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道万沙线(万年饱-前岔沟)旅游公路改造工程JL1标段监理二次监理项目重新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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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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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道万沙线 (万年饱-前岔沟) 旅游公路改造工程 施工 JL1 标段监理合同

正本

委托人:中阳县交通运输局 监理人:山西交科公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县道万沙线 (万年饱-前岔沟) 旅游公路改造工程 施工 JL1 标段监理合同

委托人:中阳县交通运输局 监理人:山西交科公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采用《标准监理招标文件》的"通用合同条款"。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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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监理招 标文件》(201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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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第 1.1.1.1 目细化为: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中标通知书、投标函、项目专用 合同条款、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委托人要求、监理服务费用清单、监理 人有关人员和试验检测设备投入的承诺,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第 1.1.1.5 目不适用。第 1. 1. 1.8 目细化为:

1.1.1.8 监理服务费用清单:指监理人投标文件中的监理服务费用清单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本项补充第1.1.2.7目至第1.1.2.9 目:

1.1.2.7 监理机构:指由监理人在项目现场设立的履行监理职责的组织,包括总监理工 程师办公室(简称总监办)及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驻地办)。

1.1.2.8 行政管理部门: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对本工程依法享有行政监督权限的其他 政府部门。

1.1.2.9 第三方:指除委托人、监理人之外,与本工程建设有关的其他当事人。

1.1.3 工程和监理

第 1. 1. 3. 1 目细化为:

工程 :指为完成项目所实施的一项或若干项永久或临时工程(包括向委托人提供的物资 和设备),具体情况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第 1. 1. 3. 2 目细化为:

监理服务:指监理人接受委托人的的委托,依照法律、规范标准和监理合同等,对公路 工程施工准备、施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等阶段进行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 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和安全监理、环保监理的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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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款细化为: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 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

(2)中标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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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标函;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委托人要求;

(8)监理服务费用清单;

(9)监理人有关人员、试验检测设备投入的承诺;

(10)其他合同文件。

合同当事人针对各类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亦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属于同 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第 1.6.1 项和第 1.6.2 项细化为:

1.6.1 监理文件的提供

监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国家、公路行业现行标准、规范、规定,《公路工程施工 监理规范》及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提供监理文件。合同约定监理文件应经委托人批复 的,委托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1.6.2 委托人提供的文件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在监理合同生效且取得相关文件、资料后 7 日内,向监理人提供下述文件、资料:

(1)委托人与监理人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1 份。

(2)委托人与监理人共同确认的己标价的 工程数量清单及其说明1份。

(3)合同图纸和相关的标准图纸及说明1套。

(4)合同指定使用的技术规范、检验评定标准、操作规程 1 套。

(5)其他相关资料。由于委托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按第6.2 款 约定执行。

第 1.8 款细化为:

1.8 转让和分包

1.8.1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 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8.2 监理人不得将监理服务的任何部分分包。监理人因监理服务的需要,聘用专业技

术人员和辅助工作人员不属于分包。

1.10 知识产权

新增第1.10.4项:

1.10.4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有权出版与本项目或本工程监理服务 有关的资料。但未经委托人同意,上述出版物中不得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经济 情报。

新增第 1. 13 款:

1.13 避免利益冲突

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监理人不得获取本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本工程有关的任何利益, 不得参与与本监理合同约定的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2. 委托人义务

新增第 2.7款至第 2.10 款:

2.7 协助

委托人在工程所在地向监理人提供进驻现场的相关条件,并避免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提 供监理服务而导致的第三方收费(不含税金)。

2.8 授权通知

委托人必须将履行监理服务的监理人及委托人授予监理人的权力,及时用书面形式通知 第三方。

2.9 委托人指令的下达

委托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内对监理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过代理人向监理人 提出。

2.10 保障

在监理人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委托人应保障监理人免受因履行本监理合同 而引起的外界索赔或干扰。

3. 委托人管理

3.3 决定或答复

第 3.3.2 项细化为:委托人对监理人关于本工程的工期、质量、投资、合约和安全等问 题提出的请示应及时作出书面答复。对上述请示给予书面答复的期限,自收到书面请示之目 起最长不超过 7 日,重大问题不得超过 28 日。

4. 监理人义务

第 4.2 款细化为:

4.2 履约保证金

4.2.1 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签发合同工程交工证书后,监理人应按委 托人要求的格式,以项目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额度向委托人提交缺陷责任期保函。

4. 2. 2 委托人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缺陷责任期保函后 7 日内向监理人返还履约保证金。 在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14日内,委托人向监理人返还缺陷责任期保函。如果监理 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委托人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 金或缺陷责任期保函,但不影响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应当得到的其他款项的支付。

4.3 联合体 > 新创

第 4.3.3 项细化为: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委托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委 托人就本合同工程向联合体牵头人发布的任何指令、指示、通知等均对联合体其他成员具有 同等效力。和印度

补充第 4.3.4项:

4.3.4 未经委托人同意,联合体的组成、结构与业务分工均不得变动。

4.4 总监理工程师

第 4. 4. 1 项细化为:

监理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总监理工程师,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监理人更换 总监理工程师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将拟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 和详细资料提交委托人,拟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资历应不低于原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 师2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 监理人员的管理

第 4.5.1项、 4.5.2 项细化为:

