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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060CCS A11
Q/HRCB
江 苏 海 安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企 业 标 准
Q/HRCB 001—2024
海安农商银行环境信息披露规范
Guidelines for Environmental Information Disclosure of Haian Rural Commercial
Bank
2024 -10-31 发布
2024- 10 - 31 实施
江 苏 海 安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发 布
Q/HRCB 001—2024
I
目
次
前
言 .............................................................................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披露原则 ............................................................................. 2
5 披露形式与频次 ....................................................................... 2
5.1 披露形式 ........................................................................... 25.2 披露频次 ........................................................................... 2
6 披露内容 ............................................................................. 2
6.1 年度概况 ........................................................................... 26.2 环境相关治理结构 ................................................................... 3
6.2.1 概述 ........................................................................... 36.2.2 董事会层 ....................................................................... 36.2.3 高级管理层 ..................................................................... 36.2.4 专业执行层 ..................................................................... 3
6.3 环境相关政策制度 ................................................................... 3
6.3.1 公司政策 ....................................................................... 36.3.2 国内政策 ....................................................................... 4
6.4 相关产品与服务创新 ................................................................. 46.5 环境风险管理流程 ................................................................... 56.6 环境因素对金融机构的影响 ........................................................... 5
6.6.1 环境风险和机遇 ................................................................. 56.6.2 环境风险量化分析 ............................................................... 6
6.7 投融资活动的环境影响 ............................................................... 6
6.7.1 投融资所产生的环境影响 ......................................................... 66.7.2 环境风险对金融机构投融资影响的测算与表达 ....................................... 6
6.8 经营活动的环境影响 ................................................................. 6
6.8.1 经营活动产生的直接和间接温室气体排放和自然资源消耗 ............................. 66.8.2 经营活动价值链消耗的能源和资源 ................................................. 76.8.3 采取环保措施所产生的环境效益 ................................................... 76.8.4 经营活动环境影响的量化测算 ..................................................... 7
6.9 数据梳理、校验及保护 ............................................................... 7
