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医药卫生学校附属医院广场路面维修改造项目----挂网比选文件(2)
招标
发布时间:
2025-12-12
发布于
重庆涪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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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医药卫生学校附属医院广场路面维修改造项目----挂网比选文件(2)

6分钟前 招标公告-公告 比选 重庆 - 涪陵区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贵单位拟建的重庆市医药卫生学校附属医院广场路面维修改造项目
省份/直辖市 重庆 地区 涪陵区
采购单位 重庆市医药卫生学校
所含内容 道路招标空运招标水路招标桥梁招标路面招标交通设施招标标志牌招标警告标志招标围挡招标

以上信息为大数据平台自动计算结果,如有误差以正文为准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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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医药卫生学校附属医院

广场路面维修改造项目

竞争性比选文件

比 选 人:重庆市医药卫生学校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特别说明:

本比选文件第二章,竞选人须知前附表与竞选人须知不一致的以竞选人须知前附表内容为准。

本比选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与评标办法不一致的以评标办法前附表内容为准。

目录

第一章 竞争性比选公告 1

1. 比选条件 1

2. 项目概况与比选范围 1

3. 竞选人资格要求 1

4. 比选文件的获取 1

5.竞选文件的递交 2

6.联系方式 2

第二章 竞选人须知 3

竞选人须知前附表 3

1. 总则 14

2. 比选文件 15

3. 竞选文件 16

4. 投标 17

5. 开标 18

6. 评标 18

7. 合同授予 18

8. 重新比选和不再比选 19

9. 纪律和监督 20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21

第三章 评标办法(最低价评标法) 25

评标办法前附表 25

1. 评标方法 27

2. 评审标准 27

3. 评标程序 27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29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和图纸 119

第六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120

第七章 竞选文件格式 121

竞争性比选公告

重庆市医药卫生学校附属医院广场路面维修改造项目

竞争性比选公告

1. 比选条件

本比选项目 重庆市医药卫生学校附属医院广场路面维修改造项目 比选人为重庆市医药卫生学校,本比选项目已具备比选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竞争性比选。

2. 项目概况与比选范围

2.1项目实施地点:重庆市医药卫生学校。

2.2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广场路面改造,面积约1800m2等,建设投资约17万元。

2.3计划工期: 15 日历天。

缺陷责任期:24个月。

2.4项目比选范围:重庆市医药卫生学校附属医院广场路面维修改造项目所包含的路面改造部分,具体以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答疑资料、澄清资料、其它补遗资料等相关内容为准。

2.5项目分包情况:本项目不允许分包。

3. 竞选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比选实行资格后审,竞选人应满足下列资格条件:

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市政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3.2 本次比选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 比选文件的获取

4.1 比选文件获取期: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开通会员可解锁*17:00前(北京时间,下同)。

4.2 获取比选文件的方式:凡有意参加竞选者,请于比选文件获取期内,到重庆市医药卫生学校附属医院8楼810办公室报名(报名时提供资料【1、单位介绍信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注明联系人及电话);2、有效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并自行在重庆市医药卫生学校官网(https://cqsmhs.cn/html/index.html)下载比选文件。

4.3 投标人满足以下2种要求,其投标文件才被接受:

①根据比选公告要求的方式按时完成报名;

②按时递交了投标文件。

4.4 竞选人对比选文件有异议的,应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开通会员可解锁*12时00分(北京时间)前将异议内容以书面形式通知比选人或其委托的比选代理机构。

4.5 比选人应于*开通会员可解锁*17时00分(北京时间)前将澄清内容通知所有获取比选文件的竞选人。

5.竞选文件的递交

5.1竞选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竞选截止时间,下同)为:*开通会员可解锁*9:00-9:30分,递交竞选文件地点为:重庆市医药卫生学校附属医院10楼1008会议室

5.2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者不按照竞争性比选文件要求密封的竞选文件,比选人将予以拒收。

6.联系方式

比选人:重庆市医药卫生学校

联系人:郭老师

电 话:交通公路招标采购https://www.122bid.com

*开通会员可解锁*

第二章 竞选人须知

竞选人须知前附表

正文内容不允许修改。若竞选人须知前附表与正文不一致的地方,以竞选人须知前附表为准。

条 款 号

条款名称

编 列 内 容

1.1.2

比选人

重庆市医药卫生学校

1.1.3

招标代理机构

/

1.1.4

项目名称

重庆市医药卫生学校附属医院广场路面维修改造项目

1.1.5

建设地点

重庆市医药卫生学校校内

1.1.6

建设规模

广场路面改造,面积约1800m2等,建设投资约17万元。

1.3.1

比选范围

重庆市医药卫生学校附属医院广场路面维修改造项目所包含的路面改造部分,具体以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答疑资料、澄清资料、其它补遗资料等相关内容为准

1.3.2

计划工期

计划工期: 15 日历天,缺陷责任期:24个月。

1.3.3

质量要求

达到国家和重庆市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并达到合格标准。

1.3.4

安全要求

1、危大工程清单:无 。

注:根据建设部37号令规定,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竞争性比选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竞选人根据比选人提供的危大工程清单,结合工程实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2、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施工单位按照现行规范性要求执行,做到专款专用,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3、施工单位要加强安全源头治理;项目进场施工前,须进行实地物勘,核实隐蔽隐患工程情况,进行施工作业风险评估,制订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进场前未进行物勘或物勘不详和安全风险评估,造成安全损失费用,全由施工单位承担。本次招标已将物勘及风险评估费用包括在综合单价中,请竞选人自行将相关费用纳入投标报价中,结算时比选人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1.4.1

竞选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本项目施工比选实行资格后审,竞争性比选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资质条件、营业执照及安全生产条件

(1)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市政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竞选人须在竞选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有效的资质证书。注:不

得将竞选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评审因素。

(2)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竞选人须在竞选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有效的带二维码标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主要负责人(A证)、拟担任该项目项目经理具备相应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竞选人须在竞选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B证)复印件。

2.主要管理人员:

投标人自行承诺中标后在签订合同之前,须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组建施工项目部,配置项目管理班子,出具任命文件。任命文件应当明确施工项目部的职责、岗位设置、人员配备,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相关岗位管理人员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岗位证书。中标后不能满足该要求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投标人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承诺(承诺格式见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

注:竞争性比选单位必须全部满足以上所有资格条件时才被视为资格审查合格。

3.项目经理资格要求

(1)竞选人拟派的项目经理必须已在竞选人本单位注册并应具有 市政 专业 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应为竞选人本单位人员,并做出项目经理到岗履职的承诺(自行承诺拟派项目经理中标后只能在本项目任职,签订合同时拟派的项目经理必须与投标文件中的项目经理一致,并满足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相关要求。不能按承诺到岗履约的,按合同相关条款处罚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给比选人造成损失的,竞选人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和未被禁标的承诺(自行承诺拟派项目经理未被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若被暂停且参加投标的投标将被否决,竞选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比选人造成损失的,竞选人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拟派项目经理中标后不得随意更换。

同时,竞选人须在竞选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拟派项目经理建造师注册证、身份证,拟派项目经理到岗履职和未被禁标的承诺原件。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1.4.3

竞选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竞选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比选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项目比选公正性;

(2)与本竞争性比选项目的其他竞选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3)与本竞争性比选项目的其他竞选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4)为本竞争性比选项目的比选代理机构;

(5)与本竞争性比选项目的比选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6)与本竞争性比选项目的比选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7)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8)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9)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0)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服务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1)法律法规或竞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9.1

踏勘现场

不组织,投标人自行到现场踏勘

1.10.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1.11.1

分包

不允许

2.1

构成比选文件的其他材料

比选人发出的答疑及补遗书

2.2.1

竞选人对招标文件提出疑问的截止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 12 时 00 分前以扫描件形式提交比选人或代理机构(QQ邮箱:350032570@qq.com)。

2.2.2

比选人对比选文件答疑的截止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 16日 17 时 00 分前。

竞选截止时间

竞选截止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 09时 30 分(北京时间)

3.1.1

构成竞选文件的其他材料

竞选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但不得改变竞选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2

竞选报价

1.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综合单价计价)。

2.竞选人应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重庆市相关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的要求填写相应清单表格。竞选人应按本须知、《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9〕143号)和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清单表格。竞选人的竞选报价应是本章竞选人须知前附表1.3.1项中所述的本工程合同段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工程的竞选报价,并以竞选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出的单价或总价为依据。

3.竞选人应认真填写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本合同各工程子目的单价或总价。竞选人没有填入单价或总价的工程子目,比选人将认为该子目的价款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价中。竞选人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及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

4.竞选函中的总报价必须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总报价一致。

5.(1)在合同实施期间,单价和总价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1条的规定可调整,竞选人应填写招标文件第四卷第七章竞选函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系数或确认基准日期前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

(2)增值税计税方法由比选人依据国家税法规定选择:一般计税法

6.如发现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与图纸中数量不一致,应于本须知2.2.1项中规定的时间前书面通知比选人核查,除非比选人以补遗书的形式予以更正,否则,应以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数量为准。

7.比选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出的价格(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等),竞选人不得修改。

8.本工程的最高限价为 169998.12元(大写:壹拾陆万玖仟玖佰玖拾捌元壹角贰分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 4001.44元) 。竞选人的竞选总报价和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单价均不得超过比选人公布的相应最高限价,否则,将被认定为废标。

竞选人须在竞选文件商务部分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承诺函包括以下内容:

(1)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

(2)招标文件中规定工程量清单不允许修改的内容不得修改。

(3)每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不得高于比选人发布的对应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