4.5.1 监理人应在接到开始监理通知之目起7天内,向委托人提交监理项目机构以及人 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机构设置、主要监理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名单及资格条件。 主要监理人员应常驻现场并相对稳定。更换主要监理人员的,应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并向委 托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人员的资历应不低于原监理人员。总监理 工程师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 4.4.1 项规定执行。

4.5.2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主要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 工程师等:其他人员包括各专业的监理员、试验员、资料员等。

新增第 4.9 款:

4.9 党建工作要求

对于政府投资的国家高速公路项目,或监理人为固有控股或参股企业的,监理人应按规 定在项目现场设立基层党组织。不满足上述情形的,监理人应创造条件使党员能够参加党组 织生活并接受相应管理。

监理人在项目现场设立基层党组织的,应明确党组织机构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 作人员配备情况,编制党务工作开展预案,并按照预案要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同步开展党务 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项目实施的作用。

5. 监理要求

5.1 监理范围

第 5. 1.3 项细化为:

阶段范围指公路工程建设程序中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中 的一个或者多个阶段,具体范围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 5.2 款细化为:

5.2 监理依据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的监理依据如下: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规范、标准、规程;

(3)工程前期有关文件:

(4)工程勘察文件、设计文件及其他文件:

(5)本工程监理的委托合同及补充合同;

(6)委托人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

(7)合同履行中与监理服务有关的来往函件;

(8)其他监理依据。

第 5.3 款细化为:

5.3 监理内容

监理人应按照《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监理服务。委托人须依 据《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要求对监理机构的设置方式进行选择,并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中予以约定。各阶段监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委托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在项目专 用合同条款中对其进行调整。

5.3.1 在工程同时设置总监办和驻地办时,总监办的监理服务内容为:

(1)总监办工地试验室按监理合同要求配备常规的试验检测设备,并须达到项目专用合 同条款中约定的检查项目及频率要求;

(2)熟悉合同文件,调查施工环境条件;

(3)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主持编制监理计划;

(4)审批各驻地办主持编制的监理细则;

(5)参加设计交底:

(6)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审批监理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含安全技术措施、应急救援抢 险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环境保护措施);

(7)审批监理人提交的总体进度计划,核批监理人对总体进度计划的调整计划;

(8)签发开工预付款支付证书:

(9)审批监理人提交的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划分;

(10)检查监理人的质量、安全和环保等保证体系,审核工地试验室,抽查控制桩点复测、 测定地面线和工程划分及驻地办工作;

(11)主持召开监理交底会;

(12)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

(13)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

(14)审批重要工程材料及混合料配合比;

(15)审核工程中期支付申请,签发中期支付证书;

(16)签发单位工程或合同工程的暂停令和复工令;

(17)受理合同其他事项的有关事宜,按合同约定审核、评估和处理工程变更、工程延期、 费用索赔、价格调整、保险、违约、争端等合同事项;

(18)组织编写监理月报;

(19)根据工程需要主持召开专题工地会议;

(20)对发生的质量缺陷、质量隐患和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或督促监理人按规定报告 有关部门;

(21)协助委托人审查交工验收申请,评定工程质量;

(22)参加委托人组织的合同工程交工验收;

(23)编写监理工作报告,并提交委托人:

(24)签认交工结账证书;业态度

(25)组织编制工程监理竣工文件,并督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编制和整理竣工资料;

(26)在合同工程的缺陷责任期内,检查监理人剩余工程的实施:巡视检查已完工程,指 示监理人修复发生的工程缺陷,调查、确认缺陷责任及修复费用;

(27)缺陷责任期结束,经检查符合条件时,签发合同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28)签认最后支付证书;

(29)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30)按照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供其他工程管理咨询服务。

5.3.2 在工程同时设置总监办和驻地办时,驻地办的监理服务内容为:

(1)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建立(或不建立)工地试验室,如需驻地办建立工地试验 室,应配备现场抽查常用的试验检测设备,并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检查项目和频率的 要求:

(2)熟悉合同文件,调查施工环境条件;

(3)在总监办的安排下,参与编制监理计划,提供本驻地办相关资料;

(4)根据监理计划在相应工程开工前主持编制监理细则;

(5)参加设计交底;

(6)按规定程序初审本驻地监理标段监理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含安全技术措施、应急 救援抢险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环境保护措施);

(7)初审本驻地监理标段监理人提交的总体进度计划以及施工中进行的调整计划:

(8)对监理人提交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的复测结果进行平行复测,审核后 予以批复:

(9)验收监理人测定的地面线;

(10)确认监理人提交的场地占用计划;

(11)核算监理人对工程量清单的复核结果:

(12)按合同约定对工程分包计划和协议进行审查,审查分包合同中是否明确了监理人与 分包人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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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审批施工测量放线;

(14)审批一般工程原材料和混合料配合比;

(15)审查施工组织及人员配备:

(16)审查监理人进场的施工机械设备:

(17)审查监理人提交的分项、分部工程的施工方案及主要工艺:

(18)审批监理人月进度计划,检查和监督进度计划的实施;

(19)审批分项(部)工程的开工申请,签发分项、分部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20)验收构配件或设备;

(21)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工程进行巡视、旁站和抽检,并做好记录:

(22)对关键工序进行签认;

(23)对发生的质量缺陷、质量隐患和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或对不属于监理人权限处 理的质量事故督促监理人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

