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星飞化工有限公司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
2025-12-29
发布于
江苏镇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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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星飞化工有限公司地块位于江苏省镇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港粮山路68号(镇江经开区新材料产业园内),占地面积167486.9m2。地块东至粮山路,西至中储粮镇江粮油有限公司和空地,南至江苏万隆化学有限公司,北至银溪西路。地块中心坐标为经度119.60115°,纬度32.17657°。

本地块2004年及之前为农田和粮山村,2003年原镇江硫酸厂改制更名为镇江福仕特化工有限公司,2004年实施退城进区搬迁至本地块,2005年成立江苏福仕特集团化工有限公司和镇江万特福化工有限公司,镇江万特福化工有限公司系江苏福仕特集团化工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2009年,江苏福仕特集团化工有限公司更名为江苏星飞化工有限公司,*开通会员可解锁*地块内江苏星飞化工有限公司停产,*开通会员可解锁*鲁维宏大盐业(化工)镇江有限公司租赁江苏星飞化工有限公司原熔硫厂房堆放工业盐,2015年以江苏星飞化工有限公司名义申报了副产工业盐烘干项目,于2016年投产,*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对原所有装置设备予以拆除;目前地块内还剩部分厂房,厂房内设备装置均已拆除。因此,本地块内历史至今存在3家企业:江苏星飞化工有限公司(原名江苏福仕特集团化工有限公司)、镇江万特福化工有限公司(本地块的土地证及房产等属于江苏星飞化工有限公司,实际从事生产的企业为镇江万特福化工有限公司(镇江万特福化工有限公司为江苏星飞化工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鲁维宏大盐业(化工)镇江有限公司。

根据企业的土地证,本项目地块用途为工业用地;同时根据《镇江新区新材料产业园总体规划(2021-2035)》,本地块规划为工业用地,属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的第二类用地类型(工业用地(M)),执行第二类用地相关标准。

根据《关于开展镇江市化工、电镀退出企业地块专项排查整治行动的通知》(镇环办〔2024〕87号),本地块被列入化工、电镀退出企业地块清单,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开通会员可解锁*,江苏星飞化工有限公司委托江苏正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随即,江苏正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地块进行了现场踏勘、资料收集、人员访谈、现场快筛、土壤与地下水初步采样监测、底泥与地表水初步采样监测、数据分析评估与分析,并参照相关技术导则、规范和要求,编制形成本报告。

(1)第一阶段调查

通过对收集的资料、人员访谈以及现场踏勘情况分析,得出如下结论:

该地块历史上主要为农田、粮山村、江苏星飞化工有限公司(原名江苏福仕特集团化工有限公司)、镇江万特福化工有限公司、鲁维宏大盐业(化工)镇江有限公司。识别出本地块的特征污染因子有硫化物、钒、石油烃(C10-C40)、N,N-二甲基苯胺、甲醇、N-甲基苯胺、苯胺、硫酸盐、铝、氨氮、锌、硼。周边500m范围有13家企业,识别出对本地块影响较大的企业的污染因子有甲醇、磷酸盐、pH、苯甲醛、氟甲苯、2,4-二氟甲苯、2,6-二氯甲苯、2-氯-6-氟甲苯、氯化物、过氧化苯甲酰、一氯苄、氯氟甲醛、氟苯甲醛、对氯苯乙酮、氟苯、乙酰氯、铝、对氯二苯甲酮、苯甲酰氯、4-氯-4-羟基二苯甲酮、苯甲醚、对氯苯甲酰氯、2,6-二氯苯腈、氰化物、甲酸、盐酸羟胺、二氯苯甲醛、过氧化苯甲酰、二氯甲苯、邻(间、对)氯甲苯、邻(间、对)氟甲苯、邻(对)甲基苯甲酸、三氯甲苯、氯苯、硫化物、钒、石油烃(C10-C40)、锌、锆、硫酸盐、亚硝酸盐、铁、草甘膦、异丙胺、阴离子表面活性剂、钛。

综上,本项目的特征污染因子主要为pH、硫化物、钒、石油烃(C10-C40)、N,N-二甲基苯胺、甲醇、N-甲基苯胺、苯胺、硫酸盐、铝、氨氮、锌、硼、磷酸盐、苯甲醛、氟甲苯、2,4-二氟甲苯、2,6-二氯甲苯、2-氯-6-氟甲苯、氯化物、过氧化苯甲酰、一氯苄、氯氟甲醛、氟苯甲醛、对氯苯乙酮、氟苯、乙酰氯、对氯二苯甲酮、苯甲酰氯、4-氯-4-羟基二苯甲酮、苯甲醚、对氯苯甲酰氯、2,6-二氯苯腈、氰化物、甲酸、盐酸羟胺、二氯苯甲醛、过氧化苯甲酰、二氯甲苯、邻(间、对)氯甲苯、邻(间、对)氟甲苯、邻(对)甲基苯甲酸、三氯甲苯、氯苯、锆、亚硝酸盐、铁、草甘膦、异丙胺、阴离子表面活性剂、钛。