(4)商务部分报价与工程清单综合单价报价中的工程量、单价、合价、合计逻辑一致。

(5)商务部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及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

9.安全文明施工费:

9.1根据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修订发布《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建管〔2024〕38号)、《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建设施工现场形象品质提升安全文明施工费记取的通知》(渝建管〔2020〕97号)规定,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及临时设施费、施工现场围挡及大门增加费组成。

9.2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由比选人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修订发布《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建管〔2024〕38号)、《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9〕143号)、《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建设施工现场形象品质提升安全文明施工费记取的通知》(渝建管〔2020〕97号)的相关规定和费用标准单列计算,安全文明施工费为暂定金额,与最高限价一起公布。《竞选函》及工程量清单报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照比选人给出的暂定金额填报,否则视为对招标文件不作实质性响应,其竞选文件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10.本工程所需材料(含设备)价格由竞选人参照重庆市涪陵区建筑业服务中心发布的《涪陵工程造价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造价信息引用时限为招标公告发布日期前一期),并结合市场行情及自身实力进行自主报价。

11.本项目建筑安装材料价格风险按照《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装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渝建〔2018〕61号)执行。本项目主要材料及设备价格风险内容、范围及调整方法为:详见专用合同条款。

12.本项目所采用技术、工艺和产品等必须执行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建设领域禁止、限制使用落后技术通告(2019年版)(渝建发〔2019〕25号)的规定。

13.本工程主体结构若需混凝土,则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不得自建搅拌站。

3.3.1

竞选有效期

90 日历天(从提交竞选文件截止日起计算)

3.4

竞选保证金

3.5

资格审查资料

/

3.6

是否允许递交

备选竞选方案

不允许

3.7.1

签字盖章要求

竞选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或复印,并由竞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位置按招标文件要求签字或盖章、盖单位法人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竞选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竞选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法人章或由竞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

未按上述规定执行的,交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3.7.2

竞选文件的份数

①竞选文件的份数:

竞选文件正本1份,竞选文件副本份数2份,纸质件可不包含工程量清单单价分析表)

②其他要求:

A.竞选文件内容按竞争性比选文件第七章“竞选文件格式”要求的格式进行装订。

B.竞选文件须装订成册,并应编制目录。

C.竞选文件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文件内的签字(或盖章)须为原件。副本可为正本的复印件,同时须在竞选文件封面上注明“正本”、“副本”。电子竞选文件上须注明竞选人单位名称。

D.竞争性比选文件中已提供了竞选文件格式的部分,必须按其格式填写和提供。

3.7.3

装订要求

(1)竞选函部分的装订要求

应按照第七章规定格式装订成册,并应编制目录,标注页码。

(2)资格审查部分的装订要求

应按照第七章规定格式装订成册,并应编制目录,标注页码。

4.1.1

竞选文件的密封

1.竞选文件袋使用竞选人自备的竞选文件袋。

2.竞选文件装入“竞选文件”袋中,密封并在封口处加盖竞选人公章。封面按第七章的竞选文件格式中的封面格式贴在“竞选文件”袋上并按要求签字或盖章。

4.1.2

封套上写明

应在“竞选文件”大袋和“资格审查部分”封套上写明如下内容:

比选人名称:

竞选人名称:

(项目名称可简写)标段竞选文件

在 2025 年 12月 17日 09 时 30 分前不得开启

4.2.2

递交竞选文件地点

地点:重庆市医药卫生学校附属医院108会议室

地址:重庆市涪陵区太白大道19号

时间: 2025年 12月 17 日09时 00 分至 09 时30分(北京时间)

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5.1.1

开标时间和

地点

开标时间:同竞选截止时间。

开标地址:重庆市医药卫生学校附属医院108楼会议室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 核验参加开标会议的竞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原件),核验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以确认其身份合法有效;若经核实委托代理人提供资料与实际不符的,不得参加开标会。核验合格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可自行选择是否参加开标会,不参加开标会的视为默认开标结果。

2. 宣布开标纪律。

3. 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 公布在竞选截止时间前递交竞选文件的竞选人名称。

5. 竞选文件的密封检查:竞选人可对自己的竞选文件封装情况进行检查,以确认其竞选文件密封完好。

6. 汇总竞选保证金缴纳情况

7. 设有最高限价的,公布最高限价。

8. 逐单位随机开启竞选文件。公布竞选人名称、标段名称、竞选报价、质量要求、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9. 竞选人代表、比选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10. 开标结束。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由比选人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7.1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否,推荐经评审排名前三名为中标候选人。

7.2

中标公示

为深化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本项目将按照《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0号)的要求,比选人在收到评标报告后1日内将评标结果在重庆市医药卫生学校官网(https://cqsmhs.cn/html/index.html)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日。

7.3.1

履约担保

1、中标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提供。

2、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

(1)履约担保的形式:现金或履约保函或现金+履约保函的组合,履约保函包括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和担保保函,其示范文本详见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附件。中标人提交的履约保函应严格执行其示范文本,不得对示范文本中的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

(2)具体要求:履约保函的开立人应当是具有相应资格的银行、保险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其信用资质、履约能力、担保能力、赔付流程、安全保密等应符合履约保函业务条件。履约保函应合法合规,符合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满足招标文件约定要求。中标人应选择在渝依法设立总部或者设有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开具履约保函(包括纸质保函或电子保函)。履约保函为纸质保函的,纸质保函应注明在重庆市辖区范围内的核验地址和核验方式,并确保该纸质保函能在开立人在渝的总部或者分支机构进行核验。中标人对所提交的履约保函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3)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价款的10% ;

(4)履约担保的提交时间:自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承包人按担保金额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

(5)履约担保的期限:自提交履约担保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6)履约担保的退还时间:采用现金担保的,工程完工后(无息)退还。采用履约保函的,工程完工后无息解除担保责任。

8.1

重新招标

1.按竞选人须知第8.1(1)执行;

2.按竞选人须知第8.1(2)执行;

3.按竞选人须知第8.1(3)执行;

8.2

二次招标和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的竞选人仍然少于三个的,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开标和评标。重新招标经评审有有效竞选人的,应当依法确定中标候选人;无有效竞选人的,可以不再进行招标,但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报原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

9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9.1

建筑领域实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相关要求

本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中标人必须执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01号)、《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建筑领域实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及银行代发制度(试行)的通知》(渝建发〔2017〕13号)及《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网络系统正式运行有关事宜的通知》,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及银行代发制度,填报相应的网络管理系统。

竞选人中标后,在与发包人签订的合同中,必须明确在我市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信息、人工费(工资款)支付比例;在项目开工后,为农民工办理平安卡和工资卡,委托银行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农民工工资发放至工资卡,并按照有关规定在“工资专户管理网络系统”中填报相关信息。

9.2

关于对招标文件及竞选争议的解释

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以及资格审查和否决投标条款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比选人的解释,但违背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对竞选文件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交该竞选文件的竞选人的解释。

9.3

异议、投诉处理

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就本项目的比选文件(含澄清修改)、开标情况、评标结果等事项提出异议或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对招标人的答复不满意,可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提出异议或投诉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异议或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被异议或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3)异议或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4)请求及主张;

(5)涉及事项的证据、证明材料。

异议人或投诉人是法人的,异议书或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异议人或投诉人是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的,异议书或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名或者异议人(或投诉人)本人签名,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如有关材料是外文,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

2. 行政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令第11号(根据九部门2013年第23号令修正))、《关于印发〈重庆市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渝公管发〔2021〕54号)等法律法规文件处理投诉。

3. 根据《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被比选邀请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明材料进行质疑或者投诉的,将被列入黑名单管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 异议受理单位:重庆市医药卫生学校

联系电话:交通公路招标采购https://www.122bid.com 石老师

10.1

其他

1.定标的单价在施工发包合同签订后将不予改变(在施工过程中如有工程变更以设计院的正式通知为准,由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确认后,可予以认可)。

2.竞选人应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报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获批准。

3.措施项目费清单包括施工组织措施项目清单和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两部分。由竞选人根据本项目的具体情况报价,如果漏项或不报价,视为已包含在其他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内,中标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一概不作调整,包干使用。

4.报价范围:同招标范围。招标范围内的工程项目费包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措施费(含易撒漏物质密闭运输的费用)、建筑垃圾外运费、多余土石方外运、渣场处置费、大型机械进出场费、运输费、规费、税金及合同执行期间的风险费,项目业主除此以外不支付其它费用,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

5.竞选人可参考定额以及相关配套文件,根据市场行情及项目业主提供的比选文件、工程量清单、工程环境因素和工程特点及风险,结合企业经营状况和企业自身经济实力自主报价。竞选报价应包括完成招标工程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措施费、运输费、管理费、试验费、检验费、检测费、缺陷修复、总包服务费、利润、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劳动保险费、税金及施工规费等工程所需全部费用,以及本比选文件中的所有一切风险、责任和义务等。竞选人可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

6.安全文明措施费的要求与内容、提取支付方法以及违反约定造成损失的赔偿等条款,按照现行规范性要求执行,做到专款专用。

7.竞选人应在综合单价中自行考虑材料安装损耗率。

8.按政策规定应由施工单位购买和合同约定的各种保险费应由中标人自行投保,并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和本工程实际情况测算,包含在编制的相应工程量清单中。

9.比选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比选人有权对中标企业竞选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竞选人在竞选期间提供虚假材料、参与围标串标、中标后违法分包转包行为,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罚,由区级相关部门列入黑名单,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其在涪陵区的投标活动。

10.竞选人被确定中标候选人后,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履行义务的或无故放弃中标资格的,视为放弃中标或无正当理由不与比选人订立合同行为,竞选保证金比选人将不予返还,按《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通常行为进行扣分。由区级相关部门列入黑名单,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其在涪陵区的投标活动。

