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检察院大庆人民检察院派驻大庆监狱检察室建设采购更正公告(第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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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12-25
发布于
黑龙江大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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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检察院大庆人民检察院派驻大庆监狱检察室建设采购更正公告(第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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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230001]QC[GK]20250003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大庆人民检察院派驻大庆监狱检察室建设

首次公告日期:*开通会员可解锁*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更正原因:

经采购人要求,本项目澄清

更正内容:

招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表中所表述的"投标专用章"均为“投标单位公章”。

其他内容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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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补充事项

一、关于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的说明如下:

(1)本项目采购文件中所称“社保经办机构”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5号)第六十条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经办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机构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经办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机构。

(2)提供项目开标前半年内任意连续3个月(不含投标(响应)当月)的《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清单》或提供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资金证明材料。

二、为保证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等信息在开标前不泄露。如投标供应商采用非线上电子保函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缴纳成功后,需自行上传保证金缴纳凭证,具体操作详见供应商操作手册。保证金缴纳凭证上传截止时间与投标(响应)截止时间一致,逾期未上传凭证,按投标无效处理。

三、根据庆财采【2024】17号文件要求,本项目在法定公示内容基础上将依据参与供应商自愿原则,在中标结果公告中公开投标(响应)文件中的投标承诺书、特定资格证明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投标人业绩情况表、报价明细表、开标记录表。如同意请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位置不限,内容表明“同意”即可),不同意可不提供。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大庆市人民检察院

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人民西路1号

联系方式:*开通会员可解锁*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大庆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政西街3号

联系方式:*开通会员可解锁*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微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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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政府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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