应商代表、采购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5)(B)供应商代表、采购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使用本人的电子印章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6)开标结束。
5.3 开标异议
供应商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采购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 评审
6.1 评审委员会
6.1.1 评审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委员会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 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6.1.2 评审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供应商或供应商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响应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采购、评审以及其他与采购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供应商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 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审的,采购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审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审委员会 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审原则
评审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审
6.3.1 评审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审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审依据。
6.3.2 评审完成后,评审委员会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审报告和成交候选人名单。评审委员会推荐成交候选人的人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7. 合同授予
7.1 成交候选人公示
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 3 日内,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成交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天。
7.2 评审结果异议
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成交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采购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采购活动。
7.3 成交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成交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采购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成交通知书前提请原评审委员会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 定标
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人授权的评审委员会依法确定成交供应商。
7.5 成交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响应有效期内,采购人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同时将成交结果通知未成交的供应商。
7.6 履约保证金
7.6.1 在签订合同前,成交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采购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采购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成交合同金额的5%。联合体成交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6.2 成交供应商不能按本章第 7.6.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成交,其响应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响应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 签订合同
7.7.1 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采购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投 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采购人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其响应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响应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2 发出成交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成交供应商提出附加条件的,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退还响应保证金;给成交供应商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7.3 联合体成交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成交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8.纪律和监督
8.1 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采购人不得泄露采购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
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响应或者与采购人串通响应,不得向采购人或者评审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成交,不得以他人名义响应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审工作。
8.3 对评审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 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审。
8.4 对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与评审活 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
8.5.1 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采购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8.5.2 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采购文件、开标和评审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供应商须知第 2.4 款、第 5.3 款和第 7.2 款的规定先向采购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 8.5.1
项规定的期限内。
9. 是否采用电子交易平台
本采购项目是否采用电子采购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附件一:开标记录表
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 |
供应商 |
密封情况 |
响应保证金 |
响应报价 (万元) |
交货期 |
备注 |
供应商代表 签名 |
最高采购限价: |
|||||||
采购人代表: 记录人: 监标人:
年 月 日
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
(供应商名称):
评审委员会对你方的响应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 清、说明或补正: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或通过下载采购文件的电子交易平台上传。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评审委员会授权的采购人或代理机构: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
评审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补正如下:
1.
2.
.....
上述问题澄清、说明或补正,不改变我方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供应商: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四:成交通知书
成交通知书
项 目 编 号 |
||||
成交单位名称 |
||||
项 目 名 称 |
||||
供 货 地 点 |
招 标 人 |
|||
开 标 日 期 |
招 标 方 式 |
|||
中 标 价 格 |
人民币(大写): (小写):¥ |
|||
交 货 期 |
||||
标 准 |
||||
招 标 内 容 |
||||
请采购人和成交单位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日内,依法签订合同。 |
||||
采购人(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章) 年 月 日 |
采购代理机构(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章) 年 月 日 |
|||
附件五:成交结果通知书
成交结果通知书
(未成交供应商名称):
我方已接受 (成交供应商名称) 于 (日期)所递交的 (项
目名称)材料采购的响应文件,确定 (成交供应商名称)为成交供应商。
感谢你单位对采购项目的参与!
采购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件六: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采购人名称):
你方于 年 月 日发出的 (项目名称)设备采购关于采购文件文件的澄清/修改的通知,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
特此确认。
供应商: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评审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1 |
评审方法 |
成交候选人排序方法 |
评审委员会对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响应文件,按照本章 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或根据采购人授权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但响应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响应报价低的优先; 响应报价也相等的,以技术得分高的优先;如果技术得分也相等,由采购人自行确定或由监督人员组织现场随机抽取产生成交候选人。 |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供应商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如有)一致。 |
||
响应函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章。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的规定。 |
||||
响应文件格式 |
符合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的规定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的规定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经依法登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 3.5.1 项规定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响应文件内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
||
制造商 |
有能力为本项目提供工程材料的制造商响应文件内附工程材料产品介绍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如未说明为本项目工程材料的制造商,将被否决响应。 |
||||
财务要求 |
近年(2024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新成立企业只需提供本年度财务报表即可),标书中附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
||||
类似业绩 |
供应商近年(2022年—至今)具有与本项目一致的业绩: (1)适用于不需要提供国家电网类似业绩的品目:需同时提供①成交通知书或合同、②材料进场验收证书、③发票。 (2)适用于需要提供国家电网类似业绩的品目:需同时提供①国家电网电子商务平台生成的业绩凭证单、②成交通知书、③合同、④材料进场验收证书、⑤发票。 注:缺少任一项相关证明材料视为不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
||||
供应商资源库 |
本次采购仅面向已纳入吉林省地方水电集团有限公司供应商库的供应商开展,未通过审批擅自参与的供应商,其报价无效。 |
||||
不存在禁止响应的情形 |
不存在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标书中提供加盖公章的承诺书。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响应报价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 3.2 款规定 |
||
响应内容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 1.3.1 项规定 |
||||
交货期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 1.3.2 项规定 |
||||
交货地点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 1.3.3 项规定 |
||||
技术性能指标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 1.3.4 项规定 |
||||
响应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 3.3.1 项规定 |
||||
响应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 3.4.1 项规定 |
||||
权利义务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 1.11.1 项规定和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
响应材料及相关服务 |
符合第五章“供货要求”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
技术支持资料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 1.11.3 项规定 |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
2.2.1 |
分值构成 (总分 100分) |
商务部分: 20分 技术部分: 35分 响应报价: 40分 其他评分因素: 5 分 |
|||
2.2.2 |
评审基准价计算方法 |
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采购文件要求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评审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
|||
2.2.3 |
响应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
偏差率=100%×|(供应商报价一评审基准价)|/评审基准价(小数点后保留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偏差率) |
评分标准 |
|||
2.2.4 (1) |
商务评分标准 (20分) |
材料的业绩 (15分) |
供应商近年(2022年—至今)具有与本项目一致的业绩(地方水电及其分、子公司或国网公司供货业绩)最多5项计分: 需同时提供①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②销售发票,每个业绩得3分,最多得15分; 注:缺少任一项相关证明材料不得分,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要求第一成交候选人前往采购人办公现场登录国家电网电子商务平台核查业绩真实性(如有),如供应商提供虚假业绩、材料、信息等,采购人将通过集团官网、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对供应商提供虚假业绩、材料、信息等情况进行公示,情节严重的同步推送到信用中国、公安机关等部门。 |
||
供应商履约能力 (5分) |
供应商需具备提供产品能力,优得2分,良得1.5分,一般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 提供材料包括: 1、生产场地相关证明(自有场地:提供不动产权证书;若场地为租赁,需提供合法的租赁合同及不动产权证书) 2、生产设备相关证明(详细列出与项目产品生产直接相关的设备) (响应文件内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
||||
供应商需提供规范的生产经营管理水平,须提供有效期内的三项体系认证文件,具体包括:ISO 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 14001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 45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注:所有认证证书需清晰标注认证范围,且该范围须与本采购项目涉及的产品直接相关。 评分标准:每提供 1 项符合要求的认证得 1 分,满分 3 分,未提供不得分。 (响应文件内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
|||||
2.2.4 (2) |
技术评分标准 (35分) |
对材料整体评价 (3分) |
综合评价产品各项技术指标、性能参数等充分满足技术要求,科学合理、安全可靠、技术先进、性能优越;优得3分;良得2分,一般得1分,无不得分。 |
||
材料技术性能指标的响应程度(2分) |
综合评价材料技术性能指标;优于采购文件要求得2分;响应采购文件要求得1 分,无不得分。 |
||||
对供应商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能力的评价( 30分) |
综合评价技术服务内容的科学性、完整性、可行性;优得4分,良得3分,一般得2分,无不得分。 |
||||
综合评价产品质量保证完全适用地方水电的方案的科学性、完善性、合理性;优得9分,良得5分,一般得2分,无不得分。 |
|||||
综合评价运输及供货保证方案的齐全、合理性、可行性、优越性;优得4分,良得3分,一般得2分,无不得分。 |
|||||
综合评价接入地方水电营销系统安装调试、运行、验收方案,充分满足采购人要求,能够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优得9分,良得5分,一般得2分,无不得分。 |
|||||
综合评价售后服务体系完善性、科学性、合理性、灵活性;优得4分,良得3分,一般得2分,无不得分。 |
|||||
2.2.4 (3) |
响应报价评分标准 (40分) |
响应报价得分 (40分) |
响应报价高于采购控制价作废标处理。 当供应商的报价等于基准价时满分40分; 以基准价为基准,响应报价每上浮1%扣0.1分; 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评审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履约的,将要求供应商接到通知后30分钟内提供资料或说明证明其报价合理,若供应商未按照规定证明其报价合理性或评审委员会不认可其提供的资料或说明,其响应报价得分为0; |
||
2.2.4 (4) |
其他因素 评分标准 (5分) |
优惠条件 (3分) |
保证按照规定时限、技术规范完成供货和调试上线,否则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不予以结算货款,并索赔因此带来的影响上线运行、电力经营所有损失。加3分,否不加分。 |
||
服务承诺 (2分) |
采购人可接受的实质性服务承诺,每有一项加1分,加至2分止。 |
||||
1. 评审方法
本次评审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审委员会对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响应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或根据采购人授权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但响应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响应报价低的优先;响应报价也相等的,以技术得分高的优先;如果技术得分也相等,按照评审办法前附表的规定 确定成交候选人顺序。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商务部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2)技术部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3)响应报价: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2.2.2 评审基准价计算 评审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2.2.3 响应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响应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商务评分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2)技术评分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3)响应报价评分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3. 评审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审委员会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交第二章“供应商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审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响应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否决其。
3.1.2 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否决其:
(1)响应文件没有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采购文件的偏差超出采购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
(2)有串通、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3.1.3 响应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审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供应商书面澄清确认。供应商拒不澄清确认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否决其:
(1)响应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响应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响应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响应报价;
(4)如果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
3.2 详细评审
3.2.1 评审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 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部分计算出得分 A;
(2)按本章第 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部分计算出得分 B;
(3)按本章第 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响应报价计算出得分 C;
(4)按本章第 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 D。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供应商得分=A+B+C+D。
3.2.4 评审委员会发现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响应报价,使得其响应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供应商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审委员会应当认定该供应商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3.3 响应文件的澄清
3.3.1 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评审委员会不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审委员会对供应商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供应商进一步澄清、 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审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审结果
3.4.1 除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外,评审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4.2 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后,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审报告和成交候选人名单。
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供货要求、分项报价表、中标材料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相关服务计划,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买方和卖方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买方通知卖方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由卖方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
1.1.1.5 商务和技术偏差表: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1.1.1.6 供货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供货要求”的文件。
1.1.1.7 中标材料质量标准指标的详细描述: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材料质量标准指标的详细描述。
1.1.1.8 相关服务计划: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相关服务计划。
