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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编号:YCGACG2026-ZB-JC09 二、合同名称:盐城市公安局实训办警 训楼三楼信息化训练区(电教室)工程合同 三、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 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号等、如有):YCGACG2026-ZB-JC09 四、项目名称:盐城 市公安局实训办警训楼三楼信息化训练区(电教室)工程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 方):盐城市公安局 地址:盐城市平安路9号 联系方式:*开通会员可解锁* 供应 商(乙方):居泰隆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盐城市解放南路 58号城中雅苑 24幢 2402 室 联系方式:*开通会员可解锁*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信息:盐城市公安局实 训办警训楼三楼信息化训练区(电教室)工程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合 同 联系方式:*开通会员可解锁* 主要标的数量:1 主要标的单价:88.180066万元 合同金额:88.180066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90天 采购方式:公开招 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开通会员可解锁* 八、合同公告日期:*开通会员可解锁* 九、其他补充 事宜:见合同详情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盐城市公安局。
| 招 | 标 | 人:盐城市公安局 | ||
|---|---|---|---|---|
| 和 | 址:盐城市平安路9号 | |||
| 联 | 系 | 人:江警官 | ||
| ロ | 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 |||
| 日 | 子 | 出収 | 件: | |
招 标 代 理 机 构:江苏捷诚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出 | 址:盐城市神州路与新都路交界处紫金大厦506室 | ||||
|---|---|---|---|---|---|
| 联 | 系 | 人: 吉胜 | |||
| 日 | 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 ||||
| 甲 | 千 | 章 | 件: |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
项目名称:盐城市公安局实训办警训楼三楼信息化训练区(电教室)工程
V
甲方:盐城市公安局 乙方:居泰隆建设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盐城市公安局实训办警训楼三楼信息化训练区(电教室)工程
项目编号:YCGACG2026-ZB-JC09
甲方:盐城市公安局
乙方:居泰隆建设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根据盐城市公安局实训办警训楼三楼信息化训练区(电教室)工程公开招标的 结果,签署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盐城市公安局实训办警训楼三楼信息化训练区(电教室)工程。
2. 发包范围:盐城市公安局实训办警训楼三楼信息化训练区(电教室)工程的施工,具体 以甲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图纸及甲方现场要求为准,甲方保留对上述工程量及范围适当调 整的权利。
3. 建设地点:盐城市公安局实训办警训楼。
二、工期
工期:90天。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
四、合同价 。
人民币:(大写) 捌拾捌万壹仟捌佰元陆角陆分(¥*开通会员可解锁*元)
五、项目负责人
乙方项目负责人姓名及证书号:郑青(苏*开通会员可解锁*01352)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合同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 投标文件;
(3) 技术标准和要求:
(4)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以最新签署的 为准。合同文件的补充和修改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材料设备供应
1. 本项目为乙方包工包料项目。
2. 本工程材料由乙方组织采购,凡由乙方采购的材料,乙方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及招 标文件要求采购,向甲方提供质量保证书、出厂合格证及现场抽样报告等证明材料,对材料 质量负责。如乙方所供材料不符合相关质量标准或规格与招标文件有差异的,禁止使用。乙 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乙方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 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若已使用,对 工程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在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八、履约保证金
1、乙方交纳人民币 44090元作为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合同金额的 5%,甲方对Ai评级 及以上政府采购供应商(需提供信用管理部门备案的第三方信用报告)免收履约保证金。依 据《关于在全省政府采购领域推行电子履约保函(保险)的通知》,鼓励乙方自愿使用履约保 函(保险)代替缴纳履约保证金)
2、合同履行结束后,甲方在验收合格后15日内退还交纳的履约保证金。
3、履约保证金的退还:
3.1 方式:无息退还至乙方缴纳履约保证金的账户。如为保函,在到期时自行失效。
3.2时间:验收合格后 15 日内。
3.3 条件:按合同要求全部履约完成并经甲方验收合格。
3.4 不予退还情形:
除不可抗力情况外,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履约保证金,甲方将视情节决定不予 退还或部分不予退还。
(1) 乙方元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甲方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 合同实质性内容要求的;
(2) 乙方不履行与甲方订立的合同的:
(3) 乙方所供货物或服务或工程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
(4) 乙方采取欺骗、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或与其它投标人串通投标的;
(5) 乙方将合同内容转包、违法分包的;
(6)乙方故意捏造事实或伪造证明材料,进行虚假恶意投诉或反映的。
3.5 逾期退还的违约责任:甲方逾期无故未退还履约保证金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 款基准利率上浮 20%后的利率支付超期资金占用费,但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 除外。
