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江苏佳玺塑业有限公司年产40万套智能防味止逆阀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时间:
2025-05-07
发布于
江苏宿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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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对江苏佳玺塑业有限公司年产40万套智能防味止逆阀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索引号 014319418/2025-00247 分类 建设项目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公示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公开日期 *开通会员可解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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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江苏佳玺塑业有限公司年产40万套智能防味止逆阀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宿环建管表2025029号

江苏佳玺塑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江苏联晟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江苏佳玺塑业有限公司年产40万套智能防味止逆阀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江苏佳玺塑业有限公司位于宿迁市湖滨新区晓店镇三台山大道东侧65号潜水艇卫浴工业园(7号厂房),现有年产50万个防味止逆阀、10万只铝箔风管项目于*开通会员可解锁*通过环评审批(批复文号:宿环建管表2022069号),并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完成自主验收。现企业因发展需要,拟在现有厂房,购置塑料干燥机、注塑机、压形机、螺丝机等设备25台(套),扩建年产40万套智能防味止逆阀。扩建后,全厂将具备年产50万个防味止逆阀、40万套智能防味止逆阀的生产能力,10万只铝箔风管不再生产。此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仅从生态环境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报告表》中所列内容调整。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单位必须逐项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1.全过程贯彻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落实《报告表》提出的以新带老措施,并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降低产品的物耗和能耗,以及污染物的排放。

2.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要求建设场所内给排水系统。本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接管至新源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废水排放执行新源污水处理厂接管限值。

3.严格落实《报告表》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做好与项目依托衔接。日常运营过程中,应加强废气源头管控和全过程收集,确保各类废气的收集和处理效率不低于环评设计要求。加强全厂扬尘管控,拌料应在密闭设备进行;挤出、发泡工序应设置在密闭设备或密闭空间内进行,有机废气收集后依托现有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有组织排放。你公司应合理设置风速,严禁大风量稀释排放,并按环评要求定期更换活性炭,切实减少废气排放,同时建立台账管理机制,记录生产原料、辅料使用量、活性炭更换周期、更换量等内容;废气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中表5、表9浓度限值,《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 4041-2021)表2、表3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二级新改扩建值。

3.合理进行厂区布置,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须采取建筑物密闭、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5.按固废“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废贮存、处置及综合利用措施。产生的废活性炭属危废,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严禁随意排放。危险固体废物在厂内贮存时,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的相关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储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相关规定。

6.全厂设1个15米高排气筒,雨水、污水排放口各1个,应按要求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识标牌。按有关要求安装用电监控和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与自行监测要求,并做好台账管理工作。

三、各项环境治理设施应进行安全评估、公示、向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评估要求落实到位。按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上报备案,经审核后的应急预案、应急处置措施、应急物资配备等纳入项目竣工“三同时”验收内容,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防范环境风险事故发生。

四、本项目实施后,全厂污染物年排放量重新核定为:

1.大气污染物:VOCs(含非甲烷总烃、苯乙烯、丙烯腈、甲苯、乙苯、酚类、氯苯类)≤0.0567t,非甲烷总烃≤0.0474t、苯乙烯≤0.0034t、丙烯腈≤0.0004t、甲苯≤0.0007t、乙苯≤0.0015t、酚类≤0.0012t、氯苯类≤0.0021t;

2.水污染物(接管量):废水量≤600t、COD≤0.18t、SS≤0.12t、氨氮≤0.015t、总氮≤0.0226t、总磷≤0.00136t;

3.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五、该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并在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环保“三同时”验收手续,确需延长的,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六、你公司在项目建设中、建设后应主动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该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由湖滨新区环安局和市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七、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污染防治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宿迁市生态环境局    

*开通会员可解锁*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412-32*开通会员可解锁*-397063)

抄送:宿迁市湖滨新区环安局,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局、市生态环境监控监测中心、市固废辐射与机动车污染防治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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