1.1.1.9 分项报价表: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分项报价表。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
1.1.2.1 合同当事人:指买方和(或)卖方。
1.1.2.2 买方:指与卖方签订合同协议书,购买合同材料和相关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3 卖方:指与买方签订合同协议书,提供合同材料和相关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3 合同价格
1.1.3.1 签约合同价:是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
1.1.3.2 合同价格: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后,买方应付给卖方的金额。
1.1.4 合同材料: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应向买方提供的材料及技术资料,或其中任何一部分。
1.1.5 技术资料:指各种纸质及电子载体的与合同材料检验、使用、修补等有关的技术指标、规格、图纸和说明文件。
1.1.6 验收:指合同材料经检验合格后,买方做出接受合同材料的确认。
1.1.7 相关服务:是指在质量保证期届满前卖方提供的与合同材料有关的辅助服务,包括简单加工、解决合同材料存在的质量问题,以及为买方检验、使用和修补合同材料进行的技术指 导、培训、协助等。
1.1.8 质量保证期:指合同材料验收后,卖方按合同约定保证合同材料正常使用,并负责解决合同材料存在的任何质量问题的期限。
1.1.9 工程
1.1.9.1 工程: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使用合同材料的工程。
1.1.9.2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施工现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工程所在场所。
1.1.10 天(或称日):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 从次日开始计算。合同约定的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 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1.1.11 月:按照公历月计算。合同中按月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合同约定的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 天。
1.1.12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3 不可抗力:是指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1.2 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
(4)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供货要求;
(8)分项报价表;
(9)中标材料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
(10)相关服务计划;
(11)其他合同文件。
1.4 合同的生效及变更
1.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和卖方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4.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对合同进行变更,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
1.5 联络
1.5.1 买卖双方应就合同履行中有关的事项及时进行联络,重要事项应通过书面形式进行联络。
1.5.2 买方可以安排监理等相关人员作为买方人员,与卖方进行联络或参加合同材料的检验和验收等。
1.6 联合体
1.6.1 卖方为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买方签订合同,并向买方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1.6.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经买方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协议中关于联合体成员间权利义务的划分,并不影响或减损联合体各方应就履行合同向买方承担的连带责任。
1.6.3 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与买方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牵头人在履行合同中的所有行为均视为已获得联合体各方的授权。买方可将合同价款全部支付给牵头人并视为其已适当履行了付款义务。如牵头人的行为将构成对合同内容的变更,则牵头人须事先获得联合体各方的特别授权。
1.7 转让
未经对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其在合同项下的权利和(或)义务。
1.8 知识产权
1.8.1 合同材料或其中的技术资料涉及知识产权的,卖方保证买方免于受到任何知识产权侵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的伤害。
1.8.2 如果买方收到任何第三方有关知识产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卖方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应以买方名义处理与第三方的索赔或诉讼,并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以及给买方造成的损失。
1.9 保密
合同双方应对因履行合同而取得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信息、资料等予以保密。未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为与履行合同无关的目的使用或向第三方披露另一方当事人提 供的信息、资料。
2. 合同范围
卖方应根据供货要求、中标材料质量标准指标的详细描述、相关服务计划等合同文件的约定向买方提供合同材料和相关服务。
3. 合同价格与支付
3.1 合同价格
3.1.1 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合同价包括卖方为完成合同全部义务应承担的一切成本、费用和支出以及卖方的合理利润。
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供货周期不超过 12 个月的签约合同价为固定价格。供
货周期超过 12 个月且合同材料交付时材料价格变化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幅度的,双方应按 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调整方法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3.2 合同价款的支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应通过以下方式和比例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
3.2.1 预付款 合同生效后,买方在收到卖方开具的注明应付预付款金额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28 日内,向卖方支付签约合同价的 10%作为预付款。 买方支付预付款后,如卖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则买方有权收回预付款;如卖方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则预付款抵作进度款。
3.2.2 进度款 卖方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交付合同材料并提供相关服务后,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 28 日内,应向卖方支付进度款,进度款支付至该批次合同材料的合同价格的95%:
(1)卖方出具的交货清单正本一份;
(2)买方签署的收货清单正本一份;
(3)制造商出具的出厂质量合格证正本一份;
(4)合同材料验收证书或进度款支付函正本一份;
(5)合同价格 100%金额的增值税发票正本一份。
3.2.3 全部合同材料质量保证期届满后,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由买方签署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并经审核无误后 28 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 5%的结清款。
3.3 买方扣款的权利
当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项下的违约金或赔偿金时,买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应付款中予以直接扣除和(或)兑付履约保证金。
4. 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
4.1 包装
4.1.1 卖方应对合同材料进行妥善包装,以满足合同材料运至施工场地及在施工场地保管的需要。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合同材料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长途运输并适宜保管。
4.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无需将包装物退还给卖方。
4.2 标记
4.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按合同约定在材料包装上以不可擦除的、明显的方式作出必要的标记。
4.2.2 根据合同材料的特点和运输、保管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对合同材料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适当标记。如果合同材料中含有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卖方应标明危险品标志
4.3 运输
4.3.1 卖方应自行选择适宜的运输工具及线路安排合同材料运输。
4.3.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合同材料预计启运 7 日前,将合同材料名称、装运材料数量、重量、体积(用 m3 表示)、合同材料单价、总金额、运输方式、预计交付日期和合同材料在装卸、保管中的注意事项等预通知买方,并在合同材料启运后 24 小时之内正式通知买方。
4.3.3 卖方在根据第 4.3.2 项进行通知时,如果合同材料中包括单个包装超大和(或)超重的,卖方应将超大和(或)超重的每个包装的重量和尺寸通知买方;如果合同材料中包括易燃 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危险品的品名、性质、在装卸、保管方面的特 殊要求、注意事项和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等,也应一并通知买方。
4.4 交付
4.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和批次在施工场地卸货后将合同材料交付给买方,买方对卖方交付的合同材料的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核验后应签发收货清单。买方签发收货清单不代表对合同材料的接受,双方还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后续的检验和 验收。
4.4.2 合同材料的所有权和风险自交付时起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合同材料交付给买方之前包括运输在内的所有风险均由卖方承担。
4.4.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如果发现技术资料存在短缺和(或)损坏,卖方应
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 7 日内免费补齐短缺和(或)损坏的部分。如果买方发现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有误,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7 日内免费替换。如由于买方原因导致技术资料丢失和(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 7 日内补齐丢失(和)或损坏的部分,但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合理的复制、邮寄费用。
5. 检验和验收
5.1 合同材料交付前,卖方应对其进行全面检验,并在交付合同材料时向买方提交合同材料的质量合格证书。
5.2 合同材料交付后,买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安排对合同材料的规格、质量等进行检验,检验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下列一种方式进行:
(1)由买方对合同材料进行检验;
(2)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拥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对合同材料进行检验;
(3)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5.3 买方应在检验日期 3 日前将检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卖方,卖方应自负费用派遣代表参加检验。若卖方未按买方通知到场参加检验,则检验可正常进行,卖方应接受对合同材料的检 验结果。
5.4 合同材料经检验合格,买卖双方应签署合同材料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
5.5 若合同约定了合同材料的最低质量标准,且合同材料经检验达到了合同约定的最低质量标准的,视为合同材料符合质量标准,买方应验收合同材料,但卖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减价或向买方支付补偿金。
5.6 合同材料由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第三方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5.7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在全部合同材料交付后 3 个月内未安排检验和验收
的,卖方可签署进度款支付函提交买方,如买方在收到后 7 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则进度款支付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进度款支付函的生效不免除卖方继续配合买方进行检验和验收的义务,合同材料验收后双方应签署合同材料验收证书。
5.8 合同材料验收证书的签署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对合同材料应承担的保证责任。
6. 相关服务
6.1 卖方应配备充足的技术人员,并根据买方要求,通过进行电话联系或派遣技术熟练、称职的技术人员到施工场地为买方提供服务。如果卖方技术人员不合格,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撤 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卖方承担。
6.2 买方应免费为卖方技术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卖方承担。
7. 质量保证期
7.1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合同材料的质量保证期自合同材料验收之日起算,至合同材料验收证书或进度款支付函签署之日起 12 个月止(以先到的 为准)。
7.2 除非因买方使用不当,合同材料在质量保证期内如破损、变质或被发现存在任何质 问题,卖方应负责对合同材料进行修补和退换。更换的合同材料的质量保证期应重新计算。
7.3 质量保证期届满且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质量保证期内义务后,买方应在 7 日内向卖方出具合同材料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
8. 履约保证金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合同材料验收证书或进度款支付函签署之日起 28 日后失效。如果卖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买方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9. 保证
9.1 卖方保证其具有完全的能力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
9.2 卖方保证其所提供的合同材料及对合同的履行符合所有应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
9.3 卖方保证其对合同材料的销售不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任何第三方不会因卖方原因而基于所有权、抵押权、留置权或其他任何权利或事由对合同材料主张权利。
9.4 卖方保证合同材料符合合同约定的规格、质量标准,并且全新、完整,能够安全使用,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
9.5 卖方保证,卖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完整、清晰、准确,符合合同约定并且能够满足买方使用合同材料的需要。
9.6 卖方保证,在合同材料使用寿命期内,如果卖方发现合同材料存在足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卖方将及时通知买方并及时采取修补、更换等措施消除缺陷。
10. 违约责任
10.1 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违反合同项下所作保证的应向对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0.2 卖方未能按时交付合同材料的,应向买方支付迟延交货违约金。卖方支付迟延交货违约金,不能免除其继续交付合同材料的义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迟延交付违约金计 算方法如下:
延迟交付违约金=延迟交付材料金额×0.08%×延迟交货天数。 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格的 10%。
10.3 买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应向卖方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迟延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延迟付款违约金=延迟付款金额×0.08%×延迟付款天数。 迟延付款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10%。
11. 合同的解除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有下述情形之一,当事人可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地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全部或部分地解除:
(1)合同一方当事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2)合同一方当事人需支付的违约金已达合同约定的最高限额;
(3)合同材料未能达到质量标准,或在合同约定了最低质量标准时,不能达到最低质量标准;
(4)合同一方当事人出现破产、清算、资不抵债、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等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且未能提供令对方满意的履约保证金;
(5)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12. 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规定
1.1 词语定义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 买方:吉林省地方电力有限公司**分公司
1.1.2.3 卖方:(签约后填入卖方人的名称)
1.3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进入合同文件的各项文件及其优先顺序是:
(1)合同协议书及补充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专用合同条款
(4)供货要求;
(5)分项报价表;
(7)优惠条件及服务承诺
(8)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1.4 保密
合同当事人关于保密的约定:合同双方应遵守保密义务,除非相关信息进入公知领域或者另一方许可公开。
2.合同价格与支付
2.1合同价格
2.1.1本次招标为固定单价合同,按实际供货量结算。
2.2合同价款的支付
2.2.1预付款
2.2.1买方向卖方支付预付款:提供预付款保函的,为当次采购货物价款的30%。
2.2.2进度款,双方协商选择下列方式的一种:
2.2.2.1提供30%预付款保函的,首付当次采购货物价款的30%作为预付款,货到现场验收合格付67%货款,留结算价款的3%作为质保金,质保期结束后一次性付清。
2.2.2.2未提供30%预付款保函的,无预付款,货到现场验收合格付97%货款,留结算价款的3%作为质保金,质保期结束后一次性付清。
3.违约责任
3.1 卖方未能按时交付合同材料(包括仅迟延交付技术资料但足以导致合同设备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工作推迟的)的,将终止合同,不予以结算货款,并索赔因此带来的影响上线运行、电力经营所有损失。具体见下表:
序号 |
项目及其说明 |
要求供货日期 |
损失(元) |
1 |
2025年第一批经营性设备材料采购项目01包(电能表、集中器)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完成供货。 |
按实际计算 |
4.争议的解决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采取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向 / 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补充条款
每批次卖方供应的材料或货物抵达买方指定地点后进行随机抽检,由买方委托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费用由卖方承担,应包含在卖方响应文件报价中,买方不额外支付检测费用,所需送检材料在卖方货物到达买方指定地点后随机抽取。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买方名称,以下简称“买方”)为获得 (项目名称) 合同材料和相关服务,已接受 (卖方名称,以下简称“卖方”)为提供上述合同材料和相关服务所作的投标,买方和卖方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合同协议书及补充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专用合同条款
(4)供货要求;
(5)分项报价表;
(7)优惠条件及服务承诺
(8)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2. 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3. 签约合同价:不含税价格: 元,税金: 元,总价: 元,大写: 。
4. 卖方承诺保证完全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同材料和相关服务并修补缺陷。
5. 买方承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
6. 本合同协议书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 份。
7.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买方: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卖方: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供货要求
一、设备材料需求一览表
营销购置电能表、集中器明细表 |
|||||
单位 |
类别 |
容量/规格 |
单价 |
数量 |
采购金额 |
安图 |
三相四线载波表 |
3*10(100)A |
559.00 |
300 |
167,700 |
合计 |
300 |
167,700 |
|||
长白山 |
单相载波表 |
5(60)A |
165.00 |
1,500 |
247,500 |
三相四线载波表 |
3*10(100)A |
559.00 |
200 |
111,800 |
|
合计 |
1,700 |
359,300 |
|||
抚松 |
单相载波表 |
10(100)A |
165.00 |
100 |
16,500 |
三相四线载波表 |
3*1.5(6)A |
559.00 |
300 |
167,700 |
|
3*10(100)A |
559.00 |
600 |
335,400 |
||
三相三线GPRS表 |
3*1.5(6)A |
1,127.00 |
20 |
22,540 |
|
集中器 |
1,352.00 |
40 |
54,080 |
||
合计 |
1,060 |
596,220 |
|||
靖宇 |
单相载波表 |
5(60)A |
165.00 |
350 |
57,750 |
三相四线载波表 |
3*10(100)A |
559.00 |
200 |
111,800 |
|
合计 |
550 |
169,550 |
|||
长白 |
单相载波表 |
5(60)A |
165.00 |
1,092 |
180,180 |
三相四线载波表 |
3*10(100)A |
559.00 |
200 |
111,800 |
|
三相三线多功能表(双485口) |
3*1.5(6)A |
559.00 |
32 |
17,888 |
|
合计 |
1,324 |
309,868 |
|||
合计 |
单相载波表 |
5(60)A |
165.00 |
2,942 |
485,430 |
10(100)A |
165.00 |
100 |
16,500 |
||
三相四线载波表 |
3*1.5(6)A |
559.00 |
300 |
167,700 |
|
3*10(100)A |
559.00 |
1,500 |
838,500 |
||
三相三线GPRS表 |
3*1.5(6)A |
1,127.00 |
20 |
22,540 |
|
三相三线多功能表(双485口) |
3*1.5(6)A |
559.00 |
32 |
17,888 |
|
集中器 |
详见技术规范 |
1,352.00 |
40 |
54,080 |
|
合计 |
4,934 |
1,602,638 |
|||
备注:
1、供应商须响应技术规范及供货时间,招标方随机抽检,如发现有不符合要求者,供应商负责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2、表格中 “单位” 指吉林省地方电力有限公司各地区分公司(含安图、长白山、抚松、靖宇、长白分公司)。成交供应商需以成交单价为基准,分别与各地区分公司签订合同、履行供货交付义务;各地区分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货款,供应商需向各分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技术性能指标(如下)
吉林省地方电力有限公司
智能电表、集中器等设备技术协议
长春
目 录
一、设备材料型号
二、管理技术要求
三、相应技术要求
1.单相智能电能表技术规范
2.集中器I型技术规范
3.三相智能电能表技术规范
4.集中器Ⅱ型技术规范
5.变电计量采集终端技术规范
一、设备材料明细
序号 |
项目名称 |
单位 |
交货期 |
交货地点 |
备注 |
1 |
三相四线智能表(双485接口)DTZY-(CT) 3*1.5(6) |
块 |
按合同约定 |
采购人指定地点,落地接货 |
|
2 |
三相三线智能表(双485接口)DSZY-(CT)3*1.5(6) |
块 |
按合同约定 |
采购人指定地点,落地接货 |
|
3 |
三相四线GPRS费控智能表DTZY-G(CT)3*1.5(6)A |
块 |
按合同约定 |
采购人指定地点,落地接货 |
|
4 |
三相四线GPRS费控智能表DTZY-G(直通)3*10(100)A |
块 |
按合同约定 |
采购人指定地点,落地接货 |
|
5 |
三相四线GPRS费控智能表DTZY-G(直通)3*5(60)A |
块 |
按合同约定 |
采购人指定地点,落地接货 |
|
6 |
三相三线GPRS费控智能表DSZY-G 3*1.5(6)A |
块 |
按合同约定 |
采购人指定地点,落地接货 |
|
7 |
三相四线智能载波表DTZY-Z(CT)3*1.5(6)A |
块 |
按合同约定 |
采购人指定地点,落地接货 |
|
8 |
三相四线智能载波表DTZY-Z(直通)3*10(100)A |
块 |
按合同约定 |
采购人指定地点,落地接货 |
|
9 |
三相四线智能载波表DTZY-Z(直通)3*5(60)A |
块 |
按合同约定 |
采购人指定地点,落地接货 |
