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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 | 关于宿迁市源粮米业有限公司大米加工、销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适用告知承诺制) | ||
| 索引号 | 014319418/2025-00660 | 分类 | 建设项目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公示 |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日期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 文号 | 关键词 | ||
| 文件下载 | |||
| 时效 | |||
宿环建管表2025085号
宿迁市源粮米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由江苏瑞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宿迁市源粮米业有限公司大米加工、销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相关报批申请材料收悉。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支撑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苏环发〔2024〕13号)要求,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防护措施、防范环境风险措施和你单位承诺的前提下,仅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项目建设。
你单位应当严格落实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生态影响和各项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三同时”制度。同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对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二、加强施工期及运营期噪声和扬尘管控,环保设施应先于或与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运行波动情况下仍能正常运行,并在项目竣工后按照规定开展环护竣工验收工作。
三、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你公司在项目建设中、建设后应主动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该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由宿迁市宿豫生态环境局和市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按职责分别负责,发现存在不符合告知承诺制或环评文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审批部门将依法撤销审批决定,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均由你单位承担。
宿迁市生态环境局
*开通会员可解锁*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510-32*开通会员可解锁*-904307
抄送:宿迁市宿豫生态环境局,宿迁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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