九、工程付款
1. 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合同价的 30%作为预付款(在签订合同时, 乙方明确书面表示无 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甲方可就预付款比例作相应调整);
2. 工程经甲方组织的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价的50%;
3. 工程经审计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审定价的90%;
4. 余款在竣工验收合格满 5年无质量问题的情况下结清。
注:以上付款均不计任何利息和相关费用。本工程价款一律通过银行非现金结算,工程 款汇入乙方基本账户,实行专款专用。
十、合同定价方式与工程结算
1. 本项目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合同实施过程中风险范围内中标综合单价不作调整。
2. 结算价=中标价士变更工程价款土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价格。
3. 上式中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调整的价格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2 种情况:
3.1 由于工程量清单有误或设计变更等非乙方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当工程量清单项 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不超过10%时,其综合单价执行中标综合单价。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 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0%时,应由受益方在14日内向合同的另一方提出工程价款调整要求,由 乙方提出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调整意见,经甲方确认后 作为结算的依据。
3.2由于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乙方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 相应综合单价由乙方按招标文件约定的计价程序提出综合单价,经甲方确认后参照中标下浮 率同比下浮后进行结算。
中标下浮率计算公式如下:
中标价
下浮率=1-×100%
4. 施工期间部分材料市场价格发生变化超出一度幅度时的风险约定:不调整。
5. 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工 程税金、规费、人工发生变化,并由省级或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
机构根据上述变化发布了政策性调整,影响工程造价的的风险约定;不调整。
6. 以上关于合同定价与结算方式条款中未尽事宜由双方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 规范》(GB 50500-2013)以及相关配套文件中关于工程价款调整与结算的内容进行协商。
十一、安全施工
1. 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 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乙 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甲方有权追究其责任,乙方须赔偿甲方的相应损失。
2. 乙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乙方不得要 求工作人员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十二、工程转包、分包
乙方不得将工程进行转包和违法分包,若发现乙方擅自进行转包和违法分包,甲方有权 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十三、信息化建设安全要求
(一)保密安全要求
乙方在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应配合甲方,落实如下安全保密要求:
1、明确合作事项的安全保密责任人;
2、对参与人员提出与合作事项有关的安全保密要求;
3、及时清除离职、离岗或者不再参与公安信息化建设的员工持有的甲方文档资料、数据 等内容:
4、对本单位参与公安信息化建设安全保密责任落实情况进行年度评估,并向甲方提交评 估报告;
5、在得知提供的产品、服务存在安全漏洞或者危害信息系统安全的潜在风险时,须第一 时间报告甲方,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提出解决方案:
6、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严禁未经批准翻阅、复印、拍摄甲方内部文件,或者将甲方内部文 件带离指定办公场所或者区域;
7、其他应当遵守的安全保密要求。
(二)数据安全要求
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在信息化建设过程中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甲方数据安全的行为:
4
1、违规下载、留存、使用公安内部数据;
2、算改、毁损、泄露、出售公安内部数据;
3、向境外机构和人员提供公安重要数据;
4、在互联网上存储、处理、传输公安内部数据和应用系统源代码;
5、使用未经过脱敏的公安敏感数据在互联网上进行开发;
6、将公安数据用于商业用途;
7、其他危害数据安全的行为。
(三)网络应用安全要求
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甲方网络和应用安全的行为:
1、违规将公安网络与任何外部网络连接;
2、擅自扫描、探测、入侵公安网络及应用系统;
3、设置应用系统后门、木马、病毒等恶意程序;
4、擅自将参与单位及参与人员的终端、移动存储介质、无线设备等与公安网络连接;
5、擅自建立跨网、跨域数据传输或者运维通道;
6、拆除、破坏公安监管设施或者卸载监管程序;
7、擅自对公安应用源文件、应用源代码进行反编译、加密、解密:
8、擅自公开与合作事项相关的技术实现方法或者业务模型等重要信息,
9、其他危害公安网络和应用安全的行为。
十四、其他
1. 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1 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和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1本工程必须确保安全, 乙方自行承担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任何状况下的安全责任。非甲方原因,发生的一 切问题和责任与甲方无关,相关一切费用或民事、刑事责任均由乙方自理。②乙方必须遵守 江苏省建设厅及盐城市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文 明施工管理规定》。③乙方进场后,必须服从甲方对施工场地总平面的规划,服从甲方的统一 调度和指挥。4甲方将不定期对乙方的施工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进行检查,如发现工程现 场及生活区内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较差,有权要求承包单位整改并通报批评,如发生二次通 报批评情况,可按现场有关规定进行处罚。⑤乙方在组织施工时需及时清运施工废弃物,材 料堆放整齐有序,保持施工场地整洁、交通畅顺。服从甲方及相关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主 动协调、解决问题,若在施工期间出现因场地脏乱、交通不顺等违反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情 况,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同时还须接受甲方的经济处罚。
