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立德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年产800万件汽车内外饰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
2025-08-08
发布于
安徽芜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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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立德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安徽立德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年产800万件汽车内外饰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结合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所评估意见、专家评审意见、鸠江区生态环境分局意见和安徽省汽车行业协会意见,现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项目位于芜湖鸠江经济开发区富强路融创智能装备产业园(一号地块),租赁厂房面积约76337.06平方米。总投资450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22万元。经芜湖市鸠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鸠发改告〔2025〕23号,项目代码:2502-34*开通会员可解锁*-850894)。购置注塑机、液态硅胶射出成型机、开炼机等设备。项目建成后形成年产800万件汽车内外饰注塑件、500万件硅胶制品。

在落实《报告书》及本审批意见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环境影响角度,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切实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环境管控要求。使用符合标准的低VOCs原辅用料,规范建立执行VOCs物料台账制度。鼓励按照绩效A级或引领性等级进行设计建设。废气经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

本项目吸塑废气、注塑废气、激光切割废气和造粒废气中的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安徽省地方标准《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表1挥发性有机物基本污染物项目排放限值-塑料制品工业相关限值要求;苯乙烯、丙烯腈、甲苯、乙苯、1,3-丁二烯、氯苯、酚类、二氯甲烷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表2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喷漆废气、流平废气、烘干及光固化废气、危废库废气和1#全自动涂装线调漆废气、溶剂型漆管路及喷枪清洗废气中的非甲烷总烃、乙酸乙酯、乙酸丁酯、苯系物排放执行安徽省地方标准《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表1挥发性有机物基本污染物项目排放限值-涉及表面涂装的工业-汽车制造工业-汽车零部件制造相关限值要求;漆雾(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RTO装置天然气燃烧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前处理烘干天然气燃烧废气、火焰处理天然气燃烧废气、1#全自动涂装线底漆及面漆烘干热风炉天然气燃烧废气、2#半自动涂装线热风炉燃气废气中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中其他工业炉窑排放限值要求。

2#半自动涂装线喷漆废气、调漆废气、流平废气、烘干及光固化废气、溶剂型漆管路及喷枪清洗废气、印刷废气、印刷后烘干废气、镭雕废气中的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安徽省地方标准《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4部分:印刷工业》(DB34/4812.4-2024)表1挥发性有机物基本污染物项目排放限值;乙酸乙酯、乙酸丁酯、苯系物排放执行安徽省地方标准《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表1挥发性有机物基本污染物项目排放限值-涉及表面涂装的工业-汽车制造工业-汽车零部件制造相关限值要求;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锅炉燃烧废气中的颗粒物、SO2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燃气锅炉特别排放限值,NOx排放执行《关于推进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工作的通知》(芜大气办〔2019〕22号)中新建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低于30mg/m3的限值要求。

喷胶废气、烘烤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安徽省地方标准《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表1挥发性有机物基本污染物项目排放限值-涉及表面涂装的工业-汽车制造工业-汽车零部件制造相关限值要求。

射出成型废气、混料废气、压延废气、油压成型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安徽省地方标准《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表1挥发性有机物基本污染物项目排放限值-橡胶工业-轮胎企业及其他制品企业炼胶、硫化工艺(装置)相关限值要求;颗粒物排放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5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轮胎企业及其他制品企业炼胶装置相关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于烟道排放,油烟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大型规模”相关要求。

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执行安徽省地标《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表4 厂区内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6 现有和新建企业厂界无组织排放限值;甲苯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修改清单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丙烯腈、二氯甲烷、酚类无组织排放执行安徽省地方标准《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6 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表5 企业边界 VOCs 排放限值;苯乙烯、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 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落实雨污分流制度。研磨废水经2#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不外排;1#全自动涂装线配套的预处理线废水经1#污水处理站处理后部分回用,部分外排;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处理,一同与纯水制备尾水、软水制备尾水、锅炉排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并满足污水纳管协议要求,通过污水管网纳入芜湖市城东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三)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项目主要噪声源为生产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选用低噪设备,合理布局生产设施,并针对性地分别采取隔声、消声、减振和强化生产管理等措施降低噪声。运营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 -2008)中相应标准。

(四)加强固废污染防治。一般工业固废应分类收集,落实回收利用途径,一般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污水处理站污泥、(漆料、喷枪清洗剂、油墨及稀释剂、水性胶、润滑油等使用产生的)废包装桶、漆渣、溶剂型漆管路及喷枪清洗废液、废润滑油和液压油、有机废气处理产生的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废过滤棉、沾染废物(含油漆、含油废抹布、手套等)、在线监测废液等危险废物须分类收集、规范贮存,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置;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有关规定。生活垃圾应统一收集交环卫部门及时清运,杜绝产生二次污染。

(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要求。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项环保管理责任制度,加强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明确人员责任,依法落实环境管理要求。严格依法依规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环保设备设施及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存储设施,确保安全稳定有效运行。严格落实环境风险管控要求,按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设备及物资,做好厂区分区防渗、环境风险应急预防和应对。各类排放口须规范化设置,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公司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主动告知属地相关部门,项目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应规划建设居民区、学校、医院、行政办公和科研等敏感目标。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项目建成后,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六、你公司收到本审批意见后,应在5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鸠江区生态环境分局。请鸠江区生态环境分局做好该项目环境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MADBEPYL3J)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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