|
10 |
单项远程费控智能电能表DDZY-Z 5(60)A |
块 |
按合同约定 |
采购人指定地点,落地接货 |
|
11 |
变电计量采集终端3*1.5(6) |
台 |
按合同约定 |
采购人施工现指定地点,落地接货 |
|
12 |
集中器2型 |
台 |
按合同约定 |
采购人指定地点,落地接货 |
|
13 |
集中器1型3*1.5(6) |
台 |
按合同约定 |
采购人指定地点,落地接货 |
二、管理技术要求
1.供货方所供设备必须符合吉林省地方电力有限公司营销管理系统的通信等相关要求,必须具备高防护(IP68)电能表的生产能力和工艺,取得国网检测报告,并提前进行现场调研,确定切实可靠的通信接入方案,负责所供设备有效接入系统,确保数据采集、上传准确、可靠。如不能实现上述功能,由供货方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和一切后果。
2.按照吉林省地方电力有限公司营销管理通信技术要求,选用的载波模块、G表模块等芯片为青岛鼎信地方水电适配,确保电能表、集中器及变电采集终端有效接入采集系统,实现数据采集、上传准确可靠。
3.电能表均采用645协议、2013规范,单相智能电能表采用开关内置,三相智能电能表采用开关外置。
4.按照吉林省地方电力有限公司计量装置管理要求,电能表电池均为不可更换,减少故障隐患。
5.采集成功率必须达到100%,否则不予验收。
6.单、三相电能表的时段时区应符合吉林省现行标准,如无特殊要求按国网标准默认生产。
7.电能表的ESAM加密芯片均采用南瑞智芯自管户加密芯片,并及时办理地方水电加密卡领取手续,确保实现远程停电、送电、时段下发等功能。
8.吉林省地方电力有限公司有权派遣其检验人员到供货方及其分包商的车间场所,对合同设备材料的加工制造进行检验和监造。供货方在具备生产合同设备前,须向吉林省地方电力有限公司书面发出设备监造邀请,并提供生产计划,双方确定生产及进厂监造时间。
三、相应技术要求
(一)单相智能电能表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单相智能电能表(以下简称“电能表”)的规格、适应环境、机械性能、电气性能、抗干扰及可靠性等方面的技术要求和试验项目,规定了电能表的检验规则和运行质量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吉林省地方电力有限公司系统内电能表的设计、制造、采购及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4208—2008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GB/T 13384—2008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T 17215.211—2006 交流电测量设备 通用要求 试验和试验条件 第11部分:测量设备
GB/T 17215.301—2007 多功能电能表特殊要求
DL/T 645—2007 多功能电能表通信协议
DL/T 830—2002 静止式单相交流有功电能表使用导则
JJG 596 电子式电能表
Q/GDW 206 电能表抽样技术规范
Q/GDW 1354—2013 智能电能表功能规范
Q/GDW 1355—2013 单相智能电能表型式规范
Q/GDW 1365—2013 智能电能表信息交换安全认证技术规范
IEC 62055-31: 2005 电测量 付费系统 特殊要求 第31部分:静止式有功付费电能表(1级和2级)
3 术语和定义
Q/GDW 1354—2013《智能电能表功能规范》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技术要求
4.1 规格要求
4.1.1 准确度等级
准确度等级为有功2级。
4.1.2 标准的参比电压(见表1)
表1 标准参比电压
电能表接入线路方式 |
参比电压(V) |
直接接入 |
220 |
4.1.3 电能表电压工作范围(见表2)
表2 电 压 工 作 范 围
规定的工作范围 |
0.9Un~1.1Un |
扩展的工作范围 |
0.8Un~1.15Un |
极限工作范围 |
0.0Un~1.15Un |
4.1.4 标准的参比电流(见表3)
表3 标准参比电流
电能表接入线路方式 |
参比电流(A) |
直接接入 |
5,10 |
每款电能表的电压、电流规格应符合附录A电能表电压、电流规格对照表的规定。
4.1.5 标准的参比频率
参比频率的标准值为50Hz。
4.1.6 电能表常数
电能表根据不同规格推荐脉冲常数如表4。
表4 单相智能电能表推荐常数表
接入方式 |
电压(V) |
最大电流(A) |
推荐常数(imp/kWh) |
直接接入 |
220 |
60 |
1200 |
220 |
100 |
800 |
4.2 环境条件
4.2.1 参比温度及相对湿度
参比温度为23℃;相对湿度为45%~75%。
4.2.2 温湿度范围(见表5、表6)
表5 温 度 范 围
户内式 |
户外式 |
|
规定的工作范围 |
-10°C~45°C |
-25°C~60°C |
极限工作范围 |
-25°C~60°C |
-40°C~70°C |
寒冷地区极限工作范围 |
-25°C~60°C |
-45°C~70°C |
储存和运输极限范围 |
-25°C~70°C |
-40°C~70°C |
寒冷地区储存和运输极限范围 |
-25°C~70°C |
-45°C~70°C |
表6 相 对 湿 度
年平均 |
< 75% |
30天(这些天以自然方式分布在一年中) |
95% |
在其他天偶然出现 |
85% |
招标方可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对温度范围提出特殊要求。
4.2.3 大气压力
63.0kPa~106.0kPa(海拔4000m及以下),特殊订货要求除外。高海拔地区要求电能表满足在海拔4000m~4700m正常工作。
4.3 机械及结构要求
电能表机械和结构要求除应符合Q/GDW 1355—2013的规定外,还应满足4.3.1~4.3.7的要求。
4.3.1 通用要求
电能表的设计和结构应能保证在额定条件下使用时不引起任何危险。尤其保证:防电击的人身安全;防高温影响的人身安全;防火焰蔓延的安全;防固体异物、灰尘及水的保护。易受腐蚀的所有部件在正常条件下应予以有效防护。任一保护层在正常工作条件下不应由于一般的操作而引起损坏,也不应由于在空气中暴露而受损。电能表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并能承受在正常工作条件下可能出现的高温和低温。部件应可靠地紧固并确保不松动。电气接线应防止断路,包括在本标准规定的某些过载条件下。电能表结构应使由于布线、螺钉等偶然松动引起的带电部位与可触及导电部件之间绝缘短路的危险最小。电能表应能耐阳光照射。
4.3.2 结构件
a) 电能表表壳采用II类防护绝缘包封,在90℃的高温环境下不应出现变形,在650℃±10℃温度下不助燃,可熄灭。端子座在960℃±10℃温度下不助燃、可熄灭。电能表端子座热变形温度≥200℃。
b) 电压、电流接线柱在受到轴向60N的接线压力时,接线柱不应松动和位移;辅助端子接线柱在受到轴向10N的接线压力时,接线柱不应松动和位移。
4.3.3 显示
在电能表正常使用条件下,LCD使用寿命应大于10年。在安装有表盖的条件下,其电子显示器外部应能承受15kV试验电压的静电空气放电。
4.3.4 输出接口
4.3.4.1 电能量脉冲输出
电能表电能量脉冲输出宽度为:80ms±16ms。电脉冲输出在有脉冲输出时,通过5mA电流时脉冲输出口的压降不得高于0.8V;在没有脉冲输出时,脉冲输出口直流阻抗应不小于100kΩ。
4.3.4.2 多功能测试接口
应满足Q/GDW 1354—2013的要求。
4.3.4.3 跳闸输出接口(适用于外置负荷开关的电能表)
应满足Q/GDW 1354—2013的要求。
4.3.4.4 RS485通信接口
应满足Q/GDW 1354—2013的要求。
4.3.4.5 调制型红外通信接口
应满足Q/GDW 1354—2013的要求。
4.3.4.6 通信模块接口带载能力(适用于带通信模块的电能表)
VCC电压+12V±1V,负载电流0mA~125mA。
4.3.5 电池
a) 时钟电池采用绿色环保锂电池,在电能表寿命周期内无需更换,断电后可维持内部时钟正确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5年;
b) 时钟电池应有防脱落措施,引脚焊点应足够牢固,与电池正极直接连接的裸露导电体与其它裸露导电体之间应有防短路措施。
4.3.6 卡座
a) 介质的插口应能防尘、防水,防尘应达到GB 4208—2008中规定的IP5X防护等级要求;户内式电能表的防水要求应达到IPXl防护等级,对于户外式电能表应达到IPX4防护等级。
b) CPU卡在卡座中连续插拔20次后,卡片及触点应无划裂,并能用该卡座正常读写。在规定的使用条件下,卡座应能承受不小于2万次的CPU卡插拔。
c) 电能表在正常工作状态下,将金属片插入卡座(卡座电气接口应在表内部与强电进行隔离)5min后拔出,试验后电能表能正常工作,内存数据不丢失。
d) 卡座读写头触点对卡的每一个触点的压力应保证满足接触点不大于0.6N,在插拔过程中不应损坏卡和集成电路或使之产生划裂。干净卡的触点与干净的卡座触点的接触电阻不应大于100mΩ。卡座应具有承受触点间短路的能力,不论短路时间长短,短路触点数量多少,均不应损坏卡座或引起功能上的改变。已插入CPU卡的卡座出现突然通断电现象时,接触触点上不应出现引起卡误操作的信号。
e) 当卡座水平放置、插卡口面向观察者且读卡触点处于下面时,与插卡口平行远离观察者的部分为卡座底部。到位开关触点应在卡座底部,并距卡座左侧内壁10mm~25mm范围内,到位开关触点的行程方向应与插卡方向一致,行程范围为0mm~2.5mm。
f) CPU卡应能以90°垂直方向插入电能表卡座底部,插入底部后,卡尾露出电能表部分应为35mm±3mm。
4.3.7 负荷开关
负荷开关可采用内置或外置方式。当采用内置负荷开关时电能表最大电流不宜超过60A,负荷开关技术要求符合IEC 62055—31:2005,负荷开关类型选择Uc2。
采用内置负荷开关的电能表进行开关操作时应有相应的硬件或软件的消弧措施,其出口回路应有防误动作和便于现场测试的安全措施。电能表在扩展的工作电压范围内(176V),负荷开关应能正常工作。
采用外置负荷开关的电能表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之一实现对外置负荷开关的控制:
a) 从电能表跳闸控制端子5和6输出一对无源无极性控制开关信号,开关节点容量为交流250V、2A。开关节点的非激励态为闭合,激励态为断开(亦可由供需双方协议商定)。当控制开关处于非激励态时,外置负荷开关闭合,允许用户用电;当控制开关处于激励态时,外置负荷开关断开,中断用户供电。
b) 从电能表跳闸控制端子5直接输出一个交流电压控制信号,该控制信号引自该电能表供电线路的相线,驱动能力应不小于20mA。控制信号的非激励态输出电压应为供电电压的90%至100%,激励态输出电压应为供电电压的0%至25%。当控制信号处于非激励态时,外置负荷开关闭合,允许用户用电;当控制信号处于激励态时,外置负荷开关断开,中断用户供电。表内的跳闸控制开关宜采用电磁继电器。该控制输出回路应具备长时间过载和短路保护能力。过载和短路保护机构的动作电流阈值应不大于100mA。
电能表负荷开关无论内置、外置,用户购电成功后,可由主站通过远程发送直接合闸命令或允许合闸命令。电能表处于允许合闸状态,可通过本地方式由用户自行合闸。
注:采用外置负荷开关时,允许合闸状态下表内继电器直接合闸,用户不需按电能表按键,只需合上外置负荷开关即可。
4.4 功能要求
4.4.1 电能表的功能配置应满足Q/GDW 1354-2013的有关要求。
4.4.2 特殊功能要求
定时跳合闸功能:电能表满足固定时间点自动执行跳合闸功能,跳合闸时间点可设置,此功能可设置为开启或关闭状态。
超功率跳闸功能:当电能表工作状态达到固定功率限值时,可自动执行跳闸功能,功率限值可设置,此功能可设置为开启或关闭状态。
4.5 准确度要求
4.5.1 电流变化引起的误差极限
出厂误差数据应控制在表7规定误差限值的60%以内。
表7 百分数误差限
负载电流 |
功率因数 |
电能表误差极限(%) |
0.05Ib≤I<0.1Ib |
1 |
±1.5 |
0.1Ib≤I≤Imax |
±1.0 |
|
0.1Ib≤I<0.2Ib |
0.5L,0.8C |
±1.5 |
0.2Ib≤I≤Imax |
±1.0 |
4.5.2 起动
在0.004Ib起动电流条件下,仪表应能起动并连续记录。若为双向计量仪表,应对每个计量方向进行试验。
4.5.3 潜动
当电能表只加电压,电流线路无电流时,其测试输出不应产生多于一个的脉冲。
4.5.4 电能表常数
测试输出与显示器指示之间的关系,应与铭牌标志一致。
4.5.5 计度器总电能示值组合误差
计数器示值(增量)的组合误差应符合下式规定:
式中:
——该时间内,电子显示器总电能计数器的电能增量;
——该时间内,各费率时段对应的计数器的电能增量;
n ——费率数;
α ——电子显示总电能计数器小数位数。
4.5.6 时钟准确度
a) 在参比温度及工作电压范围内,时钟准确度不应超过0.5s/d。
b) 在工作温度范围-25℃~+60℃内,时钟准确度随温度的改变量不应超过0.1s/(d·℃),在该温度范围内时钟准确度不应超过1s/d。
4.5.7 误差一致性
同一批次数只被试样品在同一测试点的测试误差与平均值间的偏差不应超过表8的限定值。
表8 误差一致性限值
误差限值 |
Ib(cosφ=1、0.5L) |
0.1Ib(cosφ=1) |
±0.3% |
±0.4% |
4.5.8 误差变差要求
对同一被试样品相同的测试点,在负荷电流为Ib、功率因数为1和0.5L的负载点进行重复测试,相邻测试结果间的最大误差变化的绝对值不应超过0.2%。
4.5.9 负载电流升降变差
电能表基本误差按照负载电流从小到大,然后从大到小的顺序进行两次测试,记录负载点误差;在功率因数1、负荷电流0.05Ib~Imax变化范围内,同一只被试样品在相同负载点处的误差变化的绝对值不应超过0.25%。
4.5.10 测量的重复性
电能表各测量结果按照下式计算标准偏差估计值S(%),该值不应超过表9规定限值。
式中:
n ——对每个负载点进行重复测量的次数,n≥5;
gi ——第i次测量得出的相对误差(%);
——各次测量得出的相对误差平均值(%),即:
表9 测量重复性限值
负载电流 |
功率因数 |
S(%) |
0.1Ib~Imax |
1 |
0.2 |
0.2Ib~Imax |
0.5L |
0.2 |
4.5.11 影响量
a) 影响量相对于参比条件的变化引起的附加百分数误差改变应按等级符合表10的规定。
表10 影 响 量
影响量 |
电流值 |
功率因数 |
平均温度系数 %/K |
环境温度改变 |
0.1 Ib≤I≤Imax |
1 |
0.05 |
0.2 Ib≤I≤Imax |
0.5L |
0.07 |
|
— |
— |
— |
百分数误差改变极限(%) |
电压改变±10% |
0.05 Ib≤I≤Imax |
1 |
0.7 |
0.1 Ib≤I≤Imax |
0.5L |
1.0 |
|
电压改变-20%,+15%1) |
0.05 Ib≤I≤Imax |
1 |
2.1 |
电压小于0.8Un1) |
Ib |
1 |
-100~10 |
频率改变±2% |
0.05 Ib≤I≤Imax |
1 |
0.5 |
0.1 Ib≤I≤Imax |
0.5L |
0.7 |
|
电压电流线路中的谐波分量 |
0.5Imax |
1 |
0.8 |
交流电流线路中直流和偶次谐波 |
1 |
3.0 |
|
交流电流线路中 奇次谐波 |
0.5Ib |
1 |
3.0 |
交流电流线路中次谐波 |
0.5Ib |
1 |
3.0 |
工频磁场强度0.5mT |
Ib |
1 |
2.0 |
射频电磁场抗扰度 |
Ib |
1 |
2.0 |
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抗扰度 |
Ib |
1 |
2.0 |
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 |
Ib |
1 |
4.0 |
1)此项试验不是影响量试验,仅用于验证仪表电源电压影响试验中的扩展工作范围和极限工作范围,电压小于0.8Un时的技术要求(-100~10)是指仪表的百分数误差,而非仪表百分数误差改变量。 |
|||
b) 0.5mT工频磁场无负载
电能表处于工作状态,电流线路无电流,将其放置在0.5mT工频磁场干扰中,电能表的测试输出不应产生多于一个的脉冲。
c) 外部恒定磁感应
电能表处于工作状态,将其放置在200mT恒定磁场干扰中,电能表应不死机、不黑屏;内置负荷开关的电能表,其负荷开关不应误动作,并能正确执行拉合闸命令;电能表计量误差改变量不超过1.0%。
4.6 电气要求
4.6.1 功耗
4.6.1.1 电压线路功耗
a) 在参比频率、参比电流和参比电压条件下,电能表处于非通信状态(带通信模块电能表模块仓不插模块),背光关闭,电压线路的有功功率和视在功率消耗不应大于1.5W、10VA。
b) 电能表在通信状态下,电压线路的有功功率不应大于3W。
4.6.1.2 电流线路功耗
在参比电流、参比温度和参比频率下,电流线路的视在功率消耗不应超过1VA。
4.6.2 电源电压影响
a) 电压在规定工作范围内变化时引起的允许误差改变量极限应满足4.5.11中表10的相关要求。电能表试验后,不应使电能表死机或发生信息改变。
b) 电压短时中断和暂降对仪表影响应满足GB/T 17215.301—2007的规定。
4.6.3 短时过电流影响
直接接入式电能表应能经受30Imax(允差为+0~-10%)的短时过电流,施加时间为参比频率的半个周期。当回到初始工作条件时,电能表的信息不应改变并正确工作,且在电流为Ib和功率因数为1时的电能表误差改变量不超过±1.5%。
注:本要求不适用于在电流回路中有触点的电能表。
4.6.4 自热影响
在功率因数为1或0.5L、负荷电流为Imax的工况下,由自热引起的误差改变量不应超过表11的规定。
表11 自热影响误差改变量限值
电流值 |
功率因数 |
百分数误差改变极限(%) |
Imax |
1 |
0.7 |
0.5L |
1.0 |
4.6.5 温升影响
在额定工作条件下电路和绝缘体不应达到影响电能表正常工作的温度。电能表任何一点的温升,在环境温度为40℃时不应超过25K。
4.6.6 电流回路阻抗
电能表电流回路阻抗值是在电流回路通以最大电流Imax时,测试电流回路进出两端电压,然后除以最大电流Imax计算所得。内置负荷开关电能表在负荷开关通断后,其电流回路阻抗平均值应小于2mΩ。
4.6.7 短时过电压
电能表电压线路施加380V交流电压1h,电能表不应损坏,试验后电能表应能正常工作。
4.7 绝缘性能
4.7.1 脉冲电压
电能表应能承受脉冲电压影响,试验电压按表12规定施加。
表12 脉 冲 电 压
从额定系统电压导出的相对地电压(V) |
脉冲电压(V) |
≤100 |
2500 |
≤300 |
6000 |
4.7.2 交流电压
试验应在下列条件下进行:
a) 试验电压波形:近似正弦波;
b) 频率:45Hz~65Hz;
c) 电源容量:至少500VA;
d) 试验电压:所有电流线路和电压线路以及参比电压超过40V的辅助线路连接在一起为一点,另一点是地,在该两点间施加4kV试验电压;
e) 试验时间:1min。
f) 在对地试验中,参比电压等于或低于40V的辅助线路应接地。
试验中,仪表不应出现闪络、破坏性放电或击穿;试验后,仪表应无机械损坏,并能正确工作。
4.8 电磁兼容性要求
4.8.1 对电磁骚扰的抗扰度
电能表的设计应能保证在电磁骚扰影响下不损坏或不受实质性影响。
注:考虑的骚扰为:
——静电放电;
——浪涌抗扰度;
——射频电磁场;
——快速瞬变脉冲群;
——射频场感应的传导电压。
4.8.2 无线电干扰抑制
电能表不应发生能干扰其他设备正常运行的传导和辐射噪声。
4.9 可靠性要求
a) 产品的设计和元器件选用应保证整表使用寿命大于等于10年,产品从验收合格之日起,由于电能表质量原因引起的故障,其允许故障率应小于等于表13规定值;
表13 寿命保证期内允许的故障率
运行年数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允许故障率% |
0.2 |
0.25 |
0.3 |
0.35 |
0.4 |
0.45 |
0.5 |
0.55 |
0.6 |
0.65 |
b) 订购的电能表具有吉林省地方电力有限公司计量中心出具MTTF不少于10年的可靠性检测报告;报告内容应对电能表制造企业提供的主要元器件明细表进行标注。电能表的功能、结构、线路、关键器件等有重大变动时,必须重新进行全性能试验和可靠性验证试验,并在产品说明书中给以标注以示区别。吉林省地方电力有限公司对电能表全性能试验和可靠性验证试验中使用主要元器件和软件程序进行备案、技术审查和发布;
c) 制造单位应提供基于元器件应力法的电能表可靠性预计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电能表设计方案、选用的主要元器件性能、可靠性相关工艺控制措施、可靠性计算过程及结果等,确保电能表的设计满足本标准规定的可靠性要求;主要元器件至少应包括计量专用芯片、CPU、液晶、电解电容、压敏电阻、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晶振、片式二极管、片式电阻、片式电容、光耦、电池、负荷开关、载波通信模块、CPU卡(射频卡)、ESAM模块等,元器件参数应涉及生产厂家、型号、规格、主要性能、品级等;
d) 电能表在频繁快速停复电或电压升降后,恢复正常工作状态电能表应不死机、不黑屏、计量正确,设置参数不改变、电费扣减正确。
4.10 数据安全性要求
4.10.1 一般性要求
a) 当其它设备通过接口与电能表交换信息时,电能表的计量性能、存储的数据信息和参数不应受到影响和改变。
b) 在任何情况下,电能表存储、记录的电量数据以及运行参数不应因非法操作和干扰而发生改变。
4.10.2 编程要求
可通过调制型红外、RS485、载波、微功率无线等通信介质对电能表进行编程,并具备编程防护措施。
4.11 软件要求
a) 电能表生产厂家应提供操作应用软件,并可通过RS485接口或红外等接口方便抄读电能表内部记录的数据、信息,并下载到相应存储设备中;
b) 涉及计量准确性的软件设置功能,应提供明确的说明资料,并经试验验证,确保其稳定可靠。
c) 设置软件应采用权限和密码分级管理体系,具有设置验证功能,并能记录操作人员、操作时间、操作项目等信息,能备份被改写的内容;
d) 表内软件和操作应用软件应成熟、完整,表内软件出厂后不允许远程或现场升级更改;操作应用软件应满足用户要求;软件要有良好的向下兼容性;
e) 表内软件应具备备案和比对能力;
f) 电能表生产厂家提供的电能表的嵌入式软件中不应留有后门,任何内部参数改动均应在授权方式下进行。生产厂家在软件研发管理上应具备相关安全监督及防范机制,防止出现软件泄密带来的安全隐患。
4.12 包装要求
应按照GB/T 13384—2008的要求进行产品包装。
4.13 通信模块互换性要求
带载波模块或微功率无线模块的电能表,为保证电能表外置通信模块的互换性能,电能表的外置通信模块接口应和交流采样电路实行电气隔离,应有失效保护电路,即在未接入、接入或更换通信模块时,不应对电能表自身的性能、运行参数以及正常计量造成影响。
4.13.1 信号频率
采用低压电力线窄带载波通信时,其载波信号频率范围应为421kHz。
4.13.2 速率要求
采用支持1200bps及以上的载波通信速率。
4.13.3 功能要求
(1)台区区分
单相/三相电能表通信模块应能实现对自身台区归属的识别,通过日常抄表任务将跨台区电能表的信息上报至采集主站,确定电能表自身的台区归属。
(2)L/N互易和逆相序
通信模块应具备对现场电表可能存在的L/N互易、逆向序等异常情况的监测功能。要求单相表通信单元对单相表零/火线接反的问题进行监测;三相表通信单元可以对三相表逆相序的问题进行监测。
(3))准确可靠的相位识别
通信单元应能准确识别其所属电表的供电相位,为现场台区及客户对于分相线损治理、供电线路优化等工作提供准确的依据。
(4)电能表主动注册
通信单元应具备根据自身台变关系主动上报采集器下485表或者智能电能表通信地址、规约及相位的功能,不可收集到非本台区电能表信息,避免了计量自动化系统管理的混乱或用电档案的遗漏。
(5)事件主动上报
异常事件分为两个等级:重要事件(重要、紧急且概率低的事件)和一般事件。
对于对等通信网络,重要事件内容可通过电能表的通信单元主动上报。一般事件应通过集中器主动查询方式进行上报。
对于非对等网络,所有异常事件均通过集中器主动查询方式进行上报。
(6)载波通信组网
响应集中器主模块的载波组网命令。
(7)台区信号的发送功能
收到集中器路由模块的命令后,指定的电表通信单元节点发送台区定位信息。
5 试验项目
电能表的全性能试验、抽样验收的试验项目应符合附录B的规定。
5.1 准确度试验
5.1.1 电流变化引起的百分误差
电能表在参比条件下,电流变化引起的百分误差应满足4.5.1准确度等级对应标准规定误差限的60%。
5.1.2 起动
在参比电压、参比频率和cosφ=1的条件下,负载电流按照电能表等级升到规定起动电流后,电能表应有脉冲输出或代表电能输出的指示灯闪烁,起动时间(tQ)不应超过下式计算结果要求。如果电能表用于测量双向电能,则将电流线路反接,重复上述试验。
式中:
C ——电能表常数,imp/kWh;
PQ ——起动功率,W。
5.1.3 潜动
电能表电压回路通以115%Un,电流回路无电流,在规定时间内电能表不应产生多于一个的脉冲输出。试验时间按下式确定。
式中:
C ——电能表常数,imp/kWh;
PQ ——起动功率,W。
5.1.4 电能表常数
在参比电压,电流线路通以最大电流Imax,功率因数为1条件下,记录计度器在时间间隔t内的电能值以及测试输出在t内的脉冲数n,仪表输出脉冲数和计度器指示值应符合下式要求:
式中:
ΔE ——计度器示值误差;
n ——计数器记录的累计电能表输出脉冲数;
C ——电能表常数(imp/kWh);
E ——电能表计度累计值;
α ——电能表计度显示的小数位数。
5.1.5 计度器总电能示值组合误差
电能表按照如下条件试验:
a) 在参比电压、参比频率、Ib、cosφ=1(或sinφ=1)条件下;
b) 仪表各费率时段任意交替编制,日切换7次;
c) 读取总电能计数器和各费率计数器电能(初始)示值;
d) 连续运行24h后;
e) 读取总电能计数器和各费率时段相应计数器的电能示值;
f) 计算出总电能计数器及各费率时段计数器所计的电能增量。
5.1.6 时钟误差要求
5.1.6.1 日计时误差
环境温度23℃,相对湿度45%~75%,施加参比电压;时钟精度测量仪预热达热稳定状态;仪表通电20min后,使用时钟测试仪在仪表时基频率测试点连续进行3次测量,每次测量时间为1min,之后计算平均值,结果应满足4.5.6要求。
5.1.6.2 环境温度对日计时误差的影响
在参比温度下测量仪表时钟日计时误差,然后将仪表置于高低温试验箱中,将试验箱温度升至60℃,仪表在此温度下保持2h后测量仪表时钟日计时误差,按下式进行计算仪表时钟日计时误差的温度系数,采用同样的试验方法计算在-25℃时仪表时钟日计时误差的温度系数,结果应满足4.5.6要求。
式中:
q ——仪表时钟日计时误差的温度系数s/(d·℃);
e1 ——试验温度下的仪表时钟日计时误差,s/d;
e0 ——参比温度下的仪表时钟日计时误差,s/d;
t1 ——试验温度,℃;
t0 ——参比温度,℃。
5.1.7 误差一致性试验
电能表在参比电压、参比电流加载30min后,对同一批次n个被试样品(典型为3~6只表),在参比电压、100%Ib、10%Ib、功率因数1和0.5L处,被试样品的测量结果与同一测试点n个样品的平均值的最大差值不应超过表8的限值。被试样品应使用同一台多表位校验装置同时测试。
5.1.8 误差变差试验
电能表在参比电压、参比电流加载30min后,对同一被试样品,在参比电压、Ib、功率因数1和0.5L处,对样品做第一次测试;在试验条件不变的条件下间隔5min后,对样品做第二次测试,同一测试点处的两次测试结果的差的绝对值不应超过0.2%。
5.1.9 负载电流升降变差试验
电能表在参比电压、参比电流加载30min后,按照负载电流从轻载到Imax的顺序进行首次误差测试,记录各负载点的误差;负载电流在Imax点保持2min后,再按照负载电流从Imax到轻载的顺序进行第二次误差测试,记录各负载点误差;同一只被试样品在相同负载点处的误差变化的绝对值不应超过0.25%。测试点的负载电流为0.05Ib、Ib、Imax。
5.1.10 测量重复性试验
在参比电压、参比频率和参比电流下,对功率因数为1和0.5L两个负载点分别做不少于5次的相对误差测量,按照式2计算标准偏差估计值,不应大于4.5.10中表9规定限值。
5.1.11 影响量试验
a) 应单独对某个影响量引起的改变量进行测试,所有其他影响量保持为参比条件。电能表误差改变量应满足4.5.11中表10的限值要求。
b) 0.5mT工频磁场无负载
电能表电压线路通以115%Un,电流回路无电流,将0.5mT工频磁场施加在电能表受磁场影响最敏感处,在20倍的理论起动时间内电能表不应产生多于一个的脉冲输出。
c) 外部恒定磁感应
电能表通以参比电压、参比电流,将50mm×50mm×50mm表面磁场强度为200mT的磁铁分别放置在电能表正面、侧面、底面靠近电源模块的位置,每个平面试验持续20min,电能表应不死机、不黑屏。将磁场分别在电能表正面、侧面靠近内置负荷开关的位置移动,负荷开关应不改变状态,连续发送5次拉合闸命令,负荷开关应正确动作。将磁场分别放置在电能表正面、侧面、底面靠近计量采样单元的位置,在Ib、功率因数为1的计量误差改变量应不超过4.5.11中c)限定值的要求。
5.2 机械试验
对电能表的防尘和防水试验、弹簧锤试验、冲击试验、振动试验、耐热和阻燃试验应符合GB/T 17215.211—2006的规定,接线端子压力试验应符合4.3.2的规定。每项机械性能试验后,电能表应无损坏,无信息改变,并能按本标准正常工作。
5.3 气候影响试验
a) 对电能表的高温试验、低温试验、交变湿热试验、阳光辐射防护试验应符合GB/T 17215.211—2006的规定。每项气候影响试验后,电能表应无损坏,无信息改变并能按本标准正确地工作。
b) 极限工作环境试验
电能表放置在温度试验箱内,环境温度设定为70℃,电能表电压线路施加115%Un,电流线路施加Imax,运行4小时,在试验过程中电能表不应出现死机、黑屏现象。
5.4 电气性能试验
5.4.1 功率消耗
5.4.1.1 电压线路
在参比条件下,电能表施加参比电压、参比电流,仪表背光关闭,测量电压线路的有功功率消耗和视在功率消耗。电能表试验接线见图1,读取数字式功率表的示值P,即为该电压线路的有功功耗;读取数字式电流表的示值I,其与参比电压的乘积即为该电压线路的视在功耗,电能表电压回路功耗应满足4.6.1.1要求。
图1 单相仪表电压线路功耗测量示意图
5.4.1.2 电流线路
在参比条件下,电能表施加参比电压、参比电流,仪表背光关闭,测量每一电流线路的视在功率消耗。电能表试验接线见图2,读取电压表示值U,其与参比电流的乘积即为该电流线路上的视在功耗,电能表电流线路功耗应满足4.6.1.2要求。
图2 单相仪表电流线路功耗测量示意图
5.4.2 电源电压影响试验
电源电压影响试验应按照GB/T 17215.301—2007的规定执行。
5.4.3 短时过电流影响试验
试验线路应近似无感。电压线路通以参比电压,电流线路施加4.6.3规定的短时过电流。试验后,仪表不应损坏,当仪表温度恢复至参比温度时,在Ib和功率因数为l条件下测量仪表的百分数误差,与仪表在试验前的误差进行比较,结果应满足4.6.3要求。
5.4.4 自热试验
仪表在电压线路通以参比电压,电流线路无电流条件下预热至少2h后,电流线路通以最大电流、平衡负载、功率因数为1条件下,立刻测量仪表百分数误差;接着以足够短的间隔时间准确地画出误差随时间变化的曲线。试验应至少应进行1h,直至在20min内误差变化不大于0.7%。功率因数为0.5L时重复上述试验。试验过程中测量的各次百分数误差与第一次测得的误差进行比较,结果应满足4.6.4要求。
5.4.5 温升试验
试验应按下列条件进行:
a) 电压线路通以1.15倍参比电压;
b) 电流线路通以1.2倍最大电流;
c) 环境温度:40℃;
d) 试验时间:2h。
试验期间仪表不应受到风吹或直接的阳光辐射,仪表应无损坏并应通过5.5规定的绝缘试验。
5.4.6 电流回路阻抗测试
电能表在参比电压、最大电流、功率因数1条件下进行10次实负载拉合闸操作。每次操作断20s,通10s。每次拉合闸操作结束后,在施加最大电流时测量电流回路阻抗值,10次测得阻抗平均值应满足4.6.6要求。压降测量点为电流端子上两个螺丝中间的铜条上。
5.4.7 短时过电压试验
电能表电压线路施加380V交流电压,电压持续时间1h,试验过程中电能表无损坏。试验后电能表在参比电压、参比电流和cosφ=1下电能计量误差满足准确度等级要求。
5.4.8 通信模块接口带载能力试验
在电能表通信模块接口的VCC和地之间接入96Ω纯阻性负载(±5%精度),用电压表测量VCC与地两端电压,电压值应在+12V±1V范围内。