6.9.1 概述 ........................................................................... 76.9.2 数据收集 ....................................................................... 76.9.3 数据校验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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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6.9.4 数据安全 ....................................................................... 86.9.5 数据主体权益 ................................................................... 86.9.6 数据质量工作措施 ............................................................... 86.9.7 数据质量保障 ................................................................... 9
6.10 绿色金融创新及研究成果 ............................................................ 9
6.10.1 创新实践 ...................................................................... 96.10.2 课题研究 ...................................................................... 96.10.3 研究方向及计划 ................................................................ 9
参 考 文 献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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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
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本文件由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口。本文件起草人:张锋、范海霞、吴智星、朱峰、刘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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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海安农商银行环境信息披露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海安农商银行在环境信息披露过程中遵循的原则、披露的形式、内容要素以及各要素
的原则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海安农商银行开展环境信息披露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3694—2013 风险管理术语GB/T 4754—201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JR/T 0227—2021 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南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金融机构环境信息 environmental information of financial institutions
与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投融资活动及其产生的环境影响有关,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来源:JR/T 0227—2021,3.1]
3.2
风险管理 risk management
在风险方面,指导和控制组织的协调活动。[来源:GB/T 23694—2013,3.1]
3.3
压力测试 stress testing
金融机构风险管理和监管分析工具,用于分析假定的、极端但可能发生的不利情景对金融机构整体
或资产组合的冲击程度,进而评估其对金融机构资产质量、盈利能力、资本水平和流动性的负面影响。
[来源:JR/T 0227—2021,3.5]
3.4
温室气体排放 greenhouse gas emission
在特定时段内释放到大气中的温室气体总量(以质量单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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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注:按照国家规范性文件要求划定的碳排放范围,范围一为经营活动直接碳排放,范围二为经营活动间接碳排放,
范围三为经营活动价值链碳排放。
[来源:GB/T 32150—2015,3.6]
4
披露原则
本行环境信息披露报告应依据《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南》(JR/T 0227-2021)、《金融机构碳