11.比选人因资金筹措、政策变化或政府决定等导致该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比选人有权终止本次招标:1)竞选人未缴纳竞选保证金的,不再缴纳;2)竞选人已缴纳竞选保证金的,比选人除退还竞选人所交竞选保证金外,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3)未签定施工合同的,不再签定。

12.发包人因资金筹措、政策变化或政府决定等导致该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发包人有权终止本合同:1.未开工的,发包人只负责退还承包人缴纳的履约担保金,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2.已开工的,由第三方对已完成部分工程进行结算审核,发包人除根据结算审核结果支付剩余工程款外,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

13. 在实施过程中,发包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对工程内容或工程量进行调整,承包人须按发包人要求进行施工。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竞争性比选项目已具备竞争性比选条件,现对本项目施工进行竞争性比选。

1.1.2 本比选项目比选人:见竞选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项目代理机构:见竞选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比选项目名称:见竞选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项目建设地点:见竞选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比选项目的资金来源:见竞选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比选项目的出资比例:见竞选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比选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竞选人须知前附表。

1.3 比选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比选范围:见竞选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项目的计划工期:见竞选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项目的质量要求:见竞选人须知前附表。

1.4 竞选人资格要求

1.4.1 竞选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资格条件、能力。

(1)项目经理资格:见竞选人须知前附表;

(2)其他要求:见竞选人须知前附表。

1.4.2 竞选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比选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比选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比选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比选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比选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比选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在同一标段中同时投标。

1.4.3 本比选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5 费用承担

竞选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比选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比选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比选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本次比选项目比选人不组织现场踏勘,由竞选人根据需要自行踏勘项目现场。

1.9.2 竞选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比选人的原因外,竞选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竞选人在踏勘现场中获取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竞选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比选人不对竞选人据此做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见竞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1.10.2 竞选人可在竞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或传真形式)将提出的问题提交比选人或代理机构。

1.10.3 比选人在竞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竞选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或传真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比选文件的竞选人。该澄清内容为比选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本次比选项目比选人不允许分包。

1.12 偏离

本工程比选人不允许竞选人的投标文件偏离比选文件。

2. 比选文件

2.1 比选文件的组成

本比选文件包括:

(1)比选邀请函;

(2)竞选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电子版);

(6)图纸(电子版);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竞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比选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比选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比选文件的澄清

2.2.1 竞选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比选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比选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竞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或传真形式)要求比选人对比选文件予以澄清。

2.2.2 比选文件的澄清将在竞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或传真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比选文件的竞选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

2.2.3 竞选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竞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或传真形式)通知比选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3 比选文件的修改

2.3.1 在比选截止时间前,比选人可以修改比选文件等资料。

2.3.2 比选文件的修改都将以书面形式(或传真形式)告知竞选人,比选文件一经比选人修改,都将以修改后的为准,对所有竞选人均产生约束力。

2.3.3 电话或口头咨询和答复的意思解释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比选人和代理机构对所有书面和口头咨询有保持缄默的权力。

3. 竞选文件

3.1 竞选文件的组成

竞选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竞选函及竞选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4)项目管理机构;

(5)资格审查资料;

(6)竞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2 竞选报价

见竞选人须知前附表

3.3 竞选有效期

3.3.1 在竞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竞选有效期内,竞选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竞选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竞选有效期的,比选人以书面形式(或传真形式)通知所有竞选人延长竞选有效期。竞选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竞选文件;竞选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

3.4 竞选保证金

见竞选人须知前附表

3.5 资格审查资料

见竞选人须知前附表

3.6 备选竞选方案

比选人不接受备选竞选方案。

3.7 竞选文件的编制

3.7.1 竞选文件应按第七章“竞选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竞选文件的组成部分。

3.7.3 竞选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或复印,并由竞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单位公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竞选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竞选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公章或由竞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盖章的具体要求见竞选人须知前附表。

3.7.4 竞选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 竞选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具体装订要求见竞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 投标

4.1 竞选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竞选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密封见竞选人须知前附表。

4.1.2 竞选文件的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竞选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或第 4.1.2 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竞选文件,比选人不予受理。

4.2 竞选文件的递交

4.2.1 竞选人应在本章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竞选截止时间前递交竞选文件。

4.2.2 竞选人递交竞选文件的地点:见竞选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竞选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竞选人所递交的竞选文件不予退还。

4.2.4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竞选文件,比选人不予受理。

4.3 竞选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竞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竞选截止时间前,竞选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竞选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或传真形式)通知比选人。

4.3.2 竞选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竞选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的要求签字、盖章。

4.3.3 修改的内容为竞选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竞选文件应按照本章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见竞选人须知前附表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见竞选人须知前附表

5.2 开标程序

见竞选人须知前附表

6. 评标

6.1 评审人员

6.1.1由比选人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6.1.2评审人员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竞选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竞选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比选、评标以及其他与比选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1.3 评审人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6.1.4 评审人员到达现场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6.1.5 评审人员首先应推选一名评审人员组长。评审人员组长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组长和成员在表决时享有同等的权利。

6.1.6 评审人员应严格按照比选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本程序规定进行评标,不得改变比选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6.2 评标原则

(一) 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

(二) 依法评标、严格保密;

(三) 反对不正当竞争;

(四) 定性的结论由评审人员全体成员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决定。

6.3 评标

评审人员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7.1.1 定标原则: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比选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应当确定为中标人。

7.1.2 定标方法:比选人依据评审人员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审人员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竞选人须知前附表。

(1)比选人应当确定评审人员在评标报告中推荐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2)如果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比选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担保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比选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上述同样的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比选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因上述同样的原因不能签订施工合同的,比选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比选。

(3)中标价为中标人的竞选报价。

7.2 中标通知

比选人在评标结束后将评审人员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进行中标结果公示。公示后无异议或投诉、异议不成立,比选人在公示后按照比选文件规定的定标办法确定中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发出中选通知书。

7.3 履约担保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竞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和形式向比选人提交履约担保。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给比选人造成的损失超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 比选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选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天内,根据比选文件和中标人的竞选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比选人取消其中标资格;

7.4.2 发出中选通知书后,比选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重新比选和不再比选

8.1 重新比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比选人将重新招标:

(1)竞选截止时间止,竞选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2 不再比选

重新招标的竞选人仍然少于三个的,按照招标竞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开标和评标。重新招标经评审有有效竞选人的,应当依法确定中标候选人;无有效竞选人的,可以不再进行招标,但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报原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比选人的纪律要求

比选人不得泄漏比选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竞选人串通损害国家利 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禁止比选人与竞选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比选人与竞选人串通投标:

(1)比选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竞选人;

(2)比选人直接或者间接向竞选人泄露标底、评审人员等信息;

(3)比选人明示或者暗示竞选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比选人授意竞选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比选人明示或者暗示竞选人为特定竞选人中标提供方便;

(6)比选人与竞选人为谋求特定竞选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9.2 对竞选人的纪律要求

竞选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比选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比选人或者评审人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竞选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竞选人相互串通投标:

(1)竞选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竞选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竞选人之间约定部分竞选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竞选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竞选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竞选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竞选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竞选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竞选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竞选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竞选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竞选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以他人名义投标。

竞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9.3 对评审人员的纪律要求

评审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竞选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审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竞选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竞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比选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竞选人须知前附表。

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竞选人名称):

(项目名称)竞争性比选的评审人员,对你方的竞选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

评标工作组负责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表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项目名称) 竞争性比选评审人员: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第三章 评标办法(最低价评审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

竞争性比选单位名称

与营业执照一致

投标函部分签字盖章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字迹清晰可辨。

1.投标函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比选文件的规定;

2.投标文件附表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3.按规定提供了拟投入的主要人员的证件复印件,证件清晰可辨、有效;

4.投标文件的装订符合第二章的规定。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

投标文件的签署

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齐全,且符合比选文件规定。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竞争性比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且其身份证明书符合比选文件规定的格式,竞争性比选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且其授权委托书符合比选文件规定的格式。

2.1.2

资格评审标准

营业执照

符合第二章“竞争性比选单位须知”前附表规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

符合第二章“竞争性比选单位须知” 前附表规定

资质等级

符合第二章“竞争性比选单位须知” 前附表规定

项目经理

符合第二章“竞争性比选单位须知” 前附表规定

其他要求

符合第二章“竞争性比选单位须知” 前附表规定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

投标内容

符合第二章“竞争性比选单位须知” 前附表规定

工 期

符合第二章“竞争性比选单位须知” 前附表规定

工程质量

符合第二章“竞争性比选单位须知” 前附表规定

投标有效期

符合第二章“竞争性比选单位须知” 前附表规定

比选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竞争性比选单位须知” 前附表规定

权利义务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投标文件不应附有项目业主不能接受的条件。

技术标准和要求

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且投标文件中载明的主要施工技术和方法及质量检验标准符合国家规范、规程和强制性标准。

实质性要求

符合比选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2.2.1

项目评审方法

本次招标招标人将设置总价最高限价和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综合单价的最高限价;竞争性比选单位的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招标人公布的相应最高限价,否则,将被认定为废标。对各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的合理性进行综合分析评审,采用投标总报价评审,对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报价只作符合性审查。

2.2.2

评标基准价

计算方法

/

2.2.3

详细评审

1、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总报价进行评审比较,对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总报价按由低到高进行排序,总报价最低的投标人排名第一,次低者排名第二,依次类推排出前三名中标候选人。

2、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相同,则采取由招标人现场随机抽签的办法确定排名顺序。

