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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修改公告
标段编号:JNSZ2501258-02SGGH
| 项目名称: | 南理工南侧道路建设项目施工 |
澄清修改文件发出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 19:00
(一)招标文件中“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修改条款如下:
1、合同协议书中“发包人(全称)”修改为:南京汤山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合同协议书中“一、工程概况”、“三、质量标准”的内容已补充。
3、合同协议书中“七、承诺/第4条”修改为:4、承包人承诺在施工现场禁止使用国一及以下和排放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施工现场全部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建筑涂料和胶粘剂。
4、合同专用条款中“第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修改为:1、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其总说明及招标文件修改澄清(含答疑);2、其余投标文件内容(除投标函及其附录、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外的投标文件内容) 3、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补充协议;4、双方有关工程的合同洽商、变更等相关文件。
5、合同专用条款中“第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第2条”修改为:2、参照《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及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意见(试行)》(宁建建监字(2022)226号)文件,对工程造价中占比较高的主要材料价格进行调整。主要材料包括签订合同时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不含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2%及以上的各类材料,和因变更及签证导致结算时材料费(材料调差前)占单位工程费2%及以上的各类材料。具体调整方法按照12.1执行。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6、合同专用条款中“第12.1 合同价格形式/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第1条”修改为:1、施工期间主要建筑材料市场价格涨、跌幅度在5%之内时的风险;非主要材料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
7、合同专用条款中“第12.1 合同价格形式/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第③条”修改为:③在合同履行期间,若发生建筑材料价格涨价或下降情况,承包人必须及时向发包人提交报告并备案。若主要建筑材料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时,调整办法如下:
A、当施工期间主要建筑材料市场价格涨、跌幅度在5%之内时,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当施工期间主要建筑材料市场价格涨、跌幅度超出5%时,其超出部分的差价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B、材料差价按实际施工周期进行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①上涨超出风险幅度时,差价(正值)=【计算周期内可调材料加权平均价格-基期价格×(1+5%)】×计算周期内实际使用数量;
②下跌超出风险幅度时,差价(负值)=【计算周期内可调材料加权平均价格-基期价格×(1-5%)】×计算周期内实际使用数量。
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计算公式中的材料价格为除税价;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计算公式中的材料价格为含税价。
C、材料价格的调整在竣工结算时一次性调整。
8、合同专用条款中“第12.2.1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第2条”修改为:2、合同签订后,发包人不迟于施工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动态计价管理的公告》[2020]11号等文件,预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为该费用总额的50%;其余费用按照施工进度支付,具体根据省、市、区行政监管部门要求执行。
(二)招标文件中“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修改条款如下:“3.其他说明”中的“投标人在投标时承诺使用招标人提供的品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进行选择。”前方框中的勾选取消。
(三)招标文件中“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中:资格审查承诺书已修改。
(四)上述修改内容具体详见本次澄清修改后招标文件。
(1)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未按澄清、修改后的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的,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为:*开通会员可解锁* 09:15 未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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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及电话:南京市江宁区城乡建设局, *开通会员可解锁*
澄清修改文件正文
1232*开通会员可解锁*5F
E32*开通会员可解锁*0300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