1.2 承担协调解决工程实施中的各种矛盾及费用。
1.3 需乙方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根据现场情况,乙方 自行协调解决,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1.4 承担费用负责已竣工但未交付甲方之前的工程保护工作;对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 求及费用承担:乙方负责做好工程成品保护,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1.5 保障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并且做到:文明施工,施工垃圾 随产随清。
1.6 双方约定的乙方应做的其他工作:招标时,甲方已要求乙方自行到施工现场踏勘。 甲方仅提供现有的施工场地现状,施工水、电等费用包含在合同价中,结算时不另行调整。
2. 本项目所使用的主材在进场时须报甲方确认,确认通过后方可进场用于本项目的施工。 甲方有权在颜色、样式、用量、材质、配置等方面做出适当调整。但价格不予调整。
3.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及时报送竣工结算资料。30万元(不含)以下项目的决算审计费用 由甲方承担。30万元(含)以上项目,决算审计核减报审价格不超过5%(含)的,甲方承担 审计费用;项目决算审计核减报审价格 5%(不含)—10%(含)的,超出5%部分的审计服务 费由乙方承担;项目审计核减超过报审价格10%(不含)的,所有审计服务费由乙方承担。
4. 本合同条款未尽事宜由双方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7-0201)示范文本的 有关内容执行。
十五、验收条款
1. 验收组织:工程完工后乙方完成自检并整理全套竣工资料,甲方在履约期限届满 5个 工作日内组织竣工验收;隐蔽工程乙方须提前24小时书面报备甲方查验,未验收封闭的不予 认可。
2. 验收依据:以本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国家现行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双 方投标文件、变更签证作为唯一验收标准,工程整体验收合格标准为合格。
3. 验收内容:包含本项目的全部施工内容,同时乙方须提供第三方室内环境检测合格报 告作为验收必备资料。
4. 不合格处置:初次验收存在质量、材料、功能缺陷的,乙方须无条件无偿整改,工期 不予顺延,整改产生全部费用自行承担:两次整改仍验收不合格,甲方可委托第三方施工, 相关费用按实际发生额 1.5 倍从工程款中扣除,同时追究乙方对应违约责任。
5. 质保期满验收:工程竣工验收满 5年质保期届满前 15日,乙方主动提交质保期满复验 申请,双方现场核查无质量遗留问题后,甲方办理尾款结清手续。
十六、违约责任
1.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该工程施工过程中项目经理和投标时确认 的项目部人员必须常驻现场实施施工管理,每周不得少于 5天。
乙方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经甲方提出 后,乙方未整改的,乙方应承担合同总价20%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处以每天1000元的扣款,在支付工 程款时从应付的工程款中扣除。若擅自离岗达3天以上的,经甲方提出仍未改正的,给甲方 造成损失的,因此甲方将依法追偿。
1.1 乙方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甲方有权扣除履约保证金, 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合同总价 15%的违约金。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 需予以全部赔偿。
1.2 乙方元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甲方有权扣除履约保证金,并要求 乙方支付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合同总价15%的违约金。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需予以 全部赔偿。
2. 乙方人员
2.1 乙方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进场3日内。
2.2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技术负责人杨宏生,质检员王桂华,施工员孙桂海,安全 员徐海军。
2.3 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经甲方提出后,乙方未整 改的,每发现一次处以1000元的扣款,在支付工程款时从应付的工程款中扣除。情节严重的 乙方应承担合同总价 15%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2.4 乙方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项目部人员中途如须离开,必须 书面申请,且经甲方同意。
2.5 乙方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甲方有权扣除履 约保证金,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合同总价15%的违约金。因此给甲方造成损 失的,供应商需予以全部赔偿。
2.6 乙方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若未经甲方同意而擅自离岗 的,将处以每人每天 500元的扣款,在支付工程款时从应付的工程款中扣除。若擅自离岗达 5 天以上的,经甲方提出仍未改正的,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因此甲方将依法追偿。
注:1)工程项目部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招投标文件要求及时配备到位。所有人员有持证
要求的必须持证上岗,在项目经理的统一领导下,尽心尽职地做好本职工作。如不能胜任工 作的,甲方将有权建议更换,直到更换至能胜任现场管理工作为止。
2)项目经理一般不得变更。因甲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解除承包合同、甲方同意更换 项目经理、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经理等情形进行项目经理变更的,需经项目 单位审核同意后,履行相关变更手续后,在相应网站予以变更公告。变更后的项目经理的资 格条件不得低于投标文件中拟派项目经理的资格条件,并应具有招标文件评标方法中原项目 经理已获得的同等加分业绩、奖项以及相关证书等条件。
