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宿迁市磊路建材有限公司年收集清运50万吨一般工业固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时间:
2025-06-16
发布于
江苏宿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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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宿迁市磊路建材有限公司年收集清运50万吨一般工业固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索引号 014319418/2025-00327 分类 建设项目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公示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公开日期 *开通会员可解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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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宿迁市磊路建材有限公司年收集清运50万吨一般工业固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宿环建管表2025042号

宿迁市磊路建材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江苏瑞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宿迁市磊路建材有限公司年收集清运50万吨一般工业固废项目》(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项目位于宿迁市宿城区耿车镇徐淮路534号,总投资1000万元,购置基料配料仓、破碎机、撕碎机、切断机、蛟龙、脱水筛、振动筛金属磁选机、生物质颗粒机、打包机等设备。项目主要产品为铁、铝、铜、锌等金属、生物质颗粒、尾渣、污泥和瓷砖、碎砖块、玻璃、布条等,项目建成后形成年收集清运50万吨一般工业固废的规模(不涉及危险废物经营)。一般固废原则上来源于宿迁市域内。此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对周边生态环境影响不利影响可有效减缓和控制,原则同意该项目按《报告表》中所列内容建设。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单位必须逐项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1、全过程贯彻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降低产品的物耗和能耗,以及污染物的排放。

2、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要求建设场所内给排水系统。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接管耿车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废水排放执行耿车污水处理厂接管限值。

3、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确保运营期废气稳定达标排放。本项目在生产过程产生的筛分、破碎、制粒粉尘通过集气罩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FQ-04)高空排放。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1标准;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3标准限值;污泥贮存时产生的氨、硫化氢和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标准。

4、合理进行厂区布置,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须采取建筑物密闭、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5、落实《报告表》固废污染防治措施。固废要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废贮存、处置及综合利用措施。严禁固体废弃物随意排放,厂区的固废暂存场所按国家规定要求分类设置,防止二次污染。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储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相关规定,危险固体废物在厂内贮存时,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的相关要求。

6、全厂设4根排气筒,雨水、污水排放口各一个,应按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和标识。

三、项目实施后,全厂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

1、废气污染物:颗粒物≤1.9983t/a;

2、水污染物(接管量):废水量≤2460t/a,COD≤0.732t/a、BOD5≤0.3936t/a、SS≤0.4305t/a、氨氮≤0.0615t/a、总氮≤0.0738t/a、TP≤0.00978t/a。

3、固废:综合利用,合理处置。

四、该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落实《市政府关于对工程项目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实施合同管理的意见》(宿政发〔2017〕56号)有关要求。

五、按现行规定你公司需在排污前完善排污许可登记手续,并在竣工后6个月内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确需延长的,最长不超过12个月。按环评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和开展自行监测。

六、你公司在项目建设中、建设后应主动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该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由宿迁市宿城生态环境局和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七、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污染防治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宿迁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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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503-32*开通会员可解锁*-479202)

抄送:宿城区人民政府、宿城区耿车镇人民政府、宿迁市宿城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生态环境监测监控中心、市固废辐射与机动车污染防治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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