核算技术指南(试行)》(银办发〔2021〕119号)和《江苏省银行业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引(试行)》(苏银发〔2024〕49号)的要求进行核算编制,并参考碳核算金融联盟(PCAF)《金融行业温室气体核算和披露全球性标准》和国际可持续准则理事会(ISSB)《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第1号——可持续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一般要求》《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第2号——气候相关披露》中的核算和披露原则。
编制披露报告原则主要包含以下方面:a) 真实性原则。应客观、准确、完整地向监管部门和利益相关各方披露环境相关信息,引用的数
据、资料均注明来源,并对要求披露但无法准确披露的信息已作出解释说明。
b) 及时性原则。环境信息披露报告应在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要求的时间内及时披露。c) 一致性原则。环境信息披露报告碳排放核算与信息披露的测算口径和方法严格与《江苏省银行
业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引(试行)》保持一致。
d) 连贯性原则。从首个环境信息披露报告年度开始,在环境信息披露的统计核算标准、边界、方
法和内容方面始终保持连贯性,如因某些原因发生改变的情况,将在报告中详细说明。
e) 依法性原则。环境信息披露内容合法合规,披露渠道符合政策标准,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5
披露形式与频次
5.1 披露形式
应通过编制专门的环境信息披露报告进行披露,通过官方网站对外公示环境信息披露报告,并根据
需要向监管部门报送环境信息、提交绿色金融相关报告。
5.2 披露频次
应每年至少对外披露一次本机构环境信息,相关绿色金融产品的信息披露工作根据监管要求及实际
需要开展。
6
披露内容
6.1 年度概况
应在年度概况中披露目标愿景、战略规划、政策要求、行动措施等内容,并介绍相应成效。主要包
括以下内容:
a) 目标愿景。应披露环境、绿色金融相关目标设置情况及完成情况,说明行内现阶段相关发展目
标及重点领域,并通过量化指标及相关业务统计数据说明报告期内目标完成情况。
b) 战略规划。应详细说明现阶段环境、绿色金融方面的战略规划,从顶层设计、创新业务、制度
保障等角度说明战略规划中的重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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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政策内容。应明确相关政策要求,并结合当地特点及自身发展规划阐述在政策落实方面举措。
围绕绿色信贷国家政策、行内战略规划及信贷管理办法,明确落实政策的具体举措,包括但不限于制定绿色信贷管理办法、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严格执行贷款退出管理等。
d) 行动措施。应明确本年度开展绿色金融工作使用的行动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丰富绿色信贷产品
体系、实现信贷资源向绿色倾斜、防范信贷操作风险、加强员工队伍建设、协同推进绿色信贷发展积极与地方政府合作,共同推动绿色信贷的发展。
e) 主要成效。梳理并总结报告期内取得成效,包括但不限于积极策应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助力经
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等,明确在助力地方绿色发展中发挥的作用和取得的成效。
6.2 环境相关治理结构
6.2.1
概述
应积极响应全球绿色发展趋势,将绿色金融理念深度融入公司治理框架与长远发展战略之中,在报
告中详细披露环境相关组织架构的设置情况、不同层级的具体职责及报告机制。
6.2.2
董事会层
在董事会层级应披露的主要内容包括:a) 环境、绿色金融委员会设置。应明确行内组织架构设置并阐明绿色金融决策层的相关职责。b) 董事会的职责。董事会作为绿色金融发展的核心决策机构,负责全面规划绿色金融业务的战略
方向,协调跨部门资源,并有效管理相关风险,确保绿色金融战略与业务实践的有机融合与稳步推进。
c) 环境相关风险和机遇的分析与决策机制。如严格准入机制,强化名单管理;深入现场调查、核
实真实情况;综合评估环境风险,确保信贷决策审慎。
6.2.3
高级管理层
在高级管理层应披露的内容主要包括:a) 负责环境问题的管理职位或内设机构。包括行长室、董事会办公室的相关职责,行长室应负责
根据董事会的决定,制定绿色信贷目标,建立机制和流程,明确职责和权限,开展内控检查和考核评价;董事会应负责公开绿色信贷战略和政策,充分披露绿色信贷发展情况,加强绿色信贷理念宣传教育,规范经营行为,推行绿色办公,提高集约化管理水平。
b) 机构的主要职责和报告路线。明确高级管理层向董事会的定期汇报机制,应汇报绿色金融相关
进展、成效及问题,并与总行各部门、分支机构保持密切沟通,协调绿色金融工作的推进。按照监管要求,定期披露绿色金融相关信息,接受社会公众和投资者的监督。向监管机构提交绿色金融相关的报告,配合监管检查和评估工作。
6.2.4
专业执行层
应披露行内各部门及分支机构与绿色金融相关的具体工作职责,包括金融市场部、公司业务部、普
惠金融部、信贷管理部、授信评审部、风险管理部、审计稽核部、计划财务部、运营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合规管理部等部门与绿色金融或与绿色发展相关的工作职责。
6.3 环境相关政策制度
6.3.1
公司政策
应披露行内所遵循的内部政策制度,并明确报告期内新举措的实施情况,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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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现行的环境、绿色金融相关内部政策制度,包括《绿色信贷管理办法(试行)》《绿色金融债