5.4.9 通信模块互换能力试验
5.4.9.1 热插拔试验
电能表施加参比电压、参比电流,在热拔插更换通信模块的情况下,电能表应能正确计量,且表内存贮的计量数据和参数不应受到影响和改变。
5.4.9.2 性能影响试验
电能表接入相应的通信测试平台,施加参比电压、参比电流,互换模块插入电能表10s后,通信测试平台以10s的时间间隔对电能表的电能量和时间数据进行抄读,共抄读5次,电能表应正确应答。在通信状态下,电能表Ib点的计量误差不应超过相应准确度等级。在通信状态下测试电能表电压回路功耗,应满足4.6.1.1要求。
5.5 绝缘
5.5.1 通用试验条件
试验仅对整表进行,带有表盖和端子盖,端子螺钉应拧在端子所能固定最大导线位置上。首先应进行脉冲电压试验,而后进行交流电压试验。对于这些试验,术语“地”具有如下含义:
a) 当表壳由金属制成时,“地”即表壳本身,置于导电平面上,
b) 当表壳全部或只有部分由绝缘材料制成时,“地”是包围仪表的导电箔,此导电箔与所有可接触导电部件接触并与置于表底的导电平面相连接。在端子盖处,使导电箔接近端子和接线孔,距离不大于2cm。
绝缘试验的标称条件为:
a) 环境温度:15℃~25℃;
b) 相对湿度:45%~75%;
c) 大气压力:86kPa~106kPa。
5.5.2 脉冲电压
试验应在下列条件下进行:
a) 脉冲波形: 1.2/50μs脉冲;
b) 电压上升时间:±30%;
c) 电压下降时间: ±20%;
d) 电源阻抗:500Ω±50Ω;
e) 电源能量:0.5J±0.05J;
f) 试验电压:按表12;
g) 试验电压允差:+0%~-10%。
每次试验,以一种极性施加10次脉冲,然后以另一种极性重复10次。两脉冲间最小时间为3s。试验中,仪表不应出现闪络、破坏性放电或击穿。
5.5.3 交流电压试验
应在装上表壳和端子盖情况下进行试验,在无法触及试验电压施加点的情况下,可用横截面不超过接线孔横截面面积的导线将各试验线路引出。试验电压应在(5~10)s内由零升到规定值,并保持1min,随后试验电压以同样速度降到零。电流线路和电压线路以及参比电压超过40V的辅助线路连接在一起为一点,另一点接地,试验电压施加于该两点间,试验接线示意图见图3。试验中,仪表应满足4.7.2要求;试验后,在参比电压、参比电流和cosφ=1条件下测量仪表百分数误差,结果应满足准确度等级要求。
注1:辅助端子中拉闸信号输出及报警信号输出实际应用中接强电,参比电压超过40V。
注2:应通过设定试验设备的跳闸电流来判断试验结果,跳闸电流设为5mA,当通过试验设备两端的电流大于跳闸电流时,设备报警,即认为仪表产生闪络或击穿现象。
图3 线路对地的试验接线示意图
5.6 电磁兼容性试验
电能表的静电放电抗扰度、射频电磁场抗扰度、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抗扰度、浪涌抗扰度、无线电干扰抑制电磁兼容试验方法应按照GB/T 17215.211—2006的规定执行。试验后,电能表应能正常工作,存储的信息无变化。
5.7 通信规约一致性检查
电能表在全性能试验时,应进行通信规约一致性的检查。检查依据DL/T 645—2007及其备案文件执行。
5.8 功能检查
电能表的各项功能应符合Q/GDW 1354—2013的要求。
5.9 费控安全试验
电能表的费控功能、密钥更新、参数更新、远程控制、安全认证的试验方法应按照Q/GDW 1365—2013的规定执行。
5.10 可靠性验证试验
按照DL/T 830—2002或国网公司发布的可靠性验证试验方案执行。
6 检验规则
6.1 出厂检验
由制造单位对所生产的每个产品按照本标准提供的试验方法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应施加出厂封印,并出具质量合格证明,检验项目参照GB/T 17215.301—2007等相关标准要求。
6.2 型式检验
新产品定型鉴定或电能表结构、工艺、主要材料(元器件)以及软件发生重大改变时,按照相关标准规定的试验方法和要求,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权的单位或部门对送检样品进行的检验。
6.3 全性能试验
按照本标准规定的试验项目、试验要求和试验方法开展检测,以确定电能表规定的特性并证明其与本标准要求的符合性,试验项目应符合附录B的规定。在产品到货前应进行全性能试验。
全性能试验通常采用制造单位送样或抽样的方式获得被试样品。产品全性能试验由吉林省地方电力有限公司负责,样品数量为12只,由制造单位送样。全性能试验合格样品应进行元器件和软件备案。产品供货前的全性能试验由吉林省地方电力有限公司负责组织实施,供货前样品应从供应商已生产的小批量(单相智能电能表1000只以上,最大不超过该中标批次的3%)产品中抽取,抽样数量为6只,抽样试验样品应进行封样处理。供货前全性能试验开始前应从样品中抽取2只与全性能试验对应厂家产品的备案资料进行元器件、软件和工艺的比对,并将合格样品留样2只,用于到货后的样品比对。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则判定不合格:
a) 依据制造单位有效书面确认,对比产品招标前全性能试验和产品供货前全性能试验的样品,出现元器件不符、工艺简化、软件改动等情况;
b) 电能表招标前全性能试验中,依据本标准试验出现样品中任意一只任意一项不合格,即判定该批电能表不合格;
c) 电能表供货前全性能试验中,依据本标准试验项目分为A、B两类,A类为否决项,B类为非否决项。样品出现任一项A类不合格即判定该批样品不合格,出现B类不合格经整改后试验通过,判定该批样品合格。
6.4 抽样验收试验
产品到货后,由吉林省地方电力有限公司按照Q/GDW 206规定抽样方法进行抽样和抽样验收试验,试验项目应符合附录B的规定。抽样验收试验前应从样品中抽取2只与供货前全性能试验对应厂家的留样进行元器件、软件和工艺比对。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则判定验收不合格:
a) 依据检测样品,未经招标方有效书面确认,出现元器件不符、工艺简化、软件改动等情况;
b) 电能表到货后抽样验收试验中,依据本标准试验项目分为A、B两类,A类为否决项,B类为非否决项。样品出现任一项A类不合格即判定该批样品不合格,出现B类不合格经整改后试验通过,判定该批样品合格。
c) 检测过程中发现有3只及以上样品存在因生产工艺、元器件等同一原因引起的质量隐患问题。
6.5 全检验收试验
由吉林省地方电力有限公司通化分公司按照JJG 596检定规程规定的试验要求和试验方法对到货产品进行100%验收检定,全检验收基本误差的误差限值按照JJG 596中要求误差限的60%的要求进行验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则判定验收不合格:
a) 全检验收合格率低于99%;
b) 检测过程中发现有3只及以上样品存在因生产工艺、元器件等同一原因引起的质量隐患问题。
7 运行质量管理要求
7.1 监督抽检
由监督抽检工作组按照统一的监督抽检方案进行抽样和监督抽检试验,对运行的电能表进行监督、考核管理,及时排查故障隐患,对抽检结果不满足判定标准要求的及时通报。
7.2 周期检测
由吉林省地方电力有限公司按照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组织开展电能表周期检验。
7.3 故障统计分析
按照制造单位、产品型号等信息分类统计电能表故障类型、故障次数、故障原因、故障率,并及时将统计分析结果上报吉林省地方电力有限公司进行统计汇总,分析查找影响电能表质量的关键因素,及时消除故障隐患,并定期发布统计分析结果。各类电能表的故障率应不超过表13的指标要求。
7.4 技术服务要求
a) 制造单位应协助产品使用方进行现场试验调试、试运行和验收,在产品整个寿命周期实行“三包”,提供必要的维修及服务;负责提供设备接线图以及必要的技术文件及图纸等;负责对用户维护人员、运行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并提供培训资料,对软件进行定期更新并提供免费升级;
b) 接到产品使用方的服务要求后,制造单位应在12小时内作出响应,48小时内按要求派人到指定地点提供服务;
c) 对于不能及时提供相应服务的,应及时填写不良技术服务记录。
7.5特殊要求
附 录 A(资料性附录)智能电能表电压、电流规格对照表
序号 |
智能电能表种类名称 |
电流规格 |
电压规格 |
1 |
2级单相费控智能电能表(模块-远程-开关内置) |
5(60)A |
220V |
2 |
2级单相费控智能电能表(模块-远程-开关外置) |
5(60)A10(100)A |
220V |
3 |
2级单相费控智能电能表(远程-开关内置) |
5(60)A |
220V |
4 |
2级单相费控智能电能表(远程-开关外置) |
5(60)A10(100)A |
220V |
5 |
2级单相本地费控智能电能表(模块-CPU卡-开关内置) |
5(60)A |
220V |
6 |
2级单相本地费控智能电能表(模块-射频卡-开关内置) |
5(60)A |
220V |
7 |
2级单相本地费控智能电能表(模块-CPU卡-开关外置) |
5(60)A10(100)A |
220V |
8 |
2级单相本地费控智能电能表(模块-射频卡-开关外置) |
5(60)A10(100)A |
220V |
9 |
2级单相本地费控智能电能表(CPU卡-开关内置) |
5(60)A |
220V |
10 |
2级单相本地费控智能电能表(射频卡-开关内置) |
5(60)A |
220V |
11 |
2级单相本地费控智能电能表(CPU卡-开关外置) |
5(60)A10(100)A |
220V |
12 |
2级单相本地费控智能电能表(射频卡-开关外置) |
5(60)A10(100)A |
220V |
附 录 B(资料性附录)试验项目明细表
序号 |
试验项目 |
判定级别 |
全性能试验 |
抽样验收试验 |
|
1 |
外观、标志、通电检查 |
B |
· |
· |
|
2 |
准确度要求试验 |
电流变化引起的百分误差 |
A |
· |
· |
3 |
电能表常数试验 |
A |
· |
· |
|
4 |
起动试验 |
A |
· |
· |
|
5 |
潜动试验 |
A |
· |
· |
|
6 |
环境温度影响△ |
A |
· |
· |
|
7 |
影响量试验(增加工频磁场潜动和200mT磁场) |
A |
· |
||
8 |
计度器总电能示值误差△ |
A |
· |
· |
|
9 |
日计时误差 |
A |
· |
· |
|
10 |
环境温度对日计时误差的影响△ |
A |
· |
· |
|
11 |
测量重复性试验 |
A |
· |
||
12 |
误差变差试验 |
A |
· |
· |
|
13 |
误差一致性试验 |
A |
· |
· |
|
14 |
负载电流升降变差试验 |
A |
· |
· |
|
15 |
电气要求试验 |
功率消耗△ |
A |
· |
· |
16 |
电源电压影响 |
A |
· |
||
17 |
短时过电流影响试验 |
A |
· |
||
18 |
自热试验 |
A |
· |
||
19 |
温升试验 |
A |
· |
||
20 |
短时过电压试验 |
A |
· |
||
21 |
电流回路阻抗测试 |
A |
· |
||
22 |
通信模块接口带载能力测试 |
A |
· |
||
23 |
通信模块互换能力试验 |
A |
· |
||
24 |
绝缘 |
脉冲电压试验△ |
A |
· |
· |
25 |
交流电压试验 |
A |
· |
· |
|
26 |
电磁兼容试验 |
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 |
A |
· |
· |
27 |
射频电磁场抗扰度试验△ |
A |
· |
· |
|
28 |
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 |
A |
· |
· |
|
29 |
浪涌抗扰度试验△ |
A |
· |
· |
|
30 |
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抗扰度△ |
A |
· |
· |
|
31 |
无线电干扰抑制 |
A |
· |
||
表(续)
序号 |
试验项目 |
判定级别 |
全性能试验 |
抽样验收试验 |
|
32 |
气候影响试验 |
高温试验 |
A |
· |
|
33 |
低温试验 |
A |
· |
||
34 |
交变湿热试验 |
A |
· |
||
35 |
阳光辐射防护试验 |
A |
· |
||
36 |
极限工作环境试验 |
A |
· |
||
37 |
机械试验 |
防尘试验 |
A |
· |
|
38 |
防水试验 |
A |
· |
||
39 |
弹簧锤试验 |
A |
· |
||
40 |
冲击试验 |
A |
· |
||
41 |
振动试验 |
A |
· |
||
42 |
耐热和阻燃试验 |
A |
· |
||
43 |
接线端子压力试验 |
A |
· |
||
44 |
费控安全试验 |
费控功能试验 |
B |
· |
|
45 |
密钥更新试验 |
B |
· |
||
46 |
参数更新试验 |
B |
· |
||
47 |
远程控制试验 |
B |
· |
||
48 |
安全认证试验 |
A |
· |
||
49 |
通信规约一致性检查 |
B |
· |
||
50 |
功能检查 |
B |
· |
||
注:在抽样验收试验中,带△项目从抽样中随机抽取6只进行试验。 |
|||||
(二)集中器I型技术规范
1 总则
1.1本技术规范适用于吉林省地方电力有限公司系统(以下简称“公司系统”)集中器的招标采购,它包括技术指标、机械性能、适应环境、功能要求、电气性能、抗干扰及可靠性等方面的技术要求、验收要求以及供货、质保、售后服务等要求。
1.2 本技术规范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凡本技术规范中未规定,但在相关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或IEC 标准中有规定的规范条文,投标人应按相应标准的条文进行设备设计、制造、试验和安装。
1.3 如果投标人没有以书面形式对本技术规范的条文提出异议,则招标人认为投标人提供的设备完全符合本技术规范。如有异议,都应在投标书中以“投标人技术偏差表”为标题的专门章节中加以详细描述。
1.4 本技术规范所建议使用的标准如与投标人所执行的标准不一致,投标人应按更严格标准的条文执行或按双方商定的标准执行。
1.5 本技术规范经招标、投标双方确认后作为订货合同的技术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6本技术规范主要的技术依据为以下规范,这些规范的内容与本技术规范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有不一致之处,以招标文件技术规范为准),投标产品应满足下述规范的要求:
表1 引用的标准
标准号 |
标准名称 |
Q/GDW 1373-2013 |
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 功能规范 |
Q/GDW 1374.2 -2013 |
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技术规范 第2部分:集中抄表终端技术规范 |
Q/GDW1374.3-2013 |
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技术规范 第3部分:通信单元技术规范 |
Q/GDW 1375.2-2013 |
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型式规范 第2部分:集中器型式规范 |
2 技术规范要求
2.1 环境条件
2.1.1 参比温度及参比湿度
参比温度为23℃;参比湿度为40%~60%。
2.1.2 温湿度范围
终端设备正常运行的气候环境条件见表2。
表2 气候环境条件分类
场所类型 |
级别 |
空 气 温 度 |
湿 度 |
||
范围℃ |
最大变化率a℃/h |
相对湿度b% |
最大绝对湿度g/m3 |
||
遮 蔽 |
C1 |
-5~+45 |
0.5 |
5~95 |
29 |
C2 |
-25~+55 |
0.5 |
10~100 |
||
户 外 |
C3 |
-40~+70 |
1 |
35 |
|
协议特定 |
CX |
-45~70 (寒冷地区) |
|||
a 温度变化率取5min时间内平均值。 b 相对湿度包括凝露。 |
|||||
备注:寒冷地区包括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河北省承德、张家口、唐山、廊坊、秦皇岛地区。
2.1.2 大气压力:63.0kPa~108.0kPa(海拔4000米及以下),特殊要求除外。
2.2 机械影响
终端设备应能承受正常运行及常规运输条件下的机械振动和冲击而不造成失效和损坏。机械振动强度要求:
——频率范围:10Hz~150Hz;
——位移幅值:0.075mm(频率≤60Hz);
——加速度幅值:10m/s2(频率>60Hz)。
2.3 工作电源
2.3.1 一般要求:集中器I型应使用交流三相四线供电,在断一相或两相电压的条件下,交流电源应能维持集中器I型正常工作和通信。
2.3.2 额定电压:220V/380V,允许偏差-20%~+20%。
2.3.3频率:50Hz,允许偏差-6%~+2%。
2.3.4 功率消耗:在非通信状态下,集中器I型三相消耗的视在功率应不大于15VA、有功功率应不大于10W。
2.3.5 失电数据和时钟保持:集中器I型供电电源中断后,应有措施至少保证与主站通信3次(停电后立即上报停电事件)并正常工作1min的能力,数据和时钟保持两个月。电源恢复时,保存数据不丢失,内部时钟正常运行。
2.3.6 集中器I型应具备抗接地故障能力,符合Q/GDW 1374.2-2013中4.3.5的规定。
2.4 结构要求
2.4.1 集中器I型的结构外形及安装尺寸应符合Q/GDW 1375.2-2013中5.13的规定。
2.4.2 集中器I型开关、按键等应灵活可靠,无卡死或接触不良现象,各部件应紧固无松动。
2.4.3 外壳及其防护性能
2.4.3.1 机械强度
集中器I型的机箱外壳应有足够的强度,外物撞击造成的变形应不影响其正常工作。
2.4.3.2 阻燃性能
非金属外壳应符合GB/T 5169.11-2006的阻燃要求。
2.4.3.3 外壳防护性能
集中器I型外壳的防护性能应符合GB/T 4208-2008规定的IP51级要求,即防尘和防滴水。
2.4.4 接线端子
2.4.4.1 一般要求
集中器I型对外的连接线应经过接线端子,接线端子及其绝缘部件可以组成端子排。强电端子和弱电端子分开排列,具备有效的绝缘隔离。电流出线端子的结构应与截面为2.5 mm2~4 mm2的引出线配合。电压出线端子的结构应与截面为1.5 mm2~2.5 mm2的引出线配合。其它弱电出线端子的结构应与截面为0.5 mm2~1.5 mm2的引出线配合。
2.4.4.2 绝缘强度
端子排的绝缘强度应符合Q/GDW 1374.2-2013中4.5.2的要求。
2.4.4.3 阻燃性能
端子排的阻燃性能应符合GB/T 5169.11-2006的阻燃要求。
2.4.5 天线
采用无线通信方式时,应保证在不打开集中器I型端子盖的情况下不能对天线进行拆卸作业。
2.4.6 接地端子
金属的外壳和端子盖板以及终端正常工作中可能被接触的金属部分,应连接到独立的保护接地端子上。接地端子应有清楚的接地符号。接地端子的截面积应不小于20mm2。
非金属外壳的集中器如果需要接地,接地端子应能与4mm2导线良好配合接触。
2.4.7 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
裸露的带电部分对地和对其它带电部分之间,以及出线端子螺钉对金属盖板之间应具有表3规定的最小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对于工作在海拔高度2000m以上的终端的电气间隙应按GB/T 16935.1—2008 的规定进行修正。
额定电压 V |
电气间隙 mm |
爬电距离 mm |
U≤25 |
1 |
1.5 |
25<U≤60 |
2 |
2 |
60<U≤250 |
3 |
4 |
250<U≤380 |
4 |
5 |
表3 最小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
2.4.8 加封印
集中器I型应能加封印:
2.4.9 金属部分的防腐蚀
在正常运行条件下可能受到腐蚀或能生锈的金属部分,应有防锈、防腐的涂层或镀层。
2.4.10时钟电池
集中器I型所使用的时钟电池在集中器I型寿命周期内无需更换,断电后可维持内部时钟正确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5年。电池电压不足时,集中器I型应自动提示、报警。
2.5 绝缘性能要求
绝缘电阻、绝缘强度、冲击电压应符合Q/GDW1374.2-2013的标准。
2.6 数据传输信道
2.6.1 安全防护:集中器I型应采用国家密码管理局认可的硬件安全模块实现数据的加解密。硬件安全模块应支持对称密钥算法和非对称密钥算法。密钥算法应符合国家密码管理相关政策,对称密钥算法推荐使用SM1算法。
2.6.2 通信介质:通信介质可采用无线、有线、电力线载波等。以太网为集中器的标准配置。
2.6.3 数据传输误码率:专用无线、电力线载波信道数据传输误码率应不大于10-5,微波信道数据传输误码率应不大于10-6,其他信道的数据传输误码率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数据传输其他指标如:数据丢包率、回复率、响应时间、信道时延等应符合系统功能规范要求。
2.6.4 通信协议:集中器I型与主站通信应支持Q/GDW 1376.1-2013和《面向对象的用电信息采集通信协议》,集中器I型与本地通信模块通信应支持Q/GDW 1376.2-2013,集中器I型与远程通信模块间应支持Q/GDW 1376.3-2013,集中器I型与电能表通信应支持DL/T645-2007和《面向对象的用电信息采集通信协议》。
2.6.5 通信单元:通信单元性能应符合Q/GDW 1374.3-2013相关要求。
微功率无线通信单元应可兼容已投运的微功率无线通信单元。
微功率无线通信单元的的数据传输协议应满足Q/GDW 11016-2013的要求。
2.6.6 通信接口:通信接口应采用模块化结构设计,要满足采用不同通信方式的通信模块可互换的要求。
2.6.6.1远程通信接口
——集中器应标配1个RJ-45接口或光纤通信接口,RJ-45接口插拔寿命应不小于500次。
——集中器I型与主站数据传输通道采用无线公网(GSM/GPRS/CDMA等)、电话PSTN、以太网、光纤等。
2.6.6.2本地通信
——标配2路RS485端口。
——调试维护接口可采用调制型红外、微功率无线、RS232、USB接口之一。
——调制红外接口通信速率1200bps,RS232接口通信速率为9600bps,校验方式为偶校验,数据位为8位,停止位为1位。
——以上各通信接口内部电路相互独立,各通信接口互不影响。
2.7 功能配置
集中器I型的功能配置见表4。
表4 集中器I型的功能配置
序号 |
项 目 |
必备 |
选配 |
|
1 |
数据采集 |
电能表数据采集 |
√ |
|
状态量采集 |
√ |
|||
交流模拟量采集 |
√ |
|||
2 |
数据管理 和存储 |
实时和当前数据 |
√ |
|
历史日数据 |
√ |
|||
历史月数据 |
√ |
|||
重点用户采集 |
√ |
|||
电能表运行状况监测 |
√ |
|||
公变电能计量 |
√ |
|||
3 |
参数设置 和查询 |
时钟召测和对时 |
√ |
|
终端参数 |
√ |
|||
抄表参数 |
√ |
|||
其它(限值、预付费等)参数 |
√ |
|||
4 |
事件记录 |
重要事件记录 |
√ |
|
一般事件记录 |
√ |
|||
5 |
数据传输 |
与主站(或集中器)通信 |
√ |
|
中继(路由) |
√ |
|||
级联 |
√ |
|||
数据转发(通信转换) |
√ |
|||
6 |
本地功能 |
运行状态指示 |
√ |
|
本地维护接口 |
√ |
|||
7 |
终端维护 |
自检自恢复 |
√ |
|
终端初始化 |
√ |
|||
软件远程下载 |
√ |
|||
断点续传 |
√ |
|||
模块信息 |
√ |
|||
2.7.1. 数据采集
2.7.1.1 采集数据类型
集中器I型采集各电能表的实时电能示值、日零点冻结电能示值、抄表日零点冻结电能示值、。
集中器I型采集的实时或当前数据内容见表5。
表5 实时和当前数据
序号 |
数 据 项 |
数 据 源 |
1 |
当前总加有功功率 |
脉冲/交采 |
2 |
当前总加无功功率 |
脉冲/交采 |
3 |
实时三相电压、电流 |
交采 |
4 |
实时三相总及分相有功功率 |
交采 |
5 |
实时三相总及分相无功功率 |
交采 |
6 |
实时功率因数 |
交采 |
7 |
当月有功最大需量及发生时间 |
电能表 |
8 |
当前电压、电流相位角 |
交采 |
9 |
当前正向有功电能示值(总、各费率) |
电能表 |
10 |
当前正向无功电能示值 |
电能表 |
11 |
当前反向有功电能示值(总、各费率) |
电能表 |
12 |
当前反向无功电能示值 |
电能表 |
13 |
当前一/四象限无功电能示值 |
电能表 |
14 |
当前二/三象限无功电能示值 |
电能表 |
15 |
当前组合有功电能示值 |
电能表 |
16 |
三相断相统计数据及最近一次断相记录 |
电能表 |
17 |
终端日历时钟 |
终端 |
18 |
终端参数状态 |
终端 |
19 |
终端上行通信状态 |
终端 |
20 |
终端事件计数器当前值 |
终端 |
21 |
终端事件标志状态 |
终端 |
22 |
终端状态量及变位标志 |
终端 |
23 |
终端与主站当日/月通信流量 |
终端 |
24 |
终端集中抄表状态信息 |
终端 |
25 |
电能表日历时钟 |
电能表 |
26 |
电能表运行状态字及其变位标志 |
电能表 |
27 |
电能表远程控制状态及记录 |
电能表 |
28 |
电能表远程控制操作次数及时间 |
电能表 |
29 |
电能表参数修改次数及时间 |
电能表 |
30 |
电能表预付费信息 |
电能表 |
2.7.1.2 采集方式
集中器I型可用下列方式采集电能表的数据:
a) 实时采集:集中器I型直接采集指定电能表的相应数据项,或采集采集器存储的各类电能数据、参数和事件数据。
b) 定时自动采集:集中器I型根据主站设置的抄表方案自动采集采集器或电能表的数据。
c) 自动补抄:集中器I型对在规定时间内未抄读到数据的电能表应有自动补抄功能。补抄失败时,生成事件记录,并向主站报告。若电能表不支持日冻结和曲线数据,集中器应通过设定的用户类型,定时读取电能表实时数据,作为冻结电量。对于智能电能表,集中器每天0点5分起读取电能表的日冻结和曲线数据并存储,集中器应补抄最近3天的日冻结数据。集中器抄读电能表次月1日零点的日冻结数据,转存为上月的月冻结数据。集中器应补抄当天曲线数据。
2.7.1.3 状态量采集
集中器I型实时采集开关位置状态和其它状态信息,发生变位时应记入内存并在最近一次主站查询时向其发送该变位信号或终端主动上报。
2.7.1.4 交流模拟量采集
集中器I型标配电压、电流等模拟量采集功能,测量电压、电流、功率、功率因数等。交流模拟量采集要求应符合Q/GDW 1374.1-2013的4.9.2.4条要求。
2.7.2 数据管理和存储
2.7.2.1 存储数据类型
集中器I型应能按要求对采集数据进行分类存储,如日冻结数据、抄表日冻结数据、曲线数据、历史月数据等。曲线冻结数据密度由主站设置,最小冻结时间间隔为1h,采集数据内容见表6和表7。
表6 历 史 日 数 据
序号 |
数 据 项 |
数 据 源 |
1 |
日有功最大需量及发生时间 |
电能表 |
2 |
日总最大有功功率及发生时间 |
终端 |
3 |
日正向有功电能量(总、各费率) |
终端 |
4 |
日正向无功总电能量 |
终端 |
5 |
日反向有功电能量(总、各费率) |
终端 |
6 |
日反向无功总电能量 |
终端 |
7 |
日正向有功电能示值(总、各费率) |
电能表 |
8 |
日正向无功电能示值 |
电能表 |
9 |
日反向有功电能示值(总、各费率) |
电能表 |
10 |
日反向无功电能示值 |
电能表 |
11 |
日一/四象限无功电能示值 |
电能表 |
12 |
日二/三象限无功电能示值 |
电能表 |
13 |
电容器投入累计时间和次数 |
终端 |
14 |
日、月电容器累计补偿的无功电能量 |
终端 |
15 |
日功率因数区段累计时间 |
终端 |
16 |
终端日供电时间、日复位累计次数 |
终端 |
17 |
终端与主站日通信流量 |
终端 |
18 |
抄表日有功最大需量及发生时间 |
电能表 |
19 |
抄表日正向有功电能示值(总、各费率) |
电能表 |
20 |
抄表日正向无功电能示值 |
电能表 |
21 |
总加组有功功率曲线 |
终端 |
22 |
总加组无功功率曲线 |
终端 |
23 |
总加组有功电能量曲线 |
终端 |
24 |
总加组无功电能量曲线 |
终端 |
25 |
有功功率曲线 |
终端 |
26 |
无功功率曲线 |
终端 |
27 |
总功率因数曲线 |
终端 |
28 |
电压曲线 |
终端 |
29 |
电流曲线 |
终端 |
30 |
正向有功总电能量曲线 |
终端 |
31 |
正向无功总电能量曲线 |
终端 |
32 |
反向有功总电能量曲线 |
终端 |
33 |
反向无功总电能量曲线 |
终端 |
34 |
正向有功总电能示值曲线 |
电能表 |
35 |
正向无功总电能示值曲线 |
电能表 |
36 |
反向有功总电能示值曲线 |
电能表 |
37 |
反向无功总电能示值曲线 |
电能表 |
表7 历 史 月 数 据
序号 |
数据项 |
数据源 |
1 |
月有功最大需量及发生时间 |
电能表 |
2 |
月总最大有功功率及发生时间 |
终端 |
3 |
月正向有功电能量(总、各费率) |
终端 |
4 |
月正向无功总电能量 |
终端 |
5 |
月反向有功电能量(总、各费率) |
终端 |
6 |
月反向无功总电能量 |
终端 |
7 |
月正向有功电能示值(总、各费率) |
电能表 |
8 |
月正向无功电能示值 |
电能表 |
9 |
月反向有功电能示值(总、各费率) |
电能表 |
10 |
月反向无功电能示值 |
电能表 |
11 |
月一/四象限无功电能示值 |
电能表 |
12 |
月二/三象限无功电能示值 |
电能表 |
13 |
月电压越限统计数据 |
终端/电能表 |
14 |
月不平衡度越限累计时间 |
终端 |
15 |
月电流越限统计数据 |
终端 |
16 |
月功率因数区段累计时间 |
终端 |
17 |
终端月供电时间、月复位累计次数 |
终端 |
18 |
终端与主站月通信流量 |
终端 |
2.7.2.2 存储要求
集中器I型数据存储容量不得低于256M Byte。
集中器I型应能分类存储下列数据:每个电能表的62个日零点(次日零点)冻结电能数据,12个月末零点(每月1日零点)冻结电能数据,以及10个重点用户10天的24个整点电能数据。
2.7.2.3 重点用户采集
集中器I型应能按要求选定某些用户为重点用户,按照采集间隔1h生成曲线数据,采集数据内容见表6。
2.7.2.4 电能表运行状况监测
终端监视电能表运行状况,相序异常、电能表开盖记录、电能表运行状态字变位、电能表发生参数变更、时钟超差或电能表故障等状况时,按事件记录要求记录发生时间和异常数据。
2.7.2.5 公变电能计量
当集中器I型配置交流模拟量采集功能,计算公变各电气量时,应能实现公变电能计量功能,计量并存储正反向总及分相有功电能、最大需量及发生时刻、正反向总无功电能,有功电能计量准确度不低于0.5级,无功电能计量准确度达到2.0级,并符合GB/T 17215.211—2006、GB/T 17215.321—2008、GB/T 17215.322—2008、GB/T 17215.323—2008的有关规定。
2.7.3 参数设置和查询功能
2.7.3.1 时钟召测和对时功能
集中器I型应有计时单元,计时单元的日计时误差≤±0.43s/d。集中器可接收主站或本地手持设备的时钟召测和对时命令。集中器应能通过本地信道对系统内采集器进行广播对时或对电能表进行广播校时。
集中器I型对时方案见Q/GDW 1373—2013。
2.7.3.2 终端参数设置和查询
可主站远程查询或手持设备本地设置和查询下列参数:
——集中器I型档案,如采集点编号等;
——集中器I型通信参数,如主站通讯地址(包括主通道和备用通道)、通信协议、IP地址、振铃次数、通信路由、录入经度和纬度等。
2.7.3.3 抄表参数
可远程或本地设置和查询抄表方案,如集中器I型采集周期、抄表时间、采集数据项等。