3

1.开标后,首先将投标文件送评审小组进行资格评审。资格评审不合格的单位,不再对其投标文件进行后续评审。

2.评审小组按照比选文件的规定对竞争性比选单位的投标文件进行形式评审和响应性评审。投标文件未实质性响应比选文件的要求和条件属于重大偏差,凡经评审小组认定有重大偏差的投标文件,该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评标委员认定为无效的投标文件不再进行后续评审。

只有通过资格评审、形式评审和响应性评审的投标文件才能进入后续评审。

3.评审小组按照比选文件规定的标准确定中标候选人。

1. 评标方法

评审小组对满足比选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规定的详细评审方法推荐中标候选人,若竞争性比选单位的有效投标报价相同(排名相同)时,则由项目业主现场随机抽取选择竞争性比选单位的排序。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详细评审标准

2.2.1 项目评审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详细评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审小组依据本章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3.1.2 竞争性比选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见“附件A:废标情况一览表”。

3.1.3(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必须一致。

3.2 详细评审

3.2.1 评审小组按本章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详细评审方法推荐中标候选人。

3.2.2 评审小组发现竞争性比选单位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明显低于项目业主公布的最高限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竞争性比选单位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竞争性比选单位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审小组认定该竞争性比选单位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审小组可以书面形式要求竞争性比选单位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审小组不接受竞争性比选单位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竞争性比选单位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审小组对竞争性比选单位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竞争性比选单位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审小组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评审小组按本章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详细评审方法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审小组完成评标后,应当向项目业主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由评审小组全体成员签字,评审小组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3.5 供应商变更

若第一中标候选人无法履约的,则按照评审结果推荐的排名下一位中标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

否决投标情况一览表

比选文件

章节号

条款名称

废标条件

第二章

投标报价、计价

竞争性比选单位的报价高于项目业主公布的相应最高限价的将被视为重大偏差。

投标函的投标总报价必须与所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所报总金额一致,竞争性比选单位不得采用总价百分比优惠(下浮)的方式进行投标报价,其优惠应直接体现在各项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中,否则将被视为重大偏差。

第二章

投标文件份数、装订要求

投标文件未按比选文件的要求予以编制、装订、密封、加写标识或被提前开启的或投标文件未按本比选文件要求签字、盖章的。将被视为重大偏差。

第二章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竞争性比选单位未按比选文件规定密封或标识、签字、盖章不符合比选文件规定的,其投标文件将被视为重大偏差。

第三章

初步评审

评审人员依据比选文件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资格评审、形式评审和响应性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竞争性比选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第二章“竞争性比选单位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审人员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其他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被拒绝接收或被当众退还或被认定为废标处理:

(1)竞争性比选单位名称与资格审查投标申请人名称不一致的;

(2)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内容不全或者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竞争性比选单位同时提交两份或者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的;

(4)投标函中未填报投标工期或填报的投标工期超过比选文件规定的工期的;

(5)投标文件附有项目业主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6)比选文件中要求的投标文件的几个组成部分的任一部分被认定为无效的;

(7)存在比选文件规定的重大偏差的情形的及依法应当否决的其它情形。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

承包人(全称):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 。

2.工程地点: 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

4.资金来源:  。

5.工程内容:  。

6.工程承包范围:  。

二、合同工期

承包人投标函中承诺的工期: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实际开工日期以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工程开工通知明确的开工日期为准。

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准。

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强制性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并达到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承包人投标函中承诺的中标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2.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5)人工费(工资款)

该项目实行人工费(工资款)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发包人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工资款),以不低于已完成合同价款的 ,农民工工资单独支付至承包人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3.合同价格形式: 。

五、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

承包人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经理: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承包人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技术负责人: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证书名称及号码: 。

六、合同文件构成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投标文件(投标函除外);

(7)招标文件及修改文件;

(8)技术标准和要求;

(9)图纸;

(10)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书面形式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专用合同条款及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合同在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合同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之后生效: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2.采用保函形式递交履约担保的,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后;

3. 。

十三、合同份数

合同一式 份,其中正本 份,双方各持 份,副本 份,双方各执 份。副本与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以下为签名盖章页)。

发包人: (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地 址:

电 话:

开户银行:

账 号:

承包人: (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地 址:

电 话:

开户银行:

账 号: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5 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6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7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1.2.8 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9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0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1.1.4.2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1.4.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1.4.6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1.1.5.5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1.1.5.6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7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1.5.8 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

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1.6.4 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8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1.9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10.2 场外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1.10.3场内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1.10.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1.10.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1.11知识产权

1.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2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

(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2. 发包人

2.1 许可或批准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

2.3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2.4.2 提供施工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4.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

(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

(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

3.2.3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5 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3.3 承包人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3.3.2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

3.3.3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 承包人现场查勘

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不允许分包。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7 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8 联合体

不接受联合体。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2监理人员

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4.3监理人的指示

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名。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

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4.4 商定或确定

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5. 工程质量

5.1质量要求

5.1.1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5.2质量保证措施

5.2.1 发包人的质量管理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5.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1承包人自检

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

5.3.2检查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名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名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5.3.3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

5.3.3 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5.3.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5.4.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13.2.4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5 质量争议检测

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7.8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

6.1.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6.1.3特别安全生产事项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

6.1.4 治安保卫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1.5 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6.1.6 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7 紧急情况处理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8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6.1.9 安全生产责任

6.1.9.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

6.1.9.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6.2 职业健康

6.2.1 劳动保护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6.2.2 生活条件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 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6.3 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

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 工期和进度

7.1施工组织设计

7.1.1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方案;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

(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

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

7.3.2 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7.4测量放线

7.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

7.4.2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

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8 暂停施工

7.8.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7.8.4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84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7.8.3 指示暂停施工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7.8.4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7.8.5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7.8.6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

暂停施工持续84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16.1.3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

7.8.7 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

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7.8.8 暂停施工的措施

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

7.9提前竣工

7.9.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7.9.2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

8. 材料与设备

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

承包人应提前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

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8.3.1 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16.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

8.3.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8.4.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8.6.2 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8.7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8.7.1 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8.7.2项约定的程序执行:

(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

(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

(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

8.7.2 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

(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

(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

(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

8.7.3 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

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8.8.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8.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9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9.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9.1.3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9.2取样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

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9.3.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9.3.2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9.3.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9.4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10.2变更权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10.3变更程序

10.3.1 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10.3.2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

10.3.3 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10.4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0.4.2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6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10.7暂估价

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

第1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

(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14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最高限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7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3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2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

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

第1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28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

(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

(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2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10.7.1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1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

10.7.3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0.8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

10.9计日工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

11. 价格调整

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1)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公式中: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价格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

(3)权重的调整

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5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第3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11.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2.2预付款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无。

12.3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2.3.2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12.3.2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根据第10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12.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4)根据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5)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

(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12.3.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12.4.6项〔支付分解表〕及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和提交程序。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12.4.5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2.4.6 支付分解表

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

(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第(1)目的估算金额;

(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修改支付分解表;

(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分解表,用于支付参考。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约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

(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

(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项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其编制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

12.5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1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1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48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

13.2竣工验收

13.2.1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

(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13.2.2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13.2.3竣工日期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13.2.4 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

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13.3工程试车

13.3.1试车程序

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名。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名,自试车结束满24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名。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13.3.2 试车中的责任

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

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3.4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

13.4.1 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13.2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

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3.4.2 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3.5 施工期运行

13.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3.4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3.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5.2款〔缺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

(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

(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13.6.2 地表还原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2 竣工结算审核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14.3 甩项竣工协议

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按照第14.1款〔竣工结算申请〕及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

15. 缺陷责任与保修

15.1 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15.2 缺陷责任期

15.2.1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15.2.2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15.2.3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5.2.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5.3 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

(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15.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合同第20条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15.4 保修

15.4.1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15.4.2 修复费用

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5.4.3 修复通知

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15.4.4 未能修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4.5 承包人出入权

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6.1.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

(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

(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

(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6.2.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6.2.5采购合同权益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

16.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17.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28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8.2 工伤保险

18.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3其他保险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18.4持续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18.5 保险凭证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

18.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8.6.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

18.6.2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

18.7 通知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19. 索赔

19.1承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9.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3发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

19.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

(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第14.4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0. 争议解决

20.1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名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2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名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3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

20.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名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2 发包人: 。

1.1.2.3 承包人: 。

1.1.2.4 监理人: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

1.1.4 日期

1.1.4.5 缺陷责任期:二 年(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

工程实施中执行重庆市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扬尘控制、质量检验、分户验收、荷载试验、竣工验收、商品砼推广、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等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现行的相关《施工规范》、《质量验评标准》和《施工验收规范》等。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无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无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无 。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无。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中标通知书;

(2)竞选函及其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合同签定后3日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贰套,电子文档一套;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详见施工图。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月进度完成量统计表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开工七日内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每月25日提供月进度完成量统计表;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一式五份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纸质材料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7日内 。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开工三日内由发包人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2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1.10.1执行 。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1.10.3执行 。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1.10.3执行 。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按通用条款1.11.1执行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条款1.11.1执行 。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通用条款1.11.2执行 。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条款1.11.2执行 。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由承包人负责。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负责本工程的技术工作,全面监督工程质量、工期、审核工程变更,签字认可增减工程量,负责施工现场的协调工作。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施工场地由发包人开工7天前提供,料场及临时设施场地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纳入报价。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负责将施工用水、用电接至施工现场内;2、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对邻近建筑物、构筑物需要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的,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处理。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5)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按相关规范规程执行 。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肆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竣工验收合格15日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纸质肆套,电子光盘壹张。