券业务管理办法》等。
b) 报告期内实施的新举措,如制定《关于进一步做好绿色金融发展工作的实施意见》,强化绿色
信贷理念,按照“投向绿色、授信绿色、渠道绿色、服务绿色”的发展思路,做好“三农”领域的绿色信贷服务工作,并采用定量方式描述任务及目标。
6.3.2
国内政策
应紧密关注并遵循国家关于绿色金融、环境保护及可持续发展等相关政策法规和标准,以确保业务
运营合规并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导向。通过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流程,确保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有效贯彻落实。同时,加强与政府部门、监管机构及行业协会的沟通与合作,及时了解政策动态和监管要求,确保业务运营的合规性和可持续性。应披露国内政策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a) 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标准。
——绿色金融政策。落实《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绿色信贷指引》等
监管部门政策要求。助力绿色经济发展,结合当地实际,大力支持绿色农业、绿色乡村、节能减排、清洁能源、绿色交通、绿色建筑等领域发展。
——环境政策标准。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强环境风险评估与管理。积极推动绿
色办公和节能减排措施,提升自身的环保意识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可持续发展标准。积极采纳国际和国内的可持续发展标准,如赤道原则等,将可持续发展
理念融入业务运营和决策过程,推动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协调发展。
b) 地方相关政策法规和标准。
——绿色金融标准。按照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关于开展江苏省绿色融资主体认定评价工作的
通知》和《江苏省绿色融资主体认定评价标准》开展最新年度绿色融资企业(项目)认定评价工作。
——环境政策标准。按照《江苏省银行业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引(试行)》和《关于做好
2023年度江苏省银行业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政策标准,开展金融碳核算和环境信息披露工作。
c) 采纳国际公约、框架、倡议。
——巴黎气候协定。应积极响应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通过绿色金融手段支持低碳转型和
可持续发展,遵循《巴黎气候协定》的目标和原则。
——碳核算金融联盟(PCAF)。在金融碳核算方面采纳PCAF《金融行业温室气体核算和披露全
球性标准》中核算和披露的五项基本原则。
——国际可持续准则理事会(ISSB)。环境信息披露报告编制参照国际可持续准则理事会(ISSB)
《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第1号——可持续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一般要求》《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第2号——气候相关披露》,提升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规范性,加强气候风险评估和管理,为利益相关方提供更为全面和准确的气候相关信息。
6.4 相关产品与服务创新
应披露产品与服务创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a) 金融机构开发的绿色金融创新产品与服务的情况,如“园区贷”、“光能贷”、“电费收费权
质押贷款”、“环保贷”、“排污权抵押贷款”,以环保贷为例,具体应披露以下内容:
——发放对象。纳入江苏省“环保贷”项目储备库的企业。——用途。用于节能环保项目、生态保护修复项目、资源循环利用项目、污染防治项目、可再
生能源及清洁能源项目、节能环保服务项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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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 3000 万元,最长不超过 5 年。——“环保贷”业务由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生态环境厅设立的生态环保项目贷款风险补偿资
金池提供增信,对贷款损失给予风险补偿。
b) 金融机构绿色产品创新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
6.5 环境风险管理流程
持续开展环境风险管理研究,建立并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识别、评估、监控和报告等环节,
确保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并披露环境风险管理的流程。
6.6 环境因素对金融机构的影响
6.6.1
环境风险和机遇
6.6.1.1 环境风险、机遇
应披露已识别并分析短期、中期、长期的环境风险及机遇。
表 1 环境风险识别与应对措施
阶段
风险
应对措施
短期
物理风险如极端天气
事件导致的资产损
失,转型风险如国际
供应链中断。