2.7.4 事件记录
集中器I型应能根据设置的事件属性,将事件按重要事件和一般事件分类记录。事件包括终端参数变更、抄表失败、终端停/上电,电能表时钟超差等,记录的主要事件见表8。
当集中器I型采用双工传输信道时,集中器I型应主动向主站发送告警信息;当采用不具有主动上报的远程信道时,集中器I型在应答主站抄读电能量数据时将请求访问位(ACD)置1,请求主站访问。集中器I型应能保存最近500条事件记录。
表8 事 件 记 录
序号 |
数 据 项 |
数 据 源 |
1 |
数据初始化和版本变更记录 |
终端 |
2 |
参数丢失记录 |
终端 |
3 |
参数变更记录 |
终端 |
4 |
状态量变位记录 |
终端 |
5 |
电能表参数变更 |
电能表 |
6 |
电流回路异常 |
电能表、交流采样 |
7 |
电压回路异常 |
电能表、交流采样 |
8 |
相序异常 |
电能表、交流采样 |
9 |
电能表时间超差 |
终端 |
10 |
电能表故障信息 |
电能表 |
11 |
终端停/上电事件 |
终端 |
12 |
电压/电流不平衡越限 |
终端 |
13 |
电容器投切自锁 |
终端 |
14 |
消息认证错误记录 |
终端 |
15 |
终端故障记录 |
终端 |
16 |
有功总电能量差动越限事件记录 |
终端 |
17 |
电压越限记录 |
终端 |
18 |
电流越限记录 |
终端 |
19 |
视在功率越限记录 |
终端 |
20 |
电能表示度下降 |
终端 |
21 |
电能量超差 |
终端 |
22 |
电能表飞走 |
终端 |
23 |
电能表停走 |
终端 |
24 |
485抄表失败 |
终端 |
25 |
终端与主站通信流量超门限 |
终端 |
26 |
电能表运行状态字变位 |
电能表 |
27 |
电能表开表盖事件记录 |
电能表 |
28 |
电能表开端钮盒事件记录 |
电能表 |
29 |
补抄失败事件记录 |
终端 |
30 |
对时事件记录 |
终端 |
2.7.5 本地功能
2.7.5.1 本地状态指示
应有电源、工作状态、通信状态等指示。
2.7.5.2 本地维护接口
提供本地维护接口,支持手持设备设置参数和现场抄读电能量数据,并有权限和密码管理等安全措施,防止非授权人员操作。集中器本地维护接口通信协议应支持采用Q/GDW 1376.1—2013。
维护RS485接口通信协议还可选配支持DL/T 645。
2.7.6 终端维护
2.7.6.1 自检和异常记录
集中器I型可自动进行自检,发现设备(包括通信)异常应有事件记录和告警功能。
2.7.6.2 初始化
终端接收到主站下发的初始化命令后,分别对硬件、参数区、数据区进行初始化,参数区置为缺省值,数据区清零。
2.7.6.3 远程软件升级
集中器I型支持主站对集中器I型进行远程在线软件下载升级,并支持断点续传方式,但不支持短信通信升级。升级须得到许可,并经ESAM认证后方可进行。
2.7.6.4模块信息
集中器I型应能读取并存储无线公网通信模块型号、版本、ICCID、信号强度等信息。
集中器I型应能读取并存储本地通信模块供应商、型号、软件版本等信息。
2.7.6.5 终端登录
集中器I型上电后,经过0~30秒钟的随机延时后登录。每次登录失败后,经过心跳周期0.5~1.5倍的随机延时(以秒或毫秒计)后重新登录。
2.7.7 采集数据可靠性
2.7.7.1 采集数据准确度
集中器I型直接或通过采集器采集电能表的数据时,集中器I型采集的电能表累计电能量读数E应与电能表示值E0一致。
2.7.7.1 数据采集成功率
集中器I型、采集器和一定数量的电能表组成一个数据采集网络。在试验条件下以0.5h的采集周期自动定时采集各电能表数据,运行时间7d,统计集中器采集电能表数据的成功率应满足表9的规定。
表9 试验条件下数据采集成功率指标
集中器I型下行信道类型 |
一次采集成功率 % |
有线 |
>99 |
无线 |
>98 |
电力线载波 |
>97 |
2.8显示要求
集中器I型的显示要求符合Q/GDW1375.2-2013中第6条的规定。
2.9 通信接口结构要求
集中器I型的通信接口结构要求符合Q/GDW1375.2-2013中第7条的规定。
2.10 材料及工艺要求
集中器I型的材料及工艺要求符合Q/GDW1375.2-2013中第8条的规定。
2.11 标志及标识要求
集中器I型的标记及标识要求符合Q/GDW1375.2-2013中第9条的规定。
2.12 电磁兼容性要求
集中器I型的电磁兼容要求应符合Q/GDW1374.2-2013的要求。
2.13 连续通电稳定性
集中器I型在正常工作状态连续通电72h,在72h期间每8h进行抽测,其功能和性能以及交流电压、电流的测量准确度应满足相关要求。
2.14 可靠性指标
集中器I型的可靠性指标是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MTBF),规定低压集抄终端的MTBF≥10×104h, MTBF可由可靠性试验报告或可靠性预计报告获得。
2.15 包装要求
集中器I型的包装要求应符合GB/T 15464—1995可靠包装要求。
3 试验
3.1 试验要求
3.1.1 卖方提供的设备试验标准应符合IEC及国标、行标的有关规范,并提供型式试验、出厂检验及现场试验三种类型的检验报告。检验分为验收检验、型式试验、全性能检验三类。
3.2 验收检验
3.2.1 项目和建议顺序
对于到货验收的终端,应按型号、生产批号相同者划分为组,按组提供给质检部门按表3项目和建议顺序逐个进行检验。
3.2.2 不合格判定
检验中出现任一检验项目不合格时,判该终端为不合格,应重新进行调换或修理。
3.3 型式试验
3.3.1 周期
终端新产品或老产品恢复生产以及设计和工艺有重大改进时,应进行型式试验。批量生产或连续生产的终端,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型式试验,由电力行业权威计量检测机构对样品进行检验。
可靠性验证试验在生产定型时进行,或按客户要求,在系统试运行时进行。
3.3.2 抽样
型式试验的样品应在出厂检验合格的终端中随机抽取。按GB/T 2829-2002选择判别水平Ⅰ,不合格质量水平RQL=30的一次抽样方案,即
式中:n ——样本大小;
Ac ——合格判定数;
Re ——不合格判定数。
3.3.3 不合格分类
按GB/T 2829—2002规定,不合格分为A、B两类。各类的权值定为:A类1.0,B类0.5。
3.3.4 合格或不合格判定
检验项目不合格类别的划分见表3,当一个样本不合格检验项目的不合格权值的累积数大于或等于1时,则判为不合格品;反之为合格品。
对一个样本的某个试验项目发生一次或一次以上的不合格,均按一个不合格计。
3.4 项目和顺序
检验项目和建议顺序如表10所示。
表10 试验项目明细表
建议顺序 |
检 验 项 目 |
型式试验 |
验收检验 |
出厂检验 |
不合格类别 |
1 |
结构 |
√ |
√ |
√ |
A |
2 |
功能 |
√ |
√a |
√c |
A |
3 |
数据传输信道 |
√ |
√* |
Ab |
|
4 |
通信协议一致性 |
√ |
√* |
A |
|
5 |
电源影响(电源断相、电压变化) |
√ |
√* |
A |
|
6 |
功率消耗 |
√ |
√* |
√ |
B |
7 |
接地故障能力 |
√ |
A |
||
8 |
连续通电稳定性 |
√ |
√* |
A |
|
9 |
高温 |
√ |
√* |
A |
|
10 |
低温 |
√ |
√* |
A |
|
11 |
温升 |
√ |
√* |
A |
|
12 |
电压暂降和短时中断 |
√ |
A |
||
13 |
工频磁场抗扰度 |
√ |
A |
||
14 |
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 |
√ |
A |
||
15 |
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抗扰度 |
√ |
A |
||
16 |
静电放电抗扰度 |
√ |
A |
||
17 |
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 |
√ |
A |
||
18 |
阻尼振荡波抗扰度 |
√ |
A |
||
19 |
浪涌抗扰度 |
√ |
A |
||
20 |
无线电干扰抑制 |
√ |
A |
||
21 |
绝缘电阻 |
√ |
√* |
A |
|
22 |
绝缘强度 |
√ |
√* |
A |
|
23 |
冲击电压 |
√ |
√* |
A |
|
24 |
机械振动 |
√ |
√ |
B |
|
25 |
湿热 |
√ |
B |
||
a 功能和性能中数据采集功能。 b 通信单元性能可按“B”类不合格分类进行判定。 a 出厂检验中,c 表示功能检验时,只检数据通信和参数配置功能。 |
|||||
注:验收检验中“√”表示应做的项目,“√*”表示批次抽查的项目。 |
|||||
3.1.2 卖方提供的每一种型式的产品都应提供型式试验报告和报告结论证明。
3.1.3 卖方提供的每一套设备出厂之前都应按规范要求、国家和行业标准以及工厂规定的调试大纲进行出厂检查,试验报告应随产品提供。
4 技术服务、设计联络、工厂检验
4.1 技术服务
4.1.1卖方应协助产品使用方进行现场试验调试、试运行和验收;若因质量问题导致产品不能正常运行,在产品整个寿命周期实行免费更换同类新产品;负责提供设备接线图以及必要的技术文件及图纸等;负责对用户维护人员、运行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并提供培训资料;对软件进行定期更新并提供免费升级。
4.1.2接到产品使用方的服务要求后,卖方应在12小时内作出响应,48小时内按要求派人到指定地点提供服务,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解决方案。
4.1.3对于不能及时提供相应服务的,应及时填写不良技术服务记录。
4.1.4卖方 保证本合同货物中提供的资料正确完整,应至少提供包括原理图、安装图、产品说明书、合格证、出厂报告、配套检验软件光盘、装箱单及其他相应技术资料。
4.1.5卖方除提供合同所列出的货物之外,还应提供为保护货物的安全、稳定运行及安装维护所必须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附件;并应按照专用部分规定的比例/数量免费提供必需的手持设备、编程器、加长天线等辅助装置。
4.1.6卖方应提供现场免费培训或到厂免费培训,使操作人员熟悉仪器使用方法和维护保养知识。
卖方应按招标人制定的标准,在指定位置刻制和粘贴条码。
4.1.7设备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在卖方更换产品后质量保证期应予以延长。
4.1.8在质量保证期内,如发现投标人提供的货物有缺陷,不符合合同规定时,如属投标人责任,则招标人有权向投标人提出索赔。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换货费用、运费及保险费由投标人负担。
4.1.9卖方在软件更新后,应提供免费升级。
4.2 现场安装调试相关要求
4.2.1供货前协调会议
由用电信息采集设备卖方牵头、智能电能表卖方参与,主动向买方提出召开协调会议申请。协调会上,买方应在供货合同中明确采集芯片的型号、规格等参数,确保卖方在后续供货和调试工作中满足相关技术要求。
4.2.2 现场调试
建立智能电能表、用电信息采集设备现场调试协调机制,现场通信调试工作由用电信息采集设备卖方牵头、智能电能表卖方配合,以实现智能电能表卖方的供货产品与用电信息采集设备间达到100%调通率的要求。
4.2.3通信成功率验收
买方按照智能电能表100%调通率进行验收,若用电信息采集设备和智能电能表供货产品达不到要求,用电信息采集设备卖方和智能电能表卖方均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4.3 出厂测试数据
按买方要求格式提供电子版。
4.4 设计联络会
4.4.1为协调设计及其它方面的接口工作,根据需要买方与卖方应召开设计联络会。卖方应制定详细的设计联络会日程。卖方应书面向买方建议设计联络会方案,在设计联络会上买方有权对合同设备提出改进意见,卖方应按此意见作出改进。
4.4.2 若遇重要事宜需双方进行研究和讨论,经各方同意可另召开联络会议解决。
4.4.3 每次会议均应签署会议纪要,该纪要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4.5 工厂检验
4.5.1如经检验和试验有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合同设备,买方可以拒收,卖方应无偿给予更换。
4.5.2由制造单位对所生产的每个产品按照本标准提供的试验方法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应施加出厂封印,并出具质量合格证明,检验项目参照Q/GDW 1379.3-2013等相关标准要求。
附件1:集中器全性能试验检验报告使用说明表
集中器全性能试验检验报告使用说明表 |
||
序号 |
招标设备 |
检验报告适用说明 |
1 |
集中器I型(无线公网GPRS/窄带载波) |
取得集中器I型检验报告,核准型号为DJGZXX或DJCZXX |
2 |
集中器I型(无线公网CDMA/窄带载波) |
|
3 |
集中器I型(无线公网4G/窄带载波) |
取得集中器I型检验报告,核准型号为DJTZXX |
4 |
集中器I型(光纤/窄带载波) |
取得集中器I型检验报告,核准型号为DJOZXX |
5 |
集中器I型(无线公网GPRS/微功率无线) |
取得集中器I型检验报告,核准型号为DJGJXX或DJCJXX |
6 |
集中器I型(无线公网CDMA/微功率无线) |
|
7 |
集中器I型(无线公网4G/微功率无线) |
取得集中器I型检验报告,核准型号为DJTJXX |
8 |
集中器I型(光纤/微功率无线) |
取得集中器I型检验报告,核准型号为DJOJXX |
9 |
集中器I型(无线公网GPRS /宽带载波) |
取得集中器I型(宽带)检验报告,核准型号为DJGZXX或DJCZXX |
10 |
集中器I型(无线公网CDMA /宽带载波) |
|
11 |
集中器I型(无线公网4G/宽带载波) |
取得集中器I型(宽带)检验报告,核准型号为DJTZXX |
12 |
集中器I型(光纤/宽带载波) |
取得集中器I型检验报告,核准型号为DJOZXX |
(三)三相智能电能表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三相智能电能表(以下简称“电能表”)的规格、适应环境、机械性能、电气性能、抗干扰及可靠性等方面的技术要求和试验项目,规定了电能表的检验规则和运行质量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吉林省地方电力有限公司系统内电能表的设计、制造、采购及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4208—2008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GB/T 13384—2008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T 17215.211—2006 交流电测量设备 通用要求 试验和试验条件 第11部分:测量设备
GB/T 17215.301—2007 多功能电能表 特殊要求
GB/T 17215.321—2008 交流电测量设备 特殊要求 第21部分 静止式有功电能表(1级和2级)
GB/T 17215.322—2008 交流电测量设备 特殊要求 第22部分 静止式有功电能表(0.2S级和0.5S级)
GB/T 17215.323—2008 交流电测量设备 特殊要求 第23部分 静止式无功电能表(2级和3级)
DL/T 645—2007 多功能电能表通信协议
DL/T 830—2002 静止式单相交流有功电能表使用导则
JJG 596 电子式电能表
Q/GDW 206 电能表抽样技术规范
Q/GDW 1354—2013 智能电能表功能规范
Q/GDW 1356—2013 三相智能电能表型式规范
Q/GDW 1365—2013 智能电能表信息交换安全认证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Q/GDW 1354—2013《智能电能表功能规范》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技术要求
4.1 规格要求
4.1.1 准确度等级
准确度等级分为有功0.2S、0.5S、1级,无功2级。
4.1.2 标准的参比电压(见表1)
表1 标 准 参 比 电 压
电能表接入线路方式 |
参比电压 |
直接接入 |
3×220/380V |
经电压互感器接入 |
3×57.7/100V,3×100V |
4.1.3 电能表电压工作范围(见表2)
表2 电 压 工 作 范 围
规定的工作范围 |
0.9Un~1.1 Un |
扩展的工作范围 |
0.8 Un~1.15 Un |
极限工作范围 |
0.0 Un~1.15 Un |
4.1.4 标准的参比电流(见表3)
表3 标 准 参 比 电 流
电能表接入线路方式 |
参比电流(A) |
直接接入 |
5,10 |
经互感器接入 |
0.3,1.5 |
每款电能表的电压、电流规格应符合附录A电能表电压、电流规格对照表的规定。
4.1.5 标准的参比频率
参比频率的标准值为50Hz。
4.1.6 电能表常数
电能表根据不同规格推荐脉冲常数如表4。
表4 电能表推荐常数表
接入方式 |
电压(V) |
最大电流(A) |
推荐常数(imp/kWh) |
直接接入 |
3×220/380 |
60 |
400 |
3×220/380 |
100 |
300 |
|
经互感器接入 |
3×220/380 |
6 |
6400 |
3×57.7/100 |
6 |
20000 |
|
3×57.7/100 |
1.2 |
100000 |
|
3×100 |
6 |
20000 |
|
3×100 |
1.2 |
100000 |
4.2 环境条件
4.2.1 参比温度及相对湿度
参比温度为23℃;相对湿度为45%~75%。
4.2.2 温湿度范围(见表5、表6)
表5 温 度 范 围
户内式 |
户外式 |
|
规定的工作范围 |
-10°C~45°C |
-25°C~60°C |
极限工作范围 |
-25°C~60°C |
-40°C~70°C |
表5(续)
户内式 |
户外式 |
|
寒冷地区极限工作范围 |
-25°C~60°C |
-45℃~70℃ |
储存和运输极限范围 |
-25°C~70°C |
-40°C~70°C |
寒冷地区储存和运输极限范围 |
-25°C~70°C |
-45°C~70°C |
表6 相 对 湿 度
年平均 |
< 75% |
30天(这些天以自然方式分布在一年中) |
95% |
在其他天偶然出现 |
85% |
招标方可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对温度范围提出特殊要求。
4.2.3 大气压力
电能表在海拔4000m及以下(63.0kPa~106.0kPa)应能正常工作,高海拔地区要求电能表满足在海拔4000m~4700m正常工作。
4.3 机械及结构要求
电能表机械和结构要求除应符合Q/GDW 1356—2013的规定外,还应满足4.3.1~4.3.7的要求。
4.3.1 通用要求
电能表的设计和结构应能保证在额定条件下使用时不引起任何危险。尤其保证:防电击的人身安全;防高温影响的人身安全;防火焰蔓延的安全;防固体异物、灰尘及水的保护。易受腐蚀的所有部件在正常条件下应予以有效防护。任一保护层在正常工作条件下不应由于一般的操作而引起损坏,也不应由于在空气中暴露而受损。电能表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并能承受在正常工作条件下可能出现的高温和低温。部件应可靠地紧固并确保不松动。电气接线应防止断路,包括在本标准规定的某些过载条件下。电能表结构应使由于布线、螺钉等偶然松动引起的带电部位与可触及导电部件之间绝缘短路的危险最小。电能表应能耐阳光照射。
4.3.2 结构件
a) 电能表表壳采用II类防护绝缘包封,在90℃的高温环境下不应出现变形,在650℃±10℃温度下不助燃,可熄灭。端子座在960℃±10℃温度下不助燃、可熄灭。电能表端子座热变形温度≥200℃。
b) 电压、电流接线柱在受到轴向60N的接线压力时,接线柱不应松动和位移;辅助端子接线柱在受到轴向10N的接线压力时,接线柱不应松动和位移。
4.3.3 显示
在电能表正常使用条件下,LCD使用寿命应大于10年。在安装有表盖的条件下,其电子显示器外部应能承受15kV试验电压的静电空气放电。
4.3.4 输出接口
4.3.4.1 电能量脉冲输出
电能表电能量脉冲输出宽度为:80ms±16ms。电脉冲输出在有脉冲输出时,通过5mA电流时脉冲输出口的压降不得高于0.8V;在没有脉冲输出时,脉冲输出口直流阻抗应不小于100kΩ。
4.3.4.2 多功能测试接口
应满足Q/GDW 1354—2013的要求。
4.3.4.3 报警输出接口
报警输出触点额定参数为交流电压220V、电流5A;直流电压100V,电流0.1A。
4.3.4.4 跳闸输出接口(适用于外置负荷开关的电能表)
应满足Q/GDW 1354—2013的要求。
4.3.4.5 RS485通信接口
应满足Q/GDW 1354—2013的要求。
4.3.4.6 调制型红外通信接口
应满足Q/GDW 1354—2013的要求。
4.3.4.7 通信模块接口带载能力(适用于带通信模块的电能表)
VCC电压+12V±1V,负载电流0mA~400mA。
4.3.5 电池
a) 抄表及全失压电池统一使用CR-P2型号,输出电压为6V锂锰电池,容量≥1200mAh,便于电池统一储备和更换;
b) 时钟电池采用绿色环保锂电池,在电能表寿命周期内无需更换,断电后可维持内部时钟正确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5年;
c) 时钟电池应有防脱落措施,引脚焊点应足够牢固,与电池正极直接连接的裸露导电体与其它裸露导电体之间应有防短路措施。
4.3.6 卡座
a) 介质的插口应能防尘、防水,防尘应达到GB 4208—2008中规定的IP5X防护等级要求;户内式电能表的防水要求应达到IPXl防护等级,对于户外式电能表应达到IPX4防护等级;
b) CPU卡在卡座中连续插拔20次后,卡片及触点应无划裂,并能用该卡座正常读写。在规定的使用条件下,卡座应能承受不小于2万次的CPU卡插拔;
c) 电能表在正常工作状态下,将金属片插入卡座(卡座电气接口应在表内部与强电进行隔离)5min后拔出,试验后电能表能正常工作,内存数据不丢失;
d) 卡座读写头触点对卡的每一个触点的压力应保证满足接触点不大于0.6N,在插拔过程中不应损坏卡和集成电路或使之产生划裂。干净卡的触点与干净的卡座触点的接触电阻不应大于100 mΩ。卡座应具有承受触点间短路的能力,不论短路时间长短,短路触点数量多少,均不应损坏卡座或引起功能上的改变。已插入CPU卡的卡座出现突然通断电现象时,接触触点上不应出现引起卡误操作的信号;
e) 当卡座水平放置、插卡口面向观察者且读卡触点处于下面时,与插卡口平行远离观察者的部分为卡座底部。到位开关触点应在卡座底部,并距卡座左侧内壁10mm~25mm范围内,到位开关触点的行程方向应与插卡方向一致,行程范围为0mm~2.5mm;
f) CPU卡应能以90°垂直方向插入电能表卡座底部,插入底部后,卡尾露出电能表部分应为35mm±3mm。
4.3.7 负荷开关
负荷开关可采用内置或外置方式,当采用内置负荷开关时电能表最大电流不宜超过60A,负荷开关技术要求符合IEC 62055—31:2005,负荷开关类型选择Uc2,三相负荷开关应采用一体化设计。
采用内置负荷开关的电能表,开关操作时应有相应的硬件或软件消弧措施,其出口回路应有防误动作和便于现场测试的安全措施。电能表在扩展的工作电压范围内,负荷开关应能正常工作。
采用外置负荷开关的电能表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之一实现对外置负荷开关的控制:
a) 从电能表跳闸控制端子13、14和15输出两组无源无极性控制开关信号,开关节点容量为交流250V、2A。
b) 从电能表跳闸控制端子13直接输出一个交流电压控制信号,该控制信号引自该电能表供电线路的相线,驱动能力应不小于20mA。控制信号的非激励态输出电压应为供电电压的90%至100%,激励态输出电压应为供电电压的0%至25%。当控制信号处于非激励态时,外置负荷开关闭合,允许用户用电;当控制信号处于激励态时,外置负荷开关断开,中断用户供电。表内的跳闸控制开关宜采用电磁继电器。该控制输出回路应具备长时间过载和短路保护能力。过载和短路保护机构的动作电流阈值应不大于100mA。
电能表负荷开关无论内置、外置,用户购电成功后,可由主站通过远程发送直接合闸命令或允许合闸命令。电能表处于允许合闸状态,可通过本地方式由用户自行合闸。
注:采用外置负荷开关时,允许合闸状态下表内继电器直接合闸,用户不需按电能表按键,只需合上外置负荷开关即可。
4.4.1 功能要求
电能表的功能配置应满足Q/GDW 1354—2013的有关要求。
4.4.2 特殊功能要求
a) 定时跳合闸功能:电能表满足固定时间点自动执行跳合闸功能,跳合闸时间点可设置,此功能可设置为开启或关闭状态。
b) 超功率跳闸功能:当电能表工作状态达到固定功率限值时,可自动执行跳闸功能,功率限值可设置,此功能可设置为开启或关闭状态。
4.5 准确度要求
4.5.1 电流变化引起的误差极限
有功0.2S级和0.5S级电能表应符合GB/T 17215.322—2008中8.1的规定;有功1级电能表应符合GB/T 17215.321—2008中8.1的规定;无功2级电能表应符合GB/T 17215.323—2008中8.1的规定。
出厂误差数据应控制在误差限值的60%以内。
4.5.2 起动
在表7规定起动电流条件下,仪表应能起动并连续记录。若为双向计量仪表,应对每个计量方向进行试验。
表7 起 动 电 流
电能表等级 |
0.2S |
0.5S |
1 |
|
起动电流 |
直接接入式 |
— |
— |
0.004 Ib |
经互感器接入式 |
0.001In |
0.001 In |
0.002 In |
|
4.5.3 潜动
当电能表只加电压,电流线路无电流时,其测试输出不应产生多于一个的脉冲。
4.5.4 电能表常数
测试输出与显示器指示之间的关系,应与铭牌标志一致。
4.5.5 电能表示值误差
4.5.5.1 计度器总电能示值组合误差
计数器示值(增量)的组合误差应符合下式规定:
式中:
——该时间内,电子显示器总电能计数器的电能增量;
——该时间内,各费率时段对应的计数器的电能增量;
n ——费率数;
α ——电子显示总电能计数器小数位数。
4.5.5.2 需量示值误差
需量测量准确度等级指数应与其有功电能的准确度等级指数一致,并根据测试负荷点做调整。电能表最大需量的测量准确度应符合以下公式要求:
式中
δP ——电能表的需量误差,%;
X ——电能表的等级;
Pn ——额定功率,kW;
P ——测量负载点功率,kW。
4.5.6 时钟准确度
a) 在参比温度及工作电压范围内,时钟准确度不应超过0.5s/d。
b) 在工作温度范围-25℃~+60℃内,时钟准确度随温度的改变量不应超过0.1s/(d·℃),在该温度范围内时钟准确度不应超过1s/d。
4.5.7 误差一致性
同一批次数只被试样品在同一测试点的测试误差与平均值间的偏差不应超过表8的限定值。
表8 误差一致性限值
电流 |
功率因数 |
0.2S级 |
0.5S级 |
1级 |
Ib(In) |
1 |
±0.06% |
±0.15% |
±0.3% |
0.5L |
||||
0.1 Ib(In) |
1 |
±0.08% |
±0.20% |
±0.4% |
4.5.8 误差变差要求
对同一被试样品相同的测试点,在负荷电流为Ib(In)、功率因数为1和0.5L的负载点进行重复测试,相邻测试结果间的最大误差变化的绝对值不应超过表9的限定值。
表9 误 差 变 差 限 值
电流 |
功率因数 |
0.2S级 |
0.5S级 |
1级 |
Ib(In) |
1 |
0.04 |
0.1 |
0.2 |
0.5L |
4.5.9 负载电流升降变差
电能表基本误差按照负载电流从小到大,然后从大到小的顺序进行两次测试,记录负载点误差;在功率因数1、负荷电流0.05Ib(In)~Imax变化范围内,同一只被试样品在相同负载点处的误差变化的绝对值不应超过表10的限定值。
表10 负载电流升降变差限值
电流 |
功率因数 |
0.2S级 |
0.5S级 |
1级 |
0.05 Ib(In)≤I≤Imax |
1 |
0.05 |
0.12 |
0.25 |
4.5.10 测量的重复性
电能表各测量结果按照下式计算标准偏差估计值S(%),该值不应超过表11规定限值。
式中:
n ——对每个负载点进行重复测量的次数,n≥5;
gi ——第i次测量得出的相对误差(%);
——各次测量得出的相对误差平均值(%),即:
表11 测量重复性限值
负载电流 |
功率因数 |
S(%) |
||
0.2S级 |
0.5S级 |
1级 |
||
0.1Ib(In)~Imax |
1 |
0.04 |
0.1 |
0.2 |
0.2Ib(In)~Imax |
0.5L |
0.04 |
0.1 |
0.2 |
4.5.11 影响量
a) 相对于参比条件的变化引起的附加的百分数误差改变应按等级符合表12的规定。
表12 影 响 量
影响量 |
电流值(除特殊说明外,为平衡负载) |
功率因数 |
各等级仪表的 平均温度系数 %/K |
|||
直接接入仪表 |
经互感器工作仪表 |
0.2S级 |
0.5S级 |
1级 |
||
环境温度改变 |
0.1Ib≤I≤Imax |
0.05In≤I≤Imax |
1 |
0.01 |
0.03 |
0.05 |
0.2 Ib≤I≤Imax |
0.1 In≤I≤Imax |
0.5L |
0.02 |
0.05 |
0.07 |
|
电压改变±10% |
0.05 Ib≤I≤Imax |
0.02 In≤I≤Imax |
1 |
— |
— |
0.7 |
0.1 Ib≤I≤Imax |
0.05 In≤I≤Imax |
0.5L |
— |
— |
1.0 |
|
— |
0.05 In≤I≤Imax |
1 |
0.1 |
0.2 |
— |
|
0.1 In≤I≤Imax |
0.5L |
0.2 |
0.4 |
— |
||
电压改变-20%,+15%1) |
0.05 Ib≤I≤Imax |
0.02 In≤I≤Imax |
1 |
— |
— |
2.1 |
— |
0.05 In≤I≤Imax |
1 |
0.3 |
0.6 |
— |
|
电压小于0.8Un1) |
Ib |
In |
1 |
-100~+10 |
||
频率改变±2% |
0.05 Ib≤I≤Imax |
0.02 In≤I≤Imax |
1 |
— |
— |
0.5 |
0.1 Ib≤I≤Imax |
0.05 In≤I≤Imax |
0.5L |
— |
— |
0.7 |
|
— |
0.05 In≤I≤Imax |
1 |
0.1 |
0.2 |
— |
|
0.1 In≤I≤Imax |
0.5L |
0.1 |
0.2 |
— |
||
逆相序 |
0.1Ib |
0.1 In |
1 |
0.05 |
0.1 |
1.5 |
电压不平衡2) |
Ib |
In |
1 |
0.5 |
1.0 |
2.0 |
电压电流线路中的谐波分量 |
0.5Imax |
0.5Imax |
1 |
0.4 |
0.5 |
0.8 |
交流电流线路中直流和偶次谐波3) |
— |
1 |
— |
— |
3.0 |
|
表12(续)
影响量 |
电流值(除特殊说明外,为平衡负载) |
功率因数 |
各等级仪表的 平均温度系数 %/K |
|||
直接接入仪表 |
经互感器工作仪表 |
0.2S级 |
0.5S级 |
1级 |
||
交流电流线路中奇次谐波 |
0.5Ib |
0.5 In |
1 |
— |
— |
3.0 |
交流电流线路中次谐波 |
0.5Ib |
0.5 In |
1 |
0.6 |
1.5 |
3.0 |
工频磁场强度 0.5mT |
Ib |
In |
1 |
0.5 |
1.0 |
2.0 |
射频电磁场抗扰度 |
Ib |
In |
1 |
1.0 |
2.0 |
2.0 |
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抗扰度 |
Ib |
In |
1 |
1.0 |
2.0 |
2.0 |
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 |
Ib |
In |
1 |
1.0 |
2.0 |
4.0 |
衰减振荡波抗扰度4) |
— |
In |
1 |
1.0 |
2.0 |
2.0 |