(24)对交工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检验和质量等级评定并签发《中间交工证书》; (25)对己完工程按合同约定的方法进行计量;

(26)按有关规定及时对已完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及合同工程进行质量评定;

(27)编写本驻地监理标段的监理月报:

(28)主持召开工地会议和根据工程需要主持召开专题工地会议;

(29)编制标段监理竣工文件;

(30)编写本驻地监理标段的监理工作报告;

(31)参加本驻地监理标段合同工程的交工验收;

(32)初审交工结账证书;

(33)按照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供其他工程管理咨询服务。

5.3.3 在工程只设置总监办一级监理机构时,其监理服务内容为:

(1)按监理合同要求建立总监办工地试验室,按监理合同要求配备常规的试验检测设备, 并须达到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检查项目及频率要求;

(2)熟悉合同文件,调查施工环境条件:

(3)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编制监理计划,根据监理计划在相应工程开工前编制监理细则: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审批监理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含安全技术措施、应急救援抢 险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环境保护措施);

(5)参加设计交底;

(6)审批监理人提交的总体进度计划,核批监理人对总体进度计划的调整计划:

(7)检查监理人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施工环境保护等保证体系;

(8)审核监理人的工地试验室;

(9)对监理人提交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的复测结果进行平行复测,审核后 予以批复:

(10)验收监理人测定的地面线;

(11)审批监理人提交的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划分;

(12)确认监理人提交的场地占用计划;

(13)核算监理人对工程量清单的复核结果:

(14)签发开工预付款支付证书;

(15)主持召开监理交底会;

(16)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

(17)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

(18)按合同约定对工程分包计划和协议进行审查,并审查分包合同中是否明确了监理人 与分包单位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

(19)审批施工测量放线:

(20)审批工程原材料及混合料配合比:

(21)审查施工组织及人员配备;

(22)审查监理人进场的施工机械设备;

(23)审查监理人提交的分项、分部工程的施工方案及主要工艺;

(24)审批监理人月进度计划,检查和监督进度计划的实施;

(25)审批分项(分部)工程的开工申请;

(26)验收构配件或设备;

(27)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工程进行巡视、旁站和抽检,并做好记录;

(28)对关键工序进行签认;

(29)对发生的质量缺陷、质量隐患和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或对不属于监理人权限处 理的质量事故督促监理人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

(30)签发单位或合同工程及分部(分项)工程的暂停令和复工令:

(31)对交工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检验和质量等级评定并签发《中间交工证书》;

(32)对己完工程按合同约定的方法进行计量;

(33)审核工程中期支付申请,签发中期支付证书;

(34)按有关规定及时对已完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及合同工程进行质量评定:

(35 受理合同其他事项的有关事宜,按合同约定审核、评估和处理工程变更、延期、费 用索赔、价格调整、保险、违约、争端等合同事项:

(36)组织编写监理月报;

(37)主持召开工地例会或根据工程需要主持召开专题工地会议;

(38)协助委托人审查交工验收申请,评定工程质量;

(39)参加委托人组织的合同工程交工验收;

(40)编写监理工作报告,并提交委托人;

(41)签认交工结账证书:

(42)组织编制工程监理竣工文件,并督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编制和整理竣工资料;

(43)在合同工程的缺陷责任期内,检查监理人剩余工程的实施:巡视检查已完工程指 示监理人修复发生的工程缺陷,调查、确认缺陷责任及修复费用;

(44)缺陷责任期结束,经检查符合条件时,签发合同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45)签认最后支付证书;

(46)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47)按照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供其他工程管理咨询服务。

5.4 监理文件要求

第 5.4.3 项细化为: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监理文件包括监理管理文件、质量监理文件、 安全监理文件、环保监理文件、费用与进度监理文件、合同事项管理文件,以及监理日志、 巡视记录、旁站记录、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报告等其他监理文件和影像资料,具体类别、编 制要求、编制内容、提交时间和份数等应满足《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的规定。

新增第 5.5款至第 5.7 款:

5.5 监理服务形式

监理人应根据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合同工期安排、现场条件等因素设置现场监理的组 织机构并满足合同要求。委托人对监理人的机构设置要求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6 监理服务目标

5.6.1 监理服务履约目标: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提供的监理服务, 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

5.6.2 对第三方履约管理的服务目标: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7 委托人对监理人的授权

5.7.1 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提供监理服务时,在委托人授权权限范围内开展工作。授权 权限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7.2 如果监理人在监理服务过程中行使的权利或所需的授权,来自于委托人和第三方

签订的工程合同文件,该合同文件应成为本监理合同的组成部分,两者之间如出现矛盾,则 应编制补充说明文件一并列入监理合同。监理人应:

(1)根据监理合同文件和工程合同文件提供监理服务;

(2)根据职责范围,在委托人和第三方之间独立公正地行使上述合同文件赋予的权利;

(3)根据上述合同文件的授权,对相应的工程和合同事宜进行变更,但未经委托人的书 面批准,不得变更工程合同文件中约定的工程标准和第三方的责任与义务。

6. 开始监理和完成监理

6.1 开始监理

第 6. 1. 1 项细化为:

6.1.1 符合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监理条件的,委托人应提前7天向监理人发出 开始监理通知。监理服务期限自开始监理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监理日期及监理人首批人员实际 进场日期起算,以时间在后者为准。