通过环境风险量化分析,将企业受环境相关政策、自身环评情况等因素纳入企业内部信用评级变动考量,评估不同情景下信贷资产质量的影响程度。在信贷业务中,加强对客户环保依法合规情况的调查,通过风险预警系统对存在环保问题的客户进行预警提示,并采取有针对性地控制或缓释措施。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制,限制准入“两高一剩”或环保不达标的企业,对存量不符合环保标准的客户坚决退出。
中期
物理风险如水资源和食物安全变化带
来的经营风险,转型
风险如欧盟碳关税
征收、碳市场价格大
幅波动。
优先支持节能降碳产业、环境保护产业、资源循环利用产业、清洁能源产业、生态保护修复和利用、基础设施绿色升级、绿色服务等七大绿色产业,同时加大对传统行业节能降碳减排活动的资金支持,快速响应绿色融资主体和转型融资主体的可持续发展融资需求。
长期
气候变化导致的海
平面上升、持续高温等,影响公司运营和
资产价值。
设定碳中和远景目标,明确绿色金融发展目标、任务和措施,推动绿色金融业务的长期可持续发展。推动本行自身运营的绿色低碳转型,如建设零碳银行网点、绿色数据中心、百分百绿色电力消费等,持续降低本行自身运营的环境影响,提升投融资的环境效益。
6.6.1.2 应对措施和预案
应披露行内已建立的应对措施和预案,具体内容如下:a) 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全面的环境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识别、评估、监控和报告等环节,
确保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b) 强化内部风险控制。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内控制度和流程,加强环境风险的内部控制和监督。
实施风险敞口管理制度,开展信贷政策指引情况跟踪审计。
c) 建立应急预案。建立专职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环境风险的应急管理和处置。针对可能发生的重大
环境风险事件,制定应急预案和处置程序,确保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和处置环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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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加强沟通与协作。加强与地方政府、监管部门、环保组织等利益相关方的沟通与协作,共同应
对环境风险挑战。
e) 定期演练和培训。定期组织环境风险主题培训活动,提升全体员工的环境风险识别意识和防控
应对能力。
6.6.2
环境风险量化分析
应使用情景分析或压力测试方法进行环境风险分析,以气候数据和企业碳排放数据为基础,选
择重点投放高碳行业开展气候风险压力测试,并在报告中进行披露。具体涉及但不限于以下理论模型:a) 气候风险。包括物理风险和转型风险。
——物理风险是指源于影响日益增大且频繁发生的高温热浪、洪灾、暴风雪等极端天气事件以
及海平面上升和平均气温上升等长期气候变化风险。
——转型风险是向低碳经济转型的伴生风险。包括政策风险和技术风险。
b) 情景分析。共包含三大场景,有序转型、无序转型、温室世界,对应着不同的气温升幅。c) 压力测试。拟考察四种物理风险(高低温、台风、干旱、暴雨)分别对应气温、台风、蒸发量、
降水量数据,三种转型风险(能源转型、节能降碳、碳贸易),并据此构建指标体系。
6.7 投融资活动的环境影响
6.7.1
投融资所产生的环境影响
应详细披露投融资所产生的环境影响,包含整体投融资情况和绿色投融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内容:a) 概述整体投融资情况及其对环境的影响,包括所有投融资活动产生的碳排放、碳排放强度。b) 披露信贷资产、债券资产业务的碳排放核算情况,并按照项目贷款、非项目贷款进行核算。c) 单独披露八大高碳行业对应的贷款月均融资余额,并计算碳排放强度。d) 参考GB/T 4754针对投融资行业门类碳排放情况进行披露。e) 针对绿色资产的节能减排情况进行披露,包含绿色信贷节能减排基础数据和绿色产业节能减排
基础数据,产业分类参照国家发布的相关政策文件。
6.7.2
环境风险对金融机构投融资影响的测算与表达
6.7.2.1 测算
部署经国际权威机构认证的金融碳核算系统,金融碳核算工作流程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
《金融机构碳核算技术指南(试行)》和温室气体排放核算相关国家标准及指南确定核算边界与方法,识别排放源,收集活动水平数据,选择或测算排放因子,计算与汇总自身经营碳排放量、投融资碳排放量或碳减排量。6.7.2.2 表达
上述金融机构投融资活动对环境影响的定量指标应综合参考国务院、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生态环
境部、发展改革委、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现行相关政策涉及的指标项目。
6.8 经营活动的环境影响
6.8.1
经营活动产生的直接和间接温室气体排放和自然资源消耗
应披露经营活动产生的直接温室气体排放和自然资源消耗包括报告期内直接能源消耗的化石燃料、
间接能源消耗的电力和热力。主要包括如下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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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行内自身经营的直接能源消耗的化石燃料,含营业办公(含固定源、移动源)天然气消耗、汽
油消耗、柴油消耗。
b) 行内自身经营的间接能源消耗的电力、热力情况。营业办公消耗的外部输入电力,营业办公消
耗的外部输入热、冷或蒸汽。
6.8.2
经营活动价值链消耗的能源和资源
应披露报告年度内本行自身经营的价值链碳排放(范围三(不含投资)),包括购买商品与服务、
上游运输和配送、运营中产生的废物、差旅等活动范围。
6.8.3
采取环保措施所产生的环境效益