注1:此项试验不是影响量试验,仅用于验证仪表电源电压影响试验中的扩展工作范围和极限工作范围,电压小于0.8Un时的技术要求(-100~10)是指仪表的百分数误差,而非仪表百分数误差改变量。 注2:此项试验仅适用于三个测量元件的多相仪表,不适用于两个测量元件的多相仪表。 注3:此项试验不适应于经互感器工作的仪表。 注4:此项试验仅适用于经电压互感器工作的仪表。 |
||||||
b) 0.5mT工频磁场无负载
电能表处于工作状态,电流线路无电流,将其放置在0.5mT工频磁场干扰中,电能表的测试输出不应产生多于一个的脉冲。
c) 外部恒定磁感应
电能表处于工作状态,将其放置在300mT恒定磁场干扰中,电能表应不死机、不黑屏;内置负荷开关的电能表,其负荷开关不应误动作,并能正确执行拉合闸命令;电能表计量误差改变量不应超过2.0%。
4.6 电气要求
4.6.1 功耗
4.6.1.1 电压线路功耗
a) 在三相施加参比电流和参比电压、参比频率条件下,电能表处于非通信状态(带通信模块电能表模块仓不插模块),背光关闭,每一电压线路的有功功率和视在功率消耗不应大于1.5W、6VA。
b) 电能表在通信状态下,电压线路的有功功率不应大于8W。
c) 电能表采用外部辅助电源供电时,每一电压线路的视在功耗不应大于0.5VA。
4.6.1.2 电流线路功耗
电能表在参比电流和参比频率下,当参比电流小于10A时每一电流线路的视在功率消耗不应超过0.2VA,当参比电流大于或等于10A时每一电流线路的视在功率消耗不应超过0.4VA。
4.6.1.3 辅助电源线路功耗
电能表采用外部辅助电源供电时,辅助电源线路的视在功耗不应大于10VA。
4.6.2 电源电压影响
a) 电压在规定工作范围内变化时引起的允许误差改变量极限应满足4.5.11中表12的相关要求。电能表试验后,不应使电能表死机或发生信息改变。
b) 电压短时中断和暂降对仪表影响应满足GB/T 17215.301—2007的规定。
4.6.3 短时过电流影响
a) 直接接入仪表应能经受30Imax(允差为+0~-10%)的短时过电流,施加时间为参比频率的半个周期。当回到初始工作条件时,电能表的信息不应改变并正确工作,且在电流为Ib和功率因数为1时的电能表误差改变量不应超过表13的限定值;
b) 经互感器接入仪表应能经受20Imax(允差为+0~-10%)的电流,施加时间为0.5s。当回到初始工作条件时,电能表的信息不应改变并正确工作,且在电流为In和功率因数为1时的电能表误差改变量不应超过表13的限定值。
表13 短时过电流变差限值
仪表 |
电流值 |
功率因数 |
0.2S级 |
0.5S级 |
1级 |
直接接入 |
Ib |
1 |
/ |
/ |
1.5% |
经互感器接入 |
In |
1 |
0.05% |
0.05% |
0.5% |
注:本要求不适用于在电流回路中有触点的电能表。
4.6.4 自热影响
在功率因数为1或0.5L、负荷电流为Imax的工况下,由自热引起的误差改变量不应超过表14的限定值。
表14 自热影响误差改变量限值
电流值 |
功率因数 |
0.2S级 |
0.5S级 |
1级 |
Imax |
1 |
0.1% |
0.2% |
0.7% |
0.5L |
0.1% |
0.2% |
1.0% |
4.6.5 温升影响
在额定工作条件下,电路和绝缘体不应达到影响电能表正常工作的温度。电能表任何一点的温升,在环境温度为40℃时不应超过25K。
4.6.6 抗接地故障抑制能力(仅适用于在非有效接地系统电网上使用的电能表)
对三相四线经互感器工作的,并且接入非有效接地系统或中性点不接地的星形配电网上的电能表,当电能表某一线发生接地故障,且三线对地有10%过电压情况下,没有接地的两线应能耐受1.9倍的额定电压。电能表不应出现损坏,并且应正确工作。当电能表恢复到参比温度时,在功率因数为1、负荷电流为In的工况下,误差的变化量不应超过表15的限定值。
表15 接地故障引起的误差改变量限值
电流值 |
功率因数 |
0.2S级 |
0.5S级 |
1级 |
In |
1 |
0.1% |
0.3% |
0.7% |
4.6.7 电流回路阻抗
电能表电流回路阻抗值是在电流回路通以最大电流Imax时,测试电流回路进出两端电压,然后除以最大电流Imax计算所得。内置负荷开关电能表在负荷开关通断后,其电流回路阻抗平均值应小于2mΩ。
4.7 绝缘性能
4.7.1 脉冲电压
电能表应能承受脉冲电压影响,试验电压按表16规定施加。
表16 脉 冲 电 压
从额定系统电压导出的相对地电压(V) |
脉冲电压(V) |
≤100 |
2500 |
≤300 |
6000 |
4.7.2 交流电压
试验应在下列条件下进行:
a) 试验电压波形:近似正弦波;
b) 频率:45Hz~65Hz;
c) 电源容量:至少500VA;
d) 试验电压:按表17;
e) 试验时间:1min。
f) 在对地试验中,参比电压等于或低于40V的辅助线路应接地。
试验中,仪表不应出现闪络、破坏性放电或击穿;试验后,仪表应无机械损坏,并能正确工作。
表17 交 流 电 压 试 验
试验电压(有效值) |
试验电压施加点 |
4kV |
a)所有电流线路和电压线路以及参比电压超过40V的辅助线路连接在一起为一点,另一点是地,试验电压施加于该两点间。 |
2kV |
b)在工作中不连接的各线路之间。 |
4.8 电磁兼容性要求
4.8.1 对电磁骚扰的抗扰度
电能表的设计应能保证在电磁骚扰影响下不损坏或不受实质性影响。
注:考虑的骚扰为:
——静电放电;
——浪涌抗扰度;
——射频电磁场抗;
——快速瞬变脉冲群;
——射频场感应的传导电压;
——衰减振荡波(仅对经互感器接入电能表)。
4.8.2 无线电干扰抑制
电能表不应发生能干扰其他设备正常运行的传导和辐射噪声。
4.9 可靠性要求
a) 产品的设计和元器件选用应保证整表使用寿命大于等于10年,产品从验收合格之日起,由于电能表质量原因引起的故障,其允许故障率应小于等于表18规定值;
表18 寿命保证期内允许的故障率
运行年数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允许故障率% |
0.2 |
0.25 |
0.3 |
0.35 |
0.4 |
0.45 |
0.5 |
0.55 |
0.6 |
0.65 |
b) 订购的电能表具有吉林省地方电力有限公司出具MTTF不少于10年的可靠性检测报告;报告内容应对电能表制造企业提供的主要元器件明细表进行标注。电能表的功能、结构、线路、关键器件等有重大变动时,必须重新进行全性能试验和可靠性验证试验,并在产品说明书中给以标注以示区别。
c) 制造单位应提供基于元器件应力法的电能表可靠性预计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电能表设计方案、选用的主要元器件性能、可靠性相关工艺控制措施、可靠性计算过程及结果等,确保电能表的设计满足本标准规定的可靠性要求;主要元器件至少应包括计量专用芯片、CPU、液晶、电解电容、压敏电阻、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晶振、片式二极管、片式电阻、片式电容、光耦、电池、负荷开关、载波通信模块、CPU卡(射频卡)、ESAM模块等,元器件参数应涉及生产厂家、型号、规格、主要性能、品级等;
d) 电能表在频繁快速停复电或电压升降后,恢复正常工作状态电能表应不死机、不黑屏、计量正确,设置参数不改变、电费扣减正确。
4.10 数据安全性要求
4.10.1 一般性要求
a) 当其它设备通过接口与电能表交换信息时,电能表的计量性能、存储的数据信息和参数不应受到影响和改变。
b) 在任何情况下,电能表存储、记录的电量数据以及运行参数不应因非法操作和干扰而发生改变。
4.10.2 编程要求
可通过调制型红外、RS485、载波、无线等通信介质对电能表进行编程,并具备编程防护措施。
4.11 软件要求
a) 电能表生产厂家应提供操作应用软件,并可通过RS485接口或红外等接口方便抄读电能表内部记录的数据、信息,并下载到相应存储设备中;
b) 涉及计量准确性的软件设置功能,应提供明确的说明资料,并经试验验证,确保其稳定可靠;
c) 设置软件应采用权限和密码分级管理体系,具有设置验证功能,并能记录操作人员、操作时间、操作项目等信息,能备份被改写的内容;
d) 表内软件和操作应用软件应成熟、完整,表内软件出厂后不允许远程或现场升级更改;操作应用软件应满足用户要求;软件要有良好的向下兼容性;
e) 表内软件应具备备案和比对能力;
f) 电能表生产厂家提供的电能表的嵌入式软件中不应留有后门,任何内部参数改动均应在授权方式下进行。生产厂家在软件研发管理上应具备相关安全监督及防范机制,防止出现软件泄密带来的安全隐患。
4.12 包装要求
应按照GB/T 13384—2008的要求进行产品包装。
4.13 通信模块互换性要求
带载波模块、微功率无线模块或无线模块的电能表,为保证电能表外置通信模块的互换性能,电能表的外置通信模块接口应和交流采样电路实行电气隔离,应有失效保护电路,即在未接入、接入或更换通信模块时,不应对电能表自身的性能、运行参数以及正常计量造成影响。
4.13.1 信号频率
采用低压电力线窄带载波通信时,其载波信号频率范围应为421kHz。
4.13.2 速率要求
采用支持1200bps及以上的载波通信速率。
4.13.3 功能要求
(1)台区区分
单相/三相电能表通信模块应能实现对自身台区归属的识别,通过日常抄表任务将跨台区电能表的信息上报至采集主站,确定电能表自身的台区归属。
(2)L/N互易和逆相序
通信模块应具备对现场电表可能存在的L/N互易、逆向序等异常情况的监测功能。要求单相表通信单元对单相表零/火线接反的问题进行监测;三相表通信单元可以对三相表逆相序的问题进行监测。
(3))准确可靠的相位识别
通信单元应能准确识别其所属电表的供电相位,为现场台区及客户对于分相线损治理、供电线路优化等工作提供准确的依据。
(4)电能表主动注册
通信单元应具备根据自身台变关系主动上报采集器下485表或者智能电能表通信地址、规约及相位的功能,不可收集到非本台区电能表信息,避免了计量自动化系统管理的混乱或用电档案的遗漏。
(5)事件主动上报
异常事件分为两个等级:重要事件(重要、紧急且概率低的事件)和一般事件。
对于对等通信网络,重要事件内容可通过电能表的通信单元主动上报。一般事件应通过集中器主动查询方式进行上报。
对于非对等网络,所有异常事件均通过集中器主动查询方式进行上报。
(6)载波通信组网
响应集中器主模块的载波组网命令。
(7)台区信号的发送功能
收到集中器路由模块的命令后,指定的电表通信单元节点发送台区定位信息。
5 试验项目
电能表的全性能试验、抽样验收的试验项目应符合附录B的规定。
5.1 准确度试验
5.1.1 电流变化引起的百分误差
电能表在参比条件下,电流变化引起的百分误差应满足4.5.1准确度等级对应标准规定误差限的60%。
5.1.2 起动
在参比电压、参比频率和cosφ=1的条件下,负载电流按照电能表等级升到表7规定起动电流后,电能表应有脉冲输出或代表电能输出的指示灯闪烁,起动时间(tQ)不应超过下式计算结果要求。如果电能表用于测量双向电能,则将电流线路反接,重复上述试验。
式中:
C ——电能表常数,imp/kWh;
PQ ——起动功率,W。
5.1.3 潜动
电能表电压回路通以115%Un,电流回路无电流,在规定时间内电能表不应产生多于一个的脉冲输出。试验时间按下式确定。
式中:
C ——电能表常数,imp/kWh;
PQ ——起动功率,W。
5.1.4 电能表常数
在参比电压,电流线路通以最大电流Imax,功率因数为1条件下,记录计度器在时间间隔t内的电能值以及测试输出在t内的脉冲数n,仪表输出脉冲数和计度器指示值应符合下式要求:
式中:
ΔE ——计度器示值误差;
n ——计数器记录的累计电能表输出脉冲数;
C ——电能表常数(imp/kWh);
E ——电能表计度累计值;
α ——电能表计度显示的小数位数。
5.1.5 电能示值误差
5.1.5.1 计度器总电能示值组合误差
电能表应按照如下条件试验:
a) 在参比电压、参比频率、Ib(In)、cosφ=1(或sinφ=1)条件下;
b) 仪表各费率时段任意交替编制,日切换7次;
c) 读取总电能计数器和各费率计数器电能(初始)示值;
d) 连续运行24h后;
e) 读取总电能计数器和各费率时段相应计数器的电能示值;
f) 计算出总电能计数器及各费率时段计数器所计的电能增量。
5.1.5.2 需量示值误差
试验开始前将仪表需量清零,并将仪表的需量周期设置为15min。
在电压线路通以参比电压、电流线路通以电流0.1Ib(0.1In)、Ib(In)和Imax,功率因数为1条件下,仪表连续运行15min以上,读取仪表的最大需量,按下式计算需量示值误差。需量示值误差应满足4.5.5.2的要求。
式中:
P ——被测仪表的需量示值(kW);
P0 ——标准表的功率示值(kW)。
需量示值误差测量时推荐的测试负载点为:在参比电压、参比频率、参比温度、cosφ=1条件下0.1Ib(In)、Ib(In)和Imax(1.2In)。
5.1.6 时钟误差要求
5.1.6.1 日计时误差
环境温度23℃,相对湿度45%~75%,施加参比电压;时钟精度测量仪预热达热稳定状态;仪表通电20min后,使用时钟测试仪在仪表时基频率测试点连续进行3次测量,每次测量时间为1min,之后计算平均值,结果应满足4.5.6要求。
5.1.6.2 环境温度对日计时误差的影响
在参比温度下测量仪表时钟日计时误差,然后将仪表置于高低温试验箱中,将试验箱温度升至60℃,仪表在此温度下保持2h后测量仪表时钟日计时误差,按下式进行计算仪表时钟日计时误差的温度系数,采用同样的试验方法计算在-25℃时仪表时钟日计时误差的温度系数,结果应满足4.5.6要求。
式中:
q ——仪表时钟日计时误差的温度系数s/(d·℃);
e1 ——试验温度下的仪表时钟日计时误差,s/d;
e0 ——参比温度下的仪表时钟日计时误差,s/d;
t1 ——试验温度,℃;
t0 ——参比温度,℃。
5.1.7 误差一致性试验
电能表在参比电压、参比电流加载30min后,对同一批次n个被试样品(典型为3~6只表),在参比电压、100%Ib(In)、10%Ib(In)、功率因数1和0.5L处,被试样品的测量结果与同一测试点n个样品的平均值的最大差值不应超过表8的限值。被试样品应使用同一台多表位校验装置同时测试。
5.1.8 误差变差试验
电能表在参比电压、参比电流加载30min后,对同一被试样品,在参比电压、Ib(In)、功率因数1和0.5L处,对样品做第一次测试;在试验条件不变的条件下间隔5min后,对样品做第二次测试,同一测试点处的两次测试结果的差的绝对值不应超过表9的限值。
5.1.9 负载电流升降变差试验
电能表在参比电压、参比电流加载30min后,按照负载电流从轻载到Imax的顺序进行首次误差测试,记录各负载点的误差;负载电流在Imax点保持2min后,再按照负载电流从Imax到轻载的顺序进行第二次误差测试,记录各负载点误差;同一只被试样品在相同负载点处的误差变化的绝对值不应超过表10的限定值。测试点的负载电流为0.05Ib(In)、Ib(In)、Imax。
5.1.10 测量重复性试验
在参比电压、参比频率和参比电流下,对功率因数为1和0.5L两个负载点分别做不少于5次的相对误差测量,按照式3计算标准偏差估计值,不应大于4.5.10中表11规定限值。
5.1.11 影响量试验
a) 应单独对某个影响量引起的改变量进行测试,所有其他影响量保持为参比条件。电能表误差改变量应满足4.5.11中表12的限值要求;
b) 0.5mT工频磁场无负载
电能表电压线路通以115%Un,电流回路无电流,将0.5mT工频磁场施加在电能表受磁场影响最敏感处,在20倍的理论起动时间内电能表不应产生多于一个的脉冲输出;
c) 外部恒定磁感应
电能表通以参比电压、参比电流,将50mm×50mm×50mm表面磁场强度为300mT的磁铁分别放置在电能表正面、侧面、底面靠近电源模块的位置,每个平面试验持续20min,电能表应不死机、不黑屏。将磁场分别在电能表正面、侧面靠近内置负荷开关的位置移动,负荷开关应不改变状态,连续发送5次拉合闸命令,负荷开关应正确动作。将磁场分别放置在电能表正面、侧面、底面靠近计量采样单元的位置,在Ib(In)、功率因数为1的计量误差改变量应满足4.5.11中c)限定值的要求。
5.2 机械试验
对电能表的防尘和防水试验、弹簧锤试验、冲击试验、振动试验、耐热和阻燃试验应符合GB/T 17215.211—2006的规定,接线端子压力试验应符合4.3.2的规定。每项机械性能试验后,电能表应无损坏,无信息改变,并能按本标准正常工作。
5.3 气候影响试验
a) 对电能表的高温试验、低温试验、交变湿热试验、阳光辐射防护试验应符合GB/T 17215.211—2006的规定。每项气候影响试验后,电能表应无损坏,无信息改变并能按本标准正确地工作。
b) 极限工作环境试验
电能表放置在温度试验箱内,环境温度设定为70℃,电能表电压线路施加115%Un,电流线路施加Imax,运行4小时,在试验过程中电能表不应出现死机、黑屏现象。
5.4 电气性能试验
5.4.1 功率消耗
5.4.1.1 电压线路
在参比条件下,电能表三个电压线路施加参比电压、三个电流线路施加参比电流,仪表背光关闭,测量电压线路的有功功率消耗和视在功率消耗。电能表一相电压功耗测试接线见图1,读取数字式功率表的示值P,即为该电压线路的有功功耗;读取数字式电流表的示值I,其与参比电压的乘积即为该电压线路的视在功耗。对于多相仪表,应分别测量每个电压线路的有功功耗和视在功耗,电能表电压回路功耗应满足4.6.1.1要求。
图1 三相仪表A相电压线路功耗测量示意图
5.4.1.2 电流线路
在参比条件下,电能表三个电压线路施加参比电压、三个电流线路施加参比电流,仪表背光关闭,测量每一电流线路的视在功率消耗。电能表一相电流功耗测试接线见图2,读取电压表示值U,其与参比电流的乘积即为该电流线路上的视在功耗。对于多相仪表,应分别测量每个电流线路的视在功耗,电能表电流线路功耗应满足4.6.1.2要求。
图2 三相仪表A相电流线路功耗测量示意图
5.4.1.3 辅助电源线路
在参比条件下,电能表施加参比电压、参比电流,辅助电源线路施加220V交流电压,仪表背光关闭,读取串接在辅助电源线路的数字式电流表的示值I,其与220V的乘积即为该电压线路的视在功耗。
5.4.2 电源电压影响试验
电源电压影响试验应按照GB/T 17215.301—2007的规定执行。
5.4.3 短时过电流影响试验
试验线路应近似无感。电压线路通以参比电压,电流线路施加4.6.3规定的短时过电流,多相仪表应分别对每一电流线路进行试验。试验后,仪表不应损坏,当仪表温度恢复至参比温度时,在Ib(In)和功率因数为l条件下测量仪表的百分数误差,与仪表在试验前的误差进行比较,结果应满足4.6.3要求。
5.4.4 自热试验
仪表在电压线路通以参比电压,电流线路无电流条件下预热至少2h后,电流线路通以最大电流、平衡负载、功率因数为1条件下,立刻测量仪表百分数误差;接着以足够短的间隔时间准确地画出误差随时间变化的曲线。试验应至少应进行1h,直至在20min内误差变化不大于表14要求。功率因数为0.5L时重复上述试验。试验过程中测量的各次百分数误差与第一次测得的误差进行比较,结果应满足4.6.4要求。
5.4.5 温升试验
试验应按下列条件进行:
a) 电压线路通以1.15倍参比电压;
b) 电流线路通以1.2倍最大电流;
c) 环境温度:40℃;
d) 试验时间:2h。
试验期间仪表不应受到风吹或直接的阳光辐射,仪表应无损坏并应通过5.5规定的绝缘试验。
5.4.6 抗接地故障抑制试验
本试验仅对三相四线经互感器工作的仪表。在三线中的某一线上进行模拟接地故障状态的试验中,各线电压提高至标称电压的1.1倍历时4h。试验时,电能表的中性端与电能表试验设备(MTE)的地端断开,并与MTE中模拟接地故障的一端连接。这时,没有接地的两电压端的电压则为相电压的1.9倍。试验时,电流线路设定电流为In,功率因数为1、对称性负载。试验后,仪表应无损坏并能正确地工作。当仪表回到正常工作温度时,测得的误差改变应满足4.6.6中表15的要求。
5.4.7 电流回路阻抗测试
电能表在参比电压、最大电流、功率因数1条件下进行10次实负载拉合闸操作。每次操作断20s,通10s。每次拉合闸操作结束后,在施加最大电流时测量电流回路阻抗值,10次测得阻抗平均值应满足4.6.7要求。压降测量点为电流端子上两个螺丝中间的铜条上。
5.4.8 通信模块接口带载能力试验(适用于带通信模块的电能表)
在电能表通信模块接口的VCC和地之间接入30Ω纯阻性负载(±5%精度),用电压表测量VCC与地两端电压,电压值应在+12V±1V范围内。
5.4.9 通信模块互换能力试验
5.4.9.1 热插拔试验
电能表施加参比电压、参比电流,在热拔插更换通信模块的情况下,电能表应能正确计量,且表内存贮的计量数据和参数不应受到影响和改变。
5.4.9.2 性能影响试验
电能表接入相应的通信测试平台,施加参比电压、参比电流,互换模块插入电能表10s后,通信测试平台以10s的时间间隔对电能表的电能量和时间数据进行抄读,共抄读5次,电能表应正确应答。在通信状态下,电能表Ib点的计量误差不应超过相应准确度等级。在通信状态下测试电能表电压回路功耗,应满足4.6.1.1要求。
5.5 绝缘
5.5.1 通用试验条件
试验仅对整表进行,带有表盖和端子盖,端子螺钉应拧在端子所能固定最大导线位置上。首先应进行脉冲电压试验,而后进行交流电压试验。对于这些试验,术语“地”具有如下含义:
a) 当表壳由金属制成时,“地”即表壳本身,置于导电平面上;
b) 当表壳全部或只有部分由绝缘材料制成时,“地”是包围仪表的导电箔,此导电箔与所有可接触导电部件接触并与置于表底的导电平面相连接。在端子盖处,使导电箔接近端子和接线孔,距离不大于2cm。
绝缘试验的标称条件为:
a) 环境温度:15℃~25℃;
b) 相对湿度:45%~75% ;
c) 大气压力:86kPa~106kPa。
5.5.2 脉冲电压
试验应在下列条件下进行:
a) 脉冲波形:1.2/50μs脉冲;
b) 电压上升时间:±30%;
c) 电压下降时间:±20%;
d) 电源阻抗:500Ω±50Ω;
e) 电源能量:0.5J±0.05J;
f) 试验电压:按表16;
g) 试验电压允差:+0%~-10%。
每次试验,以一种极性施加10次脉冲 ,然后以另一种极性重复10次。两脉冲间最小时间为3s。试验中,仪表不应出现闪络、破坏性放电或击穿。
5.5.3 交流电压试验
应在装上表壳和端子盖情况下进行试验,在无法触及试验电压施加点的情况下,可用横截面不超过接线孔横截面面积的导线将各试验线路引出。试验电压应在(5~10)s内由零升到规定值,并保持1min,随后试验电压以同样速度降到零。
a) 线路间的交流电压试验
在正常使用中同一测量单元的电压线路与电流线路分离并适当地绝缘(例如与测量互感器相接的每一线路)时,应分别对电压线路和电流线路间以及各电流线路间进行交流电压试验,试验接线示意图见图3和图4。
当在正常使用中一个测量单元的电压线路和电流线路连在一起时,不做该试验。
直接与电网干线连接或连接到仪表线路的同一电压互感器上的、参比电压超过40V 的辅助线路,应经受与那些已经对电压线路给出的相同条件下的交流电压试验,其它辅助线路应不做该试验。
b) 线路对地的交流电压试验
所有电流线路和电压线路以及参比电压超过40V的辅助线路连接在一起为一点,另一点接地,试验电压施加于该两点间,试验接线示意图见图5。
例如:对于三相四线经互感器工作的仪表(电压线路和电流线路分离),应按下列线路进行试验:
线路间:电压线路(UA、UB、UC)与电流线路(IA、IB、IC)之间;电流线路之间(IA 与IB、IC;IB与IC)。
线路对地:UA、UB、UC、IA、IB、IC以及参比电压超过40V的辅助线路连接在一起对地(参比电压不超过40V的辅助线路接地)。
试验中,仪表应满足4.7.2要求;试验后,在参比电压、Ib(In)和cosφ=1条件下测量仪表百分数误差,结果应满足准确度等级要求。
图3 电压和电流线路间的试验接线示意图(正常使用中电压和电流分离的)
图4 A相电流线路和其它电流线路间的试验接线示意图(正常使用中电压和电流分离的)
注1:辅助端子中拉闸信号输出及报警信号输出实际应用中接强电,参比电压超过40V。
注2:应通过设定试验设备的跳闸电流来判断试验结果,跳闸电流设为5mA,当通过试验设备两端的电流大于跳闸电流时,设备报警,即认为仪表产生闪络或击穿现象。
图5 线路对地的试验接线示意图
5.6 电磁兼容性试验
电能表的静电放电抗扰度、射频电磁场抗扰度、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抗扰度、浪涌抗扰度、衰减振荡波抗扰度、无线电干扰抑制电磁兼容试验方法应按照GB/T 17215.211—2006的规定执行。试验后,电能表应能正常工作,存储的信息无变化。
5.7 通信规约一致性检查
电能表在全性能试验时,应进行通信规约一致性的检查。检查依据DL/T 645—2007及其备案文件执行。
5.8 功能检查
电能表的各项功能应符合Q/GDW 1354—2013的要求。
5.9 费控安全试验
电能表的费控功能、密钥更新、参数更新、远程控制、安全认证的试验方法应按照Q/GDW 1365—2013的规定执行。
5.10 可靠性验证试验
按照DL/T 830—2002发布的可靠性验证试验方案执行。
6 检验规则
6.1 出厂检验
由制造单位对所生产的每个产品按照本标准提供的试验方法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应施加出厂封印,并出具质量合格证明,检验项目参照GB/T 17215.301—2007等相关标准要求。
6.2 型式检验
新产品定型鉴定或电能表结构、工艺、主要材料(元器件)以及软件发生重大改变时,按照相关标准规定的试验方法和要求,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权的单位或部门对送检样品进行的检验。
6.3 全性能试验
按照本标准规定的试验项目、试验要求和试验方法开展检测,以确定电能表规定的特性并证明其与本标准要求的符合性,试验项目应符合附录B的规定。在产品到货前应进行全性能试验。
全性能试验通常采用制造单位送样或抽样的方式获得被试样品。全性能试验由吉林省地方电力有限公司负责,样品数量为12只,由制造单位送样。全性能试验合格样品应进行元器件和软件备案。产品供货前的全性能试验由吉林省地方电力有限公司负责组织实施,供货前样品应从供应商已生产的小批量(三相智能电能表(0.2S级除外)100只以上,最大不超过该中标批次的3%。)产品中抽取,抽样数量为6只,抽样试验样品应进行封样处理。供货前全性能试验开始前应从样品中抽取2只与全性能试验对应厂家产品的备案资料进行元器件、软件和工艺的比对,并将合格样品留样2只,用于到货后的样品比对。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则判定不合格:
a) 依据制造单位有效书面确认,对比产品招标前全性能试验和产品供货前全性能试验的样品,出现元器件不符、工艺简化、软件改动等情况;
b) 电能表招标前全性能试验中,依据本标准试验出现样品中任意一只任意一项不合格,即判定该批电能表不合格;
c) 电能表供货前全性能试验中,依据本标准试验项目分为A、B两类,A类为否决项,B类为非否决项。样品出现任一项A类不合格即判定该批样品不合格,出现B类不合格经整改后试验通过,判定该批样品合格。
6.4 抽样验收试验
产品到货后,由吉林省地方电力有限公司按照Q/GDW 206规定抽样方法进行抽样和抽样验收试验,试验项目应符合附录B的规定。抽样验收试验前应从样品抽取2只与供货前全性能试验对应厂家的留样进行元器件、软件和工艺比对。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则判定验收不合格:
a) 依据检测样品,未经招标方有效书面确认,出现元器件不符、工艺简化、软件改动等情况;
b) 电能表到货后抽样验收试验中,依据本标准试验项目分为A、B两类,A类为否决项,B类为非否决项。样品出现任一项A类不合格即判定该批样品不合格,出现B类不合格经整改后试验通过,判定该批样品合格;
c) 检测过程中发现有3只及以上样品存在因生产工艺、元器件等同一原因引起的质量隐患问题。
6.5 全检验收试验
由吉林省地方电力有限公司通化分公司按照JJG 596检定规程规定的试验要求和试验方法对到货产品进行100%验收检定,全检验收基本误差的误差限值按照JJG 596中要求误差限的60%的要求进行验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则判定验收不合格:
a) 全检验收合格率低于99%;
b) 检测过程中发现有3只及以上样品存在因生产工艺、元器件等同一原因引起的质量隐患问题。
7 运行质量管理要求
7.1 监督抽检
由监督抽检工作组按照统一的监督抽检方案进行抽样和监督抽检试验,对运行的电能表进行监督、考核管理,及时排查故障隐患,对抽检结果不满足判定标准要求的及时通报。
7.2 周期检测
由吉林省地方电力有限公司按照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组织开展电能表周期检验。
7.3 故障统计分析
按照制造单位、产品型号等信息分类统计电能表故障类型、故障次数、故障原因、故障率,并及时将统计分析结果上报吉林省地方电力有限公司进行统计汇总,分析查找影响电能表质量的关键因素,及时消除故障隐患,并定期发布统计分析结果。各类电能表的故障率应不超过表18的指标要求。
7.4 技术服务要求
a) 制造单位应协助产品使用方进行现场试验调试、试运行和验收,在产品整个寿命周期实行“三包”,提供必要的维修及服务;负责提供设备接线图以及必要的技术文件及图纸等;负责对用户维护人员、运行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并提供培训资料,对软件进行定期更新并提供免费升级;
b) 接到产品使用方的服务要求后,制造单位应在12小时内作出响应,48小时内按要求派人到指定地点提供服务;
c) 对于不能及时提供相应服务的,应及时填写不良技术服务记录。
附 录 A(资料性附录)智能电能表电压、电流规格对照表
序号 |
智能电能表种类名称 |
电流规格 |
电压规格 |
1 |
1级三相费控智能电能表(模块-远程-开关内置) |
5(60)A |
3×220/380V |
2 |
1级三相本地费控智能电能表(模块-CPU卡-开关内置) |
5(60)A |
3×220/380V |
3 |
1级三相本地费控智能电能表(模块-射频卡-开关内置) |
5(60)A |
3×220/380V |
4 |
1级三相费控智能电能表(模块-远程-开关外置) |
5(60)A10(100)A |
3×220/380V |
1.5(6)A |
3×220/380V 3×57.7/100V3×100V |
||
5 |
1级三相本地费控智能电能表(模块-CPU卡-开关外置) |
5(60)A10(100)A |
3×220/380V |
6 |
1级三相本地费控智能电能表(模块-射频卡-开关外置) |
5(60)A10(100)A |
3×220/380V |
7 |
1级三相费控智能电能表(远程-开关内置) |
5(60)A |
3×220/380V |
8 |
1级三相本地费控智能电能表(CPU卡-开关内置) |
5(60)A |
3×220/380V |
9 |
1级三相本地费控智能电能表(射频卡-开关内置) |
5(60)A |
3×220/380V |
10 |
1级三相费控智能电能表(远程-开关外置) |
5(60)A10(100)A |
3×220/380V |
1.5(6)A |
3×220/380V 3×57.7/100V |
||
11 |
1级三相本地费控智能电能表(CPU卡-开关外置) |
5(60)A10(100)A |
3×220/380V |
12 |
1级三相本地费控智能电能表(射频卡-开关外置) |
5(60)A10(100)A |
3×220/380V |
13 |
1级三相智能电能表 |
5(60)A10(100)A |
3×220/380V |
1.5(6)A |
3×220/380V 3×57.7/100V3×100V |
||
14 |
0.5S级三相费控智能电能表(模块-远程-开关外置) |
1.5(6)A |
3×220/380V3×57.7/100V3×100V |
0.3(1.2)A |
3×57.7/100V |
||
15 |
0.5S级三相本地费控智能电能表(模块- CPU卡-开关外置) |
1.5(6)A |
3×220/380V3×57.7/100V3×100V |
0.3(1.2)A |
3×57.7/100V |
表(续)
序号 |
智能电能表种类名称 |
电流规格 |
电压规格 |
16 |
0.5S级三相本地费控智能电能表(模块-射频卡-开关外置) |
1.5(6)A |
3×220/380V3×57.7/100V3×100V |
0.3(1.2)A |
3×57.7/100V |
||
17 |
0.5S级三相智能电能表 |
0.3(1.2)A1.5(6)A |
3×220/380V3×57.7/100V3×100V |
18 |
0.2S级三相智能电能表 |
1.5(6)A |
3×57.7/100V3×100V |
0.3(1.2)A |
3×57.7/100V |
附 录 B(资料性附录)试验项目明细表
序号 |
试 验 项 目 |
判定级别 |
全性能试验 |
抽样验收试验 |
|
1 |
外观、标志、通电检查 |
B |
· |
· |
|
2 |
准确度要求试验 |
电流变化引起的百分误差 |
A |
· |
· |
3 |
电能表常数试验 |