监理人应按照监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有关期限履行和完成监理服务,根据本项目工程的 进展情况和委托人批准的人员进场计划,安排监理人员及时进场。

新增第 6.4 款:

6.4 监理工作的暂停与监理合同的解除

6.4.1 出现根据本监理合同的约定不应由监理人负责的情况,且该情况已使监理人不能 继续履行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时,监理人应立即书面通知委托人,并视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1)不得不暂停或减缓某些监理服务时,则上述服务的完成期限应予以延长,因此增加 的监理服务工作量或延长的服务期限,委托人应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调整。

(2)全部监理服务已无法继续履行时,监理人在书面通知委托人28日之后,有权单方面 解除本监理合同,因此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所涉及费用,委托人应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调 束。

(3)因不可抗力致使本监理合同不能履行或只能部分履行时,应按照本合同第10条规定 的程序暂停监理服务或解除监理合同。

6.4.2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全部或部分暂停监理服务或解除本监理合同时,必须在28天 之前发出书面通知。监理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安排停止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并将相关费 用开支减至最小。因此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所涉及的费用,委托人应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 调整。

6.4.3 监理人无正当的理由,未根据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委托人

可书面要求监理人予以解释。若监理人在 28 日内未能根据本监理合同给予合理的答复,委 托人可在进一步发出书面通知 14日后,单方面解除本监理合同,并视情况没收监理人的全 部或部分履约保证金。

6.4.4 委托人拖延支付监理服务费用,并己超过合同条款约定支付期限后 28日,或根 据本合同第6.4.1 款(1)目或第6.4.2项的约定,暂停监理服务已超过6个月,监理人可书 面要求委托人予以解释。若委托人在 28日内未能根据本监理合同给予合理的答复,监理人 可在进一步发出书面通知14日后,单方面解除本监理合同或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 因此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所涉及的费用,委托人应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调整。

6.4.5 监理合同的解除,不得损害或影响双方根据本监理合同应有的义务、责任、权利 和利益。

7. 监理责任与保险

7.1 监理责任主体

第 7.1.2 项、7.1.3 项细化为:

7.1.2 监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强化工程质量管理 措施,完善工程质量日标保障机制。

本工程施行质量责任终身制。监理人应当书面明确相应的总监理工程师和质量负责人。 监理人的相关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 任。

7.1.3 监理人对施工质量负监理责任,应当按合同约定设立现场监理机构,按规定程序 和标准进行工程质量检查、检测和验收,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不得降低工程质 量标准。

本工程交工验收前,监理人应当根据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验证,编 制工程质量评定或者评估报告,并提交委托人。

7.1.4 监理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严格按照工程技术标准、检测规 范和规程,在核定的试验检测参数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活动。

监理人应当对其设立的工地临时试验室所出具的试验检测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 准确性负责。

新增第 7.3款:

7.3 人员和设备保险

监理人应在监理服务期内,自费办理派驻到工程所在地人员的人身和自备财产的有关保

险,保险时间应随服务时间的延长而顺延,并在出险后自行办理索赔。如果监理人不办理上 述保险,则应对有关风险及后果自负其责,与委托人无关。

8. 合同变更

8.1 变更情形

第 8.1.1 项细化为: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述情形时,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进 行变更,监理服务期限和监理报酬的调整方法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监理范围发生变化;

(2)除不可抗力外,非监理人的原因引起的周期延误;

(3)非监理人的原因,对工程同一部分重复进行监理;

(4)非监理人的原因,对工程暂停监理及恢复监理;

(5)监理服务的形式与内容发生变化;

(6)因委托人或第三方的责任,阻碍或延误了监理人履行监理服务;

(7)委托人提出高于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目标,监理人为完成此目标导致增加投入。

9. 合同价格与支付

9.1 合同价格

第 9.1.1 项细化为:

9.1.1 合同价格是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验收与缺陷责任 期阶段监理服务所需的全部费用,应按投标文件格式中报价清单的内容和格式填报。

监理服务费用包括以下组成部分:

(1)监理人员服务费;

(2)监理办公设施费;

(3)监理交通设施费;

(4)监理试验设施费;

(5)监理生活设施费;

(6)利润。

除利润外,以上各项费用应分别按施工期(涵盖施工准备阶段和施工阶段)和缺陷责任期 两个阶段填报,其中监理人员服务费应填报各级监理人员的人月单价及为完成监理服务所需 要的总人月数量。各类监理人员的人月单价应包括监理人员履行监理服务时由于施工工艺的 连续性导致不可避免的加班费用,在上述情况发生时,委托人将不考虑另行支付监理人员的

加班费用。

监理人因完成本项目施工监理服务需计取的企业管理费及需缴纳的一切税费均由监理 人承担,并包含在所报的各项监理服务费用之内,委托人不单独支付。

除本合同第 8条约定的变更情形和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外,本监理合同的 监理服务费用在合同实施期间一律不予调整。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工程提前完成导致监理服务期限缩短,且在监理人 己履行本合同规定义务的情况下,委托人不能以监理人提前完成监理为由而减少监理报酬。

第 9.2 款细化为:

