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来凤县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订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来凤县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管理。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场所。
本县烟草零售业态分为便利店、超市、商场、烟草专业店、娱乐服务和其他六类。
第四条 来凤县烟草专卖局负责全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制定及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零售点的合理布局是指对县城、乡镇、农村等市场区域相对独立的街道、商业区、工业区、居民住宅小区、农村自然村及新型聚居地划分为标准单元,量化分析单元内与烟草制品零售相关的因素,测算零售点的合理数量范围及间距标准,组合运用数量、间距和其他符合当地实际、科学合理的布局模式。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必须达到本规划相应条款要求。
第七条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按需设置、服务社会、均衡发展、尊重历史”的原则。
第二章 禁止性设置规定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或者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如过道、楼梯间、无店面的小推车、可移动电话亭、设有起居室的经营门店等,不予许可。
(二)经营场所必须符合安全和卫生要求。经营场所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加工修理、建筑装潢、五金交电等)或变质的(生鲜鱼虾等水产品门市部);经营有害、异味的产品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包括油漆、化肥、农药、医药保健品及鞭炮、液化气等)不予许可。
(三)经营场所从事美容美发、工艺纹身美术店、洗脚服务、奶茶店、服装鞋店、网吧、影剧院、烧烤店、餐馆饭店等室内公共场所所属区域不予许可;消费者主体为婴幼儿母婴用品店、青少年文玩具店、儿童乐园等不予许可(原因:一是上述市场主体多为公共场所,适应国家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要求;二是基于保护未成年免受烟草制品侵害的要求);
(四)一个经营地址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还在有效期内的;
(五)利用自动售货机(柜)销售烟草制品的;
(六)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七)幼儿园、中小学校内及主要出入口100米范围内的(*开通会员可解锁*前,幼儿园、中小学周边50-100米既存的卷烟经营场所可以保留);
(八)已被政府纳入征收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包括经营场所为两违建筑的);
(九)党政机关内部、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等政府、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区域;
(十)住宅小区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
(十一)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情形的;
第三章 合理布局规定标准
第九条不同市场区域零售点布局,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来凤县翔凤镇城镇辖区范围内(具体区域划定详见附件1),标有道路(街道)名称等市场区域,新增零售点与范围内已存在的最近的零售点距离不得低于80米;
(二)来凤县大河、旧司、革勒、三胡、百福司、漫水、绿水等乡镇集镇范围内的市场区域,标有道路(街道)名称等市场区域,新增零售点与范围内已存在的最近的零售点距离不得低于80米;
(三)来凤县除各乡镇集镇以外的农村地区、公路沿线范围内的市场区域,新增零售点与范围内已存在的最近零售点距离不得低于100米;
(四)来凤县各城乡集镇范围内的封闭式居民住宅小区、游客服务中心,零售点总量达到3个及以上的,原则上不得新增零售点,未达到3个的,参照上文关于距离限制的要求执行;开放式居民小区,小区内部零售点达到3个及以上的,原则上不得新增零售点,临街(道路)门面,新增零售点的设置参照本文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执行。
(五)行政村按常住人口300人以上可设1个零售点(县级以上公路沿线居民聚居区除外),每增加300人可增设 1 个零售点,但总数不超过 5 个零售点;对于翔凤镇辖区内2024年后合并的行政村(具体名单详见附件2),每增加5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但总数不超过10个。
(六)新增的综合集贸市场、货物集散中心、物流园区、火车站、汽车站等市场区域控制零售点总量,小于50个门店的只设1个零售点,每增加 50 个门店可增设1个零售点,但总数不超过15个零售点,且必须满足所在区域的距离限制要求(西商农商城作为县委政府重点招商引资的大型综合市场,零售点总量不超过20个)。
上述按照总量限制的方式设置零售点的区域达到零售点核定数量上限后,应当按照“先出后进、退一进一”和行政许可受理在先的原则实行控量循环。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不受限制或在本规划相关限制的基础上予以放宽:
(一)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或有效期满申请延续的(店铺转让后,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注销,原址若想继续经营烟草专卖品的,必须重新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严格按照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本规划相关规定执行);
(二)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到期申请延续的;