(6)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按通用条款3.1执行。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负责项目现场施工的具体组织与实施。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常驻。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按通用合同条款3.2.1执行。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按1000元/天支付违约金。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收取违约金或解除合同。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收取违约金或解除合同。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开工7日内 。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收取违约金或解除合同。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收取违约金或解除合同。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收取违约金或解除合同。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不允许分包。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不允许分包 。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开工之日至工程竣工交付之日。

3.7 履约担保

3.7.1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提供。

3.7.2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

(1)中标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提供。

(2)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

1)履约担保的形式:现金或银行保函或现金+银行保函的组合; 采用银行保函形式的,银行保函必须为无条件、不可撤销且见索即付;

2)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价款的10% ;

3)履约担保的提交时间:自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承包人按担保金额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

4)履约担保的期限:自提交履约担保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5)履约担保的退还时间:采用现金担保的,工程验收合格后14天内无息退还;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工程施工阶段监理。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 。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

职 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1在工程建设中,工程建设相关各方应执行以下规定:

(1)《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质[2006]192号)

(2)《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重庆市人大[2007]第34号公告)

(3)《重庆市建设工程十项施工质量通病防治要点》(渝建发[2004]172号)

(4)《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管理办法(试行)》(渝建发[2007]199号)

(5)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的通知》(渝建发[2007]226号)

(6)《重庆城市桥梁荷载试验管理暂行办法》(渝建发[2007]112号)

(7)《建设部关于贯彻执行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若干问题的通知》(建标[2002]212号)

(8)《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行预拌商品砂浆的实施意见》(渝建发[2008]30号)

(9)《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用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和<建设工程技术用表(建筑节能工程)>的通知》(渝建发[2008]76号)

备注:若以上文件有废止情况的,则按照现行最新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执行。

5.1.1.2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48小时前 。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项目建设中执行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修订发布《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建管〔2024〕38号)”

等有关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现行相关规定。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合格及以上 。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的组建由承包人负责。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由承包人编制 。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在工程施工中,严格按重庆市建委渝建发(2014)25号文规定执行,做好安全防范工作,认真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若承包人未认真履行其义务,或所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到位,执行不得力,应承担全部责任和经济损失。由此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竞选报价中,发包人不再支付。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发包人应于签订施工合同后至工程开工前向承包人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50%;余下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施工进度支付,具体比例及时限为:工程开工前将50%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拨付给承包人,余下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施工进度支付。

6.1.9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承包人应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加强对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施工中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并对他们的安全负全责,在施工过程中和承包期内,若发生的一切病、伤、残、亡及第三者安全事故,均由承包人承担所有的责任和费用,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和和连带责任以及发生安全事故的一切费用。因发包人的原因所发生一切病、伤、残、亡及第三者安全事故,均由发包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费用。

6.3承包人应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扬尘控制工作方案》(渝建发〔2009〕13号)、《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8〕169号)等相关规定履行好施工扬尘控制、文明施工等责任。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按合同通用条款7.1.1执行。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开工7日前。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7日内 。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7日内。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开工7日前。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开工3日前。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开工3日前。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3天前 。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 。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工期每延期竣工交付使用一天交违约金交 500元。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不超过50000.00元 。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非承包方人为原因造成连续停电或停水超过8小时,非承包方人为原因阻止施工超过8小时等,工期顺延并协商解决承包人的损失问题。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 / ;

(2) / ;

(3) / 。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无。

8. 材料与设备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 。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本工程所需材料由承包人按中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所列规格和型号自行购买,按相关规定该送检的,须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在采购前,承包人应提前30天向发包人提供应使用未计价材料的规格、型号、数量、质量要求和主要技术参数资料,所用材料质量应符合设计及国家有关标准,严禁使用劣质材料。所有成品或半成品材料的生产和供应,必须经发包人和监理方认可,并出具相应的出厂合格证明;施工现场必须对备用材料进行质量检测、试验,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材料物质验收检测标准。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包含在合同价中 ,由承包人承担,不另行计算 。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 。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 。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 。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 。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按合同通用条款10.1执行。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对工程变更引起的差异部分进行调整认定。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同子项或类似子项的变更部分按照《重庆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CQJZZSDE-2018)、《重庆市绿色建筑工程计价定额》(CQLSJZDE-2018)、《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CQSDDE-2018)、《重庆市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CQYLLHDE-2018)、《重庆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CQXSDE-2018)、《重庆市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CQSDDE-2018)、《重庆市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CQAZDE-2018)、《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9〕143号)、《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建设施工现场形象品质提升安全文明施工费记取的通知》(渝建管〔2020〕97号)及相关配套文件进行编制,按中标总价与招标最高总限价的下浮比例同比例下浮后的单价为该子项的暂定综合单价。其中竞选报价中已有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单价按竞选单价计算,没有的人工、材料按施工同期《涪陵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项目价格计算,如《涪陵工程造价信息》未涉及的价格按同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项目价格计算,以上都未涉及的则由发包方和监理方按质认价。其中未计价材料价格、材料价差、安全文明施工费、税金不作下浮。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7日内。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7日内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 。

10.6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清单中暂估价。

10.7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不调整。

11.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项目投标基准日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国家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直接影响项目的新法规、新政策、新文件、新标准,属强制执行的,自执行之日执行,由此增减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估价照第10.4.1项〔变更估价原则〕执行;属选择性执行的,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解决。

本条补充11.3款

11.3 严重不平衡报价引起的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当按第12.3.1项〔计量原则〕约定确认的完成工程量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载明工程量增加超过15%,且发包人发现承包人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相关清单子目中有严重不平衡报价的。超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载明工程量15%的部分,发包人将对严重不平衡报价的清单子目综合单价进行修正,并按修正综合单价办理竣工结算,修正综合单价按照第10.4.1项〔变更估价原则〕(3)目约定执行。

严重不平衡报价是指:清单子目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按照第10.4.1项〔变更估价原则〕(3)目约定确定的综合单价相比,高于50%(即严重不平衡报价清单子目综合单价 - 按照第10.4.1项〔变更估价原则〕(3)目约定确定的综合单价)/按照第10.4.1项〔变更估价原则〕(3)目约定确定的综合单价×100%。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风险费、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运输费、试验费、检测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劳动保险费、总承包服务费、专业工程二次设计费、规费和税金及缺陷修复等费用,以及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范围内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各项应有费用、招标文件和合同明示或暗示的应由承包人承担的所有责任、义务和风险等所需的费用。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按通用条款11.1第2种方式进行调整。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无 。

预付款支付期限: 合同签订后10日内 。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时间: /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和《重庆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CQJZZSDE-2018)、《重庆市绿色建筑工程计价定额》(CQLSJZDE-2018)、《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CQSDDE-2018)、《重庆市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CQYLLHDE-2018)、《重庆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CQXSDE-2018)、《重庆市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CQSDDE-2018)、《重庆市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CQAZDE-2018)、《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渝建发〔2014〕27号、渝建价发〔2014〕6号、渝建发〔2013〕85号、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发[2016]35号)、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发[2019]143号)、《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建设施工现场形象品质提升安全文明施工费记取的通知》(渝建管〔2020〕97号)及相关配套文件执行。

结算原则 :

(1)结算价 = 竞选时所报的综合单价* 实际完成工程量 + 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的实际发生金额+工程变更及新增(减)项目价款调整+措施费+规费+税金+(-)索赔等费用。

(2)安全文明施工费实际发生金额:按照“渝建管〔2024〕38号”文件予以调整。

(3)措施费:无论设计变更或施工工艺等所有其他因素改变,其措施费均按竞选报价结算不作调整;

(4)规费:按重庆市建设主管部门现行规定执行。

(5)施工围挡费用已包含在竞选综合报价之中,结算时不另行计价。

(6)工程变更及新增(减)项目价款:按10.4.1条执行。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月进行。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每月25日报送已完工程量。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本工程预付款为合同金额的100%,由中标人办理招商银行账户,招商银行出具与预付款等额的担保函,预付款全额转入招商银行账户,工程完工验收且审计合格后按照程序结算至审定金额的100%,中标人另外支付3%作为质保金,在缺陷责任期2年满后并扣除维修金无息退还。

承包人在每次付款前须向发包人提供本次付款对应金额的增值税发票(代扣代缴税款按法律法规执行),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按发包方要求。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发包方要求。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7日内。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7日内。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30日内。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1)工程完工后28天内,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达到验收条件并向发包人提供竣工图以及竣工资料四套(含电子光盘一张)及竣工验收报告。延后一天罚款500元/天。

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和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4)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递交竣工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5)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6) 中间交工工期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按通用条款和现行施工验收规范执行 。

7)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可以使用。发包人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在保修期内仍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按通用条款执行。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按合同协议条款执行。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延期移交一天交违约金 500元,累计不超过5万元。

13.3 工程试车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期限按合同协议条款执行并按通用条款13.6.1要求进行清理 。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付款申请

工程完工交验后28日内承包人应按规定编报五套完整的工程结算书报发包人审查,每延误一天对承包人处以违约金1000元,累计计算。承包方的结算资料一旦报出,发包方将不再接收承包方的任何补充结算资料,发包人在此基础上进行审核。在结算过程中,发包人对承包方结算书中报出的工程量、项、价格的合理性进行审核,对承包方漏报的项和量不予增加。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竣工验收14日内。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按通用条款14.1执行。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收到28日内。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签发竣工付款证书14日内。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按通用条款14.2(3)执行。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五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7日内 。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收到14日内。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颁发最终结清证书7天内。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贰年(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是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质量保证金为最终审定金额的3%,验收合格2年后无质量缺陷、修复问题一次性退还(不计利息)。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2年。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48小时内。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LPR利率计算支付违约金。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支付5%的配合费。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并协商解决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按实赔偿管理人员及机械设备费用。

