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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甸街道后圩村基础设施零星维修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采购编号:Z320000A00100089X89X001)
项目所在地区: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
一、采购条件
本 星甸 街道 后圩 村 基础 设施 零 星维 修项 目 已 由项 目 审 批 /核 准 / 备 案机 关批 准,
项 目 资金 来 源为 国有 资 金: 20. 0 00 00 0 00 万 元 ,采购人 为南京市浦 口区星甸 街道后圩
村村民 委员会 。本项 目 已具备 招标条件 ,现招 标方式为 其他。
二、项目概况与采购范围
规 模 : 本 项 目 拟 对 后 圩 村 部 分 损 毁 严 重 的 公 共 基 础 设 施 进 行 系 统 性 维 修 , 内
容 如 下 : 公 共 照 明 系 统 修 复 : 维 修 故 障 路 灯 , 统 一 更 换 老 化 灯 头 组 件 , 确 保 夜 间 照 明安 全 可 靠 ; 乡 村 道 路 修 缮 提 升 ; 对 组 级 泥 泞 道 路 进 行 砂 石 铺 设 , 长 度 约 2 公 里 ,铺 设 标 准 为 路 面 宽 2. 5 米 , 厚 5 厘 米 ; 修 缮 水 泥 硬 化 道 路 约 0. 8 公 里 , 标 准 为 路面宽 3. 5 米 , 厚 度 15 厘 米 ; 其 他 零 星 应 急 修 缮 护 栏 、 台 阶 、 坡 道 等 。工期:自施工单位进场起一年。
范围: 本采购项 目划分为 1 个标段 ,本次招标为其中的:
星 甸 街 道 后 圩 村 基 础 设 施 零 星 维 修 项 目
三、投标人资格要
最 高 限 价 : 本 项 目 最 高 限 价 20 万 元 整 ( 供 应 商 按 照 结 算 审 计 价 整 体 折 扣 率 进 行 报
价 , 无 须 提 供 详 细 报 价 。 按 照 结 算 审 计 价 整 体 的 折 扣 率 报 价 , 折 扣 率 不 得 高 于 10 0 % ,否 则 按 无 效 报 价 处 理 : 项 目 以 实 际 完 成 量 计 算 最 终 结 算 审 计 金 额 , 最 终 项 目 款 为 最 终 结算 审 计 金 额 乘 以 折 扣 率 , 项 目 含 税 总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20 万 元 , 如 项 目 金 额 超 出 20 万 元 合同 自 行 终 止 。 ) 超 出 本 项 目 最 高 限 价 的 总 报 价 , 将 作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
求
星 甸 街 道 后 圩 村 基 础 设 施 零 星 维 修 项 目 :
( 一 ) 满 足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
1. 具 有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能 力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提 供 营 业 执 照 或 法 人 证 书 ,
自 然 人 提 供 身 份 证 , 提 供 证 明 材 料 扫 描 件 加 盖 公 章 ) ;
2. 具 有 良 好 的 商 业 信 誉 和 健 全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 提 供 参 加 本 次 采 购 活 动 前 的 会 计
报 表 , 企 业 成 立 不 满 一 个 月 的 无 需 提 供 ) ;
3. 具 有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设 备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 根 据 项 目 需 求 提 供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设 备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的 声 明 或 证 明 材 料 ) ;
4. 提 供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相 关 材 料 ( 提 供 参 加 本 次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一 年 内 至 少 一 个 月 缴 纳 增 值 税 , 或 营 业 税 , 或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凭 据 , 及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的凭 据 ( 专 用 收 据 , 或 社 会 保 险 缴 纳 清 单 )) ;
5.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三 年 内 ,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 提 供 参 加 本 次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3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的 书 面 声 明 , 格 式 见 附 件 ) ;
