叙州区保障性租赁住房改造项目(二批次) (第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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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1-01
发布于
四川宜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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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投 标 人 或 者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对 依 法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的 项 目 的 评 标 结 果 有 异 议 的 , 应 当 在 中 标 候 选 人 公 示 期 间 提 出 。 招 标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异 议 之 日 起 3 日 内 作 出 答 复 ; 作 出 答 复 前 , 应 当 暂 停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 2 . 投 标 人 或 者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认 为 评 标 结 果 不 符 合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 可 以 自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知 道 之 日 起 1 0 日 内 向 有 关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投 诉 。 投 诉 前 应 当 先 向 招 标 人 提 出 异 议 , 异 议 答 复 期 间 不 计 算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 投 诉 书 应 当 符 合 《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投 诉 处 理 办 法 》 规 定 。 3 . 投 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向 两 个 以 上 有 权 受 理 的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投 诉 的 , 由 最 先 收 到 投 诉 的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负 责 处 理 。 4 . 应 先 提 出 异 议 没 有 提 出 异 议 , 超 过 投 诉 时 效 等 不 符 合 受 理 条 件 的 投 诉 , 有 关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不 予 受 理 ; 投 诉 人 故 意 捏 造 事 实 、 伪 造 证 明 材 料 或 者 以 非 法 手 段 取 得 证 明 材 料 进 行 投 诉 , 给 他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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