A |
· |
· |
|
4 |
起动试验 |
A |
· |
· |
|
5 |
潜动试验 |
A |
· |
· |
|
6 |
环境温度影响△ |
A |
· |
· |
|
7 |
影响量试验 |
A |
· |
||
8 |
计度器总电能示值误差△ |
A |
· |
· |
|
9 |
需量示值误差 |
A |
· |
· |
|
10 |
日计时误差 |
A |
· |
· |
|
11 |
环境温度对日计时误差的影响△ |
A |
· |
· |
|
12 |
测量重复性试验 |
A |
· |
||
13 |
误差变差试验 |
A |
· |
· |
|
14 |
误差一致性试验 |
A |
· |
· |
|
15 |
负载电流升降变差试验 |
A |
· |
· |
|
16 |
电气要求试验 |
功率消耗△ |
A |
· |
· |
17 |
电源电压影响试验 |
A |
· |
||
18 |
短时过电流影响试验 |
A |
· |
||
19 |
自热试验 |
A |
· |
||
20 |
温升试验 |
A |
· |
||
21 |
抗接地故障抑制试验(仅对三相四线互感器接入式表) |
A |
· |
||
22 |
电流回路阻抗测试 |
A |
· |
||
23 |
通信模块接口带载能力测试 |
A |
· |
||
24 |
通信模块互换能力试验 |
A |
· |
||
25 |
绝缘 |
脉冲电压试验△ |
A |
· |
· |
26 |
交流电压试验 |
A |
· |
· |
|
27 |
电磁兼容试验 |
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 |
A |
· |
· |
28 |
射频电磁场抗扰度试验△ |
A |
· |
· |
|
29 |
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 |
A |
· |
· |
|
30 |
浪涌抗扰度试验△ |
A |
· |
· |
|
表(续)
序号 |
试 验 项 目 |
判定级别 |
全性能试验 |
抽样验收试验 |
|
31 |
电磁兼容试验 |
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抗扰度△ |
A |
· |
· |
32 |
衰减振荡波抗扰度△ |
A |
· |
· |
|
33 |
无线电干扰抑制 |
A |
· |
||
34 |
气候影响试验 |
高温试验 |
A |
· |
|
35 |
低温试验 |
A |
· |
||
36 |
交变湿热试验 |
A |
· |
||
37 |
阳光辐射防护试验 |
A |
· |
||
38 |
极限工作环境试验 |
A |
· |
||
39 |
机械试验 |
防尘试验 |
A |
· |
|
40 |
防水试验 |
A |
· |
||
41 |
弹簧锤试验 |
A |
· |
||
42 |
冲击试验 |
A |
· |
||
43 |
振动试验 |
A |
· |
||
44 |
耐热和阻燃试验 |
A |
· |
||
45 |
接线端子压力试验 |
A |
· |
||
46 |
费控安全试验 |
费控功能试验 |
B |
· |
|
47 |
密钥更新试验 |
B |
· |
||
48 |
参数更新试验 |
B |
· |
||
49 |
远程控制试验 |
B |
· |
||
50 |
安全认证试验 |
A |
· |
||
51 |
通信规约一致性检查 |
B |
· |
||
52 |
功能检查 |
B |
· |
||
注:在抽样验收试验中,带△项目从抽样中随机抽取6只进行试验。 |
|||||
(四)集中器Ⅱ型技术规范
1 总则
1.1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吉林省地方电力有限公司公司系统(以下简称“公司系统”)集中器 II 型的招标采购,它包括技术指标、机械性能、适应环境、功能要求、电气性能、抗干扰及可靠性等方面的技术要求、验收要求以及供货、质保、售后服务等要求。
1.2 本技术规范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凡本技术规范中未规定,但在相关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或 IEC 标准中有规定的规范条文,投标人应按相应标准的条文进行设备设计、制造、试验和安装。
1.3 如果投标人没有以书面形式对本技术规范的条文提出异议,则招标人认为投标人提供的设备完全符合本技术规范。如有异议,都应在投标书中以“投标人技术偏差表”为标题的专门章节中加以详细描述。
1.4 本技术规范所建议使用的标准如与投标人所执行的标准不一致,投标人应按更严格标准的条文执行或按双方商定的标准执行。
1.5 本技术规范经招标、投标双方确认后作为订货合同的技术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6 本技术规范主要的技术依据为以下规范,这些规范的内容与本技术规范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有不一致之处,以招标文件技术规范为准),投标产品应满足下述规范的要求:
表1 引用的标准
标准号 |
标准名称 |
Q/GDW 10373—2019 |
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功能规范 |
Q/GDW 10374.2—2019 |
用电信息采集系统技术规范 第 2 部分:集中抄表终端 |
Q/GDW 10374.3—2019 |
用电信息采集系统技术规范 第 3 部分:通信单元 |
Q/GDW10375.2—2019 |
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型式规范 第 2 部分:集中器 |
Q/GDW10379.3—2019 |
用电信息采集系统检验规范 第 3 部分:集中抄表终端 |
2 技术要求
2.1 环境条件
2.1.1 参比温度及参比湿度
参比温度为 23℃,参比湿度为 40%~60%。
2.1.2 温度、湿度范围
终端设备正常运行的气候环境条件见表 2。
表 2 终端设备正常运行的气候环境条件
场所类型 |
级别 |
空 气 温 度 |
湿 度 |
||
范围 ℃ |
最大变化率 a ℃/h |
相对湿度 b % |
最大绝对湿度 g/m3 |
||
遮蔽 |
C1 |
-5~+45 |
0.5 |
5~95 |
29 |
C2 |
-25~+55 |
0.5 |
10~100 |
||
户外 |
C3 |
-40~+70 |
1 |
35 |
|
协议特定 |
CX |
||||
a 温度变化率取 5 min 内的平均值。 b 相对湿度包括凝露。 |
|||||
2.1.3 大气压力
63.0kPa~108.0kPa(海拔 4000m 及以下),特殊要求除外。
2.2 机械影响
终端设备应能承受正常运行及常规运输条件下的机械振动和冲击而不造成失效和损坏。机械振动强度要求如下:
a)频率范围:10Hz~150Hz;
b)位移幅值:0.075mm(频率≤60Hz);
c)加速度幅值:10m/s2(频率>60Hz)。
2.3 工作电源
2.3.1 工作电源
工作状态下所产生的交流磁通密度小于 0.5mT。
集中器 II 型使用交流单相供电。
2.3.2 额定值及允许偏差
工作电源额定电压:220V/380V,允许偏差为-20%~+20%。频率:50Hz,允许偏差为-6%~+2%。
2.3.3 功率消耗
在非通信状态下;集中器 II 型消耗的视在功率应不大于 5VA,有功功率应不大于 3W。
2.3.4 失电数据和时钟保持
集中器 II 型供电电源中断后,应有措施保证与主站通信至少 3 次(停电后立即上报停电事件)并正常工作 1min,数据和时钟保持两个月。
电源恢复时,保存数据不丢失,内部时钟正常运行。集中器 II 型应对停电事件进行筛选,通过综合研判,形成最终停电事件记录,并主动上报。
2.3.5 数据保持
对终端的升级、初始化等操作,不应影响交采等历史数据。
2.4 结构
集中器 II 型的结构应符合 Q/GDW 10375.2—2019 的结构要求。
2.5 绝缘性能要求
2.5.1 绝缘电阻
应符合 Q/GDW10374.2-2019 中 4.5.1 的要求。
2.5.2 绝缘强度
应符合 Q/GDW10374.2-2019 中 4.5.2 的要求。
2.5.3 冲击电压
应符合 Q/GDW10374.2-2019 中 4.5.3 的要求。
2.6 温升
在额定工作条件下,电路和绝缘体不应达到可能影响集中器 II 型正常工作的温度。
每一电压线路(以及那些通电周期比其热时间常数长的辅助电压线路)加载 1.15 倍参比电压,外表面的温升在环境温度为 40℃时应不超过 25K。
2.7 数据传输信道
2.7.1 安全防护
集中器 II 型应采用国家密码管理局认可的硬件安全模块实现数据的加解密。硬件安全模块应支持对称密钥算法和非对称密钥算法。密钥算法应符合国家密码管理相关政策,对称密钥算法推荐使用 SM1 算法,非对称密钥算法推荐使用 SM2 算法,摘要算法推荐使用 SM3 算法。
2.7.2 通信介质
通信介质可采用无线、有线等。
以太网为集中器 II 型的标准配置,当远程通信单元为光纤介质时,不需要在模块上单独提供以太网接口。
2.7.3 数据传输误码率
专用无线、电力线载波信道数据传输误码率应不大于 10-5,微波信道数据传输误码率应不大于10-6,光纤信道数据传输误码率应不大于 10-9,其他信道的数据传输误码率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数据传输其他指标,如数据丢包率、回复率、响应时间、信道时延等应符合系统功能规范要求。
2.7.4 通信协议
集中器 II 型与主站的通信协议应符合 Q/GDW 10376.1—2019 的要求。集中器 II型与远程通信模块间应支持 Q/GDW 10376.3—2019。集中器 II 型与电能表的数据通信协议应支持 DL/T 698.45 和DL/T 645。
2.7.5 通信单元性能通信单元性能应符合 Q/GDW 10374.3—2019 相关要求。本地通信单元采用吉林省标准的421KHZ载波方案模块通信单元。
2.8 功能要求
2.8.1 功能配置
集中器 II 型的功能配置见表 6。
表 6 集中器 II 型的功能配置
序号 |
项 目 |
集中器 II 型 |
||
必备 |
选配 |
|||
1 |
数据采集 |
电能表数据采集 |
√ |
|
状态量采集 |
√ |
|||
交流模拟量采集 |
√* |
|||
2 |
数据管理和存储 |
实时和当前数据 |
√ |
|
历史日数据 |
√ |
|||
历史月数据 |
√ |
|||
电能表运行状况监测 |
√ |
|||
电压合格率统计 |
√ |
|||
3 |
参数设置和查询 |
时钟召测和对时 |
√ |
|
终端参数 |
√ |
|||
抄表参数 |
√ |
|||
其他(限值、预付费等)参数 |
√ |
|||
4 |
事件记录 |
重要事件记录 |
√ |
|
一般事件记录 |
√ |
|||
5 |
数据传输 |
与主站(或集中器)通信 |
√ |
|
数据转发(通信转换) |
√ |
|||
6 |
本地功能 |
运行状态指示 |
√ |
|
本地维护接口 |
√ |
|||
7 |
终端维护 |
自检自恢复 |
√ |
|
终端初始化 |
√ |
|||
软件远程下载 |
√ |
|||
断点续传 |
√ |
|||
模块信息 |
√ |
|||
注:“√*”表示只采集电压。若集中器配置了第 2 主站,表中项目对各主站等同要求。 |
||||
2.8.2 集中器功能要求
2.8.2.1 数据采集
2.8.2.1.1 采集数据类型
集中器 II 型采集各电能表的实时电能示值、日零点冻结电能示值、抄表日零点冻结电能示值。电能数据保存时应带有时标。
集中器 II 型采集的实时和当前数据内容见表 6。
表 6 集中器 II 型采集的实时和当前数据内容
序号 |
数 据 项 |
集中器Ⅱ型 |
数据源 |
1 |
实时三相电压、电流 |
√(单相电压) |
交流采样 |
2 |
当月有功最大需量及发生时间 |
√ |
电能表 |
3 |
当前正向有功电能示值(总、各费率) |
√ |
电能表 |
4 |
当前反向有功电能示值(总、各费率) |
√ |
电能表 |
5 |
终端日历时钟 |
√ |
终端 |
6 |
终端参数状态 |
√ |
终端 |
7 |
终端上行通信状态 |
√ |
终端 |
8 |
终端事件计数器当前值 |
√ |
终端 |
9 |
终端事件标志状态 |
√ |
终端 |
10 |
终端状态量及变位标志 |
√ |
终端 |
11 |
终端与主站当日/月通信流量 |
√ |
终端 |
12 |
终端集中抄表状态信息 |
√ |
终端 |
13 |
电能表日历时钟 |
√ |
电能表 |
14 |
电能表运行状态字及其变位标志 |
√ |
电能表 |
15 |
电能表远程控制状态及记录 |
√ |
电能表 |
16 |
电能表远程控制操作次数及时间 |
√ |
电能表 |
17 |
电能表参数修改次数及时间 |
√ |
电能表 |
18 |
电能表预付费信息 |
√ |
电能表 |
2.8.2.1.2 采集方式
集中器 II 型可用下列方式采集电能表的数据:
a)实时采集。集中器 II 型直接采集指定电能表的相应数据项;
b)定时自动采集。集中器 II 型根据主站设置的抄表方案自动采集电能表的数据;
c)自动补抄。集中器 II 型对在规定时间内未抄读到数据的电能表应有自动补抄功能。补抄失败时,生成事件记录,并向主站报告。若电能表不支持日冻结和曲线数据,集中器 II 型应通过设定的用户类型,定时读取电能表实时数据,作为冻结电量。对于智能电能表,集中器 II 型每天零点 5 分起读取电能表的日冻结和曲线数据并存储,集中器 II 型应补抄最近 3天的日冻结数据。集中器 II 型抄读电能表次月 1 日零点的日冻结数据,转存为上月的月冻结数据。集中器 II 型应补抄当天曲线数据。
2.8.2.1.3 状态量采集
集中器 II 型 实时采集开关位置状态和其他状态信息,发生变位时应记入内存,并在最近一次主站查询时向其发送该变位信号或终端主动上报。
2.8.2.1.4 交流模拟量采集
集中器 II 型具备电压模拟量采集功能。交流模拟量采集要求应符合 Q/GDW 10374.1—2019 中4.9.2.4 的要求。
2.8.2.2 数据管理和存储
2.8.2.2.1 存储数据类型
集中器 II 型应能按要求对采集数据进行分类存储,如日冻结数据、抄表日冻结数据、曲线数据、历史月数据等。曲线冻结数据密度由主站设置,最小冻结时间间隔为 1h,采集数据内容见表 8 和表9。
表 8 历史日数据
序号 |
数 据 项 |
集中器Ⅱ型 |
数据源 |
1 |
日有功最大需量及发生时间 |
√ |
电能表 |
2 |
日正向有功电能示值(总、各费率) |
√ |
电能表 |
3 |
日反向有功电能示值(总、各费率) |
√ |
电能表 |
4 |
终端日供电时间、日复位累计次数 |
√ |
终端 |
5 |
终端与主站日通信流量 |
√ |
终端 |
6 |
抄表日有功最大需量及发生时间 |
√ |
电能表 |
7 |
抄表日正向有功电能示值(总、各费率) |
√ |
电能表 |
8 |
电压曲线 |
√ |
终端 |
9 |
正向有功总电能示值曲线 |
√ |
电能表 |
10 |
反向有功总电能示值曲线 |
√ |
电能表 |
表 9 历史月数据
序号 |
数 据 项 |
集中器Ⅱ型 |
数据源 |
1 |
月有功最大需量及发生时间 |
√ |
电能表 |
2 |
月正向有功电能示值(总、各费率) |
√ |
电能表 |
3 |
月反向有功电能示值(总、各费率) |
√ |
电能表 |
4 |
月电压越限统计数据 |
√ |
终端/电能表 |
5 |
终端月供电时间、月复位累计次数 |
√ |
终端 |
6 |
终端与主站月通信流量 |
√ |
终端 |
2.8.2.2.2 存储要求
a)集中器Ⅱ型数据存储容量不得低于 256MByte。
b)集中器Ⅱ型抄表数量不少于 192 只。
c)集中器Ⅱ型 1min 平均电压值存储:从整点起每隔 15min 存储一次,存储不少于 31 天的数据,存储按照“先入先出”的原则进行。
2.8.2.2.3 电能表运行状况监测
集中器 II 型监视电能表运行状况,电能表开盖记录、电能表运行状态字变位、电能表发生参数变更、时钟超差或电能表故障等状况时,按事件记录要求记录发生时间和异常数据。
2.8.2.3 参数设置和查询功能
2.8.2.3. 1 时钟召测和对时功能
集中器 II 型应有计时单元,计时单元的日计时误差绝对值≤0.5s/d。集中器 II 型可接收采集系统主站或本地手持设备的时钟召测和对时命令。集中器 II 型可主动向主站发起对时请求。集中器 II型可通过北斗、GPS 或移动网络进行时钟同步完成对时。
集中器 II 型对时方案见 Q/GDW 10373—2019。
终端时钟偏差不超过 10 秒。
可设置启用停/上电事件、电压回路异常(断相)事件主动上报功能。
可设置开启精准校时功能,校时阈值不大于 10 秒,心跳个数可配置。
可设置电能表时钟采集任务参数,采集任务周期可配置,周期不超过 3 天。
可设置启用电能表时钟超差事件上报功能,电能表时钟超差阈值可配置,默认为 5 分钟。可设置开启对电能表的广播校时,校时周期可配置,默认为 1 天。
2.8.2.3.2 终端参数设置和查询
采集系统主站可远程及手持设备本地设置和查询下列参数:
a)集中器 II 型档案,如采集点编号等;
b)集中器 II 型通信参数,如主站通信地址(包括主通道和备用通道)、通信协议、IP 地址、振铃次数、通信路由、录入经度和纬度等。
2.8.2.3. 3 抄表参数
采集系统主站可远程或本地设置和查询抄表方案,如集中器采集周期、抄表时间、采集数据项等。
2.8.2.4 事件记录
2.8.2.4.1 终端事件记录
集中器 II 型应能根据设置的事件属性,将事件按重要事件和一般事件分类记录。事件包括终端参数变更、抄表失败、终端停/上电、电能表时钟超差等,记录的主要事件见表 10。
当集中器 II 型采用双工传输信道时,集中器 II 型应主动向主站发送告警信息;当采用不具有主动上报的远程信道时,集中器 II 型在应答主站抄读电能量数据时将请求访问位(ACD)置 1,请求主站访问。集中器 II 型应能保存最近 500 条事件记录。
表 10 事件记录
序号 |
数 据 项 |
集中器Ⅱ型 |
数据源 |
1 |
数据初始化和版本变更记录 |
√ |
终端 |
2 |
参数丢失记录 |
√ |
终端 |
3 |
参数变更记录 |
√ |
终端 |
4 |
状态量变位记录 |
√ |
终端 |
5 |
电能表参数变更 |
√ |
电能表 |
6 |
电能表时间超差 |
√ |
终端 |
7 |
电能表故障信息 |
√ |
电能表 |
8 |
终端停/上电事件 |
√ |
终端 |
9 |
终端故障记录 |
√ |
终端 |
10 |
电能表示度下降 |
√ |
终端 |
11 |
电能量超差 |
√ |
终端 |
12 |
电能表飞走 |
√ |
终端 |
13 |
电能表停走 |
√ |
终端 |
14 |
485 抄表失败 |
√ |
终端 |
15 |
终端与主站通信流量超门限 |
√ |
终端 |
16 |
电能表运行状态字变位 |
√ |
电能表 |
17 |
电能表开表盖事件记录 |
√ |
电能表 |
18 |
电能表开端钮盒事件记录 |
√ |
电能表 |
19 |
补抄失败事件记录 |
√ |
终端 |
20 |
磁场异常事件记录 |
√ |
终端、电能表 |
21 |
对时事件记录 |
√ |
终端 |
2.8.2.4.2 电能表事件采集与上报
集中器 II 型宜通过周期采集和电能表主动上报方式实现电能表事件采集。
集中器 II 型宜通过主动上报方式实现电能表事件上报主站。
2.8.2.5 本地功能
2.8.2.5.1 本地状态指示
应有电源、工作状态、通信状态等指示。
2.8.2.5.2 本地维护接口
提供本地维护接口,支持手持设备设置参数和现场抄读电能量数据,并有权限和密码管理等安全措施,防止非授权人员操作。
维护RS-485 接口通信协议还可选配支持 DL/T 645。
2.8.2.6 终端维护
2.8.2.6.1 自检和异常记录
集中器 II 型可自动进行自检,发现设备(包括通信)异常应有事件记录和告警功能。
2.8.2.6.2 初始化
终端接收到主站下发的初始化命令后,分别对硬件、参数区、数据区进行初始化,参数区置为缺省值,数据区清零。
2.8.2.6.3 远程软件升级
集中器 II 型支持主站对集中器进行远程在线软件下载升级,并支持断点续传方式,但不支持短信通信升级。升级须得到许可,并经 ESAM 认证后方可进行。
2.8.2.6.4 模块信息
集中器 II 型应能读取并存储无线公网通信模块型号、版本、ICCID、信号强度等信息。
2.8.2.6.5 终端登录
集中器 II 型上电后,经过 0s~30s 的随机延时后登录。每次登录失败后,经过心跳周期 0.5 倍~1.5 倍的随机延时(以 s 或ms 计)后重新登录。
2.8.3 外壳及其防护性能
2.8.3.1 机械强度
集中器 II 型的机箱外壳应有足够的强度,外物撞击造成的变形应不影响其正常工作。
2.8.3.2 阻燃性能
非金属外壳应符合GB/T 5169.11—2006 的阻燃要求。
2.8.3.3 外壳防护性能
集中器 II 型外壳的防护性能应符合GB/T 4208—2008 规定的 IP51 级要求,即防尘和防滴水。
2.8.4 接线端子
2.8.4.1 一般要求
集中器 II 型对外的连接线应经过接线端子,接线端子及其绝缘部件可以组成端子排。强电端子和弱电端子分开排列,具备有效的绝缘隔离。电流出线端子的结构应与截面积为 4mm2~6mm2的引出线配合。其他出线端子的结构应与截面积为 1.5mm2~2.5mm2的引出线配合。
2.8.4.2 绝缘强度
端子排的绝缘强度应符合 Q/GDW10374.2-2019 中 4.5.2 的要求。
2.8.5 阻燃性能
端子排的阻燃性能应符合 GB/T 5169.11—2006 的阻燃要求。
2.8.6 天线
采用无线信道时,应保证在不打开集中器 II 型封印的情况下无法使天线由集中器 II 型上拔出或拆下。
2.8.7 接地端子
金属的外壳和端子盖板以及终端正常工作中可能被接触的金属部分,应连接到独立的保护接地端子上。接地端子应有清楚的接地符号。接地端子的截面积应不小于 20mm2。
2.8.8 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
裸露的带电部分对地和对其他带电部分之间,以及出线端子螺钉对金属盖板之间应具有表 11 中规定的最小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对于工作在海拔 2000m 以上的终端的电气间隙,应按 GB/T 16935.1—2008 的规定进行修正。
表 11 最小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
额定电压 V |
电气间隙 mm |
爬电距离 mm |
U≤25 |
1 |
1.5 |
25<U≤60 |
2 |
2 |
60<U≤250 |
3 |
4 |
250<U≤380 |
4 |
5 |
2.8.9 加封印
集中器 II 型应能加封印。
2.8.10 金属部分的防腐蚀
在正常运行条件下可能受到腐蚀或能生锈的金属部分,应有防锈、防腐的涂层或镀层。
2.9 采集数据可靠性
2.9.1 采集数据准确度
集中器 II 型直接采集电能表的数据时,集中器采集的电能表累计电能量读数 E 应与电能表示值E0一致。
2.9.2 数据采集成功率
集中器 II 型和一定数量的电能表组成一个数据采集网络。在试验条件下以 0.5h 的采集周期自动定时采集各电能表数据,运行时间 7 天,统计集中器 II 型采集电能表数据的成功率应满足表 12 的规定。
表 12 试验条件下数据采集成功率指标
集中器下行信道类型 |
一次采集成功率 % |
有线 |
>99 |
2.10 电磁兼容性要求
应符合 Q/GDW10374.2-2019 中 4.10 的要求。
2.11 连续通电稳定性
集中器 II 型在正常工作状态下连续通电 72h,在 72h 期间每 8h 进行抽测,其功能和性能以及交流电压、电流的测量准确度应满足相关要求。
2.12 可靠性指标
集中器 II 型的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MTBF)不低于 7.6×104h。
2.13 包装要求
应符合 GB/T 13384—2008 可靠包装要求。
2.14 互换性要求
集中器 II 型应可与多种标准通信单元匹配,完成数据采集的各项功能。集中器 II 型应满足以下带载能力要求,见表 13,使通信单元正常工作。
表 13 带载能力要求
接 口 类 型 |
集中器 II 型 |
远程通信单元接口 |
4V 电源输出接口接入 8W纯阻性负载,应满足输出电压在 3.8V~4.2V 之间 |
3 检验规则
3.1 检验分类
检验分为验收检验、型式试验、全性能检验三类。
3.2 验收检验
3.2.1 项目和建议顺序
对于到货验收的终端,应按型号、生产批号相同者划分为组,按组提供给质检部门,并根据表 14 中项目和建议顺序逐个进行检验。抽样验收时,抽样方案符合要求。
3.2.2 不合格判定
检验中出现任一检验项目不合格时,判该终端为不合格,应重新进行调换或修理。
3.3 型式试验
3.3.1 周期
终端新产品或老产品恢复生产以及设计和工艺有重大改进时,应进行型式试验。批量生产或连续生产的终端,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型式试验,由吉林省地方电力有限公司通化分公司对样品进行检验。
可靠性验证试验在生产定型时进行,或按客户要求,在系统试运行时进行。
3.3.2 抽样
型式试验的样品应在出厂检验合格的终端中随机抽取。按 GB/T 2829—2002 选择判别水平Ⅰ,不合格质量水平(RQL)为 30 的一次抽样方案,见式(3)。
[n Ac Re]=[3 0 1] (3)
式中:
n ——样本大小;
Ac ——合格判定数;
Re ——不合格判定数。
3.3.3 不合格分类
按 GB/T 2829—2002 规定,不合格分为 A、B 两类。各类的权值定为:A 类 1.0,B 类 0.5。
3.3.4 合格或不合格判定
检验项目不合格类别的划分见表 14,当一个样本不合格检验项目的不合格权值的累积数大于或等于 1 时,则判为不合格品;反之为合格品。
对一个样本的某个试验项目发生一次或一次以上的不合格,均按一个不合格计。
3.4 全性能检验
全性能检验一般在产品招标前进行,由吉林省地方电力有限公司通化分公司负责组织实施,样品通过抽样方式确定,抽样方案符合要求。
3.5 项目和顺序
检验项目和建议顺序如表 14 所示。
表 14 检验项目和建议顺序
建议顺序 |
检 验 项 目 |
型式试验 |
验收检验 |
出厂检验 |
不合格类别 |
1 |
结构 |
√ |
√ |
√ |
A |
2 |
功能 |
√ |
√a |
√c |
A |
3 |
数据传输信道 |
√ |
√* |
Ab |
|
4 |
通信协议一致性 |
√ |
√* |
A |
|
5 |
电源影响(电源断相、电压变化) |
√ |
√* |
A |
|
6 |
功率消耗 |
√ |
√* |
√ |
B |
7 |
接地故障能力 |
√ |
A |
||
8 |
连续通电稳定性 |
√ |
√* |
A |
|
9 |
高温 |
√ |
√* |
A |
|
10 |
低温 |
√ |
√* |
A |
|
11 |
温升 |
√ |
√* |
A |
|
12 |
电压暂降和短时中断 |
√ |
A |
||
13 |
工频磁场抗扰度 |
√ |
A |
||
14 |
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 |
√ |
A |
||
15 |
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抗扰度 |
√ |
A |
||
16 |
静电放电抗扰度 |
√ |
A |
||
17 |
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 |
√ |
A |
||
18 |
阻尼振荡波抗扰度 |
√ |
A |
||
19 |
浪涌抗扰度 |
√ |
A |
||
20 |
无线电干扰抑制 |
√ |
A |
||
21 |
绝缘电阻 |
√ |
√* |
A |
|
22 |
绝缘强度 |
√ |
√* |
A |
|
23 |
冲击电压 |
√ |
√* |
A |
|
24 |
机械振动 |
√ |
√ |
B |
|
25 |
湿热 |
√ |
B |
||
注:验收检验中“√”表示应做的项目,“√*”表示批次抽查的项目。 |
|||||
a功能和性能中数据采集功能。 b通信单元性能可按“B”类不合格分类进行判定。 c功能检验时,只检数据通信和参数配置功能。 |
|||||
4 运行管理要求
4.1 监督抽检
由监督抽检工作组按照统一的监督抽检方案进行抽样和监督抽检试验,对运行的终端进行监督、考核管理,及时排查故障隐患,对抽检结果不满足判定标准要求的及时通报。
4.2 周期检测
由吉林省地方电力有限公司按照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组织开展终端周期检验。
4.3 故障统计分析
按照制造单位、产品型号等信息分类统计终端故障类型、故障次数、故障原因、故障率,并及时将统计分析结果上报吉林省地方电力有限公司进行统计汇总,分析查找影响终端质量的关键因素,及时消除故障隐患,并定期发布统计分析结果。
5 技术服务、工厂检验
5.1 技术服务
卖方应协助产品使用方进行现场试验调试、试运行和验收;若因质量问题导致产品不能正常运行,在产品整个寿命周期实行免费更换同类新产品;负责提供设备接线图以及必要的技术文件及图纸等;负责对用户维护人员、运行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并提供培训资料;对软件进行定期更新并提供免费升级。
接到产品使用方的服务要求后,卖方应在 12 小时内作出响应,48 小时内按要求派人到指定地点提供服务,并在 5 个工作日内提交解决方案。
对于不能及时提供相应服务的,应及时填写不良技术服务记录。
卖方保证本合同货物中提供的资料正确完整,应至少提供包括原理图、安装图、产品说明书、合格证、出厂报告、配套检验软件光盘、装箱单及其他相应技术资料。
卖方除提供合同所列出的货物之外,还应提供为保护货物的安全、稳定运行及安装维护所必须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附件。
卖方应提供现场免费培训或到厂免费培训,使操作人员熟悉仪器使用方法和维护保养知识。
设备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在卖方更换产品后质量保证期应予以延长。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发现投标人提供的货物有缺陷,不符合合同规定时,如属投标人责任,则招标人有权向投标人提出索赔。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换货费用、运费及保险费由投标人负担。
卖方在软件更新后,应提供免费升级。
5.2 出厂测试数据
按买方要求格式提供电子版。
5.3 工厂检验
如经检验和试验有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合同设备,买方可以拒收,卖方应无偿给予更换。
由制造单位对所生产的每个产品按照本标准提供的试验方法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应施加出厂封印,并出具质量合格证明,检验项目参照 Q/GDW 10379.3-2019 等相关标准要求。
(五)变电计量采集终端技术规范
1 目的
本规范规定了用于500kV、220kV、110kV、35kV变电站以及电厂(下简称“厂站”)的电能量采集终端(下简称“ERTU”)的功能及技术要求,以规范和指导电能量采集终端的开发和生产以及出厂测试工作。
2 遵循的标准
ERTU遵循下列标准:
DL/T 860变电站通信网络和系统
DL/T 645多功能电能表通信规约
DL/T 719远动设备及系统第5部分:传输规约第102篇:电力系统电能累计量传输配套标准(idtIEC 6*开通会员可解锁*2)
DL/T 698.31-2010电能信息采集与管理系统第3-1部分电能信息采集终端技术规范一通用要求
GB/T 4208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GB/T 19520.12-2009电子设备机械结构482.6mm(19in)系列机械结构尺寸插箱及其插件
GB/T 5169.11-2006电工电子产品着火危险试验第II部分:灼热丝/热丝基本试验方法成品的灼热丝可燃性试验方法
GB/T 16935.1-2008低压系统内设备的绝缘配合第1部分:原理、要求和试验