9.2 预付款

为使监理服务能够及时开展,委托人应在监理合同签订后7日内按监理服务费总额的 10%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预付款在施工阶段监理服务 费支付的累计金额达到"中标监理服务费总价"的30%时开始抵扣,全部预付款应在施工阶 段监理服务费累计支付到"中标监理服务费总价"的80%时扣完。

预付款应专用于本工程的监理。监理人无须向委托人提交预付款保函,但监理人提交的 履约保证金对预付款的正常使用承担保证责任。

第 9.3 款细化为:

9.3 中期支付

9.3.1 监理人应在各月末向委托人提交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的按委托人批准格式填写 的监理服务费付款申请单一式三份,该付款申请单包括以下栏目,监理人应逐项填写清楚:

(1)本月应向监理人支付的(结算的)监理服务费用:

(2)本月应支付的监理服务变更费用;

(3)本月应支付的预付款;

(4)根据合同规定,本月应结算的其他款项;

(5)本月应扣回的预付款;

(6)根据合同规定,本月应扣除的其他款项。

9.3.2 委托人将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监理服务费付款申请单后 28日内进行核实并予 以支付。除项目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支付原则如下:

(1)施工期间的监理人员服务费根据各级监理人员的人月单价及本月实际完成的监理服 务时间计算井支付(各岗位监理人员的人月数以监理人记录并经委托人签字确认的监理人员 出勤情况为依据)。本项目各月累计支付的监理人员服务费总额不得超过监理人在监理服务

费报价清单中填报的施工期监理人员服务费合计金额,超过部分委托人将不再予以支付。

(2)施工期间的监理办公设施费、交通设施费、试验设施费及生活设施费由监理人包干 使用,上述四项设施费的报价总额按月度等额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必须保证实际投入本项 目的办公设施、交通设施、试验设施及生活设施能满足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和实际工作的需要, 且不低于监理人投标文件中所列设施,否则委托人将根据本合同第 11.1.2 项的规定从其报 价总额中扣除违约赔偿金。

(3)缺陷责任期内的监理人员服务费、监理办公设施费、交通设施费、试验设施费及生 活设施费将在本项目的缺陷责任期开始后,分四次等额支付给监理人。

(4)监理服务变更费用经双方协商确认后,在监理服务所对应工作期限内按月平均支付 或按双方所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的支付方式进行支付。

(5)根据合同条款第8.2.2项约定对监理人的奖励,委托人应于对监理人的当期支付费 用中一次性支付。

(6)根据合同条款第11.1款确定的监理人对委托人的违约赔偿金,由委托人从对监理人 的当期监理服务费计量支付报表中予以核减:当期监理服务费不足以抵扣违约赔偿金时,则 从后续监理服务费计量支付报表或履约保证金中扣回。

(7)根据通用合同条款第11.2款确定的委托人对监理人的赔偿金,应由委托人与监理人 协商确定后在对监理人当期支付费用中一次性支付。

9.3.3 委托人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书面支付申请且监理人提交了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后,应按上述条款约定的支付期限内支付监理服务费用。委托人未按期支付到期应付的款 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以到期应付而未付的款项, 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相应的利息,时间自未付款项的应付之日起算。

9.3.4 委托人对监理人要求支付的款项中的任何部分有异议的,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 书面支付申请 7日内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但不得借此延误对监理人其他应得款项的支付。

9.3.5 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项目专用合 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第 9.4款细化为:

9.4 费用结算

9.4.1 在施工阶段监理服务工作结束后7月内,监理人应将至交工证书申请之目前实际 发生的监理服务费用,扣减预付款和监理人赔偿金后余额的支付申请上报至委托人,委托人 应在收到该支付申请后予以审批,在批复后14日内向监理人支付费用。监理人在提交支付

申请的同时,应按合同条款第4.2.1项的约定向委托人提交缺陷责任期保函,委托人在收到 监理人提交的缺陷责任期保函后7日内向监理人返还履约保证金。

9.4.2 在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7日内,监理人应将工程缺陷责任期内未结的监 理服务费用和其他应由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的剩余款项,扣减其他应由委托人从监理人扣回 的款项的支付申请上报至委托人,委托人应在收到该支付申请后予以审批,在批复后 14日 内向监理人支付费用,同时委托人向监理人返还缺陷责任期保。

9.4.3 委托人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书面支付申请且监理人提交了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后,应按上述条款约定的支付期限内支付监理服务费用。委托人未按期支付到期应付的款 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以到期应付而未付的款项, 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相应的利息,时间自未付款项的应付之日起算。

9.4.4 委托人对费用结算申请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监理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 由监理人重新提交。监理人对此有异议的,按第12条的约定执行。

9.4.5 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9.3.5 项的约定执行。

新增第 9.5、9.6 款:

9.5 暂列金额

本合同的暂列金额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暂列金额应按委托人的书面指示全部或 部分地使用,或根本不予动用。暂列金额主要用于支付监理服务的变更费用。

9.6 货币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采用人民币支付监理服务费用。涉及外币支付 的,其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等事宜,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 违约

第 11.1 款细化为:

11.1 监理人违约

11.1.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监理人违约:

(1)监理文件不符合规范标准以及合同约定;

(2)监理人转让或分包监理工作;

(3)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实施监理并造成工程损失;

(4)监理人向监理人索贿、谋取私利,或与监理人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给委托人造成 损失;

(5)监理人未按《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的规定对主要工程或关键工序进行旁站、巡