应披露采取环保措施所产生的环境效益,包括但不限于:a) 绿色办公。推行绿色办公理念,通过实施电子对账、无纸化办公、节能灯具、节能空调、节约
用水、垃圾分类、新能源公务车替换等环保措施,有效降低自身经营办公过程中的资源消耗强度和总体碳排放水平。
b) 绿色采购。在采购过程中优先选择绿色低碳产品和服务,如采购节能灯具、节能设备、环保包
装和再生资源纸等,从源头上控制资源浪费和不必要碳排放。
c) 绿色生活。积极倡导全体领导干部和在职员工带头践行低碳工作、低碳出行、低碳生活、低碳
消费,以点带面推动绿色生活理念的普及。
d) 低碳宣传。积极开展绿色低碳主题宣传活动,通过内部培训、宣传海报、公益活动等形式,提
升环保意识,倡导绿色生活方式,形成良好的环保氛围。
6.8.4
经营活动环境影响的量化测算
应披露的经营活动环境影响量化测算包括以下内容:a) 披露机构经营活动的碳足迹以及全职雇员的人均碳足迹,包括能源直接及间接温室气体排放总
量(范围一+范围二)的人均碳足迹和其他间接温室气体排放(范围三(不含投资))的人均碳足迹,以及经营活动碳排放核算要素情况,包括范围三温室气体排放中各项活动的碳排放情况等。
b) 应对所采取的统计口径与测算方法进行说明。
6.9 数据梳理、校验及保护
6.9.1
概述
行内环境数据相关工作应与数据治理工作协同,遵照行内《数据治理管理办法》、《数据治理考核
管理办法》和《数据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执行,并应用前沿技术、参照监管部门发布的模型建立金融机构碳核算系统。
6.9.2
数据收集
应基于制度、组织、能力保障,通过内部统计系统和外部客户数据收集,实现环境信息披露所需数
据的全面、准确和及时统计。应披露在数据收集方面采取的以下措施:
a) 制度保障。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绿色贷款专项统计制度》和《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
版)》制定本行的绿色统计制度,详细规范绿色信贷和绿色债券的认定流程、标识指标及数据统计的具体方法,确保绿色资产数据收集的规范性和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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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组织保障。成立由多业务部门和子公司组成的专项工作组,专门负责金融碳核算(自身经营碳
排放、投融资碳排放、绿色资产碳减排)和环境信息披露工作。
c) 能力建设。聘请专业第三方咨询机构,辅导工作组设计完整的可行性方案、工作计划、工作流
程、操作手册、数据收集表和报告模板等文件,采购和部署金融碳核算系统数字化工具,解决本行在金融碳核算和环境信息披露方面专业经验不足和专家团队薄弱难题。
6.9.3
数据校验
在数据校验方面,应建立严格的数据校验流程,通过交叉核对、内部评审及外部审验多种方式对数
据进行多维度校验,确保数据可追溯、可验证、可核查。具体应披露以下措施:
a) 所有原始数据收集和填报交叉核对机制,支行核对专员对客户经理收集和填报的《客户清单》、
投融资碳排放、绿色资产碳减排初始数据逐个核对,总行核对专员对支行收集和填报的自身经营碳排放、投融资清单、碳减排清单,通过金融碳核算系统数据核验工具对数据进行自动化校验。
b) 专家依据评审规则和统计数据,对金融碳核算系统最终计算结果和各类碳报表进行内部评审。c) 第三方机构依据《金融机构碳核算技术指南(试行)》和《江苏省银行业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
露指引》,参考行业内金融碳核算最佳实践经验做外部审验,对关键数据进行严格比对识别并纠正潜在偏差。
6.9.4
数据安全
在数据安全方面,具体应披露以下措施:a) 安全体系。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从体系上确保金融碳核算和环境信息披露数据在收
集、处理、存储及传输过程中的安全性。
b) 访问控制。实施严格的数据访问控制策略,仅授权相关人员访问相关数据,防止环境信息披露
数据泄露。
c) 加密技术。对敏感数据采用加密技术处理,确保环境信息披露数据在存储和传输过程中的保密
性。
d) 备份恢复。建立数据备份与恢复机制,定期对环境数据进行备份,防止数据丢失或损坏,确保
数据的完整性和可用性。
6.9.5
数据主体权益
在数据主体权益保障方面,具体应披露以下措施:a) 同意授权方面。在收集企业经营数据和环境信息时,确保获得数据主体的书面同意和数据授权。b) 最小化方面。遵循收集数据最小化原则避免过度收集,仅收集编制环境信息披露报告的必需数
据。
c) 知情权方面。明确告知数据主体其数据将被如何使用,并提出安全保护措施,保障数据主体充
分知情。
6.9.6
数据质量工作措施
在金融碳核算和环境信息披露工作中采用的核算原则、统计口径和测算方法应符合《江苏省银行业
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引(试行)》政策标准,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a) 明确原则。包括真实性、及时性、一致性、连贯性、依法性等原则。b) 统计口径。具体统计口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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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身经营的碳排放信息。范围一经营活动直接碳排放,包括本行自有交通运输工具和采暖
(制冷)设备直接能源消耗产生的碳排放等;范围二经营活动间接碳排放,包括本行营业、办公所外购的电力和热力服务间接能源消耗产生的碳排放等;范围三经营活动价值链碳排放,包括购买商品与服务、上游运输和配送、运营中产生的废物,差旅、员工通勤等机构经营活动价值链上游产生的碳排放。
——投融资活动的碳排放信息。项目融资将正式运营超过30天的融资项目全部纳入碳排放统计
