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竞买公告
标的物介绍
受让方资格条件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重大事项披露
竞买记录
项目名称 |
新疆昂大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转让项目 |
|||||||||
挂牌起始日期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挂牌截止日期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 意向受让方 |
信息发布终结。 |
|||||||||
标的 概况 |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新疆昂大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新疆哈密市伊州区工业园区南部循环经济产业园星光大道4号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法定代表人 |
冯娟 |
|||||||
成立时间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注册资本+币种 |
100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9*开通会员可解锁*65022H |
所属行业 |
批发业 |
|||||||
经营范围 |
矿产品的收购、加工、销售;物流、仓储、国内贸易;矿产资源投资;有色金属材料加工;向矿业企业投资及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职工人数 |
3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序号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1 |
酒钢(集团)天工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
100 |
||||||||
内部决议 |
新疆昂大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决定 |
|||||||||
是否存在其他权利人 |
否 |
|||||||||
主要财务 数据指标 |
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数据 单位:万元 |
|||||||||
数据出自2025年新疆昂大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专项审计报告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0 |
32.786884 |
24.540330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7909.517193 |
399.799596 |
7509.717597 |
||||||||
审计机构名称 |
甘肃金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 |
|||||||||
最近一期企业财务报表数据 单位:万元 |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0 |
-4.621260 |
-13.164909 |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月报 |
7919.455672 |
4376.357948 |
3543.097724 |
|||||||
基准日资产评估情况 |
转让标的对应 评估值(万元) |
54725.86 |
||||||||
评估基准日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
评估机构 |
中全资产评估(北京)有限公司 |
|||||||||
评估核准 (备案)单位 |
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转让方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酒钢(集团)天工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9*开通会员可解锁*99120N |
|||||||||
注册地 (住所) |
甘肃省嘉峪关市长城东路811号 |
|||||||||
公司类型 (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
持有产(股) 权比例 |
酒钢(集团)天工矿业投资有限公司100% |
|||||||||
拟转让产(股) 权比例 |
酒钢(集团)天工矿业投资有限公司100% |
|||||||||
内部决策形式 |
董事会决议 |
|||||||||
转让方承诺 |
我方作为转让方,向甘肃省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甘交所集团”)提出申请,将我方持有的标的公开转让,由甘交所集团公开发布转让信息并组织交易活动。我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出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公开转让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有关转让标的相关资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公开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甘交所集团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转让方决策文件 |
酒钢(集团)天工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会2025年度第一次定期会议决议 |
|||||||||
行为批准或备案机构 |
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特别 告知 |
是否涉及重大债权债务处置事项 |
否 |
||||||||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是 |
|||||||||
是否涉及管理层 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含有国有 划拨土地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
是否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间接转让 |
否 |
|||||||||
是否涉及外资收购限制或禁止 |
否 |
|||||||||
其他披露内容 |
1.新疆昂大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资产为新疆三塘湖煤田巴里坤县石头梅南井田勘探⑴至勘探⑸五个探矿权,总面积18.68平方公里,备案1000米以浅煤炭资源储量36422万吨。其中:新疆自然资源厅已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受理勘探⑴探矿权第五次保留申请,目前待新疆自然资源厅会审公告发证;勘探⑵至勘探⑸四个探矿权已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取得第五次保留后探矿权证。 2.近年来,在哈密市实施现代能源与化工产业示范区水、电、路配套项目规划建设过程中,先后出现了将淖铁路、35KV供电线路、SN供水管线等工程因无法避让条湖四号井田而压覆煤炭资源的情况。对此,新疆昂大公司积极与各项目建设单位及设计部门沟通协调,经数次优化调整,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最终将被压覆煤炭资源量降到了最小限度。截至目前,前述工程压覆煤炭资源量及其补偿事宜均未得到确认落实。本次产权转让完成后,需由受让方接续落实压覆煤炭资源量及其补偿事宜,相关风险及责任由受让方自行研判承担。 3.条湖四号矿井煤炭项目暂未纳入新疆煤炭工业发展规划,未来国家及地方政府对煤炭行业的产能管控、环保要求(如碳达峰、碳中和政策)、开发时序调整等可能影响煤炭资源开发进程。 4.纳入评估范围的探矿权矿产资源暂未进行有偿处置,根据《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财综[2023]10号),应在探矿权转为采矿权后,按矿产品销售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率逐年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
|||||||||
交易 条件 |
转让底价 (万元) |
54725.86(不含税) |
||||||||
交易价款 支付方式 |