视或抽检;

(6)监理人未能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或合同文件的约定配备满足监理服务需求的人员或 设备:

(7)监理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8)监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1.1.2 临理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委托人可向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 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监理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发生第 11.1.1 (2)目或(4)目情形时,委托人可直接发出解除合同通知。监理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 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委托人损失等。委托人有权向监理人课以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中约定的违约金,并由委托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11.1.3 监理人对委托人损失的赔偿责任监理人违反监理合同的约定并造成委托人的 经济损失,应向委托人赔偿,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赔偿金应按下式计算:

赔偿金委托人直接经济损失所对应的监理费×监理人应承担责任的比例。如果监理人与 委托人或第三方对有关经济损失共负责任时,应按责任比例计算赔偿。监理人的上述责任赔 偿,均应按照本合同条款第 11.5 款的约定办理。

11.1.4 监理人对委托人未授权的监理服务范围不承担监理责任。

第 11.2 款细化为:

11.2 委托人违约

11.2.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委托人违约:

(1)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监理报酬;

(2)委托人原因造成监理停止;

(3)委托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4)委托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返还履约保证金或缺陷责任期保函;

(5)委托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1.2.2 委托人发生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监理通知,要求其在限定 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监理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委托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委托人 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监理人损失等。监理人有权向委托人课以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违约金。

11.2.3 委托人对监理人损失的赔偿责任委托人违反监理合同的约定并造成监理人的

经济损失,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据实赔偿监理人的直接经济损失。

新增第 11.4,第11.5款:

11.4 赔偿责任的期限 卡代理 北

委托人或监理人任何一方向另一方要求的赔偿,均应在赔偿事件发生后的28日之内以 书面形式提出索赔。如果该事件具有持续性,则应在事件首次发生后了日之内提出索赔意向, 并每隔 7 日提供一次该事件仍在持续发展的证明材料,直至该事件结束后 28 日之内提出正 式的索赔文件。 一 上一

11.5 赔偿的限额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依据本合同条款第 11.1 款和第 11.2 款支付赔偿的最高限额为:

(1)监理人的累计赔偿限额为监理服务费总额的30%,当达到此限额时,委托人有权单 方面终止监理合同,没收监理人的履约保证金。 上一篇: 上一篇: 上一篇:

(2)委托人赔偿监理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的累计限额为监理服务费总额。合同双方同意放 弃超过上述限额的剩余赔偿要求,但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补偿和由于任何一方故意违约而 引起的索赔,不受该限额的限制。

12. 争议的解决

本条补充:

采用仲裁方式最终解决争议的项目,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委托人和监理人双方均具 有约束力。全部仲裁费用按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比例分担。

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说明:

1. 招标人在根据《公路工程标准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编制项目招标文件中的"项目专 用合同条款"时,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 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和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 出不同约定以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明确"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 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 相抵触。同时,补充、细化或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平等、 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2.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通用合同条款和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一致。

3.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下列内容进行补充和细化:

(1) "通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专用合同条款"可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修 改的内容(在"通用合同条款"中用"应按合同约定""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除 合同另有约定外""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等多种文 字形式表达);

(2)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公路工程 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的内容(在"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用"除项目专用合同 条款另有约定外""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能约定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 形"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

(3)其他需要补充、细化的内容。

1

1.1 词语定义

1.1.2.2 委托人:中阳县交通运输局。

1.1.3.1项目:县道万沙线(万年饱-前岔沟)旅游公路改造工程施工 JL1标段监理。

工程地点:中阳县暖泉镇万年饱村。

工程概况:项目起点位于中阳县暖泉镇万年饱村(土虎墙)万吴线 K3+950 处,距离土虎墙隧 道东洞口 433米,路线沿原有道路自东北向西南方向延伸,终点位于暖泉镇前 岔沟村村西北、乾村村东南,在万辛线(X459)K3+100 处与前河线(前岔沟段)相 接。路线全长为 22.844 公里。JL1 标段 K0+000-K11+400 采用四级公路(I 类)技 术标准,设计速度 15 公里/小时,双向两车道,路基宽度 6.5 米,其中行车道 宽为 2×3.00 米,土路肩为 2×0.25米。设计汽车荷载等级为公路-II 级。主 要工程内容有路基工程、排水及防护工程、路面工程、桥涵工程、沿线设施和安 全生命防护工程。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2 委托人负责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图设计图纸,提供数量:1份,提供期限:开始监理前。 1.12 委托人要求

1.12.3 委托人提供国外规范和标准的时间:

3.3 决定或答复

3.3.2 委托人应在收到监理人书面提出的事项后 7天内作出书面答复。

5. 监理要求

5.1 监理范围

5.1.2 工程范围包括:施工阶段设计文件的全部内容。

5.1.3 阶段范围包括: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

5.1.4 工作范围包括:质量监理、费用监理、进度监理、合同监理、施工安全监理、施 工环境保护监理等。

5.3 监理内容

监理服务的内容:《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16)标准质量监理、费用监 理、进度监理、合同监理、施工安全监理、施工环境保护监理等相关内容;执行委托人标 准化管理规定;按照委托人授予的变更审批权限,经委托人同意后,下达变更令,并办理有 关变更手续。