(7)其他: /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合同订立10日内,因承包人自身原因不能按时进场施工的;因承包人自身原因无故停工15天及以上的。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自行承担因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承包人出现合同通用条款16.2.1(7)条或合同专用条款16.2.1条,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其履约担保金,并按实追究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按实际发生工程量的60%结算。

16.3 因违约造成的损失,除按上述条款承担违约责任外,违约方还应赔偿守约方因处理该违约行为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调查取证费、差旅费及其他为获得违约赔偿支出的一切费用。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执行通用条款 。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14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承担相关保险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计入竞选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投保内容为本合同工程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以及第三者责任险。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人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 ,缴纳工伤保险费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

19.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1.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1.1发包人、承包人按规定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1.2发包人或承包人在申请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当期内,存在发生拖欠问题或被有关部门纳入清欠方面不良行为“黑名单”的情况,加倍缴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发包人或承包人自行承担。

1.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

已竣工验收或交付使用后,发包方、承包人互相配合,积极准备相应资料,退还工资保证金本息。

2.实施农民工实名管理制度

2.1承包人对所承接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配备劳资员。承包人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农民工培训、进出场登记、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工资支付情况。

2.2承包人做好工资发放、信息报送和档案归集等工作,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3.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制度

3.1 承包人自主选择××银行,在涪陵区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一个专用账户下可按项目设立多个子账户。承包人在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时,与开户银行明确约定开户银行要配合做好农民工工资(劳务费)工资专用账户的相关工作。

3.2承包人在开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时,应先向拟开户行提出预开户申请并取得预开账号,然后告知行业主管部门(建筑市政工程告知涪陵区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清欠办)。承包人持行业主管部门(区清欠办)出具的备案书、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全套资料向开户银行提供开户资料并正式开户。

3.3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名称应为《XXX公司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或《XXX公司XX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预留印鉴与账户名称一致。

3.4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确认承包人已完工产值,以不低于当月已完工产值的25%作为当月人工费(工资款),单独拨付至承包人的工资专用账户对应项目中(若人工费数额大于当月已完工产值的25%时,按实际人工费数额拨付;若人工费数额小于当月已完工产值的25%时,按当月已完工产值的25%拨付)。

3.5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资金仅用于支付对应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不得支现,不得将专用账户资金在企业之间、项目之间互相挪用。

4.实行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

4.1承包人委托开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的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

4.2办卡。承包人负责在开户银行无偿为项目所用农民工办理工资卡,征求农民工本人意见后开通短信通知业务,并将农民工工资卡交由农民工本人保管和使用。国有投资集团等重点行业(企业)农民工工资发放到社会保障卡加载的银行账户中,农民工本人凭社会保障卡经银行渠道领取。

4.3备案。承包人将农民工工资卡信息制成农民工工资卡清单或通过施工合同履约管理网络系统,提交至行业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备案。

4.4编制工资表。承包人根据与农民工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按照农民工完成的工程量认真编制当月(期)的《农民工工资明细表》,组织农民工对当月(期)的《农民工工资明细表》签字确认。分包企业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明细表》报承包人审核。

4.5委托银行支付。

4.5.1承包人向开户银行提供《农民工工资明细表》。若承包人对承接项目依法进行分包的,分包企业必须与承包人签订《农民工工资代发委托书》,分包企业编制《农民工工资明细表》,经农民工签字确认无误后,报承包人审核,由承包人向银行提供《农民工工资明细表》。

4.5.2由开户银行按《农民工工资明细表》将工资款项存入农民工工资卡账户,同时向承包人和农民工个人反馈工资发放信息。

4.6实行最低月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建设工程农民工每月做工工资高于3000元的,每月应按不低于3000元支付,低于3000元(不含3000元)的,每月足额支付民工工资。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有政策变动的,建设工程农民工最低月工资支付保障则按政策变动后的标准×2执行。

4.7零星短期用工(原则上不足一个月的用工)可直接支付现金,或按协议约定发放工资。

20. 争议解决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 (2) 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

21.补充合同条款

21.1 计日工:合同履行期间,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实施相应工作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共同签证确认数量。计日工单价杂工按120元/天计,技工按180元/天计。

21.2 工程结算审计时,承包人报送的结算金额(指送审金额),第1次审计审减比例超过10%﹝结算金额-第1次审计审定金额)÷结算金额×100%)及以上,由承包人承担本次审计的全部费用(审计费用在工程款中扣除)。

21.3 第1次审计审减比例+最终审计审减比例大于等于10%的,由承包人承担本次审计(二审)的全部费用(审计费用在工程款中扣除)。

21.4、因承包人原因出现民工集访现象,每次出现一次,发包方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支付合同价款2%的违约金(从工程款中扣除)。

21.5、承包人对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或有关单位组织的对该工程的检查(巡查或督查等)须予以配合,并按检查(巡查或督查等)要求及时进行整改。未按检查(巡查或督查等)要求及时整改的或整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发包人可按每个问题1000元要求承包方支付违约金(从工程款中扣除);造成其他损失的,均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21.6发包人因资金筹措、政策变化或政府决定等导致该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发包人有权终止本合同:1.未开工的,发包人只负责退还承包人缴纳的履约担保金,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2.已开工的,由第三方对已完成部分工程进行结算审核,发包人除根据结算审核结果支付剩余工程款外,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

21.7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包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对第五层暂估价工程内容进行调整,承包人须按发包人要求进行施工,且不得因为甩项向发包人进行索赔。

21.8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无条件配合使用方设备进场安装工作,且不得因此产生任何费用。

22.合同附件

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2:廉政协议书

附件3:安全生产合同书

附件4:安全管理协议

附件5: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议

附件6 履约担保

附件7 质量保证金保函

附件1: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就 (工程全称)签订本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承包方所承包施工的全部工程内容。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总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施工承包范围内的全部施工内容,保修期为贰 年(从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其他约定: 无。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的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由于设计、地勘单位失误、发包人使用不当、不可抗力、第三方责任等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不在保修范围内。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竣工结算最终审定金额的 3% 。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质量保证金为最终结算(二审)审定金额的3%,两年后(从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无质量缺陷、修复问题一次性退还(不计利息)。

六、其他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无。

七、本文件生效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经发包人与承包人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名)

承包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名)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2:

工程建设项目廉政协议书

工程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甲方):

施工单位(乙方):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施工安装和市场活动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发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施工安装的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第二条 甲方的责任

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和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不准向乙方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乙方购买项目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

第三条 乙方的责任

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建筑施工安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安排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五条 本责任书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六条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同时止。

第七条 本责任书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甲乙双方的监督单位各一份。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 或

其授权的代理人: 其授权的代理人:

附件3:

安全生产协议书

为在 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比选人 (以下简称:“甲方”)与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一、甲方责任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二、乙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械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乙方在任何时侯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乙方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按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程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特殊工种的人员,须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发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乙方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乙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过失。

三、违约责任

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 或

其授权的代理人: 其授权的代理人:

附件4:安全管理协议

安全管理协议

发包人(全称): 

承包人(全称): 

为了确保实现 安全生产目标,进一步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协调、管理力度, (以下简称“发包人”)与 (以下简称“承包人”)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方面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双方同意签订该协议作为正式合同安全管理方面的补充规定,并承诺本协议具有与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具体条款如下:

一、协议有效期限

本协议中所涉及的安全管理责任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开始生效,至合同工程全部完工验收且经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移交协议生效后之日终止。

二、责任目标

(一)承包人承诺承担和履行合同和发包人所规定的安全责任,且满足要求。

(二)承包人的安全控制目标是确保本工程在实施过程中:

1.不发生人身重伤事故;

2.不发生火灾事故;

3.不发生负有同等及以上事故责任的造成人身重伤的一般交通事故;

4.不发生集体食物中毒事件(同时5人及以上的食物中毒);

5.不发生流行性传染病 (无甲型传染病、其他常见传染病未形成多人同时患病);

6.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生活、工业垃圾及其他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和大面积水土流失);

7.不发生对施工区附近生产、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如造成重大设备损坏、重大财产损失、人员伤害等);

8.不发生治安保卫事件(构成刑事拘留及以上的事件、盗窃直接损失超过1万元人民币的事件)。

(三)承包人承诺在施工中控制以下安全事故的发生:

1.人员轻伤事故。

2.负有同等及以上事故责任的人身轻伤交通事故。

3.其他安全未遂事故和异常事件。

三、安全责任

1.承包人负有安全生产的管理责任和直接责任。

2.承包人的法人或签署合同的公司总经理或受委托的代理人对合同安全负有全面的领导责任。

3.承包人项目经理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负有全面的直接领导责任。

4.承包人保证执行“谁施工、谁负责”的施工安全原则。

5.承包人保证服从发包人对安全工作的统一协调和管理。

6.承包人保证对本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及其管理资源自行投入,保证安全资金的专款专用。

7.承包人保证建立本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体系及安全保证体系(注:项目安全管理大纲/手册、管理性的程序文件等)。

8.承包人保证现场的安全管理专职人员必须持有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9.承包人保证为现场所有工作人员(含分包商员工及劳务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承包人和/或其下属分包商标志的个人基本劳动保护用品。

10.承包人保证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为现场所有工作人员(含分包商员工及劳务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11.承包人保证施工生活营地(包括自建的和租用的营地)满足消防、安全用电、卫生防疫、防暴雨、防雷击等方面的安全要求。