核算披露范围,非项目融资纳入报告期期末贷款余额大于零的制造业企业和报告期期末贷款余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非制造业企业。
——绿色资产的碳减排信息。纳入绿色信贷(项目业务)的碳减排信息和报告期期末持有的绿
色债券的碳减排信息这两类。
c) 测算方法。应披露采用的测算方法,包括自身经营的碳排放测算方法、投融资活动的碳排放测
算方法、绿色资产的碳减排测算方法、归因因子测算方法。
6.9.7
数据质量保障
应披露的数据质量保障措施主要包含如下方面:a) 环境相关数据质量的梳理和校验。定期进行数据质量评估,包括完整性、准确性、一致性和时
效性;使用自动化工具进行数据清洗和校验,减少人工错误;建立数据质量标准,并确保所有收集和处理的数据都符合标准。
b) 提升基础数据质量。对数据来源进行严格的审核,确保数据的可靠性和准确性;开展数据质量
培训,增强员工的数据意识和处理能力;实施数据治理策略,确保数据的规范管理和使用。
c) 保证数据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建立数据更新和披露的定时机制,确保信息的时效性;在披
露前对数据进行严格的审核和校验,确保准确性;使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如实时数据处理和可视化工具,提高信息披露的效率和质量。
d) 建立应急预案。针对可能的数据安全事件或事故,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提高员工对数据安全事件的应对能力;与相关的法律、技术和业务团队建立紧密的协作机制,确保在数据安全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
6.10 绿色金融创新及研究成果
6.10.1 创新实践
应披露创新实践方面的具体举措,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a) 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引导企业低碳转型。创新绿色信贷产品,加大金融服务创新。如制定“绿
色通道”机制、积极发展电子银行业务、针对不同客户群体,采取多种灵活的授信方式、授信期限及还款方法、加大对绿色龙头企业的信贷支持。
b) 支持绿色低碳生活。如支持绿色交通、零碳低碳建筑、绿色消费等。
6.10.2 课题研究
应设立绿色金融中心,负责建立有利于绿色信贷创新的工作机制,在有效控制风险和商业可持续的
前提下,推动绿色信贷流程、产品和服务创新,并开展课题研究,并在报告中予以披露。
以“关于碳排放‘双控’政策下海安农商银行绿色金融发展路径的研究”为例,应披露课题研究内
容及研制情况,如从当地绿色金融发展面临的问题等方向分析碳排放“双控”政策的导向及其对海安农商银行绿色金融发展带来的影响。通过调研发达地区农商行的绿色信贷情况和成功经验给出建议。
6.10.3 研究方向及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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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披露行内未来在绿色金融研究方面的计划,如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培育,研究绿色信贷审贷标准和
风控模式,提高绿色信贷营销拓展和“三查”专业能力,切实满足绿色金融业务服务需要。定期组织绿色金融业务培训,邀请政府、监管、研究机构、同业机构的绿色金融领域专家,解读绿色金融货币、财政、产业政策,讲解环境信息披露报告撰写要求与方法、碳排放与项目环境效益测算方法及过程,剖析业务案例,分享成功经验,培养复合型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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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 考 文 献
[1] 中国人民银行等,《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228 号),2016.[2] 中国人民银行等,《金融业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 年)》(银发〔2017〕115
号),2017.
[3] 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绿色信贷指引》(银监发〔2012〕4 号),2012[4] 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绿色信贷实施情况关键评价指标》(银监办发〔2014〕186
号),2014.
[5]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绿色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18〕10 号),2018.[6]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绿色债券评估认证行为指引(暂行)》(人民银
行 证监会公告〔2017〕20 号),2017.
[7]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碳核算技术指南(试行)》(银办发〔2021〕119 号),2019.[8] 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省银行业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引》(苏银发〔2024〕49 号),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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