(2)第二阶段调查

本次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共布设42个土壤监测点位(含1个对照点)、28个地下水监测点位(含1个对照点)。本次一共采集185个土壤样品(包括地块内164个样品、4个对照点样品、17个密码平行样)、33个地下水样品(包括地块内27个样品、1个对照点样品、5个密码平行样)、2个地表水样品(包括地块内1个样品、1个平行样)、2个底泥样品(包括地块内1个样品、1个平行样)。

土壤、底泥的检测项目为《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控值(基本项目)”45项指标(含特征因子苯胺、氯苯、甲苯)及其他特征污染物(pH、钒、锌、石油烃(C10-C40))。此外,SB13、SB26加测氰化物,SB19、SB20加测氟化物、氰化物,SB24、SB0加测氟化物、氰化物、草甘膦。

地下水的检测项目为《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控值(基本项目)”45项指标(含特征因子苯胺、氯苯、甲苯)及其他特征污染物(pH、钒、锌、硫化物、甲醇、硫酸盐、铝、氨氮、硼、草甘膦、石油烃(C10-C40))。此外,MW0加测氰化物、磷酸盐、亚硝酸盐、氟化物、氯化物、阴离子表面活性剂、铁、草甘膦;MW1加测磷酸盐、亚硝酸盐、铁;MW13加测氰化物、磷酸盐、氯化物;MW19、MW20加测氟化物、氰化物、氯化物、铁;MW24加测氟化物、氰化物、氯化物、阴离子表面活性剂、铁、草甘膦;MW26加测氰化物、磷酸盐;MW27加测磷酸盐、氯化物。

地表水的检测项目为pH、温度、溶解氧、铜、砷、汞、镉、铬(六价)、铅、镍、锌、氟化物、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石油类、氨氮、硫化物、氰化物。

地块分析结果总结如下:

(1)水文地质概述

本地块土层情况整体为0~0.5m层为砂土,灰色/浅黄色/黄色,潮/干,无根系,无油状物、无污等痕迹;0.5~4.5m层为轻壤土,暗灰色/浅黄色/灰色、潮/湿、无根系,无油状物、无污等痕迹;2.0~6.0m层为粘土,暗灰色/棕色/灰色、湿、无根系,无油状物、无污等痕迹。

地块地下水的相对标高是MW27(15.312m)最高,MW25(11.835m)最低,因此判断其地下水的流向是自西南流向东北。对照点MW0位于地块外西南侧农田上,处于地块上游。

(2)土壤样品

本地块土壤样品检测指标共检出14项,包括镉、铜、镍、铅、锌、钒、汞、砷、甲苯、乙苯、间,对-二甲苯、苯乙烯、邻-二甲苯、石油烃(C10-C40),所有送检样品检出项目的检出含量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以及《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32/T 4712-2024)保护绿地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同时也满足一类用地标准,但是与对照点相比,锌、汞、甲苯、乙苯、二甲苯、间,对-二甲苯、苯乙烯、邻二甲苯、石油烃(C10-C40)检出浓度明显高于对照点,其余检出项目检出浓度与对照点基本一致,地块内企业或周边企业的生产对地块内的土壤产生一定影响。

(3)地下水样品

本地块地下水样品检测指标共检出12项,包括氨氮、砷、锌、铝、镍、钒、硼、硫酸盐、铁、氟化物、氯化物、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所有地下水监测点位检出项目的检出浓度均未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Ⅳ类标准限值、《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沪环土[2020]62号)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以及《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原地特定项目标准限值,同时也满足一类用地标准,但是与对照点相比,铝、镍、钒、铁、氯化物、氨氮、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检出浓度明显高于对照点,其余检出项目检出浓度与对照点基本一致,地块内企业或周边企业的生产对地块内的地下水产生一定影响。

(4)地表水样品

本地块地表水样品检测指标共检出8项,包括pH值、氨氮、汞、砷、锌、氟化物、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石油类,所有送检样品检出指标浓度均未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Ⅳ类水标准限值要求。

(5)底泥样品

本地块底泥样品检测指标共检出10项,包括pH值、镉、铜、镍、铅、锌、钒、汞、砷、石油烃(C10-C40),所有底泥监测点位检出项目的检出浓度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32/T 4712-2024)保护绿地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的筛选值。

综上所述,本次调查为不完全调查,地块土壤、底泥样品检出含量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第二类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以及《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32/T 4712-2024)保护绿地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要求;地下水样品检出浓度均未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Ⅳ类标准限值、《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沪环土[2020]62号)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以及《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原地特定项目标准限值;地表水样品检出浓度未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Ⅳ类水标准限值。

因此,基于本地块现状情况,调查结果符合第二类用地筛选值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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