6.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无 。
( 二 ) 落 实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需 满 足 的 资 格 要 求 : /
( 三 ) 本 项 目 的 特 定 资 格 要 求 :
1. 供 应 商 资 质 等 级 及 范 围 :
( 1 ) 具 备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三 级 ( 含 ) 以 上 资 质 ( 须 提 供 有 效 期 内 的 证 书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 ;
( 2 ) 有 效 的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须 提 供 有 效 期 内 的 证 书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 ;
2. 项 目 经 理 资 格 要 求 : 项 目 经 理 需 具 备 市 政 工 程 专 业 二 级 及 以 上 注 册 建 造 师 证 书
, 并 持 有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 B 类 ) ( 须 提 供 有 效 期 内 的 证 书 扫 描 件 加 盖 公 章 , 并提 供 供 应 商 参 加 本 次 投 标 前 三 个 月 中 任 意 一 个 月 为 其 缴 纳 的 社 保 缴 费 证 明 加 盖 社 保 中心 电 子 专 用 章 ) ;
3. 项 目 经 理 必 须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 符 合 并 提 供 加 盖 公 章 的 承 诺 书 ) :
( 1 ) 项 目 经 理 不 得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者 两 个 以 上 单 位 受 聘 或 者 执 业 ;
( 2 ) 项 目 经 理 是 非 变 更 后 无 在 建 工 程 , 或 项 目 经 理 是 变 更 后 无 在 建 工 程 ( 必 须
原 合 同 工 期 已 满 且 变 更 备 案 之 日 已 满 6 个 月 ) , 或 因 非 承 包 方 原 因 致 使 工 程 项 目 停 工 或因 故 不 能 按 期 开 工 、 且 已 办 理 了 项 目 经 理 解 锁 手 续 , 或 项 目 经 理 有 在 建 工 程 , 但 该 在建 工 程 与 本 次 招 标 的 工 程 属 于 同 一 工 程 项 目 、 同 一 项 目 批 文 、 同 一 施 工 地 点 分 段 发 包或 分 期 施 工 的 情 况 且 总 的 工 程 规 模 在 项 目 经 理 执 业 范 围 之 内 ;
( 3 ) 项 目 经 理 无 行 贿 犯 罪 行 为 记 录 ; 或 者 有 行 贿 犯 罪 行 为 记 录 , 但 自 记 录 之 日
起 已 超 过 5 年 的 。
( 四 ) 拒 绝 下 述 供 应 商 参 加 本 次 采 购 活 动 :
( 1 ) 供 应 商 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 在 直 接 控 股 、 管 理 关 系 的 不 同 供 应 商 ,
不 得 参 加 同 一 合 同 项 下 的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 ( 符 合 并 提 供 相 关 书 面 声 明 加 盖 公 章 )
( 2 ) 供 应 商 被 “ 信 用 中 国 ” 网 站 ( ww w . c r e d i t c h i n a . g o v . c n ) 、 “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 ( ww w . c c g p . g o v . c n )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当 事 人 名 单 、政 府 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 接 受 联 合 体 的 项 目 , 两 个 以 上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组 成 一 个 联 合 体 , 以 一 个 供 应 商 的 身 份 共 同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的 , 联 合体 成 员 存 在 不 良 信 用 记 录 的 , 视 同 联 合 体 存 在 不 良 应 用 记 录 。 ( 符 合 并 提 供 相 关 书 面声 明 加 盖 公 章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在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后 , 通 过 “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 “ 信 用 中 国 ” 等 网 站 查 询 供 应 商 信 用 记 录 并 保 存 。 )
( 五 ) 凡 为 采 购 项 目 提 供 整 体 设 计 、 规 范 编 制 或 者 项 目 管 理 、 监 理 、 检 测 等 服 务