(三)城区及各乡集镇范围标有道路(街道)名称的市场区域内或县级以上公路沿线实际经营面积150㎡以上的大中型超市、商场、购物中心、度假村、连锁商业企业总店及其分店、便利店、现代卷烟(雪茄)终端等经营主体申请办证的,可不受本规定的距离限制;
(四)实际经营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酒店不受间隔距离限制,每个宾馆、酒店可设置1个零售点(要求有独立的柜台、货架或用于陈列烟草制品并对外经营的专门区域)。
(五)来凤县委、县政府重点招商引资项目(以乡镇级以上的行政单位出具证明为准),可不受距离和总量限制。
(六)持民政、残联等部门有效证明的残疾人(二级及以上)、烈属等优抚对象及特殊群体的,在本规划第八条基础上,不受距离和总量控制,仅限申办一证,实际经营人必须为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持民政、残联等部门有效证明的残疾人(三级、四级)、退役军人等优抚对象的,在本规划第九条的基础上,可适当放宽距离限制(最多放宽至对应区域限制距离的50%)。
(七)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本规划中所指的“零售点间距”是指:按照两个零售点经营场所营业大门中心测量的直线距离;本规划中所指的“幼儿园、中小学周边100米范围”是指:行人在不违反交通规则的前提下,从零售点靠近学校一侧的大门行走至幼儿园、中小学主要出入口的最短距离不得低于100米。本规划中所指的“实际经营面积”,是指为商品销售、餐饮住宿、娱乐活动等经营需要而直接占用的使用面积,不包括仓储、办公等辅助公共服务场所及设施。
第十二条 随着市场区域的动态变化,原已设置零售点数量限制的,原则上可根据实际变化情况适当增加零售点,有间距规定的原则上按原间距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划中的“以上”“内”均包含本数。
第十四条 本规划由来凤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附件1:来凤县翔凤镇社区管理明细表 |
|||
序号 |
社区名称 |
小区序号 |
所辖小区名称 |
1 |
花园堡社区: |
1 |
小河沟小区 |
2 |
西站小区 |
||
3 |
硅酸盐厂小区 |
||
4 |
板桥南路小区 |
||
5 |
解放路小区 |
||
6 |
摆手堂小区 |
||
7 |
步行街小区 |
||
8 |
半岛蓝湾小区 |
||
2 |
盐街社区 |
9 |
城南菜行小区 |
10 |
中心广场小区 |
||
11 |
党校小区 |
||
12 |
实小小区 |
||
3 |
育红桥社区 |
13 |
木叶沟小区 |
14 |
盛世广场小区 |
||
15 |
航空花园小区 |
||
16 |
民兴路小区 |
||
17 |
移民新村小区 |
||
18 |
金盆山小区 |
||
19 |
教育局小区 |
||
20 |
金盆山公寓小区 |
||
4 |
万家塘社区 |
21 |
接龙中学小区 |
22 |
凤仪路小区 |
||
23 |
凤仪佳苑小区 |
||
24 |
沿河路小区 |
||
25 |
凉亭桥小区 |
||
26 |
栖凤公寓小区 |
||
27 |
春晖小区 |
||
28 |
机场小区 |
||
29 |
园艺路小区 |
||
5 |
精神堡社区 |
30 |
锦华苑小区 |
31 |
凤北人家小区 |
||
32 |
余家沟小区 |
||
33 |
环西花园小区 |
||
34 |
老虎洞小区 |
||
35 |
新建街小区 |
||
36 |
民族小学小区 |
||
37 |
邱家巷小区 |
||
38 |
老北门小区 |
||
6 |
三官坪社区 |
39 |
星都汇小区 |
40 |
蓝河路小区 |
||
41 |
雷达丘小区 |
||
7 |
霁虹桥社区 |
42 |
滨江新城小区 |
43 |
霁虹桥小区 |
||
8 |
桂花树社区 |
45 |
黔龙一号小区 |
46 |
二小区 |
||
47 |
土堡小学小区 |
||
48 |
何家院子小区 |
||
49 |
施立坝小区 |
||
50 |
中坝垄小区 |
||
51 |
青岗林小区 |
||
52 |
灵峰山小区 |
||
53 |
接龙桥小区 |
||
9 |
磨坡社区 |
54 |
华龙城小区 |
55 |
龙腾路小区 |
||
56 |
徐珊路小区 |
||
57 |
湘鄂情小区 |
||
58 |
农场小区 |
||
10 |
油码头社区 |
59 |
金凤苑小区 |
60 |
金税苑小区 |
||
61 |
莲花路小区 |
||
62 |
舟上路小区 |
||
63 |
肖家院子小区 |
||
64 |
海玉名城小区 |
||
65 |
桂花苑小区 |
||
11 |
官渡口社区 |
66 |
夏威夷小区 |
67 |
凤南桥小区 |
||
68 |
民族路小区 |
||
69 |
黄家院子小区 |
||
70 |
瓦尔高小区 |
||
71 |
张昌岐小区 |
||
12 |
和平社区 |
72 |
胜利街小区 |
73 |
七十二家小区 |
||
74 |
县供销社小区 |
||
75 |
金凤市场小区 |
||
76 |
城峰国际小区 |
||
77 |
菜园子小区 |
||
78 |
商业街小区 |
||
79 |
东门湾小区 |
||
80 |
老政府小区 |
||
13 |
飞机社区 |
81 |
白羊坡小区 |
82 |
大垭口小区 |
||
83 |
河坝梁小区 |
||
14 |
龙洞河社区 |
84 |
冯家坪小区 |
85 |
老寨坪小区 |
||
15 |
活水社区 |
86 |
望水小区 |
87 |
科教园小区 |
||
88 |
河坪小区 |
||
16 |
黄茅坪社区 |
89 |
西溪口小区 |
90 |
空中花园小区 |
||
91 |
凤舞一路小区 |
||
92 |
黄茅坪小学小区 |
||
附件2:来凤县翔凤镇行政村管理明细表 |
|||
所属乡镇 |
原行政村名称 |
是否合并 |
合并后行政村名称 |
翔凤镇 |
老茶村 |
是 |
大沟村 |
翔凤镇 |
马鬃岭村 |
是 |
|
翔凤镇 |
何家坡村 |
是 |
|
翔凤镇 |
枫香村 |
是 |
甘溪村 |
翔凤镇 |
香花村 |
是 |
|
翔凤镇 |
白岩村 |
是 |
|
翔凤镇 |
中华山村 |
是 |
蓝河村 |
翔凤镇 |
老虎洞村 |
是 |
|
翔凤镇 |
青山村 |
是 |
狮立坪村 |
翔凤镇 |
狮立坪村 |
是 |
|
翔凤镇 |
竹坝村 |
是 |
新峡村 |
翔凤镇 |
梅河村 |
是 |
|
翔凤镇 |
沿山坝村 |
是 |
红花村 |
翔凤镇 |
红岩堡村 |
是 |
|
上述数据来源于《来凤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翔凤镇行政村(社区)优化调整的批复》(来政函〔2024〕2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