1.意向受让方按上述交易方式参与交易程序后,由甘交所集团出具《成交结果通知书》,确认转让标的的成交方式、成交日期、交易价款等。 2.转让标的成交后,甘交所集团出具《成交结果通知书》,受让方不存在违约行为的,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受让方应向甘交所集团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为部分交易价款。 3.转让标的成交后,受让方须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原则上应当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交易价款。 受让方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首付交易价款数额不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照不低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
|||||||||
受让方 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标的交割 |
1.受让方在付清全部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后,按照已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相关约定,携带所需资料与转让方共同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受让方须自行承担因不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所造成的一切后果。 |
|||||||||
与交易相关的 其他条件 |
1.本次转让股权涉及的标的及标的企业状况以现状为准,甘交所集团及转让方对此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甘交所集团及转让方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对本次转让股权涉及的标的及标的企业所做的介绍和评价(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资料、图片展示及口头介绍等),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不构成任何担保。 2.本项目一经公告即可进入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咨询、调查期内,有权及有义务了解、调查标的及标的企业,并对可能存在的和潜在的瑕疵进行全面审查,或聘请相关专业机构进行调查和论证。意向受让方报名且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示其已充分了解公告信息、《受让须知》《受让申请与承诺书》等附件资料全部内容,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的财务、法律文件且完全了解及认可标的及标的企业的现状,已认真考虑了关于本次转让产权涉及的标的企业相关经营、行业、市场、政策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尽职调查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本公告之内容,自愿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风险与责任。 3.意向受让方应在公告期内,按要求提交受让申请及相关材料,自行登录甘交所集团网站E交易专区,进行会员注册、报名登记,上传资格文件等报名材料,办理报名登记手续,签署《受让申请与承诺书》等甘交所集团要求提交的全部报名材料。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到指定账户(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甘交所集团会同转让方对按要求提交全部报名材料的意向受让方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合格且交易保证金按时足额交纳的意向受让方,取得参与受让资格。逾期未提交全部报名材料,或交易保证金未按时足额到账的,视为放弃受让意向。未成交意向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在转让标的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如数无息原渠道退还。 4.转让标的以实际现状为准进行转让,甘交所集团对标的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本公告及相关材料对标的所做的介绍和描述(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及口头介绍等)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保证。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状况、转让标的存在瑕疵、误差或未披露事项、尽职调查不清等任何理由,逾期或拒签《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否则,视为违约,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转让方有权重新组织交易,若二次挂牌的成交价格低于本次成交价格的,该受让方还应补足差额部分。 5.转让标的成交后,受让方须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原则上应当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交易价款。否则,视为违约,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 6.意向受让方报名前应无条件认可和接受标的企业现存所有债权债务、已签订的全部经济合同、以及其它应当继续承担或履行的所有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其它经济和法律责任。 7.转让标的交易价款不包含转让标的办理移交和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按规定应缴纳的相关税、费,本次股权转让应缴纳的相关税费按照国家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 8.交易期间标的企业的经营性损益不改变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及交易价格。 9.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也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10.《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交易双方未能履行合同相关责任义务的,由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 11.成交后,甘交所集团向受让方开具交易服务费发票。 12.甘交所集团不提供竞价场地及设备,意向受让方应自备终端进行网络竞价,因设备或网络等故障导致的一切风险及责任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13.标的企业资产状况详见《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探矿权评估报告》等备查文件,其他详见《受让申请与承诺书》《受让须知》《产权交易合同(待签)》等产权交易文件。 |
|||||||||
交易 指南 |
交易规则 |
意向受让方在竞价前请务必遵照E交易平台(www.ejy365.com)的《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E交易平台产权交易操作指南》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受让资格、注册报名、交易保证金交纳相关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意向受让方将承担无法参与项目受让、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情节严重者并将受到政府相关机构的联合惩戒,请审慎参与竞买。建议使用pc端竞价,如果使用移动端竞价,在竞价过程中收到手机来电可能会导致移动端网络中断,影响正常竞价。 |
||||||||
现场展示 |
-- |
|||||||||
交易方式 |
公告期内,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按挂牌价与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 |
|||||||||
交易报名 |
报名 时间 |
公告期:*开通会员可解锁*09:00至*开通会员可解锁*17:00 |
||||||||
报名 手续 |
意向受让方应在公告规定时间内向甘交所集团提交报名资料,具体如下: 1.主体资料。自然人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需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公司章程等资质文件;非法人组织需提供可证明其主体资格的相关资料。 2.委托代理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甘交所集团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意向受让方须对其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有效性及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保证金及处置方式 |