的 供 应 商 , 不 得 再 参 加 本 项 目 的 采 购 活 动 。
( 六 ) 本 项 目 禁 止 有 任 何 形 式 的 转 包 、 分 包 。 ( 提 供 加 盖 公 章 的 承 诺 书 )
本 项 目 不 允 许 联 合 体 投 标 。
四 、 采 购 文 件 的 获 取
获 取 时 间 : 20 2 5 年 12 月 16 日 至 20 2 5 年 12 月 22 日 , 每 天 上 午 9
:0 0 - 1 2 :0 0 , 下 午 14 :0 0 - 1 7 :3 0 ( 北 京 时 间 , 法 定 节 假 日 除 外 )
获 取 方 式 : 投 标 申 请 人 应 现 场 报 名 并 领 取 招 标 文 件 , 报 名 时 投 标 人 的 委 托 代 理
人 须 携 带 营 业 执 照 (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 、 法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或 单 位 介 绍 信 、 委 托代 理 人 身 份 证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加 盖 公 章 ) 、 投 标 单 位 为 委 托 代 理 人 缴 纳 社 保 的 缴 费 证明 ( 加 盖 社 保 公 章 或 具 有 可 验 证 的 二 维 码 ( 或 验 证 码 ) ) (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 等 资料 。 招 标 文 件 获 取 地 点 : 南 京 市 浦 口 区 浦 滨 路 15 0 号 中 科 创 新 广 场 11 号 楼 6 楼 。招 标 文 件 费 : 10 0 元 ( 售 后 不 退 ) 。
五 、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 20 2 5 年 12 月 26 日 14 时 30 分
递 交 方 式 : 纸 质 文 件 , 现 场 递 交
六 、 文 件 开 启 时 间 及 地 点
文 件 开 启 时 间 : 20 2 5 年 12 月 26 日 14 时 30 分
文 件 开 启 地 点 : 南 京 市 南 京 市 浦 口 区 人 民 政 府 星 甸 街 道 办 事 处 30 9 会 议 室
七 、 其 他
1. 不 适 用 信 用 承 诺 的 情 形 :
( 1 ) 供 应 商 被 列 入 严 重 失 信 主 体 名 单 ;
( 2 ) 被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作 出 行 政 处 罚 且 尚 在 处 罚 有 效 期 内 ;
( 3 ) 其 他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不 适 用 信 用 承 诺 的 情 形 。 2 . 供 应 商 诚 信 档 案 注 册 登 记
凡 在 南 京 地
区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的 供 应 商 , 应 当 事 先 登 陆 “ 南 京 市 政 府 采 购 供 应 商 诚 信 档 案 管理 系 统 ” ( ht t p : / / 2 2 2 . 1 9 0 . 2 4 3 . 8 4 : 8 2 8 0 / h o d e f r a m e 2 0 1 8 _ c x d a / i n d e x . a c t i o n) 或 “ 南 京 公 共 采 购 信 息 网 ” ( ht t p s : / / n j g c . j f h . c o m / ) 主 页 “ 南 京 市 政 府 采 购供 应 商 诚 信 档 案 ” 栏 目 进 行 注 册 登 记 。
供 应 商 参 加 本 次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时 , 在 招
标 文 件 发 布 之 日 起 至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日 前 , 应 先 登 录 “ 南 京 市 政 府 采 购 供 应 商 诚信 档 案 管 理 系 统 ” 在 线 打 印 其 《 南 京 市 政 府 采 购 供 应 商 信 用 记 录 表 暨 信 用 承 诺 书 》, 经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后 作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
3 . 采 购 人 不 组
织 现 场 踏 勘 , 供 应 商 如 需 踏 勘 现 场 可 自 行 联 系 采 购 人 。
八 、 监 督 部 门
本 采 购 项 目 的 监 督 部 门 为 南 京 市 浦 口 区 人 民 政 府 星 甸 街 道 办 事 处
九 、 联 系 方 式
招
标
人 : 南 京 市 浦 口 区 星 甸 街 道 后 圩 村 村 民 委 员 会
地
址 : 南 京 市 浦 口 区 星 甸 街 道 后 圩 村
联
系
人 : /
电
话 : /
电
子
邮
件 :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江 苏 汇 诚 投 资 咨 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南 京 市 浦 口 区 浦 滨 路 15 0 号 中 科 创 新 广 场 11 号 楼 6 楼
联
系
人 : 张 一 麟
电
话 : 18 0 6 1 4 6 8 6 8 2
电
子
邮
件 : 57 0 5 9 5 1 1 0 @ q q . c o m