5.5 监理服务形式

监理服务机构设置:一级监理机构,即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

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按:一级监理机构,现场监理方式组建。

5.6 监理服务目标

5.6.2 对第三方履约管理的服务目标:_质量要求:工程交(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为合格; 安全目标:争创"零死亡"覆盖面达到100%;杜绝重大伤害事故的发生;无重大责任事故;无重 大安全隐患;负伤率小于 3%,重伤率小于 0.5%;不对周边环境、建筑、设施造成破坏;无刑 事案件发生,确保本工程顺利实施。

5.7 委托人对监理人的授权

5.7.1 委托人对监理人的授权: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等全面负责对工程的监督管理。

6. 开始监理和完成监理

6.1 开始监理

6.1.1 满足以下条件时,监理人应开始监理工作:收到施工单位的开工申请表 5日内,并 经委托人同意后。

6.2 监理周期延误

由于非监理人责任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延长监理服务期限的计算方法;根据施工 工期顺延;增加监理服务费用的计算方法:不增加。

8. 合同变更

8.1 变更情形

因施工原因或监理人原因、或因验收单位交工验收时间延迟导致施工期监理服务期 延长,均不做延期处理。竣工验收延迟引起的缺陷责任期的监理服务期延长,不做延期 处理。因施工合同实际开工时间推迟导致监理工作未能按预期及时开始,从而使得监理 服务期结束时间推迟不属于延期。

因监理服务期延期的,监理服务费不予调整。

保持 标签:

8.2 合理化建议

8.2.2 监理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 经济效益的,委托人给予监理人如下奖励:

9. 合同价格与支付

9.1 合同价格

9.1.1 本合同的价款确定方式: 建拾捌万元整(480000元)。(含税价)

总价或单价在合同实施期间,由于人工、材料、设备等因素的市场价格变化导致本 项目监理服务费用变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式和风险范围划分:

9.1.2 委托人支付每一笔合同价款,监理人应当先行向委托人提供等额正规的发票,委 托人在收到等额正规发票后,按照审批程序,经批准向监理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因监理人 未予先行开具等额正规发票的,委托人有权拒绝付款,且不构成违约。 9.2 预付款

不适用。

9.3.2 支付原则

按施工进度比例支付即开工后根据工程进度支付 30%;竣工验收后支付至 70%;审计结 算后支付至100%。

9.5 暂列金额

本合同的暂列金额为监理服务费的____________%。

11. 违约

11.1 监理人违约

11.1.2 监理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委托人有权向监理人课以违约金,具体约定如下: 双方另行协商_。

11.2 委托人违约

11.2.2 委托人发生违约情况时,监理人有权向委托人课以违约金,具体约定如下: 双方另行协商。

12. 争议的解决 中国 12 11 11 1

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 向委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机构名称:___ / _ 仲裁委员会。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日常,因不断照"空间人"

1.1. 2017 11:30 2017 11-02-20 11:52 11-2

家之家 首要人物学 , 以下流学 "双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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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就是有利来源点。 就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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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通知合同系家

中海关人要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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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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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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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草的成为 19.08 来源: 武汉国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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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项目后有全国政策的政策发现了

合同协议书

(中阳县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委托人")为实施县道万沙线(万年饱一 前岔沟)旅游公路改造工程施工 IL1标段,已接受山西交科公路工程咨询监理 有限公司(监理人名称,以下简称"监理人")对该项目施工监理的投标。委 托人和监理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 项目起点位于中阳县暖泉镇万年饱村(土虎墙)万吴线 K3+950 处,距离土 虎墙隧道东洞口 433 米,路线沿原有道路自东北向西南方向延伸,终点位于暖泉 镇前岔沟村村西北、乾村村东南,在万辛线(X459)K3+100 处与前河线(前岔沟段) 相接。路线全长为 22.844 公里。JL1 标段 K0+000-K11+400 采用四级公路(1类) 技术标准,设计速度 15 公里/小时,双向两车道,路基宽度 6.5 米,其中行车 道宽为 2×3.00 米,土路肩为 2×0.25 米。设计汽车荷载等级为公路-II级。 主要工程内容有路基工程、排水及防护工程、路面工程、桥涵工程、沿线设施和 安全生命防护工程。

2. 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本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委托人要求;

(8)监理人有关人员投入的承诺;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 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3. 签约合同总价: 人民币(大写)肆拾拥万元整(480000元) (含税价)

4. 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李锐;身份证号:*开通会员可解锁*6200035; 资格证书号:JGJ1131177 联系方式:*开通会员可解锁*

5. 监理工作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工程交(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为合格; 安全目标:'争创"零死亡"覆盖面达到100%;杜绝重大伤害事故的发生;无重大 责任事故;无重大安全隐患;负伤率小于 3%,重伤率小于 0.5%;不对周边环境、 建筑、设施造成破坏;无刑事案件发生,确保本工程顺利实施。

6. 监理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施工监理。

7. 委托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监理人支付合同价款。

8. 监理人计划开始监理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始监理日期为准。监理服务期限:40.5个月,其中施工准备期 0.5个月,施工期 16个月,缺陷责任期24个月。

9. 因监理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人身、财产安全等事故责任由监理人承担。

10. 监理人提供成果须满足委托人的要求,并通过相关部门或专家的审核。否 则,监理人应负责无偿予以重做或采取补救措施,以达到要求为止,但是最迟在

堂工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因导致成果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时,监理人应全部返还已支付的服务费,并向委 托人支付本合同约定服务费总价的 30%违约金,并对因此造成的委托人直接损失 负赔偿责任。

