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承租方须亲自勘验标的,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意向承租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报名并交纳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各意向承租方一旦报名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租赁合同条款存在问题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应承租义务,否则视为违约,出租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2、通过交易程序确定承租方后,承租方须在竞价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并将《申请书》原件、自然人身份证或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签字或盖章)递交至中心。 3、 双方应于竞价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最终承租方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且收到交易中心发送的交款账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以及公告中明确的金额支付首年度租金及交易服务费至中心指定账户。中心在收到首年度租金及交易服务费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并将首年度租金转付至出租方指定银行账户。 4、出租、承租双方自租赁合同签订且收到首年度租金次日起10日内,办理完毕标的移交。 5、承租标的日常的维修:在租赁期间,如出租标的管道出现问题,承租方应及时通知出租方,由出租方负责标的维修并承担费用,承租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配合。 6、对承租标的的使用(经营)要求:承租方应按照标的的使用性质合理使用该标的,不得损坏标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承租方不得利用标的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 7、转租的要求:承租方在标的租赁期间原则不得将标的整体或部分以任何方式进行转售、转租、转包、转借、抵押、担保给第三方或其他损害标的的行为。 8、标的资产出租后,承租方在经营、使用过程中,由承租方造成的经营风险、安全生产责任,以及对第三人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责任全部由承租方承担。 9、因国家征用、拆迁,及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出租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承租方,租赁合同自通知到达承租方时解除。该情形解除时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承租方需无条件交还标的,出租方不承担承租方所有已投入费用。已交纳的租金按承租方本年度实际使用标的的日期结算,退还承租方本年度剩余租金。 10、承租的相关其它条件以出租方、承租方最终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准,但公告中公示的内容作为租赁合同的组成部分,租赁合同内容不得与公告内容相违背。 11、承租方声明:我方非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如因此原因给租赁相关各方造成损失,其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我方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