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受让方承诺:已全面了解并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规定;已经适当的批准与授权参与本次标的受让;所提交的受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2、意向受让方承诺:已进行现场查勘,对转让标的现状进行了详细了解和调研,均放弃对转让标的提出包括但不限于资产种类、数量、面积、长短大小、重量、质量、规格型号、完整性等方面的异议,对其存在的风险已做了充分预判,竞得转让标的后产生的任何风险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3、意向受让方承诺:同意本次转让标的涉及的机械设备、构筑物、附属物及厂区内水泥路面(厚度约30厘米)、所有房屋建筑物、构筑物(不包含厂区内所有挡墙、高压线杆、苗木资产,不得拆除或破坏)由受让方负责拆除(卸);拆除污水处理池前须提前将污水处理池内污水运输到青阳县污水处理厂或其他有资质的污水处理厂进行妥善处理,不得私自违规排放造成环境污染;拆除水泥路面前须经转让方同意后方可实施;受让方须将拆除(卸)后相关剩余资产搬运、清理、离场,拆除(卸)现场所产生的废渣、垃圾等由受让方负责清理转运,清理离场前须按转让方要求完成厂区地面的清理平整,并通过转让方验收,相关费用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如受让方不按照上述要求履约,视为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产权交易合同》,追究受让方的违约责任,并有权提前终止受让方继续拆除(卸)、搬运转让标的,剩余未拆除(卸)、搬运完的转让标的转让方有权另行聘请其他单位进行拆除(卸)、搬运,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收益归转让方所有,且不退还受让方已支付的转让价款和履约保证金,如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受让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4、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同意自取得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办理转让标的移交手续前),须将相应资质(须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以上(含二级)资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及相关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等相关证件报转让方备案;如受让方不具备上述相应资质或相关人员无特种作业操作证等相关证件,则须另行聘请具备上述相应资质的单位及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等相关证件相关人员进行拆除,并将与聘请具备上述相应资质单位签订的合同、相应资质证明及相关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等相关证件报转让方备案,聘请单位不得再转让或分包拆除业务。如受让方不按照上述要求履约,视为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产权交易合同》,追究受让方的违约责任,并有权提前终止受让方继续拆除(卸)、搬运转让标的,剩余未拆除(卸)、搬运完的转让标的由转让方有权另行聘请其他单位进行拆除(卸)、搬运,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收益归转让方所有,且不退还受让方已支付的转让标的转让价款和履约保证金,如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受让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5、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同意自取得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凭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照转让标的移交日现状与转让方办理转让标的移交手续,受让方应配合办理转让标的移交手续,无正当理由不接受的,即视同转让方已按期完成标的的移交,自转让方办理完毕标的移交手续之日起,转让标的的所有风险、责任均由受让方负责,与转让方无关。 6、意向受让方承诺:自办理完毕转让标的移交手续之日起3个月内,受让方须按照转让方要求完成转让标的拆除(卸)、搬运,现场废渣、垃圾等清理完毕后离场,按转让方要求完成厂区地面的清理平整,并通过转让方验收;在拆除(卸)、搬运、清理、离场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经济、法律、安全责任及风险均由受让方负责,与转让方无关。 7、意向受让方承诺:严格按照《JGJ147-2016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组织拆除工作;自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须向转让方上报《拆除方案》(方案中须包括但不限于具体拆除方式方法、运输方案、安全防范措施以及环境保护措施等),经转让方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拆除(卸)现场划定危险作业区,设置警戒线和相关的安全警示标志,并由专人监护。禁止所有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如炉窑底部、污水处理池等)勘查、拆除作业;拆除(卸)应按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各项安全技术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受让方对转让标的拆除(卸)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8、意向受让方承诺:如受让方在拆除(卸)过程中发生安全、环保等责任事件,给转让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产权交易合同》,追究受让方的违约责任,并有权提前终止受让方继续拆除(卸)、搬运转让标的,剩余未拆除(卸)、搬运完的转让标的转让方有权另行聘请其他单位进行拆除(卸)、搬运,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收益归转让方所有,且不退还受让方已支付的转让标的转让价款和履约保证金,如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受让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9、意向受让方承诺:如受让方在拆除(卸)、搬运、清理、离场过程中未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违规作业的、或不服从转让方现场指挥的、或未按转让方要求拆除(卸)的、或发生安全、环保责任事件给转让方造成不良影响的,以上四种情形转让方每发现一次按人民币20,000.00元/次的标准直接在受让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如受让方在拆除(卸)、搬运、清理、离场过程中发生安全、环保责任事件导致转让方受到相关行政部门处罚,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有权直接在受让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10、意向受让方承诺:对“本次转让标的均为报废资产,且不可再使用”的情况已完全知悉,且无异议;竞得标的后,如受让方继续使用转让标的相关资产,则转让标的相关资产在使用、运行(转)过程中出现的一切问题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11、意向受让方承诺:对“本次转让标的物现状为报废,标的图片仅供参考,标的资产种类、数量、面积、长短大小、重量、质量、规格型号、完整性等以勘验时实际状况为准。”的情况已完全知悉,且无异议;同意本次提供的资产明细清单(或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参考,不作为提货依据,如与实际存在差异,不调整价款,意向受让方已对照资产明细清单赴标的现场对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充分了解、核实(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充分了解标的全部情况,成交后不得以任何借口退回标的资产或拒付成交价款、履约保证金及服务费),转让方不保证本次转让资产的完整性、品质及其原用途,不负责技术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标的移交时均以现状交付。 12、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须按照转让方要求期限(自办理完毕转让标的移交手续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转让标的拆除(卸)、搬运,现场废渣、垃圾等清理完毕后离场,按转让方要求完成厂区地面的清理平整,并通过转让方验收;如因转让方原因或恶劣天气、自然灾害等人力不可抗因素导致工期时间延误的,则经转受双方书面确认并按实际延误天数将工期时间作相应顺延。 13、意向受让方承诺:如受让方在转让方要求期限(自办理完毕转让标的移交手续之日起3个月内)未达到转让方验收标准的,每逾期一天,转让方按50,000.00元/天的标准直接在受让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延期超过10天的,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产权交易合同》,追究受让方的违约责任,并有权提前终止受让方继续拆除(卸)、搬运转让标的,剩余未拆除(卸)、搬运完的转让标的转让方有权另行聘请其他单位进行拆除(卸)、搬运,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收益归转让方所有,且不退还受让方已支付的转让标的转让价款和履约保证金,如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受让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4、意向受让方承诺:如受让方在转让标的拆除(卸)、搬运、清理、离场过程中发现可能存有污水、污染物等,受让方应及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不得造成环境污染及环保事件,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经济、法律、安全环保责任及风险均由受让方负责,与转让方无关。 15、意向受让方承诺:如受让方在转让标的拆除(卸)、搬运、清理、离场过程中发现可能存有危险废物,则自行依法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规定聘请专业的机构甄别转让标的中危险废物;甄别出的危险废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行依法处理,甄别及处置费用自行承担,否则,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无关。 16、意向受让方承诺:转让标的在转让过程中产生相关税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17、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同意按不低于转让底价(人民币2,717,000.00元)对转让标的进行报价;否则,视为受让方接受转让底价,并以转让底价作为报价。 18、意向受让方承诺:对拟定的《产权交易合同》(样本)内容已完全知悉,且无异议并遵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