11.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 方均可向中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 本协议书在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 部工程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失效。

13. 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陆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叁份,当正 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4.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委托人:中阳县交通运输局(盖单位章) -- 监理人:山西交科公路 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2014年 9月 424年 9月26

27

附件二 廉洁合同

廉洁合同

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 华人民共 和国监察法》和交通部《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 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 建设,加强行政职能部门、企业廉洁自律和腐败风险防控,打击商业贿赂,推 进廉洁工程建设,探索建立和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从源头上防止腐败问题发生,保证工程建设优质高效,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 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特订立如下合同。

1. 委托人和监理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规党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交通运输部和山西省有关规 定。

(2)严格执行县道万沙线(万年饱-前岔沟)旅游公路改造工程施工 JL1 标段 监理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 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 管理规章制度。

(4)双方要成立廉洁建设领导机构,认真落实廉洁建设各项工作,建立 健全廉洁制度,开展廉洁教育,加强廉洁自律。

(5)双方要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 监督并认查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6)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 纠正的权利和义务,对方应落实责任追究。

(7)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 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 委托人的义务

(1)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监理人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业

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不得 让监理人报销任何应由委托人或委托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监理人安排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业务 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不得接受监理人提供的钱款、住 房、车辆和办公用品等。

(3)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接收监理人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得大 额回报。

(4)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监理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喜庆 事宜、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5)委托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从事与委托人工程有关的 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6)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监理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 料,不得要求监理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7)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自己和他 人谋取私利。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 个人施工队伍、机械租赁。

(8)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严禁违反财经纪律,不得出现巧立名目、侵占挥霍、 吃拿卡要等微腐败现象。

(9)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其他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国家法律法规、 党规党纪的行为。

3. 监理人的义务

(1)监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品、礼金、 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

(2)监理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委托人单位或 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监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宴请或者旅游、健 身、娱乐等活动。

(4)监理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提供钱款、住房、车辆和 办公用品等。

(5)监理人不得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为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获得大额 回报。

(6)监理人不得有其他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国家法律法规、党规党纪的 行为。

4. 违约责任

(1)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2 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 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 刑事责任;给监理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3 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 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 赔偿;情节严重的,委托人建议交通主管部门给予监理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 其主管的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

(3)委托人应将监理人违约情况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山西省公路市场管理 平台。

5. 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党组织监督执行,接受行 业主管部门和监察、审计机关的监督。由委托人或委托人上级单位的党组织约 请监理人或监理人上级单位的党组织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 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 本合同有效期为委托人和监理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缺 陷责任期满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止。

7. 本合同作为县道万沙线(万年饱-前岔沟)旅游公路改造工程施工 JL1 标 段监理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8. 本合同一式捌份,由委托人和监理人各执三份,送交委托人和监理人

安全监理合同

为在县道万沙线(万年饱-前岔沟)旅游公路改造工程施工 JL1 标段监理合同 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监理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本项目委托人中阳县交通运输局(委托人名称,以下简称"委托人")与监理 人山西交科公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监理人名称,以下简称"监理人")特此 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1. 委托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 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 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监理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监理人及时处理 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2. 监理人职责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 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 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和《山 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建设项目高危工程施工安全强制性要求》有关安全生产的 规定。认真执行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 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 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 展安全生产活动。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总监理工程师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32

现场设置安全机构,派驻专职的安全、环保工程师。安全、环保工程师有权按 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监理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 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3. 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 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缺陷责任期满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失效。

4. 本合同正本二份,副本陆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叁份,当正本 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附件五 主要监理人员

本标段任 姓名 出 技术职 称 专业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证书名 称 级别 证号 备注
1 总监理工 程师 李锐 高级工 程师 道路与 称奖 监理工 程师 部级 JGJ1131177
2 路基路面 监理工程 ராந 沈中正 工程师 道路与 桥梁 15 FELL 程师 部级 2*开通会员可解锁*0000653
3 路基路面 监理工程 ரிப 薛昊明 工程师 道路与 桥梁 1 1 1
4 桥涵监理 工程师 李建茂 工程师 公路工 程 专业监 理工程 ராந 部级 JGZ1252821
5 试验工程 ராந 郭帅帅 工程师 道桥 试验检 测师 部级 3*开通会员可解锁*10000870
6 交通设施 安全环保 监理工程 ராந 在线网 工程师 道路与 桥梁 专业监 理工程 ரா 部级 JGZ1040724
7 监理员 韩志文 助理工 程师 道路与 桥梁 监理员 培训证 省部级 培证字第 19100049 号
8 监理员 王明龙 助理工 程师 公路工 程 监理员 培训证 省部级 培证字第(2011)601034 号
9 监理员 张韶 助理工 程师 道路与 桥梁 监理员 培训证 省部级 培证字第(2007)498065 를
10 监理员 柳鹏丽 助理工 程师 道路与 称奖 监理员 培训证 省部级 培证字第19100108 号
11 试验员 武晓杰 工程师 公路工 程 试验检 测师 省部级 316202*开通会员可解锁*96
12 试验员 郝庆峰 工程师 公路工 程 试验检 测师 省部级 2*开通会员可解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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