1.交易保证金:人民币壹亿陆仟万元整(小写:¥160,000,000.00),公告期内按要求交纳,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2.若意向受让方未成为受让方,甘交所集团将按原渠道无息退还交易保证金。 3.转让标的成交,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甘交所集团的交易服务费用后剩余款项转为部分交易价款。 4.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应履行如下承诺: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转让方和甘交所集团可扣除该意向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转、受让双方应向甘交所集团支付的交易服务费用后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交易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偿: (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通过网络竞价等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3)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及甘交集团所损失的。 (4)意向受让方拒绝参与交易程序的。 (5)意向受让方泄露转让方及其关联企业的商业秘密的。 (6)受让方未履行所签署的承诺文件之义务的。 (7)未能履行《产权交易合同》相关义务的其他情形。 特别提示:因受让方原因导致标的再次挂牌的,若二次挂牌成交价格低于本次成交价格时,除承担上述责任外该受让方还应补足差额部分。 |
|||||||||
交易竞价 安排 |
竞价 方式 |
挂牌转让/网络竞价 |
增价幅度(元) |
—— |
||||||
自由竞价时间 |
—— |
延时竞价周期(秒) |
180 |
|||||||
服务费 |
详见《受让申请与承诺书》 |
|||||||||
附件下载 |
《产权交易合同(待签样本)》.pdf |
|||||||||
联系 方式 |
咨询联系人 |
徐经理 *开通会员可解锁* 李经理 *开通会员可解锁* |
||||||||
咨询时间 |
公告期内8:30-12:00,14:30-18:00(节假日除外) |
|||||||||
咨询地址 |
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87号中广大厦9楼 |
|||||||||
技术支持 |
王经理 *开通会员可解锁* |
|||||||||
其他 |
1.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站http://ggzyjy.gansu.gov.cn/ 2.甘交所集团网站www.gscq.com.cn 3.微信公众号:GSCQ456 |
|||||||||
(以公告内容为准)
1.意向受让方应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公告内容为准)
1.本次转让股权涉及的标的及标的企业状况以现状为准,甘交所集团及转让方对此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甘交所集团及转让方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对本次转让股权涉及的标的及标的企业所做的介绍和评价(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资料、图片展示及口头介绍等),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不构成任何担保。 2.本项目一经公告即可进入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咨询、调查期内,有权及有义务了解、调查标的及标的企业,并对可能存在的和潜在的瑕疵进行全面审查,或聘请相关专业机构进行调查和论证。意向受让方报名且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示其已充分了解公告信息、《受让须知》、《受让申请与承诺书》等附件资料全部内容,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的财务、法律文件且完全了解及认可标的及标的企业的现状,已认真考虑了关于本次转让产权涉及的标的企业相关经营、行业、市场、政策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尽职调查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本公告之内容,自愿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风险与责任。 3.意向受让方应在公告期内,按要求提交受让申请及相关材料,自行登录甘交所集团网站E交易专区,进行会员注册、报名登记,上传资格文件等报名材料,办理报名登记手续,签署《受让申请与承诺书》等甘交所集团要求提交的全部报名材料。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到指定账户(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甘交所集团会同转让方对按要求提交全部报名材料的意向受让方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合格且交易保证金按时足额交纳的意向受让方,取得参与受让资格。逾期未提交全部报名材料,或交易保证金未按时足额到账的,视为放弃受让意向。未成交意向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在转让标的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如数无息原渠道退还。 4.转让标的以实际现状为准进行转让,甘交所集团对标的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本公告及相关材料对标的所做的介绍和描述(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及口头介绍等)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保证。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状况、转让标的存在瑕疵、误差或未披露事项、尽职调查不清等任何理由,逾期或拒签《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否则,视为违约,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转让方有权重新组织交易,若二次挂牌的成交价格低于本次成交价格的,该受让方还应补足差额部分。 5.转让标的成交后,受让方须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原则上应当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交易价款。否则,视为违约,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 6.意向受让方报名前应无条件认可和接受标的企业现存所有债权债务、已签订的全部经济合同、以及其它应当继续承担或履行的所有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其它经济和法律责任。 7.转让标的交易价款不包含转让标的办理移交和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按规定应缴纳的相关税、费,本次股权转让应缴纳的相关税费按照国家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 8.交易期间标的企业的经营性损益不改变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及交易价格。 9.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也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10.《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交易双方未能履行合同相关责任义务的,由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 11.成交后,甘交所集团向受让方开具交易服务费发票。 12.甘交所集团不提供竞价场地及设备,意向受让方应自备终端进行网络竞价,因设备或网络等故障导致的一切风险及责任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13.标的企业资产状况详见《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探矿权评估报告》等备查文件,其他详见《受让申请与承诺书》《受让须知》《产权交易合同(待签)》等产权交易文件。 (以公告内容为准)
(以公告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