3)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分包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 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劳务作业等进行分包,应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 没有约定的,不得分包。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单位。实行施工总承包的项目,建筑工 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3. 乙方应负责整个场地的安全文明卫生管理,做到文明施工、保持施工场地清洁。本工程 所有施工建筑垃圾均应全部清运出现场。乙方须服从甲方及相关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主动 协调、解决问题。若在施工期间出现因场地清洁、交通不畅等违反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情况, 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必须遵守江苏省建设厅及盐城市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4. 乙方进场后,必须服从甲方对施工场地总平面的规划,服从甲方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如乙方出现不服从管理情形的,甲方将视情节轻重认定乙方是否违约,并根据情况要求乙方 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发生一次罚款人民币2000元。
5. 质量管理:乙方须严格按照质量标准、验收规范等组织施工,接受甲方、监理单位的 检查。若发生工序验收不符合质量目标要求的,每发生一次向甲方支付 2000元的违约金,另 外乙方在执行上述要求的同时,并不免除在限期内整改到位、继续履行其他合同条款的义务, 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工期、造价不给予补偿。违约金甲方可直接在支付工程款 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甲方也可要求乙方在接到支付违约金通知之日起3月内另行支付。若 未按照甲方要求及时整改到位或拒不整改的,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代为实施,乙方须无条件配 合,且费用由乙方按实际发生费用的1.5倍承担,在合同款支付时扣除。乙方必须按甲方提 供的工程量清单及甲方现场要求进行施工,除甲方要求变更外,乙方未按上述要求施工,甲 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2倍承担违约金,在合同款支付时扣除;材料品种、规 格、数量等必须按图实施,如甲方需要调整工程内容时,之方在接到书面通知后,必须按甲 方的要求进行施工,且不得有任何理由拖延工期,确保按期完工。如乙方未按招标清单及甲
方要求进行施工的,导致竣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必须无条件返工至合格,且须承担 5000元/ 处的违约金,在合同款支付时扣除。乙方使用的材料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及工程质量的 要求,如不符合导致工程检验不合格的,由乙方无偿整改直至验收合格,相关费用全部由乙 方承担,工期不予延长,同时承担合同价10%的违约金。
6.工期延误:
6.1 因甲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1经甲方确认的不可抗力因素:2合同中约定的或甲方 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上述情况必须经甲方书面确认,确认后工期可相应顺延。3如因 甲方原因并且符合工程工期顺延的情况,乙方不得向甲方提出其他索赔要求。
6.2因乙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乙方应按照合同工期确保工程验收,不得以任何借口停 工怠工,必须在合同工期内完成全部工程量,且必须满足工程项目总体竣工要求。如乙方无 故提出停工、怠工5天以上,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清退出场,已完工程量不予结算。如因乙 方原因延误工期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按每拖延一天向甲方支付人民币1000元的违约金, 延期超过3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扣除履约保证金,并要求乙方承担合同总价20%的进 约金,同时对甲方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7. 环保达标:乙方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使用环保材料用于本项目施工,接受甲方、监 理单位的检查。项目竣工后乙方须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施工现场室内环境进行检测,如检 测未达标的,乙方须无条件整改直至检测合格,且须承担10000元/次的违约金,在合同款支 付时扣除。
8.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乙方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甲方将视乙方严重违约,立即解除 合同,冻结履约保证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在现场的人员 无条件退场。
(1) 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给他人施工:
(2) 停工或拖延施工进度或影响施工质量:
(3) 无正当理由,单方面要挟甲方提高合同价款;
(4)无正当理由,单方面要按甲方给予某种补偿。
9、若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三项"信息化建设安全要求"中的任一条款内容,情节轻微或 者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采取补救措施或支付违约金,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拒不整改、整 改后仍不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乙方法 律责任,甲方可提请将乙方及工作人员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市场监督 管理严重失信名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乙方刑事责任。
10、若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三项"信息化建设安全要求"中的任一条款内容,由甲乙双 方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整改;情节较重的,由乙方更换人员,并对其作出处理;违反法律法 规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部分违约行为造成的 后果较长时间才能显现,或者损失数额难以一次性确认的,甲方可保留进一步追偿的权利。
十七、诉讼
双方在执行合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 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地在此约定为盐城市。
十八、合同生效及其它
1. 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2. 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条文执行。
3.本合同一式6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3份。
答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