GB/T 15464仪器仪表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IEC1107-1996读表、费率和负荷控制的数据交换——直接本地数据交换(Data exchange for meterreading. tariff and load control:direct local daia exchange)
IEC 62056.53.2002电能计量一用于抄表、费率和负荷控制的数据交换(Electricity metering - Dataexchange for meter reading,tariff and load control)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2004]第5号令)
3 硬件技术要求
3.1工作电源
3.1.1供电方式
电能量采集终端工作电源应支持交、直流供电,模块化设计,具备双电源冗余热备。交、直流电源应具有输入过压、过流保护,直流反极性输入保护等措施。
3.1.2额定值及允许偏差
交流电源:AC 220V.允许偏差-20%±20%,频率为50Hz,允许偏差-2%~+2%
直流电源:DC 220V/110V,允许偏差-20%±20%,直流电源电压纹波不大于5%。
3.1.3功率消耗
电能量采集终端正常工作时,整机功耗≤30W(最大配置);
3.1.4无供电状态下数据和时钟保持
在无外部供电电源状态下,存储数据保存至少十年,时钟至少正常运行十年。电源恢复时,保存数据不丢失,内部时钟正常运行。
3.2结构
电能量采集终端的结构采用机架式,电能量采集终端宜采用符合GB/T 19520.12规范的3U工业标准机箱,并采用模块化结构,支持热插拔。电能量采集终端外壳应有足够的强度,外物撞击造成的变形应不影响其正常工作。
3.3绝缘性能要求
3.3.1绝缘电阻
电能量采集终端各电气回路对地和各电气回路之问的绝缘电阻应满足表1的要求:
表1绝缘电阻 单位:Ω
额定绝缘电压V |
绝缘电阻MΩ |
测试电压V |
|
正常条件 |
湿热条件 |
||
U≤60 |
≥10 |
≥2 |
250 |
60<U≤250 |
≥10 |
≥2 |
500 |
U>250 |
≥10 |
≥2 |
1000 |
注:与二次设备及外部问路直接连接的接口回路采用U>250V的要求。 |
|||
3.3.2绝缘强度
电源回路、输出回路各自对地和电气隔离的各回路之间,应满足表2中规定的试验。试验时不得出现击穿、闪络现象,泄漏电流应小大于5mA。
表2试验电压 单位:V
额定绝缘电压 |
试验电压有效值 |
额定绝缘电压 |
试验电压有效值 |
U≤60 |
500 |
125<U≤250 |
2000 |
60<U≤125 |
1500 |
250<U≤400 |
2500 |
注:耐受条件为50Hz昀交流电压,历时1mim的绝缘强度试验。 |
|||
3.3.3冲击电压
电源回路、输出回路各自对地和无电气联系的各回路之间,应耐受如表3中规定的冲击电压峰值正负极性各5次。试验时应无破坏性放电(击穿跳火、闪络或绝缘击穿)现象。
表3冲击电压峰值
额定绝缘电压 |
试验电压有效值 |
额定绝缘电压 |
试验电压有效值 |
U≤60 |
2000 |
125<U≤250 |
5000 |
60<U≤125 |
5000 |
250<U≤400 |
6000 |
注:RS-485接口与电源回路间试验电压不低于4000V |
|||
3.4外壳防护性能
机架式:符合GB/T 4208规定的IP40级要求。
3.5接线端子
3.5.1一般要求
电能量采集终端连接线应经过接线端子,接线端子及其绝缘部件应采用端子排。强电端子和弱电端子分开排列,具备有效的绝缘隔离。电源线端子的结构应与截面为4~6出线配合。其它出线端子的结构应与截面为1.5~2.5的引出线配合。端子应有明显的编号和标识。
端子排应牢固固定,使其不致于因振动、发热等而变松,同时还应能方便进行检查和维护。
3.5.2绝缘强度
端子排的绝缘强度应符合本标准6.3.2的要求。
3.5.3阻燃性能
端子排的阻燃性能应符合GB/T 5169.11-2006的阻燃要求。
3.5.4接地端子
金属外壳以及终端正常工作中可能被接触的金属部分,应连接到独立的保护接地端子上。接地端子应有清楚的接地符号。接地端子的截面积应不小于20。
3.5.5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
裸露的带电部分对地和对其它带电部分之间,以及出线端子螺钉对金属外壳之间应具有表4规定的最小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对于工作在海拔高度2000米以上的终端的电气间隙应按GB/T 16935.1-2008的规定进行修正。
表4最小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
额定电压V |
电气间隙mm |
爬电距离mm |
U≤25 |
1 |
1.5 |
25<U≤60 |
2 |
2 |
60<U≤250 |
3 |
4 |
250<U≤380 |
4 |
5 |
3.6金属部分的防腐蚀
在正常运行条件下可能受到腐蚀或能生锈的金属部分,应有防锈、防腐的涂层或镀层。
3.7环境条件
3.7.1温湿度范围
电能量采集终端正常运行的气候环境条件见表。
表5气候环境条件分类
场所类型 |
级别 |
空气温度 |
湿度 |
||
范围(℃) |
最大变化率(1)(℃/h) |
相对湿度(2)(%) |
最大绝对湿度(g/) |
||
遮蔽 |
C1 |
-5~+45 |
0.5 |
5~95 |
29 |
C2 |
-25~+55 |
0.5 |
10~100 |
||
协议特定 |
CX |
||||
(1)温度变化率取5min时间内平均值。 (2)相对湿度包括凝露。 |
|||||
3.7.2大气压力
电能量采集终端在海拔3000米及以下( 63.0kPa- 106.0kPa)应能正常工作,高海拔地区要求电能量采集终端满足在海拔3000-4700米(48.2kPa-63.0kPa)正常工作。
3.8机械影响
电能量采集终端应能承受正常运行及常规运输条件下的机械振动和冲击而不造成失效和损坏。机械振动强度要求:
a)频率范围: 2Hz-500Hz:
b)位移幅值:0.3mm(频率≤9Hz);
c)加速度幅值:Im/(频率>9Hz)。
3.9数据存储要求
数据存储单元不小于1GByte。
4 软件功能要求
4.1功能配置
电能量采集终端的功能配置见表6。
表6电能量采集终端功能配置
序号 |
项目 |
必备 |
选配 |
|
1 |
数据采集 |
电能表数据采集 |
√ |
|
状态量采集 |
√ |
|||
2 |
数据管理和存储 |
实时和当前数据 |
√ |
|
历史日数据 |
√ |
|||
历史月数据 |
√ |
|||
电能表运行情况监测 |
√ |
|||
3 |
参数设置和查询 |
时装召唤和对时 |
√ |
|
终端参数 |
√ |
|||
抄表参数 |
√ |
|||
其他(限值等)参数 |
√ |
|||
4 |
事件记录 |
终端事件记录 |
√ |
|
电能表事件记录 |
√ |
|||
5 |
数据传输 |
与远方主站通信 |
√ |
|
与站内监控身边通信 |
√ |
|||
6 |
本地功能 |
运行状态指示 |
√ |
|
本地人机界面查询和设置 |
√ |
|||
本地维护接口 |
√ |
|||
本地扩展接口 |
√ |
|||
7 |
终端维护 |
自检自恢复 |
√ |
|
终端初始化 |
√ |
|||
4.2数据采集
4.2.1采集数据类型
电能量采集终端按设定的采集周期采集电能表数据,缺省采集周期为15min,并根据主站召唤请求上传相应数据,采集数据项见表7。
表7采集数据
序号 |
数据类型 |
数据项 |
必选 |
可选 |
数据源 |
1 |
电能示值/增量 |
当前正向有功电能示值/增量(总、各费率) |
√ |
电能表 |
|
2 |
当前正向无功电能示值/增量(总、各费率) |
√ |
电能表 |
||
3 |
当前反向有功电能示值/增量(总、各费率) |
√ |
电能表 |
||
4 |
当前反向无功电能示值/增量(总、各费率) |
√ |
电能表 |
||
5 |
当前一~四象限无功电能示值/增量(总、各费率) |
√ |
电能表 |
||
6 |
需量 |
当前正向有功最大需量及发生时间(总、各费率) |
√ |
电能表 |
|
7 |
当前正向无功最大需量及发生时间(总、各费率) |
√ |
电能表 |
||
8 |
当前反向有功最大需量及发生时间(总、各费率) |
√ |
电能表 |
||
9 |
当前反向无功最大需量及发生时间(总、各费率) |
√ |
电能表 |
||
10 |
瞬时量数据 |
当前三相电压 |
√ |
电能表 |
|
11 |
当前三相电流 |
√ |
电能表 |
||
12 |
当前有功功率(总、分相) |
√ |
电能表 |
||
13 |
当前无功功率(总、分相) |
√ |
电能表 |
||
14 |
当前功率因数(总、分相) |
√ |
电能表 |
||
15 |
电能表日历时钟 |
√ |
电能表 |
||
16 |
终端日历时钟 |
√ |
终端 |
4.2.2采集方式
应支持采集电能表电能示值/增量数据和负荷曲线两种读取方式,采集方式包括:
a)定时自动采集:电能量采集终端根据预设的抄表方案自动采集电能表的数据;
b)自动补抄: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未抄读到电能表数据,电能量采集终端应有自动补抄功能。补抄失败时,生成事件记录,并向主站上送;
c)人工召测:根据实际需要,随时人工召测数据;
d)抄表失败后的数据采集处理:如果抄读电能表失败,主站召读电能表电能示值时,终端应上传抄表失败前最后一周期电能表的电能示值数据,并将此数据标识置为无效。
4.3数据管理和存储
4.3.1存储数据类型
电能量采集终端应能按要求对采集数据进行分类存储,如日冻结数据、月冻结数据、曲线数据等。
4.3.1.1日冻结数据
日冻结数据是指终端在每日日未24点时刻所冻结的数据,其中由抄表得到的数据是日末24点时刻所抄回冻结的电能表数据。采集数据内容见表8.
表8历史日数据
序号 |
数据类型 |
数据项 |
必选 |
可选 |
数据源 |
1 |
电能示值 |
日正向有功电能示值(总、各费率) |
√ |
电能表 |
|
2 |
日正向无功电能示值(总、各费率) |
√ |
电能表 |
||
3 |
日反向有功电能示值(总、各费率) |
√ |
电能表 |
||
4 |
日反向无功电能示值(总、各费率) |
√ |
电能表 |
||
5 |
日一~四象限无功电能示值(总、各费率) |
√ |
电能表 |
4.3.1.2月冻结数据
月冻结数据是指终端在每月月末24点时刻所冻结的数据,其中由抄表得到的数据是月末24点时刻所抄回冻结的电能表数据。采集数据内容见表9。
表9历史月数据
序号 |
数据类型 |
数据项 |
必选 |
可选 |
数据源 |
1 |
电能示值 |
月正向有功电能示值(总、各费率) |
√ |
电能表 |
|
2 |
月正向无功电能示值(总、各费率) |
√ |
电能表 |
||
3 |
月反向有功电能示值(总、各费率) |
√ |
电能表 |
||
4 |
月反向无功电能示值(总、各费率) |
√ |
电能表 |
||
5 |
月一~四象限无功电能示值(总、各费率) |
√ |
电能表 |
||
6 |
需量 |
月正向有功最大需量及发生时间(总) |
√ |
电能表 |
|
7 |
月正向无功最大需量及发生时间(总) |
√ |
电能表 |
||
8 |
月反向有功最大需量及发生时间(总) |
√ |
电能表 |
||
9 |
月反向无功最大需量及发生时间(总) |
√ |
电能表 |
4.3.1.3曲线冻结数据
终端应根据不同主站曲线冻结要求生成符合相应数据周期的历史曲线数据,缺省间隔时间为15min,采集数据内容见表10。
表10曲线冻结数据
序号 |
数据类型 |
数据项 |
必选 |
可选 |
数据源 |
1 |
电能示值 |
正向有功电能示值/增量(总) |
√ |
电能表 |
|
2 |
正向无功电能示值/增量(总) |
√ |
电能表 |
||
3 |
反向有功电能示值/增量(总) |
√ |
电能表 |
||
4 |
反向无功电能示值/增量(总) |
√ |
电能表 |
||
5 |
一~四象限无功电能示值/增量(总) |
√ |
电能表 |
||
6 |
瞬时量数据 |
三相电压 |
√ |
电能表 |
|
7 |
三相电流 |
√ |
电能表 |
||
8 |
有功功率(总、分相) |
√ |
电能表 |
||
9 |
无功功率(总、分相) |
√ |
电能表 |
||
10 |
功率因数(总、分相) |
√ |
电能表 |
4.3.2存储要求
应能满足至少256块电能表62天电能量曲线数据(15min采集周期)、93天日冻结数据和12个月冻结数据的连续存储,以及最近500条事件记录的存储需要,并支持容量扩展。停电后,数据不丢失,且数据保持时间不小于10年。
4.3.3电能表运行状况监测
电能量采集终端应监视电能表运行状况。当电能表出现电能量计量异常、电能表故障或通信异常等状况时,可按事件记录要求记录事件发生,恢复时间和异常数据,并具备事件主动上送功能。
4.4参数设置和查询功能
4.4.1时间召唤和对时功能
电能量采集终端应支持以下时间召唤和对时功能:
a)电能量采集终端可接收主站时间召唤和对时命令;
b)电能量采集终端可接收本地时间同步系统的对时:
c)电能量采集终端应有日历时钟单元,计时日误差<±1s/d,停电后应正常运行10年以上,日历时钟单元可被系统主站校时,主站校时误差应小于±1s。
d)电能量采集终端应具备通过抄表信道对电能表进行校时的能力。
e)可通过本地菜单操作设置时钟,也可在本地IRIG-B(DC)接口与站内GPS装置对时。
4.4.2终端参数设置和查询
支持本地设置和查询下列参数:
a)电能量采集终端档案,如采集点编号、型号、版本、版本生成日期或出厂日期等;
b)电能量采集终端通信参数,如主站通讯地址(包括主通道和备用通道)、通信协议、IP地址等。
c)电能量采集终端应具有软件远程升级功能,当软件功能需要增加或修改时,可以远方升级。
4.4.3抄表参数
本地应能设置和查询至少10套以上抄表方案,采集周期、抄表时间、采集数据项等可在抄表方案中进行更改。
4.5事件记录
电能量采集终端应能根据预先设置的事件分类属性,可将事件按终端事件或电能表事件分类记录。事件包括电源故障、系统/人工对时、重新启动、参数改变、电能表计量异常、终端与电能表通信中断/恢复、电池故障、电表时间超差等。记录的主要事件见表11。
表11事件记录
序号 |
数据项 |
数据源 |
1 |
电源故障 |
终端 |
2 |
系统校时 |
终端 |
3 |
人工校时 |
终端 |
4 |
重新启动 |
终端 |
5 |
参数改变 |
终端 |
6 |
终端与电能表通信中断 |
电能表 |
7 |
终端与电能表通信恢复 |
电能表 |
8 |
A相TV失压结束 |
电能表 |
9 |
B相TV失压开始 |
电能表 |
10 |
B相TV失压结束 |
电能表 |
11 |
C相TV失压开始 |
电能表 |
12 |
C相TV失压结束 |
电能表 |
13 |
A相TA断线开始 |
电能表 |
14 |
A相TA断线结束 |
电能表 |
15 |
B相TA断线开始 |
电能表 |
16 |
B相TA断线结束 |
电能表 |
17 |
C相TA断线开始 |
电能表 |
18 |
C相TA断线结束 |
电能表 |
19 |
A相TA反相开始 |
电能表 |
20 |
A相TA反相结束 |
电能表 |
21 |
B相TA反相开始 |
电能表 |
22 |
B相TA反相结束 |
电能表 |
23 |
C相TA反相开始 |
电能表 |
24 |
C相TA反相结束 |
电能表 |
25 |
A相TV过载 |
电能表 |
26 |
A相TV过载恢复 |
电能表 |
27 |
B相TV过载 |
电能表 |
28 |
B相TV过载恢复 |
电能表 |
29 |
C相TV过载 |
电能表 |
30 |
C相TV过载恢复 |
电能表 |
31 |
TA不平衡 |
电能表 |
32 |
相序异常 |
电能表 |
33 |
电池告警 |
电能表 |
34 |
电池恢复 |
电能表 |
35 |
电能表时钟超差 |
电能表 |
4.6本地功能
4.6.1本地状态指示
电能量采集终端应有本地状态指示,指示终端电源、通信、抄表等工作状态。
4.6.2本地显示
电能量采集终端应具备点阵显示的液晶屏,支持中文界面显示。并可显示抄表数据、终端参数、维护信息等,具备本地人机界面查询和设置功能。
4.6.3人机界面操作
液晶屏采用5英寸彩色触摸屏,分辨率800*480,可进行抄表数据、终端参数、维护信息等查询。
终端应支持按键进行终端参数、电能表参数、通信参数、用户权限等设置,并具备防止非法设置的安全保护措施。
4.6.4本地维护接口
提供本地维护接口,如RS-232、RS-485、USB等。支持参数设置和现场抄读电能量数据,同时具有权限和密码管理等安全措施,防止非授权人员操作,满足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
4.7终端维护
4.7.1自检和异常记录
电能量采集终端应具备自检功能,当设备或通道异常时,应记录相应事件并产生告警。
5外部通信要求
5.1接口要求
通信功能应采用模块化结构,支持现场热插拔,对于单一接口模块的故障或更换,应不影响其他模块正常工作。机架式至少要具备13个模块扩展能力。
5.1.1与主站通信接口
电能量采集终端与主站的通信的必备接口应满足:
a)机架式应具备不少于4路独立高速以太网或光纤通讯口,以及GPRS通信功能;
b)采用冗余配置,支持电力调度数据网双接入网的接入,应采用双网口通信的模式;
c)每个网口支持至少8个主站的并发采集,并支持不同主站采用不同的参数配置(包括但不限于通信协议、采集信息表等参数)。
5.1.2与电能表接口
应具备至少8路RS485接口,并具备扩展至16路485接口的能力,每路RS485接口至少可抄读32块不同通信规约和不同速率的电能表。
5.1.3对时接口
电能量采集终端应支持以下对时接口:
a)应支持全站统一时钟系统对时;
b)应支持远方主站对时;
c) 选配具备1路硬件对时接口,支持B码对时;
d)具备多个时钟源时,电能量采集终端应响应唯一的时钟源,优先采用全站统一时钟系统对时。
5.1.4其他接口
电能量采集终端应支持以下接口:
a)应具备独立的维护接口;
b)应具备与本地监控系统通信的接口;
c)应具备至少2路硬接点告警输出。
5.2规约要求
5.2.1与主站间的通讯规约
应支持DL/T 719、GDW1376.1-2013或等同兼容规约,具备与多个主站通信的能力,并保证与不同主站间的通信相对独立。
5.2.2与电能表间的通讯规约
电能量采集终端与电能表间通信规约至少满足:支持DL/T 645、IEC1107、IEC 62056 (DLMS)、EDMI、DL/T 698.45等多种电能表规约。
6性能指标要求
6.1采集数据可靠性
6.1.1采集数据准确度
电能量采集终端采集电能表的数据时,采集的电能示值应与电能表对应的读数一致。
6.1.2数据采集成功率
6.1.3一次数据采集成功率
数据采集成功率指在特定时刻采集系统内指定数据采集点特定数据(如总功率和电能量)的成功率,即在特定时间内采集成功的数据总数与应采集的数据总数的比值。数据采集成功率计算公式为:
试验条件下,电能量采集终端以l5分钟的采集周期自动采集各电能表数据,运行时间3天,采集成功率应大于99%。
6.2 电磁兼容性能要求
电能量采集终端应能承受传导的和辐射的电磁骚扰以及静电放电的影响,设备无损坏,并能正常工作。
电磁兼容试验项目包括:电压暂降和短时中断、工频磁场抗扰度、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抗扰度、静电放电抗扰度、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阻尼振荡波抗扰度、浪涌抗扰度。试验等级和要求见表12。
表12 电磁兼容试验的主要参数
实验项目 |
等级 |
试验值 |
实验回路 |
工频磁场抗扰度 |
400A/m |
整机 |
|
射频辐射电磁场抗扰度 |
3 |
10V/m(80Hz~1000MHz) |
整机 |
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抗扰度 |
3 |
10V(非调制) |
电源端和保护接地端 |
静电放电抗扰度 |
4 |
8kV,直接和间接 |
外壳 |
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 |
1.0kV(耦合) |
通信线 |
|
3 |
1.0kV |
状态信号输出回路 |
|
4 |
4.0kV |
电源回路 |
|
阻尼振荡波抗扰度 |
2 |
1.0kV(共模) |
状态信号输入回路RS485接口 |
4 |
2.5kV(共模) 1.25kV(差模) |
电源回路 |
|
浪涌抗扰度 |
2 |
1.0kV(共模) |
状态信号输入回路RS485接口 |
4 |
4.0kV(共模) 2.0kV(差模) |
电源回路 |
|
阻尼震荡波磁场抗扰度 |
4 |
100(A/m) |
整机 |
脉冲磁场抗扰度 |
4 |
1000(A/m,峰值) |
整机 |
电源暂降、短时中断抗扰度 |
1 |
100%10ms(△U/△t) |
电源回路 |
2 |
100%0.5s(△U/△t) |
6.3 连续通电稳定性
电能量采集终端在正常工作状态连续通电72h,在72h期问每8h进行抽测,其功能和性能满足相关要求。
6.4 可靠性指标
电能量采集终端的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MTBF)不低于10×104h。
7包装要求
应符合GB/T 15464可靠包装要求。
(正本/副本)
(项目名称)、(包号)
响 应 文 件
项目编号:( )
供应商: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目 录
一、响应函
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授权委托书(适用于有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四、响应保证金
五、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六、分项报价表
七、资格审查资料
八、响应材料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
九、相关服务计划
十、其他资料
一、 响应函
(采购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包号)材料采购项目采购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 )的总报价(其中,增值税税率为 )提供 (材料名称及相关服务),并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 我方的响应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响应函;
(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授权委托书(适用于有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4)响应保证金;
(5)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6)分项报价表;
(7)资格审查资料;
(8)响应材料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
(9)相关服务计划;
(10)其他资料。
响应文件的上述组成部分如存在内容不一致的,以函为准。
3.我方承诺除商务和技术偏差表列出的偏差外,我方响应采购文件的全部要求。
4.我方承诺在采购文件规定的响应有效期内不撤销响应文件。
5.如我方成交,我方承诺:
(1)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在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3)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6.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响应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7. (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网 址:
电 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供应商名称: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本身份证明需由供应商加盖单位公章。
供应商: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三、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包号、项目编号] 采购项目响应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 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本授权委托书需由供应商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和委托代理人签字。
投 标 人: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四、响应保证金
致: (采购人名称)
我方参加 [项目名称、包号、项目编号] 项目,递交响应保证金 万元(大写)。承诺执行响应文件中有关响应保证金的规定,并对我方有约束力。
此处粘贴响应保证金交付凭证复印件 |
供应商名称(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五、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序号 |
采购文件章节及条款号 |
响应文件章节及条款号 |
偏差说明 |
供应商保证:除商务和技术偏差表列出的偏差外,供应商响应采购文件的全部要求。无任何偏差的在偏差说明填写“无偏差”。
六、分项报价表
1.分项报价表说明(需填写)
2.分项报价表
人民币:元
序号 |
分项名称 |
单位 |
型式、规格 (项目需求值) |
数量 (项目需求值) |
单价 (不含税) |
金额 (不含税) |
税额 |
合价 |
备注 |
① |
② |
①×② |
③ |
①×②+③ |
|||||
合计报价(含税人民币) |
小写: |
||||||||
大写: |
|||||||||
七、资格审查资料
(一)基本情况表
供应商名称 |
||||
注册资金 |
成立时间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注册地址 |
||||
邮政编码 |
员工总数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话 |
||
网址 |
传真 |
|||
法定代表人 (单位负责人) |
姓名 |
电话 |
||
供应商须知要求供应商需具有的各类资质证书 |
类型: 等级: 证书号: |
|||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 |
||||
基本账户银行账号 |
||||
近三年营业额 |
||||
供应商关联企业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与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
||||
材料制造商名称 |
||||
供应商须知要求材料制造商需具有的资质证书 |
||||
备注 |
||||
注:1.供应商应根据供应商须知第3.5.1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境内供应商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响应保证金的,还应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2.如果供应商须知第 1 4.1项对材料制造商的资质提出了要求,供应商应根据供应商须知第 3.5.1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二)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材料名称 |
|
规格和型号 |
|
项目名称 |
|
买方名称 |
|
买方联系人及电话 |
|
合同价格 |
|
项目概况及供应商履 约情况 |
|
备注 |
注:1. 供应商应根据供应商须知第 3.5.3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三)正在供货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材料名称 |
|
规格和型号 |
|
项目名称 |
|
买方名称 |
|
买方联系人及电话 |
|
签约合同价 |
|
项目概况及供应商履 约情况 |
|
备注 |
注:供应商应根据供应商须知第 3.5.4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四)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注:供应商应根据供应商须知第 3.5.5 项的要求附相关证明材料。
(五)近年(2024年)财务状况
八、材料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
(一) 对材料整体评价
(二) 材料技术性能指标的响应程度(需填写技术文件要求内容)
九、相关服务计划
(一) 技术服务内容
(二) 产品质量保证方案
(三) 运输及供货保证方案、分批次供货计划
(四) 安装调试、运行、验收方案
(五) 售后服务体系
十、其他资料
承诺书
(采购人名称):
我公司承诺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
(2)与本采购项目的其他供应商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3)与本采购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4)与本采购项目其他供应商代理同一个制造商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材料;
(5)为本采购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6)为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或者与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7)为本采购项目的代建人;
(8)为本采购项目的代理机构;
(9)与本采购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0)与本采购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1)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资格;
(12)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4)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5)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6)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7)在近三年内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以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出具的查询结果为准);
(18)法律法规或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 (名称加盖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