12.承包人保证对带入现场的设备、工具、材料按照国家法规和标准进行检测、试验,并持有法定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

13.承包人保证制订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措施,保护环境、树木和植被,保持施工现场的良好秩序和整洁的作业环境。

14.承包人负责在施工过程中与当地政府、周边群众及其他承包商保持良好的沟通和交流。承包人遇到与周边群众发生纠纷时,应负责协调工作,确保工程能够顺利进行。

四、接口及协调

1.发包人委托监理公司对该工程实施监理,监理公司在安全管理方面代表发包人行使监督检查职能,承包人必须给予配合和支持。

2.承包人人员、车辆的出入,带入现场的设备、机具、材料,在现场使用的或直接管理的办公、生活、生产性设施的安全管理须满足发包人现场管理的基本要求。

3.承包人应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与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接口,参与安全协调和管理。安全协调和管理的内容包括职业健康、工业安全、消防安全、卫生防疫、交通安全、环境保护、治安保卫等各方面。

4.承包人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协调安全工作的能力和授权。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有权对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能力和权力做出评价,对于不能胜任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有权要求承包人换人。

5.承包人指定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与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建立联系,在业务上接受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的协调和指导。

6.开工后承包人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按照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的规定,定期报送安全月度快报、季报、年报和各种专项事故报告等。

7.在工程实体未全部正式移交发包人施工管理部门之前,承包人依旧对施工范围内的安全管理负责。

五、安全资质审查

承包人在项目开工前5个工作天内向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提供以下安全资质供审查和存档:

1.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复印件。

2.企业近三年的施工简历及安全施工业绩证明文件。

3.企业主要安全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证书。

4.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5.项目安全管理机构及其人员配备(承包人必须配有专职的安全员)。

6.适用于项目的安全管理体系及保证体系文件(安全管理大纲及管理程序文件)。

六、人员基本素质

承包人提供的人员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身体健康,无影响工作的精神疾病、无传染病和其他重大疾病;承包人需对其雇用的施工人员签发健康声明并保证其健康。其中体检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医院)和健康声明作为人员办理入场证件的必备材料。

2.无刑事案件牵连。

3.无吸毒、酗酒、赌博、嫖娼等恶习及违法行为。

七、劳动保护

1.承包人负责为本单位任何用工形式的员工提供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包括工作服、安全帽、安全鞋等)。

2.承包人负责向特殊工种的员工提供特殊劳动保护,否则不得从事特殊工种作业。

3.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有权检查承包人的个人劳动保护用品是否符合国家的相应标准。

4. 承包人在特殊风险场所作业而需要特殊防护用品或安全仪表时,必须在上述防护用品全部到位后才能开工。

5.承包人应配备临时安全围栏、警示带、警告标志、防火布等集体防护用品。

八、施工机具与材料

1.承包人对带入现场的施工机械和工器具的安全负责。

2.对于承包人带入现场的特殊工器具,如起重设备、索具、机动车辆、压缩气瓶等,承包人必须按国家法规和标准进行检测、试验,并持有法定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

3.对于不属于法定检测的工器具,承包人也必须建立相应的管理、检测制度,这些工器具包括登高工具、脚手架材料、电动工具、安全防护设备及用具等。

九、开工前安全条件检查

1.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将在合同生效后,工程项目正式开工5个工作日前,依据合同安全条款的要求逐项对承包人安全准备情况进行检查。不满足开工安全条件时,承包人将不得开工,由此产生的工期和成本的影响,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2.开工前安全条件检查的基本内容包括: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安全资金投入、危险源识别和安全风险分析、施工机械的安全状况、安全工器具和材料、安全培训教材和教员、专职安全人员的到岗情况、培训的有效性、人员控制、个人劳动保护用品配备等内容。

3.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检查发现的缺陷,承包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对于重大缺陷,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有权要求承包人推迟开工,由此对工期产生的影响或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十、安全监督

1.承包人应配备有满足项目安全管理需要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承包人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持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证书。

3.承包人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在业务上接受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和发包人安全管理部门的协调和指导。

4.承包人应建立班前安全交底制度;施工期间坚持开展安全检查和日常安全监督并形成相应的记录。

5.承包人应在每个作业区任命兼职安全员,赋予兼职安全员相应的授权和义务,并对兼职安全员进行定期考核。

6.承包人应接受和配合发包人专业部门及委托的监理公司的监督与安全评价。

7.发包人和委托的监理公司有权对承包人履行安全管理协议的情况进行监督,并有权对违章行为实行停工和处罚,处罚情况将通知承包人。涉及经济处罚时将直接通知合同管理部门从合同结算中扣除。

十一、安全培训与授权

1.承包人所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发包人和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有权对其进行抽查。承包人要建立特殊工种定期培训和检查计划,这些工种包括但不限于:机动车驾驶员、焊工、起重工、电工等。

2.承包人应在特殊工种之外的其他工种中,筛选出高风险工种,并对其开展针对性的专题安全培训。

3.承包人应组织 “入场培训”和考核。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有权监督培训、考核情况或组织抽查考核。

4.承包人应建立安全培训和考核机制,编制培训教材和培训滚动计划。承包人应组织安全考试/考核,建立培训考核记录,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有权查看这些记录。

十二、职业健康与卫生防疫

1.承包人应有特殊健康检查制度,预防有禁忌症患者从事有关职业,如恐高症患者不得从事高空作业,患有心血管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特殊工种人员的体检应符合国家的规定。

2.承包人应保证卫生防疫基本设施的投入,以满足医疗、急救的要求,建立外部医疗支持渠道。

3.应建立卫生防疫措施计划,做好生活区和施工区的卫生防疫工作;制定和执行保证饮水卫生、饮食卫生、环境卫生和预防集体食物中毒的措施;有灭蚊、灭鼠和消毒的专项工作计划;有针对性地制订预防SARS、禽流感、疟疾、霍乱、肠道传染病、肝炎、H1N1流感等疾病的措施。

十三、文明施工与环保要求

1.承包人需制订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措施,保持良好的施工现场秩序。施工现场的物料堆放要摆放整齐,安全标志和宣传标志要清楚醒目,废料、废物要分类收集,安全通道要畅通。

2.承包人作业时应避免建筑材料抛洒、飞扬、流淌;应尽可能降低噪音、震动。

3.承包人应根据实际需要,在施工现场布置临时卫生设施(洗手间、卫生间等),施工作业不破坏环境卫生,不污染现场环境。

4.承包人在施工中应充分重视对环境的保护,保护绿色植被,保护古树。施工如需伤害古树,必须报告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在未得到指令前,禁止擅自伤害古树。

5.承包人应及时清理现场废物和垃圾。工业废料与生活垃圾必须分开,有害废物与普通废物必须分开(如油品废物、电池灯管等,必须单独收集、存放);禁止在非指定场所乱倒、乱堆垃圾。禁止违章处理危险化学品和工业垃圾。

6.承包人在施工中应禁止向环境,排放工业污水、生活污水、废油或其他有害物质。

7.承包人在施工中应防止水土流失,应及时对裸露的地基、边坡、开挖出来的沙/土以及砂、石、水泥等建筑材料予以保护,防止风刮扬尘,雨水冲刷,流入下水道、排洪沟。如因防护不及时而造成大量水土流失、淤塞道路、沟道或污染环境的,承包人应承担清淤、清扫以及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四、工程风险管理与事故预防

(一)基本要求

1.承包人应对施工过程进行全面、深入的危险源识别和风险分析。在施工安全组织设计中提供危险源及重要危险源清单、作业风险分析报告,该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信息:

(1)高风险作业和工种清单:作业名称、类别和数量、主要事故风险。

(2)施工能源和机械的种类、数量和主要事故风险。

(3)施工作业条件的类型和主要事故风险。

(4)主要工艺过程(或施工活动)的类别及其相关的事故风险。

(5)主要火灾危险(可燃物、点火源)。

(6)主要自然灾害(洪水、大风、雷暴、暴雨、地质灾害等)。

(7)主要环境保护事件(有害垃圾、机械的跑冒滴漏、原材料流失、水土流失等)。

(8)其他。

2.承包人应针对识别出的危险源制定有针对性的事故预防措施并确保在施工中得到有效落实。

3.承包人应建立日常施工活动的动态作业风险分析和安全交底制度。该制度应明确规定风险分析的方法、责任和交底的内容、时间及记录。

(二)现场作业基本安全条件

承包人应规定现场作业的基本安全条件,包括照明条件、通风条件、作业平台和通道条件、物料堆放条件、供电供水条件、吸烟点、休息点等,并对临边现场、道路上作业现场、立体交叉作业现场、地面坑洞和沟道、夜间作业现场等的基本安全条件做出规定。

十五、事故报告与应急救援

1.承包人应制定对于未遂事故及以上级别的安全事件和事故,定期报送安全月度快报、季报、年报和各种专项事故报告等。

2.承包人应建立安全事故统计记录、未遂事故统计记录、违章统计记录,并根据统计情况进行分析,并就分析结果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3.承包人应建立事故应急救援机制,明确事故处置的基本原则,即现场发生事故时,首先抢救生命,向救援组织报警,并采取措施限制事故扩大。

4.承包人应建立相应的应急响应组织,以便能迅速处理突发意外。

5.承包人应建立专项应急响应预案,包括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救护预案、火灾响应预案、“四防”预案(防风、防冻、防雷、防暴雨)、重大疫病防护预案、环境污染防护预案、地质灾害防护预案等。

6.承包人应对应急预案进行适当演练,保证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

7.在工地的其他施工单位发生重大事故时,承包人应无条件立即配合、支持事故抢险。

8.承包人必须为事故处置支付各项费用,包括受伤者的抚恤、补偿等费用,并按合同要求赔偿对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9.由于发包人原因而造成的事故,发包人应负责按事故的具体损失情况给予承包人经济赔偿。

10.涉及承包人员工的伤害事故,承包人除要报告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外,还应负责按照国家、行业和本单位上级公司的要求,上报事故。

十六、安全业绩考核

为了落实安全管理的责任,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时,承包人除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责任和处罚外,发包人还将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考核:

事件类型

违约金额

较大事故

签约合同价的0.5‰

重大事故

签约合同价的2‰

特别重大事故

签约合同价的4‰

(1)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5)如整个施工过程未发生以上安全事故,则给予承包人建安费总额的1‰的安全奖励。

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负责对承包人的安全业绩进行考核。每次合同支付前,承包人提交自我安全业绩评估报告,然后交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评价。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在签署评价意见后,将作为合同支付依据之一,同时也作为是否可接受承包人再次参加发包人项目投标的依据之一。

十七、协议条款的修订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经双方友好协商,本协议的有关条款也可做出相应的修改。

本工程安全管理协议,由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施工承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

发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附件5: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议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议

发包人: (发包人)

承包人: (承包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01号),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甲、乙双方结合实际情况,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承包人申报工程进度款时,应对上月已支付工程款用于农民工工资发放的情况进行说明,并附农民工代表按时足额收取了工资的签字确认书。监理单位应对相关情况说明和签字确认书(详附件)进行审查签字后,与工程进度款申报资料一并提交给发包人。发包人审核合格后,才进行当期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二、由于工程进度款申报和审查需一定时间,其与农民工工资发放时间存在一定时间的延后,承包人应具有垫付不低于3个月农民工工资能力。承包人在本补充协议签订后申请的第一笔工程进度款时应出具垫付不低于3个月农民工工资的书面承诺给发包人。发包人将承包人是否做出承诺作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前提条件之一。

三、承包人每月10日前将本月作业班组、班组人数、农民工身份信息等报监理单位,10日~15日分别以作业班组为小组,每小组自行选举产生一名农民工代表,监理单位应全程监督,选举结果与当期工程款支付申请一并报送发包人。

四、若发现承包人有下列事项的,发包人在支付当期进度款时暂扣当期应支付进度款5%比例的款项。

(一)现场检查发现项目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并经核查属实的;

(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发现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并经核查属实的;

(三)有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事项并经核查属实的。

五、对发现的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事项,承包人应在3天内限时整改,并将整改措施和结果报发包人审查,经发包人批准同意后,在下一期工程进度款支付中返还暂扣的工程款;如承包人未在3天内限时整改,暂扣工程款将继续扣留,直至整改完毕。暂扣款不计息。

六、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履行完毕后自然失效。

(以下无正文)

发包人: (发包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承包人: (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议附件1:

关于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的说明表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比选人单位名称):

我单位负责承建的(工程名称)无拖欠农民工资的情况,贵单位先期支付我单位的工程款已优先用于支付了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工资全部按时足额进行了发放,请贵单位予以审核。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加盖项目章):

监理单位意见:

总监签字并加盖项目章:

工程部项目负责人意见:

项目负责人签字:

附件6 履约担保(如有)

履约保函示范文本

申请人:

地 址:

受益人:

地 址:

开立人:

地 址:

(受益人名称):

鉴于 (以下简称“受益人”)与 (以下简称“申请人”)就工程 (以下简称“本工程”)施工和有关事项协商一致,根据本工程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了解到申请人为本工程项下之承包人、受益人为本工程项下之发包人,基于申请人的请求,我方(即“开立人”)同意就申请人履行本工程依据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订的《 》(以下简称“基础合同”)约定的义务,向贵方提供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保函(以下简称“本保函”)。

一、本保函担保范围:承包人未按照基础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应当向贵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本保函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 元(¥ )。

三、本保函有效期自受益人与申请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工期截止日后 天,最迟不超过 年 月 日。

四、我方承诺,在收到受益人发来的书面索赔通知和本保函原件后的 个工作日内无条件支付至受益人指定账户,前述书面索赔通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1)索赔通知到达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

(2)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

(3)载明申请人违反合同义务的条款和内容;

(4)声明不存在合同文件约定或我国法律规定免除申请人或开立人支付责任的情形;

(5)索赔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是: 。

受益人发出的书面索赔通知应由其为鉴明受益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或盖个人名章并加盖公章。

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贵方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转让本保函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我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六、与本保函有关的基础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保函的独立有效。

七、贵方应在本保函到期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注销,但是不论贵方是否按此要求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后自动消灭。

八、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争议裁判管辖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

九、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盖个人名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十、本保函在重庆市辖区范围内的核验地点: ;核验方式: 。

开 立 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名或盖个人名章)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开立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7 质量保证金保函(如有)

工程质量保函示范文本

申请人:

地 址:

受益人:

地 址:

开立人:

地 址:

(受益人名称):

鉴于 (以下简称“受益人”)与 (以下简称“申请人”)于 年 月 日就 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施工和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 》(合同名称)合同编号 ,我方(即“开立人”)根据上述合同了解到申请人为合同项下之承包人,受益人为合同项下之发包人,基于申请人的请求,我方同意就申请人履行与贵方签订的合同项下的义务,向贵方提供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保函(以下简称“本保函”)。

一、本保函担保范围: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工程缺陷责任期内的保修义务,应当向贵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本保函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 元(¥ )。

三、本保函有效期(保证期间)为以下第 种:

(1)本保函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2) 。

四、我方承诺,在收到受益人发来的书面索赔通知和本保函原件后的 个工作日内无条件支付至受益人指定账户,前述书面索赔通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1)索赔通知到达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

(2)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

(3)载明申请人违反合同义务的条款和内容;

(4)声明不存在合同文件约定或我国法律规定免除申请人或开立人支付责任的情形;

(5)索赔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是: 。

受益人发出的书面索赔通知应由其为鉴明受益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或盖个人名章并加盖公章。

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贵方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转让本保函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我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六、与本保函有关的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保函的独立有效。

七、贵方应在本保函到期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注销,但是不论贵方是否按此要求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后自动消灭。

八、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争议裁判管辖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

九、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盖个人名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十、本保函在重庆市辖区范围内的核验地点: ;核验方式: 。

开 立 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名或盖个人名章)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开立时间: 年 月 日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和图纸

(在重庆市医药卫生学校官网)(https://cqsmhs.cn/html/index.html)下载)

第六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七章 竞选文件格式

“投标文件”袋封面格式:

重庆市医药卫生学校附属医院广场路面维修改造项目

投 标 文 件

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竞争性比选单位: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投标文件”封面格式:

重庆市医药卫生学校附属医院广场路面维修改造项目

投 标 文 件

竞争性比选单位: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目 录

(一)投标函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的法人授权委托书

(三)比选文件确认书

(四)最高限价确认书

(五)其他资料(资格审查资料)

(六)承诺

(七)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一)投标函

重庆市医药卫生学校(项目业主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重庆市医药卫生学校附属医院广场路面维修改造项目(项目名称)施工比选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 元)的投标总报价(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暂定金额为 元);工期 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并达到合格标准。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我方承诺按照比选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3)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4.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竞争性比选单位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5. 我公司保证本工程中标后绝不转包和挂靠,一旦建设单位发现、查实我公司有上述行为,我公司甘愿承受项目业主的处罚。

竞争性比选单位: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的法人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竞争性比选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竞争性比选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均须复印)

竞争性比选单位: (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竞争性比选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重庆市医药卫生学校附属医院广场路面维修改造项目(项目名称)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均须复印) (附代理人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均须复印)

竞争性比选单位: (盖单位公章)

法 定 代 表 人: (签字或盖章)

身 份 证 号 码:

委 托 代 理 人: (签字)

身 份 证 号 码:

年 月 日

注: 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并签署文件的不需要授权委托书,只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非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及签署文件的除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外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三)比选文件确认书

重庆市医药卫生学校:

我单位参加重庆市医药卫生学校附属医院广场路面维修改造项目的投标,对贵单位发出的该工程比选文件及其约定的时间、相应的补遗资料、书面通知等全部内容予以确认,并按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我公司保证本工程中标后绝不转包给挂靠公司,一旦建设单位发现、查实我公司有转包挂靠行为,我公司甘愿承担违约责任或违约金。

竞争性比选单位: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四)最高限价确认书

重庆市医药卫生学校:

对贵单位拟建的重庆市医药卫生学校附属医院广场路面维修改造项目 ,我公司进行了现场踏勘及造价分析,并结合我公司现有施工技术和经济承受能力状况,我公司对贵单位在本工程比选范围内的工程最高限价予以确认。

竞争性比选单位: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五)其他资料(资格审查资料)

注:附竞争性比选单位有效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六)承诺

(招标人名称):

我公司 (投标人名称)参加了贵单位 (项目名称)的投标,自愿作出以下承诺:

我公司若中标,在签订合同之前,将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组建施工项目部,配置项目管理班子,出具任命文件。任命文件应当明确施工项目部的职责、岗位设置、人员配备,并书面通知贵单位。相关岗位管理人员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岗位证书。中标后不能满足该要求的,取消我公司中标资格,给贵单位造成损失的,我公司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竞争性比选单位: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七)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本工程投标报价参照相关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等规定并结合市场行情编制投标预算,并提交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注:投标人提交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纸质资料可不打印综合单价分析表。

本公告地址:https://www.122bid.com/view/21634/ktXpEZsBg7S5K-63epA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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